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調研報告範文(精選5篇)

來源:文萃谷 2.96W

隨着個人素質的提升,報告對我們來説並不陌生,報告包含標題、正文、結尾等。那麼,報告到底怎麼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消費者權益調研報告範文(精選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消費者權益調研報告範文(精選5篇)

消費者權益調研報告1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是潛在的消費者,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備受關注。針對消費者權益在現實生活中屢受侵犯的事實,我於20xx年10月至20xx年3月對中國商品市場,進行了調查。深入地剖析原因,並提出了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構建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的對策。

一、消費者權益受侵犯的現狀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規定,消費者有以下九項重要權利: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知情權;索賠權;受尊重權;依法結社權;獲得知識權;批評監督權。此外,我國目前己經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產品質量法》、《食品衞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管理條例》、《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組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由此可見,我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非常重視的,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消費者權益在實踐中並沒有得到很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現狀比較普遍,也比較嚴重。

(一)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絕

嚴重侵犯和威脅着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 近幾年來,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的投訴始終高居榜首。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信息網公佈的數據,2006年上半年全國消費者協會受理的投訴件數為318868件,其中投訴商品質量問題的就佔到了63%。又如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區各地消協受理消費者投訴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質量的投訴就有1789件,佔投訴總量的63.4%。貴州省各地消協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費者投訴3787件,其中對商品質量的投訴有2743件,佔投訴總量的72.43%。福建省各地消協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費者投訴28734件,其中對商品質量的投訴有14792件,佔投訴總量的51.48%。

(二)電信、汽車、醫療、商品房等服務行業的價格缺乏透明度

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權,價格欺詐現象也時有發生如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各地消協受理價格問題方面的投訴就有274件,佔總投訴的9.7%,與2006年同比增長45%。其中電信145件,佔總價格問題投訴的52.9%,與去年同比增長163.6%;商品房24件,佔總價格問題投訴的8.8%,

與去年同比增加24%件。貴州省各地消協2007年上半年消費者對價格的投訴206件,佔投訴總量的5.43%;浙江省各地消協2007第一季度受理的價格投訴335件,佔投訴總量的5.26%。

(三)虛假廣告的投訴增多

一些經營者用虛假廣告、包裝、説明書等形式,故意隱瞞產品的真實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對必須説明的內容含糊其辭或故意誇大功效,引誘消費者上當。如著名的歐典地板事件和全國牙防組認證事件。

(四)不平等格式條款難以遏制,繼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現在一些行業、賓館、超市、酒店、商場等繼續以不平等格式條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商品拆開包裝,概不退貨”,“寄存物品丟失損壞,最高賠償額為100元”,“降價、中獎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帶酒水”等。

此外,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自由選擇權和維護尊嚴權也時常受到各種非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各地消協受理了消費者人格尊嚴被侵犯方面的投訴7件。貴州省7件,佔投訴總量的0.18%。浙江省各地消協27件,佔投訴總量的0.42%。

綜上所述,目前,消費者的權益並沒有得到較好的保障。2007年3月12日,中消協將其於2006年起聯合全國45個省市對消費者進行的調查顯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35.9%的消費者表示合理要求雖然得到解決,但本人並不滿意;27.2%的消費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沒有得到解決。

二、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的原因

在我國如此重視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消費者的相樹弱勢地位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單個的消費者在經濟實力和專業知識等方面處於弱勢地位。特別在在現代社會,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一種非專業對專業,非知情人與知情人的關係。經營者通曉商品的技術性、瞭解市場行情、掌握顧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銷售技巧,可以説知己知彼;而消費者卻缺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相關知識,所接受的消費信息大多是經過加工的、有促銷和誘導成分。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難免不被經營者所操縱,並與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約。加之商品與服務技術含量的提高,會進一步加劇經營者的強勢地位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即強勢更強、弱勢更弱。

(二)法律賦予消費者維護權益的途徑雖多,但在實踐中難以發揮實效

根據《消法》第34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①與經營者協商和解;②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③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④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款規定似乎為消費者解決消費糾紛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天地,但實際的情況卻是: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違法經營者很少會積極主動配合協商;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較少,且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調解成功率並不高;我國行政執法部門職責不清,在處理案件上相互推諉。而且即使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行政調解協議的情況下,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行政機關不能強制執行,所以,行政機關也難以成為消費者依法的靠山。由於實行仲裁製度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事前就糾紛解決辦法達成了仲裁協議。而現實生活中,在消費糾紛發生後,很少有經營者主動願意或積極配合與消費者達成通過仲裁解決消費糾紛的協議。因此,在客觀上,消費糾紛仲裁製度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此外,目前我國的訴訟制度比較傳統,針對小額消費糾紛和羣體性訴訟,雖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經在積極探索、嘗試靈活、便捷的訴訟方式。但就全國來説,還沒有建立起一套適合解決我國消費糾紛特點的訴訟制度。煩瑣的訴訟程序和漫長的訴訟時間嚴重地打擊了消費者提起訴訟的積極性。因此,就我們調查的情況看,發生消費糾紛後,大多數消費者選擇消費者協會,然而,在消費者協會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大多數消費者就只好自認倒黴了。

(三)《消法》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力度不夠

《消法》中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大多數條款都是建議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而真正具有懲罰性的只有《消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但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經營者拒不接受調解,消費者最終還是要通過打官司才能獲得此賠償。因此,此條款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導致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到處都有。

三、促進“消費和諧”,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建議和對策

(一)完善消費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

消費糾紛中,一方為實力雄厚的企業,另一方為勢單力薄的消費者個人。因此消費訴訟應當實行簡便易行的程序,強調簡易、迅速、經濟地解決消費糾紛。我國目前的法律沒有根據消費糾紛的特點專設訴訟程序的規定,而將消費糾紛與一般的民事糾紛一起共同適用普通審判程序,不能體現國家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特殊保護。我國必須借鑑吸納發達國家的消費者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一是建立小額的消費訴訟法庭,靈活的解決消費糾紛。二是實行巡回法庭辦案,獨任審判等,以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激起消費者訴訟的積極性。

(二)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

由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關係到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正常的經營秩序,因此,當前各國在消費者立法中,普遍加重了對違法者的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我國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假冒偽劣產品大行其道的情況下,我國也應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讓違法的經營者得不償失,再也不敢涉足違法經營。

(三)制定《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借鑑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的規定,規定公用事業部門等壟斷行業在與消費者訂立和履行交易合同時,必須履行保護消費者的承諾,否則,消費者有權終止交易合同,規定交易合同中與消費者保護契約相牴觸的條款,一律無效。

(四)構建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每一個消費者都是潛在的可能受害人。而且由於現代的消費涉及的面較廣,特別是那些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涉及的地域廣,受害的消費者也多,所以,從一定程度上來説,消費者訴訟具有公益訴訟的屬性。如果在消費者訴訟中,仍然以“直接利害關係”限定消費者訴訟的主體範圍,可能由於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人,而無法保護公眾及社會利益。因此,為維護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費訴訟,不應恪守傳統訴訟法理論“無直接利害關係便無訴權”的要求,而應將原告範圍擴及於任何組織和個人。這就解決了我國傳統的訴訟法理論導致的消費者公眾利益受害無從救濟與熱心公益事業者投訴無門的尷尬境地。

(五)強化國家和社會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我國消費者協會把“消費和諧”作為2007年年主題。所謂“消費和諧”,就是在消費領域中全社會要樹立一種“消費和諧”的理念,經營者、消費者、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共同努力營造一個“消費和諧”的市場環境,推動擴大內需,促進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因此,要促進消費和諧,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就需要全方位地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特別是要強化各級行政機關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產品進人市場之前,政府職能部門要把好註冊審批關,從源頭上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在產品進人市場之後,工商、質檢、衞生防疫、藥品監督等職能部門應當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儘量降低消費侵權發生的可能性。在消費糾紛發生後,各職能部門要及時接受消費者的投訴,絕不能互相推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建議賦予消費者起訴行政機關的權利。此外,我國各級人民政府應充分保障各級消費者協會的經費和人員,賦予消費者協會更廣泛的職能,真正成為消費者的可靠對象和信賴對象。

消費者權益調研報告2

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反壟斷法的立法目標之一,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較少直接體現在反壟斷法的視野中,反壟斷法更注重保護市場競爭力。從本質和客觀要求來看,市場經濟是消費者主權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迎來了一個全新的消費者主權時代。各種壟斷行為不僅具有明顯排斥市場競爭的特點,而且會造成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因此受到反壟斷法的禁止。為了在自由市場競爭中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本文試圖考察我國現行反壟斷法律制度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借鑑國外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尋求方嘉的建議。

一、拷問:為什麼從反壟斷的角度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律是事物本質產生的必然關係。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大多數國家都制定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門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都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考量因素,都圍繞保護消費者權益設計了相應的制度。然而,在國內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並不是統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獨立存在的。説明二者既有內在聯繫,又有顯著差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現實市場交易中的特定市場交易行為框架內,對消費過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提供直接保護。這種保護是特定的,具有事後救濟的性質。《反壟斷法》側重於規範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以確保良好的經濟環境和秩序。同時,企業或企業為了排擠競爭對手而實施的一系列限制性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經營者,但本質上或最終結果是侵犯消費者利益。可見反壟斷法對消費者的保護是迂迴的。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是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部單一的法律來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壟斷法在內的各種法律制度結合而成的一套消費者保護制度體系,通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規範各種市場競爭行為來起到保護消費者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從反壟斷法的角度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

二、考察:反壟斷視角下消費者權利救濟的困境

(一)消費者權益救濟符合壟斷規制體系不要給力的尷尬

反壟斷法禁止非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非法集中和行政壟斷。有些壟斷行為看似短期內對消費者有利,但長期來看,可能會排擠向消費者提供相同產品的企業,形成寡頭壟斷局面,失去消費者的選擇權。面對各種壟斷行為,消費者權益救濟遭遇壟斷規制體系不要給力尷尬的局面。

1、壟斷協議的規制體系。在我國反壟斷法關於禁止壟斷協議的規制體系中,忽視了企業通過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壟斷協議密切相關,有些壟斷協議會導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附帶後果。所以他們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是類似的。比如家電、航空、汽車、鋼鐵等寡頭或壟斷競爭的行業,價格聯盟是通過壟斷高價或掠奪性定價& mdash& mdash一是依靠自身的經濟實力和市場力量,在短時間內大幅降低商品價格,與同行業競爭對手進行價格戰,然後在同行業其他競爭對手被擠出競爭市場後,全面提高商品價格。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監管制度。目前,在我國反壟斷法關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制體系中,對於具有合法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對消費者權益造成的損害如何規制,並沒有規定。比如我國鐵路線路的壟斷經營就是典型的國家授權的壟斷經營模式。在沒有相關競爭對手的情況下,這些壟斷企業很容易通過其合法的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格,從而損害消費者的權益。此外,微軟和英特爾等跨國公司在中國擁有巨大的市場影響力。在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上,微軟憑藉其知識產權的主導地位,有能力也有動機提高產品或服務的價格,以此來剝削消費者。

3、運營商集中監管系統。中國《反壟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加強宏觀調控,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根據這篇文章,我們發現我國《反壟斷法》中的一些規定有工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調查報告的第二頁

政策的色彩是必然的。然而,一些產業政策導致的經營者集中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不一致。比如中國的航空運輸業,國家為了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可能會制定產業政策對該行業進行引導。此時產業政策顯示,國內眾多大型航空公司將聯合統一定價,提高國內航空運輸業的國際競爭力。國家採取產業政策是為了實現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這是可以理解的,但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應該是制定產業政策的應有之意。

4、行政壟斷規制體系。在行政壟斷規制體系中,不存在政府部門利用行政權力為個體國有企業提供不公平庇護的行為規制體系。目前,我國經濟體制仍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政府部門利用行政權力對個體國有企業進行不公平庇護的現象時有發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為石油行業的雙寡頭企業,並不試圖創新和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權力賦予的偏好,逃避市場競爭,任意操縱產品的市場價格,導致石油企業優秀不能贏,壞無法消除的惡性局面,無法合理配置社會自由,損害消費者利益。

(二)消費者權益救濟中反壟斷法律責任制度的缺失

1、反壟斷法中的民事責任制度過於簡略。中國《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有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該條規定了民事責任,但對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方式沒有具體規定。事實上,責任主體遠不止經營者,責任主體有很多,包括經營者的決策者、主要實施者、行業協會主要領導及其直接責任人。這是我國反壟斷法法律責任體系構建中責任主體相關規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壟斷法民事責任的受益人是隻包括直接受害者,還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間接和潛在消費者?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2、反壟斷法的寬恕政策和承諾承諾制度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存在一些問題。我國反壟斷法的寬恕政策才剛剛形成,立法者在制定寬恕政策的過程中並沒有考慮到& mdash& mdash寬恕政策如何在通過減少甚至免除罰款的手段鼓勵違法者坦白違法行為的同時保護相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相關消費者還能獲得向非法經營者索賠的權利嗎?關於承諾承諾制度,反壟斷執法機構一旦作出承諾承諾,有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承諾具有法律效力,企業必須受承諾約束;第二,反壟斷執法機構接受承諾意味着放棄對承諾企業的法律制裁,包括罰款。一方面,該制度對關聯企業具有很強的約束力,另一方面,免除關聯企業的所有法律制裁可能會使受損消費者處於無法獲得相應救濟的尷尬境地。

三、探索:反壟斷法視角下消費者權利救濟的啟示

(1)完善壟斷監管體系

首先,就壟斷協議而言,應該制定具體的規則來規範經營者因壟斷協議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以避免一些壟斷競爭行業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於電信等服務行業存在的不合理資費收取、捆綁銷售、限制用户自由選擇通信服務等現象,賦予法律公益研究中心等第三方對部分涉嫌壟斷行為的企業和部門提起訴訟的權利,避免單獨出現消費者。這個鬆散的團體與運營商戰鬥在處於劣勢的過程中。

其次,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制體系中,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因素作為考慮經營者合法市場支配地位的指標。明確排除那些不利於消費者公平交易和自主選擇權利的經營者擁有合法的市場支配地位。對因知識產權獲得合法壟斷地位的自然壟斷企業和經營者,建立長效監管體系,在未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嚴格審查其合法市場支配地位是否成立,降低利用其支配地位謀取經濟利益和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風險。

第三,在制定具有產業政策性質的經營者集中監管制度時,應注意協調經營者集中與以這些產業政策為導向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的關係。將保護消費者權益作為制定產業政策經營者集中監管制度的應有之義。此外,在回顧運營商的M&A行為時,我們應該重點把握學位,爭取規模學位,使企業在保證消費者福祉的同時實現規模經濟。

此外,筆者認為應豐富反壟斷法中關於消費者權益的相關規定,賦予消費者更多的物權。具體來説,消費者有權監督反壟斷法的實施。僅僅依靠政府機構監管壟斷行為是不夠的。建立包括消費者在內的社會監督機制,避免或減少公共權力監督機構的權力濫用和權力尋租。

(2)完善反壟斷法律責任制度

1、完善反壟斷民事責任制度。反壟斷民事責任主體的資格不明確、模糊,受到諸多限制。民事責任制度中的請求權主體,需要明確哪些主體有資格對非法壟斷行為提起訴訟,即哪些主體有資格作為原告。在世界範圍內,美國明確要求原告必須是直接購買者,而其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將原告資格授予間接購買者。就我國而言,有學者指出,由於法官經驗不足,執法資源有限,應當限制私人反壟斷訴訟的原告資格。但筆者認為,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反壟斷法對原告資格的限制不應違背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也不應有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因此,不應將潛在消費者排除在原告資格之外,但應儘快完善潛在消費者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2、完善反壟斷法的寬恕政策和承諾制度。在實施寬恕政策或接受相關企業承諾時,決策應考慮相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實施寬恕政策和接受承諾制度時,可以順利行使相關消費者的請求權,避免相關消費者因相關企業的違法行為而無法獲得救濟的情況。

(3)完善反壟斷法的實施

1、設立特別法院,對反壟斷私人訴訟案件擁有管轄權。當反壟斷訴訟發生時,應設立專門的法院對其進行管轄。由於反壟斷法不同於合同法,通常很容易通過合同法的相關法律法規來確定一個行為是否合法。而大企業合併、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判斷需要運用專業知識和複雜的經濟分析,對法官的素質要求較高。因此,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法院來管轄私人訴訟案件。在這個過程中,也要注意專業法院與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關係。如:法院對執法機關的監督,執法機關認定的事實對法院的約束力。

2、引入反壟斷法後續執法機制。賦予與反壟斷訴訟有合法利益關係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請加入現有訴訟的權利,即借鑑美國反壟斷訴訟的後續執行模式。後續執行模式以反壟斷機關的決定為前置程序,在反壟斷機關先前決定的'基礎上,由私人當事人對被告的非法壟斷行為提起訴訟。美國的經驗表明,反壟斷後續執法機制在美國私人尋求壟斷侵權救濟的過程中發揮着極其重要的作用。後續執行機制可以讓消費者擺脱個別起訴的困境。我國應該提倡這種實施方法,以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利的積極性。

結束語

消費者主權時代的到來,給消費者權益問題帶來了極大的關注。雖然我國《反壟斷法》頒佈較晚,但它將保護消費者權益作為立法目的之一,這實際上彌補了專業法領域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足。本文在借鑑國外反壟斷法經驗的基礎上,從反壟斷法的角度對進一步完善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粗淺的探討,並提出了初步設想。當然,本文的研究還不夠深入,對於一些系統的創建也沒有系統,這是作者未來的方向。筆者深信,在消費者主權時代,中國的《反壟斷法》將不斷完善,消費者權益將得到更好的保護。

消費者權益調研報告3

調查背景

隨着社會的發展,現代社會的人離不開消費,消費與人們生活水平的高低息息相關。自1994年我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來,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然而,目前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還是有發生,因此開展了關於xx市居民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的問卷調查。

調研目的

(1)通過此次調研活動,發現當地居民遇到的有關消費權益的問題,瞭解當地居民消費權益保護現狀,調查其關於消費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識情況;

(2)通過這次的調研活動,幫助居民認識自己依法具有的消費權益,提高居民維護消費權益的意識;保障當地居民的消費權益;

(3)為當地政府、司法所瞭解當地居民消費權益問題、保障居民消費權益工作的開展提供數據資料,有利於政府、司法所採取相應措施建設和諧的消費環境;

(4)通過司法所訪談,獲取當地居民消費權益保護狀況以及維護消費權益的法律途徑的相關信息,讓居民學會多途徑地解決消費者權益問題。

調查方式:於20xx年7月13日—7月17日通過不記名問卷調查的形式對一部分消費者進行了問卷調查。

調查對象:xx市大坪鎮居民

調查亮點:問卷調查表分為實體消費卷和網絡消費卷兩種。

摘要

為了解與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開展了xx市居民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的問卷調查。問卷調查表分為實體消費卷和網絡消費卷兩種,本文分別對實體消費調查與網絡消費調查進行了深入的歸納、總結與分析。消費者權益受侵的主要原因包括:法規不完善,懲罰力度不夠;維權成本高、風險大;調解成本高,無正規仲裁機構。最後提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建議:完善消費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網絡體系和消費者協會建設;不斷強化消費者自身權益保護意識。

關鍵字:xx市 消費者 權益保護調查 報告

一、xx市消費者問卷調查可行性分析

1、調查目的與目標的針對性。隨着社會的發展,現代消費呈現出了高端化、網絡化的特點,同時,消費與人們生活更加的密切。儘管目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但是,還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問題。本調查是為了解與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尋找與分析問題的所在,並且探尋相應的對策。調查針對xx市居民消費者,開展權益保護現狀的問卷調查,其針對性與目標指向性十分的明確。

2、調查人羣的代表性與可接受性。本次調查選取的是xx市大坪鎮居民,選取的對象屬於中層羣體,裏面既包括了xx市的現代居民,也有比較傳統式的消費者,涵蓋了不同的層次,因此更具代表性。同時,這裏的居民,人情好,對於公益事業十分的熱心,目標的選取能夠很好的保障問卷調查的實現,增強了問卷的數據的真實性與有效性。

3、網上購物的普遍性與網絡問卷調研的必要性。首先,互聯網形態下的外部大的市場環境日趨成熟,對傳統產業的影響不可忽視。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意識的逐漸開放,更多的人加入到買電腦上網的行列。網上購物人羣迅速擴大,各種網絡設施的完善,經濟的持續發展及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網上購物已逐漸成為人們熱衷的消費方式。其次,網絡正在衝擊着人們的傳統消費習慣和思維、生活方式。越來越多的人們逐漸習慣於到網上查找信息,進行消費。同時網絡具有很大的複雜性,信息當中有很多的無效甚至是欺騙性的信息。網絡消費者的增多同時要求我們更多的關注這樣一個消費羣體的權益的保護。

4、問題解決的緊迫性。針對目前消費者的權益的問題,尋找相應的解決策略,壓制各種各樣的消費者權益的損害已經是當務之急。只有尋找有效的途徑儘快的解決問題,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5、調查人員的專業性與分析的科學性。調查人員為從事專業研究的專業學生,從問卷的涉及、調研的開展、問題的分析、總結與歸納具有嚴密性與科學性,並且有着專業的法律、法規知識,從而有效保障了本次調查的合理性與可行性。

6、結論的指導與借鑑性。本次調查的結論,對於相關部門制定基本的地方法規與規章,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執法,消費者自身進行權益的保護具有指導與借鑑意義。

二、調查問卷數據分析

在接受本次調查的消費者中派出250份問卷,回收235份,42份問卷無效 193份問卷有效。

(一)實體消費問卷調查表分析

參加問卷調查的學歷水平多為國中高中,分別佔31%和43。5%,大學及以上31人,佔16。1%。

是否遇到過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中126人表示偶爾會遇到,佔65。3%,其餘為從不和經常。在“哪些領域的消費過程中遭遇過侵權行為”的調查當中,按百分比的多少由高到低依次為:家用電器、食品飲料、手機通訊、醫療醫藥,在房產住宅以及汽車產品、數碼產品當中也時有發生但佔比靠後,在投資理財以及其他中佔比最少。説明了在家電、食品等必須品當中的侵權是最為嚴重的。在如“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這種侵害最主要的表現為什麼”的調查當中受到較大的經濟損失的佔62%,受到精神損害的佔35%,造成人身傷害的佔19%。對“日常消費和享受服務的經歷,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的問卷中顯示,其中由高到低主要有:假冒偽劣依然橫行、虛假廣告誤導公眾、劣質服務比比皆是,食品安全事故多發也是其中一項。對於“是否瞭解過消費者有哪些權益”調查當中,很瞭解的很少只有7%,大部分了解的只有29%,説明對消費者自身權益的瞭解還很不夠,這不利於消費者自身的維權。

對於消費者權益宣傳工作的看法當中,認為欠妥,宣傳力度較弱的佔到了61%,説明宣傳力度不夠,還有待於進一步的加強。“對於侵犯您消費者權益的商家,您會不會投訴”調查當中,顯示視情況而定的最多,佔71%,只有17%的人表示一定投訴,從不投訴的也有,佔到了12%。投訴渠道由高到低的佔比依次為商局或者消費者協會,採取法律手段(其中提起訴訟的最多,也有選擇上門投訴的),但是數據來看選擇忍聲吞氣,自認倒黴的人也不在少數,但是暴力解決很少,説明現在的消費者以及逐步的趨於理性。“若有有關消費者權益的宣傳,您是否願意參加”的調查當中不願意很少,説明公眾開始重視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最後“對於本地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有什麼想説”一項的開放調查當中主要有:希望加強對消費權益保護力度,嚴格執法;盡力加大宣傳權益保護知識;希望國家、政府加強食物藥品等的監管等。

(二)網絡消費問卷調查表分析

“在網上購過物嗎”的調查結果顯示,經常購物的人佔34%,偶爾購物的佔到了35%,有需要才買的有26%,從未網上購物的僅僅為5%,這明網上購物已經相當的普及了。對於“您是否在網購過程中被騙過,比如買到假貨或者是劣質產品”的調查結果當中,經常的佔到了7% ,選擇偶爾的最多,佔到了49%,幾乎沒的佔全部的32% 表示從未的人佔12%,説明假貨或者是劣質產品還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對於“如果網購的東西不符合您的要求,您會選擇退貨嗎”的調查中,選擇堅決退貨,不會和看情況的三者基本持平。着在很大的程度上滋生了消費者的侵權行為,如果每一個消費者都能夠及時的拿起法律武器進行自我維權,侵權行為會受到最大程度的遏制。在對於“如果您網絡購物被騙了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一項的調查當中,渠道的選取由高到低依次為:網購網站投訴,自己找買家干涉解決,消費者協會投訴,不投訴,自認倒黴,選擇警察局報案以及質檢部門舉報的人很少,幾乎微乎其微。最後“對於本地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您有什麼想説的”,主要包括希望網上服務越來越好;希望政府出台相應政策。很少有自身提高基本的法律知識與有效保護的。説明現在的消費者的自身的維權意識還不強。

三、費者權益受侵的主要原因

(一)法規不完善,懲罰力度不夠。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夠。“我國《消法》中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大多數條款都是建議性的,就不能有力地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

(二)維權成本高、風險大。

當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打官司存在兩方面的困難,一是由於消費爭議的金額一般不大,一場官司要經過複雜的仲裁程序,沉重的費用負擔往往弄得消費者筋疲力盡、得不償失。二是舉證責任往往對消費者不利,使消費者在消費糾紛中通常處於弱勢地位。“目前《消法》中對於發生消費糾紛時的舉證責任沒有做專門的規定,按照消費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範疇的推論,消費糾紛應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生產、經營者正好以此為藉口而不出鑑定費,致使很多消費糾紛因鑑定費無處可出而無法解決。

(三)調解成本高,無正規仲裁機構。

由於消費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違法經營者很少會積極主動地配合協商;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較少,且無強制執行的權利,因此,調解成功率不高。我國行政執法部門分工不夠明確、職責不清,在處理案件上相互推諉。再加上行政機關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所以,行政機關也難以成為消費者依法的靠山。我國目前沒有建立消費者權益仲裁製度,實踐中很少有消費者通過現有的仲裁機制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

四、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建議

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方面,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完善消費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

在消費糾紛中,由於經營者實力雄厚,而消費者勢單力薄,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實行簡便易行的程序,強調簡易、迅速、經濟地解決消費糾紛。“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根據消費糾紛的特點專設訴訟程序的規定,而將消費糾紛與一般的民事糾紛一起共同適用普通審判程序,不能體現國家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因此,建議我市司法部門考慮嘗試簡化訴訟程序,建立小額的消費訴訟法庭,靈活解決消費糾紛;實行巡回法庭辦案,獨立審判等,以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激發消費者的訴訟積極性。

(二)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檢查。

“政府及執法部門要切實承擔起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厲打擊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快速審理各種維權案件。”要把食品、藥品、涉農市場繼續作為維權的重點,要在通訊、醫療、住房、醫保、社保、保險、教育等消費領域逐步消除不平等格式條款和“霸王”條款,讓消費者“明白”消費。對這些消費領域都要監管到位,不斷探索監管關口前移的方式和方法。監測手段,逐級要相互明確,防止推諉和扯皮。

(三)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網絡體系和消費者協會建設。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正處在一個關鍵時期,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也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現在消費者面臨的商品與服務品種及項目越來越多,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機率和投訴率也會相應增加。消協作為廣大消費者投訴的主要受理機構,要認真履行《消法》賦予的職能,積極協調和處理消費糾紛,並努力把投訴的站點擴展伸延到農村、社區、學校、商場等,為消費者投訴開闢“綠色通道”。

(四)不斷強化消費者自身權益保護意識。

近年來,由於政府與消協部門的大力宣傳,廣大人民羣眾的自我消費保護意識不斷強化。這方面的宣傳今後還要長期堅持下去。要克服"消費安全是當事者的事",克服"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思想,參與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大行動中來。同時,政府和消協部門要堅持對經營者進行長期宣傳教育,自覺維護法律尊嚴,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經營者自身也要建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監督機制,把好商品質量關和服務質量關,力爭在自身範圍內解決質量上存在的隱患和問題。”

五、經驗及總結

總的來説,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但是要真正實現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很好的保護,具體工作依然非常艱鉅,通過調查發現無論在實體還是在網絡的消費當中都存在一定的問題。本文通過調查,歸納總結查找了相關的原因,並相應的提出了具體的可操作性的建議。希望對消費者以及消協的立法、維權等多方面有一定的借鑑意義。但是此次調查僅僅面向部分消費者,看法難免片面。但是有一點是確定的只有消費者自身不段的提升維權意識,真正的去維權,才能使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合法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狀況會得到較大的改觀。

消費者權益調研報告4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為了更進一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我市市場秩序,改善我市經濟發展軟環境,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在王振東副主任的帶領下,於3月29日,對工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了視察。為了全面瞭解情況,在視察前,財工委還組織了來自外貿公司、文化局、糧食局、商貿總公司等12個單位的15位同志召開座談會,聽取了他們的彙報、建議和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執行《消法》工作的基本情況

自1994年1月1日《消法》實施以來,我市給予了相當的重視,踏踏實實的開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進行了大量的宣傳工作,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有所增強

從1995年以來,每年都舉行了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大型宣傳活動,參與人數多達萬人,採用發表講話、設立諮詢、發放宣傳材料、掛圖展示和舉行文藝演出等多種方式對《消法》進行宣傳;每年都發放了2萬份以上的宣傳材料;每年也都通過新聞媒體普及《消法》知識。到目前為止,《消法》已成為社會上知曉率較高的幾個法律之一。

第二、建立了消費者申訴舉報服務網絡,形成了覆蓋城鄉的維護消費者權益服務體系

1993年10月27日,我市成立了消費者協會。隨後,在設有工商所的鄉鎮設立了“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站,掛靠工商所辦公。1998年,開通了與全國工商系統一致的號碼為“12315”的消費者申訴、舉報電話。1999年,把XX市消協規格機構為科員級。20xx年,成立了市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今年初,還新增了369個投訴服務點,實現了消費維權下鄉村、進市場、入社區。

第三,加大執法力度,努力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目前,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已經形成了五個相互聯繫的工作運行機制:一是“一箇中心,分級執法”的聯動執法機制;二是內部統一受理、分類處理的辦案機制;三是部門協作執法機制;四是企業自律機制;五是社會監督機制。這些機制的建立,對《消法》的執行力度起到了加強作用。

二、在貫徹執行《消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宣傳力度不大,方法不活。從時間上講,年年315的宣傳,不可能實現消費者隨時315的需求。消費者最想了解消法的時間,不是休閒時間,而是他們在進行消費的時間。從地點上講,廣場、大街上消費者不需要《消法》,集中宣傳實際效果不好,不能作為宣傳的主體。從對象上講,《消法》面向的是消費者,雖然每個同志可以説都曾經或者可能或者即將是消費者,但當不購物的時候,他們不是消費者,對他們的宣傳不可能會起到很好的效果。從宣傳的內容上,面向不同的客體,搞一刀切,沒有側重點,不利於強化《消法》的宣傳效果。

第二,執行主體——消協,無法保障《消法》的貫徹執行。首先是權力問題,消協的協會性質決定了它不可能採用強制手段,往往會造成執行中打折扣,客觀上削弱了《消法》的威懾力和震懾力。其次是人力問題,幾個人的消協不可能應付幾十萬人的消費市場,消費者發生問題投訴難,造成了《消法》應當發揮作用的時候,發揮不了作用。再次是消息獲取問題。消協也不可能及時的掌握市場情況,從而出現了民不告,官不究的現象。

第三,執行不力。首先是追究對象不全。存在着只查銷售者,不查生產者的現象,追究責任沒有深挖到根源,不能從長遠和實際效果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次是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推委扯皮現象存在,對於一些疑難問題,幾個部門相互推委,削弱了消費者對《消法》的信任程度。再次,諮詢不到位。對於一些高科技,貴重產品,消費者諮詢無門。

三、對宣傳貫徹《消法》工作的幾點建議

第一,加大宣傳力度。從時間上講,要在羣眾需要《消法》的時間宣傳。做到消費者什麼時候需要《消法》,他們就能聽到有關《消法》的聲音。從地點上講,要把《消法》的宣傳到櫃枱上,那裏在銷售產品,就在那裏宣傳《消法》。從對象上講,要找那些成為或馬上要成為消費者的羣眾宣傳。從側重點上講,要機動靈活。如:在商場外面就宣傳《消法》的內容;在櫃枱前,就宣傳投訴和諮詢的方法;對銷售者就宣傳經營者的義務等。從擴大影響上講,對於典型的案件,要及時向社會宣傳,用活生生的案例來教育羣眾。

第二,要把自身作為主體,加強部門間協作。《消法》的貫徹執行不是一個部門就可以完成的,工商局要當好神經中樞,把相關部門作為末梢神經。在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時候,涉及製假的要追到根源,觸及法律的就委託法院公正判決,遇到阻力的就聯繫公安,進行宣傳時就拉上宣傳部門,促使大家共同維護《消法》。

第三,要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加大執行力度。要使部門的各個科室明白《消法》的重大意義,把責任落實到科室,落實到人,杜絕推委扯皮現象。

消費者權益調研報告5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反壟斷法的立法目標之一,但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直接體現在反壟斷法視野中較少,反壟斷法較多關注的是保護市場競爭性。市場經濟從它的本質和客觀要求來説,是消費者主權的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迎來了嶄新的消費者主權時代,各種壟斷行為不但具有明顯排斥市場競爭的特性,而且造成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因而為反壟斷法所禁止。為使消費者權益能在自由的市場競爭中得到更好的保護,本文希圖通過檢視我國現有的反壟斷法律制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足,在此基礎上,借鑑國外反壟斷法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對消弭我國反壟斷法在消費者權益權利救濟方面的缺失、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陳一管之見,求教於方家。

一、拷問:緣何在反壟斷視閾下探究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法是由事物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市場經濟的發展造就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的高度關注,多數國家制定了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無論從立法目的上還是從執法結果上看,均將保護消費者權益作為其考慮因素,均圍繞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相應的制度設計。但是,綜觀國內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並未統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説明兩者既有割捨不斷的內在聯繫,又有顯著的區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在現實市場交易中,在一個具體市場交易行為的框架內,在消費過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費者以直接的保護。這種保護是特定的,帶有事後救濟的性質。而《反壟斷法》側重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的規制,以保障良好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同時,企業或企業間為排擠競爭對手而實施的一系列限制競爭行為、壟斷行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經營者,但實質上或最終結果上是對消費者利益的侵害。可見,反壟斷法是以一種迂迴的方式給予消費者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不是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部法律來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壟斷法在內的多種法律制度的組合形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保護制度體系來完成的,反壟斷法通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規範各種市場競爭行為等起到保護消費者的作用。因而需要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反壟斷法視閾中探究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二、檢視:反壟斷視閾下消費者權利救濟之困境

(一)消費者權利救濟遇壟斷規制制度“不給力”之尷尬

反壟斷法禁止非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非法集中和行政性壟斷。一些壟斷行為短期內看似對消費者有益,但長期而言,可能會把為消費者提供相同產品的企業排擠出市場,形成寡頭壟斷的局面,也使消費者的選擇權喪失。在面對各種壟斷行為時,消費者權利救濟遭遇壟斷規制制度“不給力”的尷尬境遇。

1.壟斷協議規制制度。我國反壟斷法有關禁止壟斷協議的規制制度中,忽視了企業通過壟斷協議而引發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消費者權益造成侵害這一情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壟斷協議關係密切,一些壟斷協議會引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附隨性後果。所以二者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具有相似性。譬如,類似家電、航空、汽車、鋼鐵等寡頭或壟斷競爭行業,進行的價格聯盟,實行壟斷高價,或者進行掠奪性定價——先依仗自身經濟實力和市場力量,短期內大幅降低商品價格,與同業競爭者進行價格戰,待其他同業競爭者被排擠出競爭市場後,再全面抬高商品價格。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制制度。目前我國反壟斷法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制制度中,並未對擁有合法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該如何規制的制度規定。譬如我國鐵路線的壟斷經營就是典型的國家授權壟斷經營模式,在不存在相關競爭者的情況下,這些壟斷性質的企業很容易通過其合法的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格,損害消費者的權益。此外,諸如司微軟、英特爾等跨國公在我國有顯著的市場勢力,微軟在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上,儘管因國家授予其知識產權保護而取得合法市場支配地位,但其有能力、有動機憑藉其知識產權的優勢地位大勢提高產品或服務價格,以剝削廣大消費者。

3、經營者集中規制制度。我國《反壟斷法》第4條規定:“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由此條規定我們發現,我國《反壟斷法》中的一些規定帶有產業政策的色彩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由一些產業政策導向出的經營者集中卻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不協調之處。我譬如,我國航空運輸業中,國家可能會為了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產業政策對該行業進行導向,該產業政策此時表現為將國內多家大型航空公司予以聯合、統一定價,以提高國內航空運輸業的國際競爭力。國家為實現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而採取產業政策的做法無可厚非,但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應成為制定產業政策的題中應有之義。

4、行政壟斷規制制度。在行政性壟斷規制制度中,並未對政府部門利用行政權力給個別國有企業不公平的庇護的行為規制制度。目前,我國的經濟體制仍處於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政府部門利用行政權力給個別國有企業不公平的庇護的現象時有發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為石油業中的雙寡頭壟斷企業,不是想方設法創新和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權力給予的偏袒逃避市場競爭,恣意操縱產品的市場價格,導致石油企業“優”不能勝,“劣”不能汰的惡性局面,社會自由得不到合理配置,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二)反壟斷法律責任制度於消費者權利救濟之缺失

1、反壟斷法中有關民事責任的制度規定過於簡略。我國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該條雖然規定了民事責任,但對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方式未作具體規定。而事實上,責任主體遠不止經營者,還有包括經營者之決策者、主要實施者和行業協會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在內的眾多責任主體。這是我國反壟斷法法律責任制度體系構建中責任主體相關規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壟斷法民事責任的受益主體是僅包括直接受害者,還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間接的、潛在的消費者?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2、反壟斷法寬恕政策與接受承諾制度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有欠考慮。我國反壟斷法的寬恕政策僅初見雛形,立法者在制定寬恕政策的過程中所沒有考慮到——寬恕政策在運用減輕甚至免除罰金的手段激勵違法者坦白其違法行為的同時,如何維護關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關聯消費者在違法經營者那裏能否仍能獲得索賠權?而對於接受承諾制度,反壟斷執法機構一旦作出接受承諾的意思表示,就產生了兩個法律後果:一是該承諾具有法律效力,企業必須受該承諾的約束;二是反壟斷執法機關接受承諾便意味着放棄了對所承諾企業包括罰款在內的法律制裁。該制度一方面對相關企業有很強的約束力,另一方面,相關企業免受一切法律制裁可能使受損消費者處於無法獲得相應救濟的尷尬局面。

三、探究:反壟斷法視閾下消費者權利救濟之啟示

(一)完善壟斷規制制度

首先,就壟斷協議而言,應制定具體規則規制經營者因壟斷協議而引發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避免一些壟斷競爭行業給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於電信業等服務行業資費收取不合理、捆綁銷售、限制用户自由選擇通信服務等現象,賦予第三方如法律公益研究中心,對一些涉嫌壟斷行為的企業和部門提起訴訟的權利,以避免出現僅憑消費者這一鬆散羣體,在與運營商“鬥”的過程中處於劣勢地位的局面。

其次,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制制度中,將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一因素作為考量經營者擁有合法的市場支配地位的一個指標。明確將那些有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的經營者剔除出擁有合法市場支配地位之列。對自然壟斷企業以及因知識產權而取得合法壟斷地位的經營者,建立長效監督制度,嚴格審查其合法市場支配地位的取得是否以未對消費者權益造成侵害為前提,降低其利用優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風險。

再次,在制定帶有產業政策性質的經營者集中規制制度時,注意協調這些產業政策導向出的經營者集中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關係。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成為制定帶有產業政策的經營者集中規制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此外,在對經營者的併購行為進行審查時,着力把握併購規模中的“度”,力爭規模有“度”,讓企業實現規模經濟的同時確保消費者的福祉。

此外,筆者認為,應該豐富反壟斷法中消費者權利的相關規定,賦予消費者更多實在的權利。具體而言,賦予消費者對反壟斷實施的監督權和申訴權。我國對壟斷行為僅僅依靠政府機構進行監督是不夠的,還應建立包括消費者在內的社會監督機制,避免或者減少公權力監督機關濫用權力、為權力尋租等類似情況的發生。

(二)完善反壟斷法律責任制度

1、完善反壟斷民事責任制度。反壟斷民事責任主體資格不明確,帶有模糊性,並且受到了許多限制。在民事責任制度請求權主體上,必須明確哪些主體有資格對違法壟斷行為提起訴訟,即哪些主體具備原告資格?世界範圍看,美國明確要求原告必須是直接購買者,其他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則賦予非直接購買者以原告資格。就我國而言,有學者指出,基於法官的經驗不足和執法資源有限等因素的考慮,反壟斷私人訴訟的原告資格應當受到限制。但是,筆者認為,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反壟斷法對原告資格的限制不能有悖於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不能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所以不能將潛在的消費者排除在原告資格之外,而應儘快完善相應的潛在消費者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相關規定和相應程序。

2、完善反壟斷法的寬恕政策和接受承諾制度。在對相關企業實行寬恕政策或者接受相關企業的承諾時,將關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決策的考慮因素,在實施寬恕政策和接受承諾制度時,確保關聯消費者的索賠權得以順利行使,避免關聯消費者因相關企業的違法行為而無法獲得救濟局面的再次出現。

(三)完善反壟斷法的實施

1、設置專門法院管轄反壟斷私人訴訟案件。發生反壟斷訴訟時,應設置專門的法院來對其進行管轄。因為反壟斷法有別於合同法,通常,通過合同法相關法條很容易認定某一行為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但是,諸如大企業合併、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都需要運用專業化的知識、經過複雜的經濟分析而得出,對法官的素質有較高的要求,正因為如此,設置專門法院管轄私人訴訟案件十分必要。在這之中,還應注意處理好專業性的法院與反壟斷執法機構之間的關係。如:法院對執法機構的監督、執法機構審決認定的事實對法院的約束力。

2、引入反壟斷法後繼執行機制。賦予反壟斷訴訟與其存在合法利益關係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請加入到已經存在的訴訟的權利,即借鑑美國反壟斷訴訟的後繼執行模式。後續執行模式是將反壟斷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作為其前置程序,基於反壟斷主管機關先前的這一處理決定,私人當事人對被告的違法壟斷行為提起訴訟的模式。美國的經驗表明,反壟斷後繼執行機制在美國私人尋求壟斷違法行為的救濟過程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後續執行機制能夠使消費者擺脱單獨起訴存在的困難。這種執行方式應該在我國被提倡,以提高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

結束語

消費者主權時代的到來造就了對消費者權益問題的高度關注,我國的《反壟斷法》雖然出台較晚,但該規範將保護消費者權益定為立法目的之一,事實上彌補了在專業法領域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足。本文在借鑑國外反壟斷法經驗的基礎上,對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反壟斷法視閾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做了粗淺的討論,提出初步設想。當然本文的研究還不夠深入,對於一些制度的創設,還未形成系統,這也是筆者未來的努力方向。筆者深信:在消費者主權時代,我國的《反壟斷法》一定會不斷完善,消費者權益必定得到更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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