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銀行職業資格考試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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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試時間

11月銀行職業資格考試注意事項

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時間:

10月31日9:00-11:00《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銀行業專業實務》公司信貸科目
13:00-15:00《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
16:00-18:00《銀行業專業實務》個人理財科目
11月1日9:00-11:00《銀行業專業實務》風險管理、個人理財科目
13:00-15:00《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銀行業專業實務》銀行管理科目
16:00-18:00《銀行業專業實務》個人貸款科目

銀行業專業人員中級職業資格考試時間:

10月31日13:00-15:00《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
16:00-18:00《銀行業專業實務》個人理財科目

考生個人具體考試場次及考點請於10月26日9:00至11月1日18:00登錄報名系統查詢並自行打印准考證。

  二、答卷方式

閉卷,計算機考試,考試限時120分鐘。

  三、試題類型

初級考試試題全部為客觀題,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判斷題三種題型。

中級考試試題包括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連線題、填空題。

  四、考場紀律

(一)考試開始前45分鐘考生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規定考場,逐一進行現場拍照(照片將用於證書管理)。考生入座後輸入准考證號登錄考試系統,並將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監考人員查驗。考試指令發出後,考生才能開始答卷。

(二)考生拍照完畢進入考場後,如需離開考場必須攜帶准考證與有效身份證件,再次進場時需向監考老師出示有效證件,並重新拍照,身份核對後方可入場。

(三)考生在入場時除攜帶演算用筆外,嚴禁將其他物品帶至座位(如:手機、包、書籍、資料、筆記本和自備草稿紙以及電子工具、計算器等)。

(四)考試開始20分鐘後,考生停止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後考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場。考生提交試卷後立即退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交談,退場後不得再返回考場。

(五)考生登錄考試系統後,應仔細核對姓名、性別、准考證號、身份證件號、考試科目及本人照片,並仔細閲讀考生須知。在下發的草稿紙上填寫考生姓名及准考證號,考試結束後將草稿紙和准考證統一上交。嚴禁將考場統一發放的草稿紙和准考證帶出考場。

(六)考生嚴禁在草稿紙、准考證等紙張上抄錄試題,或使用電子設備拍攝試題。

(七)考生因病不能堅持考試的,應報告監考人員,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八)考生不得詢問試題題意,如因系統原因或試題有誤,可舉手向監考人員詢問,不得詢問其他考生。

(九)考試機出現故障,考生需舉手示意,由技術人員進行處理,但不允許監考或技術人員幫助操作考試界面,或對題意做解釋、提示。對故意關機或自行重新啟動計算機的考生應責令其離開考場,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

(十)考生在考試期間如需上廁所,應向監考人員舉手示意,在得到監考人員的允許後由工作人員陪同出入考場,再次進入考場時需向監考人員出示准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並重新拍照,身份核對後方可入場。

(十一)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後,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向系統提交試卷,並按監考人員要求退場。

(十二)除本場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外,其他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考場。

五、違規違紀處理

(一)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監考人員有權要求考生退出考場:

1.考生將規定以外的其他物品帶至座位(如:手機、包、書籍、資料、筆記本和自備草稿紙以及電子工具、計算器等);

2.在考場內吸煙、説話、喧譁,或其他影響考場秩序不聽監考人員勸阻的;

3.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4.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5.違反規定翻閲參考資料的;

6.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二)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3項至第10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1.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2.互相傳遞草稿紙等的;

3.不按規定上交,將演算草稿紙及准考證帶出考場的;

4.惡意操作電腦設備、破壞公物及考場設施、擾亂考場秩序的';

5.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6.讓他人冒名頂替或代替他人蔘加考試的;

7.抄錄和拍攝試題的;

8.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9.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10.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聽、接收、發送考試相關信息的;

11.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第(一)條或者第(二)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4.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事後查實,應當認定為考試舞弊,按具體規定處理:

1.同一科目試卷答案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取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

2.經照片比對或他人舉報,取消當次考試及兩年禁考期內(按週年計算)的所有成績及證書;

3.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按具體作弊行為處理。

(五)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籤發機關宣佈證書無效,收回證書,並依照本規定第(二)條相應條款處理。

(六)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當場發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查實情況,如實記錄,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並要求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簽字確認。在考試結束後報送考試主管部門。

(七) 對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並給予相應處理的人員,考試主辦方可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向社會公佈其相關信息。

(八) 按照本規定2年內不得參加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的期限,應當自發生違紀違規行為之日起,按週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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