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級經濟師考試《經濟法》強化習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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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是高級經濟師考試的考查科目之一。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17高級經濟師考試《經濟法》強化習題及答案,歡迎學習!

2017高級經濟師考試《經濟法》強化習題及答案

 【案例一】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貨款l00萬元不能按時償還,向乙公司請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還款,並願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設備進行抵押和l輛轎車進行質押,為其履行還款義務提供擔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請求,並與甲公司 訂立了書面抵押和質押合同。甲公司將用於質押的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質押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於抵押的設備和質押的轎車。

2009年5月,甲公司將用於抵押的3台設備出租給丙公司,將用於質押的轎車出租給丁公司,租期均為1年。2009年8月,甲公司隱瞞有關事實,與戊公司訂立合同其用於抵押的3台設備。

隨後,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將出租的3台設備賣給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餘9個月的租金,並請其將這3台設備交付給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這3台設備。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隱瞞了有關事實,與己公司訂立合同其用於質押的轎車。雙方辦理了過户登記手續,並約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轎車時,丁公司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並向甲公司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員在駕駛該轎車外出時,遭遇罕見泥石流,車毀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無力向乙公司償還貨款。乙公司在調查瞭解甲公司資產狀況時得知:甲公司出資200萬元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庚經營狀況良好,資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貨款l50萬元,尚未償還。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發函給庚公司,要求其償還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債務。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l、歹U問越:

(1)甲公司是否有權將用於抵押的3台設備出租給丙公司?並説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權就用於抵押的3台設備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權?並説明理由。

(3)在用於質押的轎車滅失前,誰是其所有權人?乙公司是否對該轎車享有質權?並分別説明理由。

(4)丁公司就轎車向甲公司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是否成立?並説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丁公司對轎車的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並説明理由。

(6)己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對不能交付轎車承擔賠償責任?並説明理由。

(7)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債務?並説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有權將用於抵押的3台設備出租給丙公司。根據規定,抵押權設定後,抵押物仍然歸抵押人佔有,抵押人有權將抵押物出租。

(2)乙公司無權就用於抵押的3台設備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權。根據規定,當事人以生產設備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乙公司以設備設定抵押,但是未辦理登記手續,其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的戊公司。

(3)

①用於質押的轎車滅失前,甲是該轎車的所有權人。根據規定,動產物權的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和乙雖然已經辦理了過户登記手續,但是轎車尚未交付,所有權未發生轉移。

②乙公司對該轎車不享有質權。根據規定,質權自質物移交給質權人佔有時設立。在本案中甲公司僅將用於質押的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交給乙公司保管,並未實際交付該轎車,因此質權尚未設立。

(4)丁公司不享有優先購買權。根據規定,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才有優先購買權的適用,對於其他標的的租賃,並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5)甲公司無權要求丁公司對轎車的滅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本案中,轎車的毀損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承租人並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6)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合同標的物轎車已經毀損,甲公司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應當對乙公司的損失進行賠償。

(7)如果甲公司怠於行使其對庚公司的債權,乙公司有權行使代位權,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債務。根據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案例二】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該公司章程草案有關要點如下:

(1)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為600萬元。各方出資數額、出資方式以及繳付出資的時間分別為:甲出資180萬元,其中:貨幣出資70萬元、專利權作價出資110萬元,首次貨幣出資20萬元,其餘貨幣出資和專利權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乙出資150萬元,其中:機器設備作價出資100萬元、商譽出資5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足;丙以貨幣270萬元出資,首次貨幣出資90萬元,其餘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付100萬元,第3年繳付剩餘的80萬元。

(2)公司的董事長由甲委派,副董事長由乙委派,經理由丙提名並經董事會聘任,經理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出資各方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為:甲按照註冊資本30%的比例行使表決權;乙、丙分別按照註冊資本35%的比例行使表決權。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應提前25日通知全體股東。

(3)公司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時,出資各方按照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的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分配紅利時,出資各方依照以下比例進行分配:甲享有紅利25%的分配權;乙享有紅利40%的分配權;丙享有紅利35%的分配權。

(4)公司不設監事會,由乙擔任監事。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出資人的'出資總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説明理由。

(2)章程關於公司組織機構中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説明理由。議事規則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説明理由。

(3)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的通知時間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説明理由。

(4)公司章程規定不設監事會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説明理由。

【答案】

(1)①首次出資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在本題中,三個股東的首次出資額為110萬元,未達到註冊資本的20%。②貨幣出資總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在本題中,三個股東的貨幣出資額為340萬元,超過了註冊資本的30%。③甲以專利權出資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在本題中,甲以知識產權出資符合規定。乙以商譽出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④甲、乙的出資期限符合規定,丙的出資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在本題中,丙的出資期限超過了2年。

(2)①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②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③首次股東會由丙召集和主持。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④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股東會的通知時間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4)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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