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統計師筆記:統計執法檢查的基本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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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徙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完善並不同時意味着管理狀態的完善,有了完備的統計法律制度,並不意味着可以做到或者已經做到了依法統計。有了比較完備的統計法律制度,還必須切實執行這些法律、法規。

中級統計師筆記:統計執法檢查的基本含義

加強執法工作,必須實現執法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規範化是指統計執法活動的全部環節都必須納入法制的約束之下,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要依法執法;制度化是指通過建章立制對具體的執法活動進行約束,保障依法執法。它包括檢查形式的制度化和案件查處工作的制度化。

自1983年《統計法》頒佈以來,統計執法工作也逐步開展起來。《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的頒佈實施,規範了執法工作程序,使執法工作在實體法和程序法方面均做到了有法可依,為統計執法工作的規範化奠定了基礎。修訂後的.《統計法》專門增設監督檢查一章,進一步加大了統計監督檢查的力度。

  第一節 統計執法檢查的基本含義

統計執法檢查的是指統計執法檢查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程序和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貫徹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統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等各種活動的總稱。統計執法檢查是使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是實現依法統計、確保統計數據質量的重要手段。

統計執法檢查具有四個基本特徵:

  一、統計執法檢查是國家依法授權的機關進行的

《統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照本法規定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可見,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依法授權的統計執法檢查機關,依法具有統計執法檢查權。但是,根據該條第三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的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統計執法檢查是一種行政執法活動,具有嚴肅性、權威性和國家強制性

一方面,各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要忠於職守,正確地履行職責,認真做好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貫徹執行的監督檢查,不得隨意放棄對各種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權。另一方面,各級統計律法檢查機關在行使檢查職權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撓或者拒絕檢查。

  三、統計執法檢查是按照一定的權限、程序和方式進行的

首先,為了防止濫用檢查權,保障被檢查對象的合法權益,統計執法檢查是按照一定的權限進行的。《統計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在統計違法行為的權限上作了如下劃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照本法規定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其次,各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方式進行執法檢查,不能自行其是。

  四、統計執法檢查具有主動性

統計機構要通過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以及統計監督,完成《統計法》所規定的各項任務,需要通過執法檢查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保障統計工作科學有序的進行。這就決定了統計執法檢查應該是積極的、主動的活動。統計執法檢查,不僅要對已經發生的統計違法行業進行嚴肅查處,還要主動做好防患於未然的工作,通過積極開展統計執法檢查,查找違法隱患,糾正違法行為,提高全社會的統計法律意識,預防、減少各種統計違法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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