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考試知識點:保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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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考試知識點:保薦業務

  一、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開展保薦業務的基本要求

1、中國證監會於2008年10月17日發佈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就下列事項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應當依據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保薦機構資格。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依照規定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個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3、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採用聯合保薦,但參與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兩家。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可由該保薦機構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其一起擔任。

  二、保薦業務規程

  1、保薦業務管理

(1)保薦業務內部管理制度

①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薦工作的內部控制體系,切實保證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保薦代表人、項目協辦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勤勉盡責,嚴格控制風險,提高保薦業務整體質量。

②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發行上市的盡職調查制度、輔導制度、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部核查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後的持續督導制度。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保薦工作底稿。

(2)保薦代表人

保薦代表人為其負責的每一個項目建立盡職調查工作日誌並存檔備查,保薦機構定期檢查。保存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整個工作的全過程,保存期不少於10年。

保薦業務底稿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

  2、保薦業務規則

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範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1)盡職調查。保薦機構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按照證監會要求,對發行人進行全面調查。

(2)推薦發行與推薦上市。保薦機構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法規及證監會規定的,方可推薦其發行上市。

①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發行證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下列文件:發行保薦書、保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多選題)、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

保薦機構應在發行保薦書中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係、保薦機構的推薦結論等事項發表明確意見。

發行保薦書的必備內容包括:本次證券發行基本情況、保薦機構承諾事項、對本次發行的推薦意見。(多選題)

發行保薦工作報告的必備內容包括:項目運作流程、項目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情況。

②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薦書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此時,除了發行保薦書要簽字外,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請注意)應同時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上簽字。

(3)配合中國證監會審核。組織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覆、對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核查等。

(4)持續督導。

主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為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的2個完整會計年度;上次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債券的,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的1個完整會計年度。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為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的3個完整會計年度;上次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債券的,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的2個完整會計年度。

持續督導期結束後,保薦機構應當在發行人公告年度報告之日起的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

募集資金管理情況是持續督導的一個重要內容(特別注意)。保薦機構至少每半年度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三、保薦業務協調

1、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與發行人(保薦業務當中三大主體)

(1)關於保薦協議。保薦機構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行業規範協商確定履行保薦職責的相關費用。保薦協議簽訂後,保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注意記憶日期)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監局,特別注意)備案。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説明原因。

(2)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的權利

(3)保薦代表人承擔責任的情況:在持續督導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

①證券上市當年累計50%以上募集的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事項不符;

②公開發行證券並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

③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的12個月內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的12個月內累計50%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

⑤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之日起的12個月內累計50%以上的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且並未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⑥實際盈利低於盈利預測20%以上;

⑦關聯交易顯失公允或者程序違規,涉及金額較大;

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違規佔用發行人資源,涉及金額較大;

⑨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涉及金額較大;

⑩違規購買或出售資產、借款、委託資產管理等,涉及金額較大;

1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佔發行人利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12、違反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和信息披露等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13、其他。

(4)發行人的義務

2、保薦機構與其他證券服務機構

保薦機構應當組織協調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工作。發行人為證券發行上市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以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保薦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其專業能力存在明顯缺陷的`,可以向發行人建議更換。

  四、保薦業務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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