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向科學的職業資格體系再邁新步

來源:文萃谷 2.01W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取消62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國務院明確,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內容,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繼續集中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介紹,下一步重點在加大清理力度、深化改革、健全法治、強化監督等方面,改革完善職業資格制度。

2015向科學的職業資格體系再邁新步

我國自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以來,這項制度基本實施情況怎麼樣?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對當下經濟社會發展有什麼作用?改革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還需做哪些工作?本報記者走進職業資格改革組牽頭單位人社部,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採訪。

  分四批共取消211項職業資格

我國從1994年開始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包括准入類職業資格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由人社部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設置。此外,各地方、各部門也自行設立了大量職業資格。

據統計,截至2013年底,國務院部門共設置各類職業資格618項,其中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219項,技能人員資格399項。地方自行設置職業資格1875項,其中專業技術人員資格389項,技能人員資格1486項。

人社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職業資格種類越來越多,交叉重複的現象較為嚴重,一些職業資格“含金量”較低,參加培訓和鑑定的人員支付費用取得證書卻沒有實際效用,導致人才負擔嚴重。

清理和規範職業資格活動始於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於2012年5月發佈了第一批公告,首批公佈了265項職業資格。2013年,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方案》,人社部牽頭開展了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經國務院同意,印發《關於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由國務院發佈決定,分三批取消了149項職業資格。加上本次取消的62項,截至目前,國務院公佈取消的職業資格達到211項,佔國務院部門設置職業資格總數的34%。

“取消的這些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進一步加大了資格認證清理規範力度,促進了監管方式轉變,打掉了一批市場主體創業興業的‘攔路虎’,有利於促進職業資格規範管理,減輕用人單位和人才負擔,激發各類人才創新創業活力。”人社部專技司相關負責人説。

  明確減少職業資格的.基本原則

此次取消的62項職業資格許可,涵蓋了通信工程師、IC設計師、國際貿易業務員、醫藥代表等行業資格,“含金量”較高。這些職業資格被取消是否意味着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本身出了問題?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可以促進勞動者接受相應職業教育培訓,為勞動者自主擇業和用人單位自主用人提供客觀公正的職業能力憑證,是一項好的制度,現有的改革是為了完善,使之更好地為各類人才服務,為就業創業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為此,人社部印發《關於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四個取消”明確了減少職業資格的基本原則要求,為改革保駕護航——

一是取消國務院部門設置的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准入類職業資格,行業管理確有需要且涉及人數較多的職業,可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設置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

二是國務院部門設置實施的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准入類職業資格,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關係並不密切或不宜採取職業資格方式進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請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後予以取消。

三是取消國務院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自行設置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確有必要保留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納入國家統一規劃管理。

四是取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自行設置的職業資格,確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作為職業資格試點,逐步納入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管理。

清障與搭台並行

“過去有些政府部門把職業資格許可當成權力使用,中介機構將其當成斂財的工具。取消部分不必要的職業資格許可,將減少就業關卡,有效規範市場。”北京市社科院副院長趙弘説。

“既要清障,又要搭台,使相關政策能夠銜接配套,為人才發展留有通道,人才評價服務不能斷檔。”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取消職業資格的善後工作比較複雜,總的原則是要貫徹國務院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的總體要求,並考慮歷史和現實情況。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表示,“取消”不意味着所有職業資格許可都取消,主要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還是要有。通過合併、精簡、取消等方式,在職業資格許可方面進一步減少。

人社部專技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年底前還將再取消一批束縛創業創新、“含金量”高的職業資格許可認定,切實降低就業、創業、創新門檻。人社部牽頭的職業資格改革組正抓緊建立國家職業資格管理長效機制,制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在目錄之外不得開展職業資格許可認定工作。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