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師考試《統計法基礎》知識點:統計指數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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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按照《關於印發《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統字[1995]46號)文件有關規定,從1995年起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介紹統計師考試《統計法基礎》知識點:統計指數的作用,供大家學習參考!

統計師考試《統計法基礎》知識點:統計指數的作用

統計指數的作用

(1)指數可綜合反映社會經濟現象總體的變動方向和變動程度

(2)指數可分析經濟發展變化中各種因素的影響方向和程度

指數編制的基本問題

指數編制的基本問題主要有:項目的選擇、基準點的確定、權數的確定以及計算公式等。

(1)項目的選擇:主要是樣本的選擇問題。因此,樣本應具備以下要求:

①充分性:樣本容量足夠大。

②代表性:樣本能反映總體的`性質。

③可比性:不同時間空間上,用於對比的各樣本項目在定義、計算口徑、計算方法、計量單位等方面保持一致。

(2)基準點的確定:所有指數都有一個用於比較的基準點或基期。

①選擇一個正常時期或典型時期作為基期。

②基期的長短應根據所研究現象的特點和研究目的而定。

③基期距報告期不宜過長

統計指數的分類

(1)數量指數和質量指數:按反映內容不同劃分。

數量指數是反映事物數量變動水平,反映總體在外延、規模上的相對變動過程;如產品產量指數、商品銷售量指數等。

質量指數是反映事物內涵數量的變動水平,如價格指數、產品成本指數等。

(2)個體指數和總指數:按計入指數項目多少不同劃分。

個體指數:是反映某一項目或變量變動的相對數,如一種商品價格或銷售量的變動水平;

總指數:是反映多種項目或變量綜合變動的相對數。如多種商品價格或銷售量的綜合變動水平。

注:總指數是説明多種事物綜合變動的相對數,由於多種事物計量單位不同不能直接相加,以及掌握的資料不同,所以總指數

計算方法有兩種。

在一定條件下,平均指數公式可以演變為綜合指數公式,綜合指數公式也可以變形為平均指數公式。

(3)簡單指數和加權指數:按計算形式不同劃分。

簡單指數又稱不加權指數,它把計入指數的各個項目的重要性視為相同;

加權指數則對各個項目依據重要程度賦予不同的權數,而後再進行計算。

(4)動態指數和靜態指數:按對比場合不同劃分時間性指數(動態指數):是反映現象數量方面在時間上的變動程度,有定基指數和環比指數之分。

區域性指數(靜態指數):是反映同類現象的數量在相同時間內不同空間(地區和單位等)的差異程度。

注:現實中,動態指數應用最為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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