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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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糾紛是很多人都遇到過的糾紛問題,你知道保險糾紛應該如何處理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

如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保險合同爭議,可採取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引起保險糾紛的原因

1、投保人對保險條款未加細讀即盲目投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理賠時最重要的依據。投保人投保前應仔細閲讀研究保險條款,尤其是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權利或為投保人、被保險人設定義務的條款。否則,就有可能達不到保險的預期目的。

2、投保人對保險人變更保險條款未加註意繼續投保。保險合同訂立後,保險人在續保時會根據具體情況單方面變更保險條款,而投保人往往對此不加註意,從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後果。

3、投保人瞞保、騙保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如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拒付保險金。而實踐中,投保人瞞保、騙保的行為並不鮮見。

4、保險代理人不遵守代理職責違規操作。有的保險代理人為了攬取業務,誇大保險功能,隨意承諾保險利益,誘使消費者投保,為日後的糾紛埋下了種種隱患。

  保險糾紛解決方法

(一)對於被保險人年齡誤告帶來的保險糾紛

《保險法》第五十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二)不履行投保誠實信用義務帶來的保險糾紛

投保人應該履行誠實信用義務,如果不履行因此帶來保險糾紛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合的方式進行解決。

(三)未按期交納保險費而發生的保險糾紛

未按期繳納保險費不意味着保險合同就終止了,新《保險法》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這給予投保人一定緩衝繳費的時間一般被稱為“寬限期”。

保單中止並不等於保單終止,還是有“復活”的可能。只要投保人重新足額繳納保費,被中止的保單就能復效,且不需要經過繁瑣的審核過程,保障就能恢復。人身險保單2年內都可以復效,超過2年不繳納保費的,保險人有權終止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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