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17年自考轉考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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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開始,自學考試省際間轉考將按照教育部考試中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管理辦法(執行)》(教試中心函[2015]71號)的要求,全國統一實行電子轉考。因此,我省自考考生考籍檔案轉出本省時。不再由省考辦以機要形式寄出紙質考籍檔案,而是由省考辦通過電子轉考平台進行寄發和接收考生的考籍電子檔案。

廣東省2017年自考轉考規定全文

  1.省內轉考(合併准考證)

考生持有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准考證可在省內不同市、縣(區)報考。考生報考不同專業,無需辦理改報專業的手續。凡持有兩個以上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准考證號的考生,必須辦理合並准考證號的手續,將其中一個准考證號的各門課程合格成績轉入另一個准考證號,以後只需持後一個准考證號參加考試。辦理的步驟如下:

(1)考生登錄系統,通過系統中的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塊的合併准考證號功能提交合並准考證號的申請,之後,到縣(區)考辦提交源准考證、目的准考證、身份證的原件及複印件。考生合併准考證號申請中的源准考證號是指將不再使用的准考證號;目的准考證號是指將繼續使用的准考證號。縣(區)考辦收集考生的材料後,打印《辦理合並准考證號憑證》交考生,然後將考生材料統一集中報市考辦。

(2)市考辦核對考生材料,校對考生兩個准考證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相片)在複印件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原件交縣(區)考辦退回考生;打印《合併准考證號審核表》與有關材料一併交省考辦。

(3)省考辦審核後,不返回書面結果,考生通過系統查詢審核結果。

(4)考生辦理合並准考證號後,源准考證號記錄的全部成績及違紀記錄將轉移到目的准考證號,目的准考證號記錄的原有成績及違紀記錄保持不變。合併後的源准考證不能再使用,考生不可再用於辦理報考或其他業務。

  2.外省轉入

外省考生需要在我省參加自學考試並要求使用其在外省參加自學考試的合格課程成績的,應辦理考籍檔案轉入手續。應按照下列要求辦理考籍檔案轉入手續。

(1)電子轉考(轉入)要求:

①考生應當在我省取得一門或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並取得我省考籍後,再從原報考省辦理轉出手續。

②考生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入。

③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原報考地升級考辦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入。

④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入。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入。

⑤轉考考生應當按我省考辦公佈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其原考試合格課程與現考試課程的替換關係按我省考辦有關文件執行。

⑥轉考考生應當在我省取得專科不少於5門、本科不少於4門的合格成績,方可在我省申辦畢業手續。

⑦我省不辦理實踐環節考核課程成績轉入。在我省申辦畢業,必須取得相應專業對應主考院校的實踐環節考核合格成績。考生如需要使用轉出省的實踐環節考核課程成績,可憑相關材料與所報考專業的主考院校聯繫。

(2)電子轉考(轉入)辦理步驟如下:

①考生按照新生報名的要求辦理報名手續,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准考證。

②考生辦理轉入,必須在每年上半年3月1-25日和下半年9月1-25日辦理。

③考生登錄系統,通過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塊中的外省轉入功能,查實我省考辦已經接收到轉出省考辦寄出的考籍檔案,記下外檔號,打印、填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並簽名確定;然後向縣(區)考辦提交登記表以及我省准考證、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並在複印件註明外檔號。

④考生在我省記錄的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必須與轉出省所記錄的個人信息一致,如有變更,須提供派出所出示的相關證照。

⑤縣(區)考辦收集考生資料,驗核考生資料後,打印《外省考生考籍轉入憑證》交考生,證件原件退回考生。縣(區)考辦將考生資料統一集中報市考辦。市考辦驗核考生資料後,通過系統的.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塊中的外省轉入功能錄入考生在我省的准考證號,在複印件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分別在每年上半年3月32日前和下半年9月30日前將考生材料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上報省考辦。

⑥省考辦審核後,不返回書面結果,考生可通過系統查詢審核結果。審核通過的考生,可使用系統的畢業預測功能查詢報考專業所需要通過的課程。

(3)原機要轉考(轉入)辦理步驟:

2015年12月31日前以機要形式寄送紙質考籍檔案轉考(轉入)的考生,其辦理步驟按上述電子轉考(轉入)①②③④⑤⑥執行,其中步驟③為:考生登錄系統,通過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塊中的外省轉入功能,查詢我省考辦已經接收到轉出省考辦寄出的考籍檔案,記下外檔號,然後向縣(區)或市考辦提交我省准考證、身份證和轉出省考辦的轉考證明原件及復件,並在複印件上註明外檔號。

  3.轉出外省

考生需要把在我省參加自學考試的合格課程成績轉往外省的,需符合相關要求並辦理考籍檔案轉出手續。

(1)轉出要求:

①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並取得轉入地考籍後,再辦理轉出手續。

②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

③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我省辦理畢業手續, 不得轉出。

④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⑤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環節考核成績不得轉出。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

(2)辦理步驟如下:

①考生的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必須與系統記錄信息一致,如有變動,應先辦理考籍基本信息更正手續。

②考生登陸系統,通過考籍和轉免管理模塊中的轉出外省功能提交轉出申請,打印並填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後,簽字確認;然後向縣(區)考辦提交該登記表以及准考證、身份證等有關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③縣(區)考辦收集考生材料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打印《辦理考籍檔案轉出憑證》交考生,然後將考生材料統一集中報市考辦。

④市考辦驗核考生材料後,在複印件上籤署意見、加蓋公章,並打印《本省考生考籍轉出外省審核表》與考生材料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一併上報省考辦。

⑤省考辦審核通過後的考生考籍檔案將按分別於每年的3月和9月寄出。其中,所有在3月至8月由省考辦審核通過的考生考籍檔案,將於當年9月寄往外省;在9月至次年2月由省考辦審核通過的考生考籍檔案,則於次年的3月寄往外省。每年的3月31日、9月30日後,考生可以登錄本省系統,查詢轉出情況。若轉出成功,可憑身份證及轉入地准考證到轉入省辦理有關手續。

⑥考籍檔案轉出手續辦理完結後,我省不再保留考生的考籍信息及成績。

注:轉考要求和辦理程序如有調整,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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