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統計從業考試《統計法基礎知識》重點
公佈統計資料的權限
1.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為準。
2.國務院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公佈統計資料的權限。
縣級以上單位公佈其統計調查取得的地方統計數據,應當遵守統計法,遵守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地方性法規和本級政府的規定。
統計資料公佈的程序
統計資料公佈的程序主要有統計資料的核定、審批、備案。
1.核定程序,國家和地方統計調查得到的統計資料的公佈,分別由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鄉、鎮統計員核定。
2.審批程序
《統計法》和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統計資料的公佈須經過審批。
首先,對於絕密、機密和祕密統計資料,非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發表。絕密的,全國性的報國務院審批,地方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機密的,全國性,由國家統計局批准,地方的,由地方政府批准。祕密的,有該機密單位批准,綜合性的報統計局備案。
其次,非祕密的,管理部門審批同意,以法定形式公佈。
3.備案程序
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統計數據,以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佈其統計調查取得的'地方統計數據,應當報國家統計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
統計資料的提供
目的:
1.為黨政機關提供有關統計資料。基本任務、根本職責。
2.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之間提供有關統計資料。
有利於減少統計報表和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提高統計工作效率和統計資料的利用效率,有利於保障統計調查工作、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統計資料綜合整理工作和有關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本級政府統計機構提供的資料:
(1)提供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資料。
(2)提供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和其他資料。
(3)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統計資料的公佈
統計資料的公佈,指有關部門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手續把統計資料向社會公開化的行為。
公佈統計資料是向社會提供統計信息服務、實現統計資料社會共享的重要形式,是統計服務功能的體現。
《統計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公佈統計資料。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為準。
(一)統計資料的定期公佈制度
《統計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立了統計資料的定期公佈制度。
除屬於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信息的資料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統計資料都應由社會公眾共同享有。
定期公佈統計資料的要求:
首先,發佈統計資料的時間基本上是固定的;
其次,發佈統計資料的載體應該是公開的、大眾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非祕密的統計資料,通過統計公報、統計年鑑、統計月報和其他方式,及時對外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