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銀行從業資格《公司信貸》考試教材解釋

來源:文萃谷 2.04W

  1.貸款保證存在的主要風險因素

2015年銀行從業資格《公司信貸》考試教材解釋

(1)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資格

擔保人不能為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或企業法人的職能機構

(2)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能力

如果保證人沒有能夠代為清償借款人的財產,或者有財務但不具有處分權,或者有處分權但無法變現清償。這樣的擔保形同虛設。

(3)虛假擔保人

借款人以不同名稱的公司向同一家銀行的多個基層單位借款,而且相互提供擔保,借款和擔保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也是同一人兼任的。這樣的貸款,帶有一定程度的詐騙性質,具有較大的風險性。

(4)公司互保

甲公司在申請借款時因銀行要求,不得不尋找業務關係較為密切的乙公司作為其保證人。但乙公司或者自身借款需要或者擔心自己被捲入擔保糾紛而遭受經濟損失,故而反過來也要求甲公司為其向銀行借款時作擔保。這樣就形成了甲乙公司之間的互保(互相保證)。這種形為在法律上並沒有被禁止,但銀行也必須小心對待。因為互保企業,只要其中一方出問題被其他銀行追訴,另一方可能由於承擔保證責任而出現問題。

(5)保證手續不完備,保證合同產生法律風險

辦理一筆保證貸款通常需要保證人出具保證函,與貸款銀行簽訂保證合同。這些法律性文件都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才能生效,銀行方面需要核對簽字與印章。但在操作中,可能出現有公章但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是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但未加蓋公章,或者是未對上述簽字蓋章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等重大遺漏。此外,還存在保證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等一系列問題。這些都將使保證合同產生重大隱患,甚至導致合同無效。

(6)超過訴訟時效,貸款喪失勝訴權

有關訴訟時效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因此,就一筆保證貸款而言,如果逾期時間超過2年,2年期間借款人未曾歸還貸款本息,而貸款銀行又未採取其他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那麼該筆貸款訴訟時效期間已超過,將喪失勝訴權。同樣,就保證責任而言,如果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有約定,應依約定;如果保證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則保證責任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上述規定的時期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貸款保證的風險防範

(1)核保

為了防範保證貸款的風險,商業銀行所要做的就是核實保證。核實保證簡稱為“核保”,是指核實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是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達成的,是保證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強制提供的保證,保證合同無效。商業銀行接受企業法人為保證人的,要注意驗證核實以下幾點:

①法人和法人代表簽字印鑑的真偽,在保證合同上簽字的'人須是有權簽字人或經授權的簽字人,要嚴防假冒或偽造的簽字。

②企業法人出具的保證是否符合該法人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經營範圍,對已規定對外不能擔保的,商業銀行不能接受為保證人。

③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法人提供的保證,需要取得董事會決議同意或股東大會同意。未經上述機構同意的,商業銀行不應接受為保證人。

④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企業法人提供的保證,需要提交董事會出具的同意擔保的決議及授權書、董事會成員簽字的樣本,同時提供由中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出資證明

⑤核保必須雙人同去,尤其是對於初次建立信貸關係的企業,更應強調雙人實地核保的制度。一人去有可能被保證人矇騙,或與企業勾結出具假保證,而雙人能起到制約作用。

⑥核保人必須親眼所見保證人在保證文件上簽字蓋章,並做好核保證實書,留銀行備查。如有必要,也可將核保工作交由律師辦理。

(2)簽訂好保證合同

商業銀行經過對保證人的調查核保,認為保證人具備保證的主體資格,同意貸款後,在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還要簽訂保證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

①保證合同的形式。保證合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擔保法》規定,書面保證合同可以單獨訂立,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②保證合同訂立方式。保證人與商業銀行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商在最高貸款限額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貸款訂立一個保證合同,後者大大簡化了保證手續。最高貸款限額包括貸款餘額和最高貸款累計額,在簽訂保證合同時需加以明確,以免因理解不同發生糾紛。

③保證合同的內容。應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貸款)種類和數額、貸款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限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尤其是從合同之間的當事人名稱、借款與保證金額、有效日期等,一定要銜接一致。

(3)貸後管理

銀行辦完保證貸款手續併發放貸款後,需注意以下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

①保證人的經營狀況是否變差,或其債務是否增加,包括向銀行借款或又向他人提供擔保。

②銀行與借款人協商變更借款合同應經保證人同意,否則可能保證無效。表現為:辦理貸款展期手續時,未經保證人同意,展期後的貸款,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時還款,經協商銀行同意對借款人發放一筆新貸款用於歸還拖欠的舊貸款,但在簽訂新的貸款合同時可能寫上“貸款用於購買原材料,補充流動資金不足”,這就出現與實際用途(歸還舊貸款)不符的情況,某些沒有誠意的保證人以此為由,提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除事前有書面約定外,銀行對借款人有關合同方面的修改,都應取得保證人書面意見,否則保證可能由此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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