司法要有不受干擾的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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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必須有不受外界干擾的定力,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守住法律的底線。只有這樣,司法判決才會傳遞出良好的社會效果。詳情請閲讀下文。

司法要有不受干擾的定力

6月20日,《廣州日報》刊發了一篇題為《女童吃蕉意外卡喉,善意分享贈者無罪》的報道。文中提到廣東佛山蘇婆送同村4歲女童晨晨幾枚芭蕉,另一名5歲女童丹丹找晨晨玩耍,其間,兩名女童分食了芭蕉,丹丹在吃芭蕉的過程中因窒息死亡。後丹丹的父母將蘇婆和晨晨的爺爺告上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2萬元。此案經兩審審理,法院最終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這個案子雖然不大,但還是很有意義的。從新聞背後的跟帖看,絕大部分網友都堅定地站在法院一邊,支持法院的判決。同時,也有一些網友不可避免地提到了彭宇案和南京法院。事實上,關於彭宇案,南京法院乃至整個法院系統背了多年的黑鍋。前不久,最高法出面澄清了彭宇案的事實真相,有證據證明彭宇確實是撞了老人。但是這麼多年以訛傳訛的惡果已經種下,一談到社會道德滑坡,人們就會自然而然地聯想到南京彭宇案。

雖然從彭宇案這一個案來看法院確實有些冤枉,但從更大的範圍上分析,法院也沒那麼冤枉。彭宇案固然是假的,可還有很多案子卻是真的。見義勇為者抓小偷,小偷在逃跑過程中被車撞死,法院判決見義勇為者賠償,這樣的案件不是沒有存在過。此類司法判決無疑是對見義勇為的打擊。

回到上文中説的案子上來,這個案子和彭宇案、見義勇為者賠償小偷案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都是民事侵權責任賠償案件。此類案件的認定首先要有侵權事實,其次要確定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最後判定是否要賠償和賠償多少。不得不承認,以前我們一些法院在判決此類案件的時候顯得有些定力不足。

民事侵權案件大多都會有死了人或傷了人的情況,面對受害人及其家屬,有些法官總是想息事寧人,站在中間和稀泥,這個劃分百分之多少的'責任,那個劃分百分之多少的責任,而到底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有沒有依據卻不講清楚。這樣判決,好處是會讓受害一方得到點賠償,哄着他們不再鬧了;壞處是是非不分、責任不明,沒有態度、沒有立場,讓人無所適從。這種情況多了就會讓一些人認為,不管有理沒理,只要鬧到法院去了,就一定會有些好處。

近年來,隨着我國司法改革的深入推進,司法理念有了很大的進步,司法機關的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也越來越強,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成為衡量司法判決的一個重要標準。所謂社會效果就是司法判決要合情合理、讓人服氣,讓民眾感受到公平正義,而不是隻為了達到擺平當事人、讓其不鬧的目的。正是在這種司法理念之下,像開篇提到的廣東佛山這種有態度、有立場的司法判決現在越來越多。

在這個判決中,法官明確指出有過錯才有責任,無過錯就無責任。蘇婆和晨晨的爺爺在整個事件中沒有任何過錯,“無論蘇婆婆將芭蕉分給晨晨,還是晨晨爺爺、晨晨將芭蕉分給丹丹,這都是鄰里朋友之間善意的分享行為”,與丹丹的死亡之間沒直接關係,丹丹的死亡只是意外。可能還有人會提出,法律上不是還有無過錯責任一説嗎?的確有這個説法,但是我國侵權責任法對無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的適用都有嚴格的限定,不能被隨意擴大化。

每一個司法判決都是一面旗幟,具有引領社會風氣,弘揚社會正氣的巨大作用。一場意外總會給受害人及其家屬帶巨大的痛苦,焦慮、憤怒,其想要通尋找責任人來緩解心理壓力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司法必須有不受外界干擾的定力,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守住法律的底線。只有這樣,司法判決才會傳遞出良好的社會效果,才會徹底消除彭宇案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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