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證券從業《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自律性組織

來源:文萃谷 1.63W

導語:自律性組織根據《1934證券交易法案》被合法批准的證券交易所、合法註冊的證券協會、合法註冊的結算機構,其職能是對其會員的行為和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並受有關政府部門的進一步監管。

2017證券從業《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自律性組織

  一、證券交易所的定義、特徵及主要職能

  (一)證券交易所的定義

我國《證券法》第102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我國《證券法》在借鑑他國經驗的基礎上,將原由政府部門行使的一部分權力授予了證券交易所,從而確認了證券交易所的組織特性和監管特性。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包括對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管理,對會員進行管理,以及對上市公司進行管理。

  (二)證券交易所的特徵

證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徵:

(1)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交易時間;

(2)參與交易者為具備會員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交易採取經紀制,即一般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交易所買賣證券,只能委託會員作為經紀人間接進行交易;

(3)交易的對象限於合乎一定標準的上市證券;

(4)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決定交易價格;

(5)集中了證券的`供求雙方,具有較高的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6)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並對證券交易加以嚴格管理。

  (三)證券交易所的主要職能

(1)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場所和設施;

(3)公佈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佈;

(4)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5)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

(6)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

(7)因突發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等。

  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使用、監督管理

保護基金是指按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籌集形成的、在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於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保護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證券投資者保護的最終措施之一。

  (一)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2)所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和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保護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3)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5)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使用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包括兩個方面:

(1)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2)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未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需要動用保護基金的,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的風險狀況制訂風險處置方案,保護基金公司制訂保護基金使用方案,報經國務院批准後,由保護基金公司辦理髮放基金的具體事宜。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監督管理

保護基金公司應依法合規運作,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運用基金資產,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等相關部委的監督。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護基金公司應建立科學的業績考評制度和信息報告制度,報送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保護基金公司對證券公司、託管清算機構使用基金的情況,可進行檢查或委託專項審計。

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督證券公司按期足額繳納基金及向保護基金公司報送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當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全的重大風險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對證券公司運營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對挪用、侵佔或騙取基金的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對有關人員的失職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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