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館治安管理應急預案範文(精選6篇)

來源:文萃谷 1.28W

在現實生活或工作學習中,有時會出現一些不在自己預料之中的事件,為了降低事故後果,總不可避免地需要事先編制應急預案。那麼編制應急預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賓館治安管理應急預案範文(精選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賓館治安管理應急預案範文(精選6篇)

賓館治安管理應急預案1

一、目的

為認真慣徹落實治安保衞條例,規範酒店內部治安保衞工作,保護人身、酒店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本酒店人員工作、生產、經營秩序,正確處置治安突發事件,特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衞條例》地方性法規及辦法、並結合xx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xx飯店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重大經濟損失以及較大社會影響的治安突發性事件或事故。

四、預案體系

本預案為專項應急預案。

五、工作原則、紀律及獎懲

統一指揮,快速反應,以人為本,迅速撲滅,減少損失;力爭把突發治安事故的危害與影響控制到最小程度。不得(亦不得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突發事件;不得阻礙應急工作;不得拒絕履行應急職責,延誤應急時機;違抗命令,否則予以處份和處罰,情節嚴重者,將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做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事故等級

1、一般事件與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並且不滿足重大突發事件條件的事件與事故。該類事件與事故採用xx飯店規定的程序處理;

2、重大經濟損失事件:重大經濟損失是指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含)元以上;

3、重大突發事件:給酒店造成的經濟損失達人民幣5萬元(含)以上事件;造成兩人以上重傷死亡的事件;給酒店形象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事件;嚴重影響酒店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事件;因生產經營所依賴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國家重大法律、政策調整,導致酒店不得不調整相應的經營策略的突發事件;酒店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規、犯罪的事件;因經營管理問題,導致酒店發生重大信用危機的事件;員工聚眾鬧事、停工怠工、破壞酒店正常經營秩序的事件。

七、酒店危險源

xx飯店發生治安事件的主要類型

1、重大斗毆事件;

2、羣體性極端人員尋釁滋事;

3、重大盜竊事件;

4、針對重點人員和部位的恐怖襲擊事件;

5、危害酒店正常生產與經營的其它治安性質的事件。

八、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一)基地二級應急小組架構

(二)三級小組成員職責

九、重大危險源監控與管理

1、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加強全體員工法制培訓教育,增強、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識;

2、加強管理,嚴格按照酒店門禁、治安管理制度執行;

3、對酒店全區域實行24小時不間斷的巡查、督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彙報、處理。並將一切可能發生的治安事件控制在萌芽狀態。

十、預警及措施

(一)按照突發治安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

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二)根據“有備無患”的原則,對有關信息進行評估,當符合“重大經濟損失或重大突

發事件”的突發治安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應按照相關應急預案進入預警狀態

(三)進入預警狀態後,根據應急事件或事故的類別與性質,可能採取的措施(不限於此)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在適當範圍內傳遞關於預警狀態的信息,必要是廣泛發佈預警公告;

3、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物資,並妥善安置;

4、指示xx二級應急小組組員、相關專業工作組及救援搶險組進入應急狀態。進行初步應急資源整合,做好調配準備;

5、需要報集團“一級應急領導小組”的,應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告。

(四)應急響應

治安事件發生後,現場目擊人員要立即向周邊人員發出預警警報,撥打保安隊長電話、保安室值班電話,如有人員傷亡,立即撥打醫療急救電話120,情況嚴峻時撥打110,在撥打外部應急電話應先徵得部門領導同意。現場人員應立即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正確處置初起事件。

保安隊長接到報警電話後,立即組織值勤保安和備勤人員前往事故發生點,組織應急處置,並將情況第一時間向上級報告。同時安排現場人員拍攝好第一現場照片和其它資料以便事件調查。

十一、針對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一)突發刑事案件應急處置

1、突發治安、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事件處理小組)人員接報或發現鬥毆、流氓、暴力等事件,要第一時間通知保安當班人員及事件處理小組領導趕往現場,保安隊長應立即組織保安人員5分鐘內趕到事發現場;

2、查明鬧事人是否帶有兇器及其人數、地點,維持現場秩序,疏散圍觀人員;阻止事態進一步惡化;

3、向小組領導報告事件發展情況,根據事件發展的嚴重性,建議是否報案,並及時趕赴現場;

4、小組值班領導3分鐘內趕到事發現場,組織保安人員制止雙方的過激行為,通過勸説、誘導或強制方法,控制事態的進一步擴大,避免造成更加惡劣的影響;

5、對現場進行保護,對外圍人員進行觀察,對可疑人員進行監視;

6、如實向公安機關講述事件過程,積極配合其工作。

(二)突發盜竊事件應急處置

1、值班保安或工作人員發現盜竊分子正在作案,應立即通知門崗嚴守工廠各出入口,值班保安組織人員包圍犯罪嫌疑人,爭取當場抓獲,連同作案工具、贓物一併送交公安機關處理,在現場有受害人的要一起到公安機關配合破案;

2、發現盜竊現場,盜竊分子已逃離現場的,要保護好現場,通知相關領導組織人員從外圍包圍現場所有出入口,監控值班人員重點監控各主要出入口,並彙報給值班領導並組織人員對現場附近嚴格清查;

3、門崗保安接到報警立即封鎖大門,並對出入人員嚴格檢查出入證件,對去過案發現場的和懷疑攜帶盜竊物品的人員暫請對方滯留在值班室,並立即報告值班領導,請求報警,請警方進行盤查;

4、發現形跡可疑人員,應暫請對方滯留在值班室,並立即報告值班領導和警方進行盤查;

5、對可疑作案人員,可採取暗中監視或設法讓其滯留,並報告公安人員前來調查;

6、保護作案現場,不能讓任何人觸模現場痕跡和移動現場的物品,經請示值班領導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聽從公安人員處理;

7、警方調查取證時應將事主和目擊者的情況如實向公安機關作出詳細報告。

(三)突發爆炸物、可疑爆炸物和違法物品的應急處置

1、嚴禁非本部門人員進入生產區域,保安和全體人員有權阻止進入,同時彙報值班領導;

2、保安人員檢查發現或接到各類可疑物品時,要立即向值班領導報告,並留守現場,圍起隔離帶,阻止任何人接近可疑物品;

3、初步確認為可疑爆炸物品時,立即組織廠內人員進行疏散,並設置臨時警戒線,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入內,經值班領導同意撥打“110”報警;

4、對危險品和違法物品攜帶者一經發現,立即扣留,並帶到厂部辦公室進行調查,禁止其離開,待公安人員到現場後進行調查;

5、經請示領導後,向公安機關報案;

6、待公安人員到現場後,協助公安人員排除爆炸隱患,積極配合調查;

7、如果爆炸已經發生,保安人員和值班領導、義務消防隊員要立即趕到現場進行搶救,協助運送傷員,穩定人員情緒,保護好現場,有秩序的開展疏散工作;

8、各級相關人員要積極配合領導及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

(四)突發搶劫事件應急處置

1、保安人員在執勤中遇有公開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如打、砸、強行掠取個人或廠內公共財物的犯罪行為時,要切實履行保安人員的職責,在保護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必須立即進行制止處理;

2、迅速制止犯罪,設法擒獲或召集組織其他人員擒獲罪犯;

賓館治安管理應急預案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旅客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合法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飯店、旅館、公寓式酒店、客棧、招待所、洗浴場所、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條國家依法徵收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佔農村集體土地時,按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旅遊、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旅館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六條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旅館治安管理內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旅館行業協會應當制訂行業自律規範,指導和規範旅館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廠(庫)的間距符合國家規定;

(二)利用地下空間開辦的旅館,通風、照明和安全設施齊全有效,並有兩個以上寬敞、通暢的出入口。

第八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營業執照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三)已安裝符合要求的安全監控設備設施、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材料;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還要提供已安裝由公安部頒發銷售許可證的安全管理系統的相關材料;

(四)經營場所(地)的權屬證明或租賃使用證明;

(五)旅館方位圖及標明內部房間號、服務枱、安全監控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況的平面圖;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七)旅館治安保衞負責人、治安保衞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九條建設鄉村酒店、農家樂等旅館,建築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數在20間以上50間以下或牀位數在30張以上100張以下的,其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消防設施器材配備等,應當參照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取得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前款規模以下的該類旅館,應當具備基本的消防安全條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第十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並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並書面説明理由。

賓館治安管理應急預案3

一、指導思想

為了維護我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預防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保護學校集體財產和全體師生的安全,特制定本工作預案。

二、治安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三、防範措施:

1、定期檢查治保工作,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堵塞漏洞。

2、對本單位的治安保衞工作要做好齊抓共管,各負其職,各功能室器材由相關老師負責,每天巡查一次,因失職造成的損失要追究責任。

3、教師下班後及時關門,辦公桌抽屜中禁止存放現金。

4、各課室多媒體教學器材由任課教師負責,要嚴加管理,搞好防範,防止被盜竊。

5、出納人員要及時將現金存入銀行,不得將大量現金存放在校內和家中。

6、加強門衞管理,對學校的大門、教學樓各教室、功能室在放學後及時上鎖,並且打上二道防盜系統,加強防範。

四、應急措施

一旦發生以下幾種情況,領導小組成員及保安要快速反應,及時按預案處理:

(1)對出現有擾亂教學秩序,破壞學校公物的一切違法違紀行為,所有領導、男教師和門衞進入事件現場,要堅決制止違法亂紀行為並報警。

(2)學生帶凶器進入校園,由發現事件人立即收繳,並做好控制工作,將學生帶到教導處進行處理教育。

(3)發生偷盜事件,由門衞或值夜教師第一時間告知校長或其它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成員需在最短時間內趕回學校處理情況。如果情況緊急,可致電派出所協助,並保護好作案現場。

(4)對歹徒持兇器闖入校園行兇,應持械全力圍賭,全體男教師協助制服歹徒,扭送公安機關。由第一發現的老師負責報案,領導小組成員及時向上級機關彙報。

(5)若期間發生學生受傷,由兩位老師立即將受傷學生送往醫院,情節嚴重得報120急救,由班主任負責通知學生家長。

賓館治安管理應急預案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旅客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合法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飯店、旅館、公寓式酒店、客棧、招待所、洗浴場所、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條國家依法徵收農家樂、牧家樂、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佔農村集體土地時,按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旅遊、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旅館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六條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旅館治安管理內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旅館行業協會應當制訂行業自律規範,指導和規範旅館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廠(庫)的間距符合國家規定;

(二)利用地下空間開辦的旅館,通風、照明和安全設施齊全有效,並有兩個以上寬敞、通暢的出入口。

第八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營業執照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三)已安裝符合要求的安全監控設備設施、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材料;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還要提供已安裝由公安部頒發銷售許可證的安全管理系統的相關材料;

(四)經營場所(地)的權屬證明或租賃使用證明;

(五)旅館方位圖及標明內部房間號、服務枱、安全監控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況的平面圖;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七)旅館治安保衞負責人、治安保衞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九條建設鄉村酒店、農家樂等旅館,建築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數在20間以上50間以下或牀位數在30張以上100張以下的,其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消防設施器材配備等,應當參照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取得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前款規模以下的該類旅館,應當具備基本的消防安全條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第十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並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一條旅館經營場所遷移的,應當在15日內重新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向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備案。

旅館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應當在15日內到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停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二條旅館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是旅館的治安責任人,對旅館及其附設經營的歌舞廳、洗浴場所、音樂茶坊等娛樂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負責。

旅館應當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責任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開展安全知識教育培訓,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支持、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建立健全驗證登記、來訪管理、財物保管、值班巡查、情況報告等各項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旅館接待住宿,應當逐一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如實登記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時間,並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報公安機關。

接待外國人、港澳居民、台灣居民或華僑住宿,應當查驗旅客的護照、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按照境外人員入境的相關規定登記住宿信息並傳報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應當到旅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旅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並保障安全技術防範設施有效運行。

第十七條旅館應當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區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務枱、監控室設專人值守。值班人員應住宿人員要求開啟房門,應當核對住宿人員身份。

第十八條旅館內不得儲存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第十九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旅客使用過期、偽造、塗改的身份證件;

(二)旅客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

(三)旅客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

(四)旅館發生刑事、治安案件。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衞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二十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為違法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

(四)除國家偵查機關執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證件信息和技術防範監控資料。

第二十一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評定星級賓館、星級農家樂和星級鄉村酒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旅館治安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旅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配合旅館登記相關信息;

(二)遵守旅館規章制度;

(三)不得將危險物品、違禁物品帶入旅館;

(四)不得實施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治安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旅館治安管理信息檔案;

(二)監督、指導旅館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範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三)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協助旅館對前台登記人員、治安保衞人員等開展安全業務培訓;

(四)及時查處侵犯旅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治安監督檢查。發現存在治安隱患的,應當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旅客信息和圖像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館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向旅館、旅客收取費用或增加其他義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旅館的,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旅館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責令整改,對經營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如實將旅客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報公安機關;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三)未建立來訪管理、財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館未配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條例》處罰。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住宿人員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視情況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不按本辦法規定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佈的《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賓館治安管理應急預案5

一、發生突發事件,在處理小組成員到達之前,由總值班員負責處理。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執行總經理、副總經理、保安隊長。

成員:客房部經理、辦公室主任、財務部經理、工程部經理。

二、處理各種突發事件應急措施:

1、搶劫案件應急措施:

(1)當酒店發生搶劫案件時,如劫匪持有武器(指槍械),在場員工應避免與匪徒發生正面衝突,保持鎮靜,並觀察匪徒的面貌、身型、衣着、髮型及口音等任何特徵。如劫匪未持有武器且有足夠人手可以制服匪徒時,則等待適當機會將之擒獲交與警方,但決不可草率從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傷亡。如監控中心工作人員發現酒店內發生劫案應立即告知部門經理或總值班員,並按指示向110報警。

(2)如劫匪乘車逃離現場,應記下其車牌號碼、顏色、車款或牌子等,並記清人數。同時可以乘的士或其他交通工具跟蹤並用通訊工具向110報告方位和地點,以便警方組織力量設卡攔截。在跟蹤的過程中要注意隱蔽,以確保自身安全。

(3)保護好現場。劫匪遺留的兇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觸摸。劃出警戒範圍,不要讓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4)如現場在交通要道、公共場所等人多擁擠處無法將劫匪留下的證物留在原處的,應一一收拾起來用塑料袋裝好,交給警方處理。

(5)訪問目擊羣眾,收集發生劫案的情況,提供給公安機關。同時,公安人員未勘查現場或未處理完畢之前,相關人員不要離開。

(6)在場人員不可向報界或無關人員透露任何消息,不準拍攝照片。

(7)如有傷者,要立即送往醫院救治,並報告公安機關。

2、綁架人質案件應急措施:

(1)當酒店客房發生人質綁架案件時,樓層服務人員應立即向部門經理、總值班員和保安部報告。

(2)接報後應急處理小組可在事發樓層設立指揮部,並在第一時間報警。

(3)在警方到達之前應封鎖事故消息,嚴禁向無關人員透露現場情況,以免引起客人驚慌和羣眾圍觀,導致劫匪鋌而走險,危害人質安全。

(4)儘量滿足劫匪的一些合理要求,如送水、送食物,以穩定劫匪的情緒。

(5)保安、工程人員在附近待命,以便配合公安人員的行動,並劃出警戒範圍。同時疏散劫匪所在房間上下、左右房的客人,以防劫匪帶有爆炸危險物品。

(6)及時收集、準備好客房的登記入住、監控錄像、工程圖紙等資料,提供給警方。

3、鬥毆案件應急措施:

(1)當酒店內發生鬥毆事件時,應立即制止勸阻及勸散圍觀人羣。

(2)如雙方不聽制止,事態繼續發展,場面難以控制時,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及知會酒店相關部門人員。保安員應迅速到場戒備,防止損壞酒店物品。

(3)如酒店物品有損壞,則應將毆鬥者截留,要求賠償。如有傷者則予以急救後交警方處理。現場須保持原狀以便警方勘查,並協助警方辯認滋事者。

(4)如鬥毆者乘車逃離,應記下車牌號碼、顏色、車型及人數等特徵。

(5)協助警方勘查打鬥現場,收繳各種打架鬥毆工具。

4、食物中毒事件應急措施:

(1)在酒店如發現任何人士有中毒情形,無論是誤服或故意服毒,除立即報警外,還需採取以下措施:

a、撥打急救中心電話“120”呼救,如醫務人員沒有及時趕來,中毒者有生命危險,要將中毒者送附近醫院搶救,並通知中毒者的單位或親友。

b、保護中毒者所在現場,不要讓任何人觸摸有毒或可疑有毒的物品(如:藥物、容器、飲品及食物、嘔吐物等)。

c、安排好車位以便警車和救護車到達及離開時用。

d、將中毒者之私人物品登記交與警方。

e、防止閒雜人員圍觀。

f、將有關資料(包括警車、救護車到達及離開之時間、警方負責人姓名等資料)登記備案。

j、發現投毒者或可疑人員,立即滯留,交警方處理。

5、發生爆炸物(恐嚇電話)應急措施:

(1)接炸彈恐嚇電話時處理辦法:

a、任何人接到炸彈威脅電話,都應聽清來電者的每一個字、噪音及其背景聲音,以猜測來電者的位置。

b、假裝聽不清電話、拖延來電者佔線時間以儘量獲得更多信息,並作詳細記錄。

c、如來電者同意,可將電話轉給總經理或總值班員。同時通知保安迅速採取行動。

d、如果來電説完就掛斷電話,則立即通知總值班員或相關人員,以便採取進一步行動和對策。如有錄音設備要及時對通話進行錄音。

(2)接到電話後處理辦法:

a、對電話內容絕對保密,並立即通知總經理、總值班員。

b、總經理、總值班員接警後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召集應急處理小組人員進行磋商。

c、應急處理小組應對事件進行評估並決定是否需要組織人員對炸彈進行搜索。

d、通知警方,為了避免人羣聚集及防止肇事者在公共場所散佈不滿和製造恐慌,須迅速派出便衣保安人員到公共場所戒備,同時派出穿制服的保安員進行外圍警戒。

e、警方到達現場並開展搜查時,保安部應知會相關部門經理,以配合警方行動。

(3)對炸彈搜索的辦法:

原則上不允許員工參與對炸彈搜索的行動,但如果員工自願並在確定風險係數後,可使用相關工具按有關程序進行搜索。

a、應急處理小組或保安部經理負責指導正當的搜索行動。

b、搜索者在未經確定前不得接觸或弄亂任何有可能容納爆炸裝置的包裹、箱子或其它物體。

c、如發現情況,應及時報告應急小組或保安部經理。保安部經理接報後須通知警方,並派出保安員對炸彈或可疑物體的區域進行隔離警戒。

d、在警方到達現場對可疑物品進行檢測和解爆時,應疏散附近無關人員並知會各相關部門經理,以配合警方工作和確保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4)事件處理中與有關部門的工作

a、應急小組應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謹慎回答客人的疑問。

b、妥善處理客人對炸彈威脅的恐慌。

c、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有關調查並與有關人員保持密切聯繫。

d、如有客人要求與某位權威人士通話,話務員可將電話轉給應急處理小組成員。

e、酒店情況發生任何變化,話務員須將應急處理小組的指示及時通知各部門經理。

f、保安部負責派出人員到危險區附近的入口進行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d、防止肇事者在公共場所散佈不滿和製造恐慌。

j、如警方到達後,警戒人員應指引他們從後方區域到達事發現場。保安人員須保持警惕直到緊急情況結束。

h、如發生意外有人員受傷時,辦公室負責組織人員搶救和疏散。

i、如事件現場涉及到電器和機械設備,工程部須配合警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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