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師《統計法基礎》知識點: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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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統計調查是根據調查的目的與要求,運用科學的調查方法,有計劃、有組織地蒐集數據信息資料的統計工作過程。那麼在統計師考試中我們會考核哪些知識呢?跟着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統計師《統計法基礎》知識點: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第一節 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知識點一、統計調查項目的概念

(一)概念

統計調查項日,是指一定時期內為實現特定統計調查目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

(二)統計調查項目的分類

1、國家統計調查項目

是指全國性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項目,是為了實施國家管理和宏觀決策的.需要,對基本國情國力情況進行的統計調查,如人口與就業情況統計、自然資源統計、圍繞國民經濟核算進行的各項統計等。

2、部門統計調查項目

這類調查所要蒐集的資料,大都是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業務管理所需要的數據,專業性較強。

3、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地方性統計調查項目,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基礎上,為取得管理本地方經濟社會活動、制定本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的補充性資料而進行的地方性統計調查。

  知識點二、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審批和備案

為了明確責任主體,《統計法》第十二條對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審批和備案作了明確規定。

(一)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審批和備案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由國家統計局單獨制定;

二是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審批和備案

統計調查對象屬於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所謂本部門管轄系統,是指與本部門業務對口的省及省以下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的企事業單位等。

(三)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審批和備案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

二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獨制定;

三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知識點三、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原則

三個原則:必要性原則、可行性原則、科學性原則

  知識點四、統計調查制度的制定、審批和備案

統計調查制度,是指實施統計調查必須遵守的技術性規範,是統計調查項目的核心內容,每一項統計調查都有其相應的調查制度。

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8項):

  知識點五、統計調查表應當標明的內容

統計調查表,是指由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統計調查的需要制發的用以對統計調查對象進行登記、蒐集相關原始數據和資料,要求調查對象按照統一規定填報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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