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個人貸款考點:貸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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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又稱零售貸款業務,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成為一項重要的貸款業務。下面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銀行從業資格個人貸款考點:貸款流程,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銀行從業資格個人貸款考點:貸款流程

  貸款流程

這一節 主要是對助學貸款各流程內容的講解,考生在複習時要分清相同流程中國家助學貸款和商業助學貸款的區別。

一、貸款的受理和調查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受理和調查

國家助學貸款的受理是指從借款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初審,銀行受理到上報審核的全過程。

學生(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機構)提出申請,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材料,如實完整填寫,並準備好有關證明材料一併交回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機構。

學校機構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年度貸款額度及控制比例內,組織學生申請借款,並接受學生的借款申請。學校機構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此項工作完成後,學校機構進行一定時間的公示,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初審工作無誤後,學校機構在審查合格的貸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將審查結果通知學生,並編制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與申請材料一併送交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二)商業助學貸款的受理和調查

1.貸款的受理

貸款受理人應要求商業助學貸款申請人填寫申請表,並按照銀行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清單如下:

(1)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並提供以上證件的複印件;

(2)貸款銀行需要的借款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的關係證明;

(3)貸款銀行認可的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的經濟收入證明;

(4)借款人為入學新生的,提供就讀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學生證或其他學籍證明;

(5)借款人就讀學校開出的學生學習期內所需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總額的有關材料;

(6)以財產作抵(質)押的,應提供抵(質)押物權證和有處分權人(包括財產共有人)簽署的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對抵押物須提交銀行認可的機構出具的價值評估報告,對質物需提供權利憑證,以第三方保證擔保的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承擔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的書面文件及有關資信證明材料;

(7)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當出具並簽署書面授權,同意貸款銀行查詢其個人徵信信息;

(8)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貸款受理人應對借款申請人提交的借款申請表及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主要審查借款人的主體資格及借款申請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與規範性。'如果借款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材料要求規範,應要求申請人補齊材料或重新提供有關材料;如果不予受理,應退回貸款申請並向申請人説明原因。經初審符合要求後,貸款受理人應將借款申請表及申請材料交由貸前調查人進行貸前調查。,

2.貸前調查

貸前調查主要由銀行貸前調查人審核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合法、有效,調查貸款申請人的還貸能力、還貸意願的真實性以及貸款擔保等情況。

(1)調查方式。貸前調查可以採取與借款申請人面談、電話訪談、實地考察、通過行內外有關信息系統查詢等多種方式進行。

(2)調查內容。貸前調查人在調查申請人基本情況和貸款用途等情況時,應重點調查以下內容:材料一致性的調查;借款人身份、資信、經濟狀況和借款用途的調查;擔保情況調查。

貸前調查完成後,銀行經辦人應對調查結果進行整理、分析,提出是否同意貸款的明確意見及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劃款方式等方面的建議,並形成對借款人還款能力、還款意願以及其他情況等方面的調查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和麪談記錄等一併送貸款審核人員進行貸款審核。

二、貸款的審查和審批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查和審批

1.貸款的審查

經辦行在收到學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請材料後,由貸款審查人負責對學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請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審查。貸款審查人認為有差錯或遺漏的,可要求學校進行更正或補充。貸款審查人審查完畢後,在"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上籤署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等一併送交貸款審批人進行審批。

2.貸款的審批

貸款審批人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1)對貸款申請審批表和貧困證明等內容進行核對;

(2)審查每個申請學生每學年貸款金額是否超過6000元,具體金額根據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

(3)學校當年貸款總金額和人數不超過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與銀行總行下達的該校貸款年度計劃額度;

(4)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貸款審批人應該根據審查情況在"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上籤署審批意見,對不同意貸款的,應寫明拒批理由;對需補充材料後再審批的,應詳細説明需要補充的材料名稱與內容。

(二)商業助學貸款的`審查和審批

1.貸款的審查

貸款審查人負責對借款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查,對貸前調查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面談記錄以及貸前調查的內容是否完整進行審查。貸款審查人認為需要補充材料和完善調查內容的,可要求貸前調查人進一步落實;審查人對貸前調查人提交的材料和調查內容的真實性有疑問的,需安排其他貸款調查人進行核實或重新調查。

2.貸款的審批

貸款審批人依據商業助學貸款辦法及相關規定,從銀行利益出發審查每筆商業助學貸款的合規性、可行性及經濟性。貸款審批人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1)借款申請人資格和條件是否具備;

(2)借款用途是否真實、合規;

(3)借款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合法性;

(4)申請借款的額度、期限等是否符合有關貸款辦法和規定;

(5)貸前調查人的調查意見、對借款人資信狀況的評價分析以及提出的貸款建議是否準確、合理;

(6)對報批貸款的主要風險點及其風險防範措施是否合規有效;

(7)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三、貸款的簽約和發放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簽約和發放

1.貸款的簽約

對經審批同意的貸款,高校在收到經辦銀行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查合格名冊"後,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組織學生填寫、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工作,並提交經辦銀行。經辦人員填寫"個人貸款開立賬户通知書""貸轉存憑證",協助借款人辦理貸款發放手續,並將上述材料以及其他重要單據一起提交會計崗位進行賬務處理。其他貸款資料直接移交檔案管理崗整理、保管。

貸款發放人根據貸款審批意見確定使用的合同文本並填寫合同,在填寫或打印有關合同文本過程中,應做到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利率和還貸方式等有關條款要與貸款最終審批意見一致。

2.貸款的發放

業務部門在確定放貸前有關審核無誤後,進行開户放款。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人一次申請、貸款銀行一次審核、單户核算、分次發放的方式。其中,學費和住宿費貸款按學年(期)發放,直接劃人借款人所在學校在貸款銀行開立的賬户上;生活費貸款(每年的2月和8月不發放生活費貸款),根據合同約定定期劃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的活期儲蓄賬户。需要注意的是學費和生活費劃到不同的賬户上,借款人也就是學生本人直接能接觸到的是其中的生活費貸款。

貸款發放後,業務部門應依據借款人相關信息建立"貸款台賬",並隨時更新台賬數據。

(二)商業助學貸款的簽約和發放

1.貸款的簽約

其流程如下:

(1)填寫合同。貸款發放人應根據審批意見確定應使用的合同文本並填寫合同,在簽訂有關合同文本前,應履行充分告知義務。在填寫有關合同文本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①合同填寫必須做到標準、規範、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漏、不潦草,禁止塗改;

②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有關條款要與最終審批意見一致。

(2)審核合同。

(3)簽訂合同。合同填寫並複核無誤後,貸款發放人應負責與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擔保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簽訂合同。

在簽訂"商業助學貸款借款合同"時,應對借款人、擔保人的違約行為作出規定。借款人、擔保人必須嚴格履行"商業助學貸款借款合同"項下的各項條款。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均構成違約行為:

①借款人未能或拒絕按"商業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的條款規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應支付的其他費用;

②借款人和擔保人未能履行有關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包括借款人未按"商業助學貸款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③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銀行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的;

④借款人和擔保人在有關合同中的陳述與擔保發生重大失實,或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⑤抵押物受毀損導致其價值明顯減少或貶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價值,足以危害貸款銀行利益,而借款人未按貸款銀行要求重新落實抵押、質押或保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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