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法律法規復習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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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法律法規復習講義

期貨公司治理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明晰職責、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六條 未依法經期貨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期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干預期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七條 持有期貨公司 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期貨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被凍結、查封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三)決定轉讓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承擔股東義務,可能造成期貨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六)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七)變更名稱;

(八)合併、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九)被採取停業整頓、撤銷、接管、託管等監管措施,或者進入解散、破產、關閉程序;

(十)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股權變更或者持續經營的情形。

持有期貨公司 5%以上股權的股東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期貨公司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股東會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和表決。股東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期貨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並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或監事,切實保障監事會和監事對公司經營情況的知情權。期貨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期貨公司的獨立董事不得在期貨公司擔任董事會以外的職務,不得與本期貨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

第四十二條 期貨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係。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合理設置業務部門及其職能,建立崗位責任制度,不相容崗位應當分離。交易、結算、財務業務應當由不同部門和人員分開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 分支機構 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可以按照規定,運用自有資金投資於股票、投資基金、債券等金融類資產,與業務相關的股權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但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禁止的業務。

 期貨經紀業務

第五十二條 期貨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單位和個人的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中國期貨業協會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四)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五)未能提供開户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五條 客户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互聯網等委託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期貨公司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户委託進行期貨交易。

第五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傳遞交易指令前對客户賬户資金和持倉進行驗證。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客户交易指令。

第五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每日結算後為客户提供交易結算報告,並提示客户可以通過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進行查詢。

客户對交易結算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期貨公司應當在約定時間內進行核實。客户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報告內容的確認。

 期貨投資諮詢業務

第六十一條 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接受客户委託,向客户提供風險管理顧問、研究分析、交易諮詢等服務。

第六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客户做獲利保證;

(二)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客户提供期貨投資諮詢服務;

(三)對價格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

(四)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資建議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期貨投資諮詢活動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

(六)以個人名義收取服務報酬;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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