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試點方案4篇

來源:文萃谷 1.15W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開展,往往需要預先進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特點。優秀的方案都具備一些什麼特點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試點方案4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必備】試點方案4篇

試點方案 篇1

為深入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開展“救急難”試點工作方案》,解決羣眾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發性、臨時性、緊迫性困難問題,充分發揮社會救助的整體功能,有效防止衝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的發生,結合我旗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基本情況

烏審旗位於鄂爾多斯市西南部、內蒙古自治區最南端,東南與陝西省榆林市接壤,是自治區南下北進的重要通道,享有自治區“南大門”的稱譽。全旗總面積11645平方公里,下轄6個蘇木鎮59個嘎查村;總人口13.33萬人,其中少數民族佔30%。

20xx年全旗完成民生投入15.4億元,佔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的54%。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牧民人均純收入分別達34005元和12824元。城鄉居民低保標準分別達每人每月560元和400元,城鎮低保保障2768人,發放保障金1452萬元,人均補差437元/月,達到保障標準的78%,其他補助621萬元;農村低保共保障6480人,發放保障金2488萬元,人均補助3840元/年,達到保障標準的80%,其他補助496萬元;五保集中、分散供養標準分別達到每人每年10000元和6000元,共保障332人,發放資金286萬元;發放城鄉醫療救助金136萬元,救助210人/次;發放臨時救助資金27萬元,救助490人次。此外,我旗還建立了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等制度,形成了較為完善城鄉社會救助保障體系,保障和改善民生能力不斷提升,經濟發展的普惠性不斷增強。

二、工作目標

以託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為目標,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給予急難救助,在救助的範圍上做到全覆蓋、在救助的標準上立足託底線,堅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在救助程序上做到困難羣眾救助有門、受助及時,在救助內容上拓展個性化、多樣化的服務,努力使困難羣眾生存有尊嚴,生計有保障,生活有盼頭,保持追求幸福生活的信心,防止衝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的發生,確保社會和諧穩定,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

三、救助範圍

開展“救急難”工作,具體包括在本旗出現的所有需要急難救助的(含非本旗户籍常住人口)的以下類型人員:

1、已納入城鄉低保、特困人員供養等其他專項社會救助範圍,但由於特殊原因(如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子女就學等)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

2、因遭遇自然災害、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意外傷害,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家庭。

3、因患各種大病、重病,在扣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包括個別未繳納各類保險而患重特大疾病的家庭),直接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家庭。

4、在本旗範圍內發現的流浪乞討人員。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城鄉家庭,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後,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

四、工作任務

我旗開展“救急難”試點工作,重點實施“123”重點任務。

(一)設立一項基金

設立“救急難”公益基金,以旗委政府牽頭,動員、引導本地具有影響力的社會組織、駐地企業捐贈募集資金,動員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個人捐款,同時積極爭取旗財政、上級部門為基金注入資金,爭取建立資金較為充裕的“救急難”公益基金,為開展“救急難”工作建立資金保障。基金主要用於臨時救助以及醫療救助資金不足或不到位時,解決困難羣眾急難救助。

(二)完善兩項重點制度

實施“救急難”工作,目標是託底線,救急難,因此要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規定明確臨時救助、醫療救助和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業救助的職責。重點完善臨時救助、醫療救助在“救急難”工作中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1、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在原《烏審旗城鄉困難家庭臨時救助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救助範圍,注重“全覆蓋”和“救重點”的統一,既要覆蓋所有遭遇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居民家庭,又要做到對低保等困難家庭的重點救助;進一步提高救助標準,立足“託底線”,與我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重點解決羣眾基本生活燃眉之急;進一步簡化申請審批程序,注重“規範管理”與“方便快捷”統一,既要嚴格執行審核審批程序,又要突出救急救難的制度特點,縮短審批時限,增強救助實效。

2、完善醫療救助制度。進一步完善《烏審旗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方案》,在救助對象範圍上覆蓋所有貧困居民以及因病致貧居民;在就醫用藥範圍上適當放寬,用藥目錄、定點醫療機構等應與大病保險相一致,逐步取消就醫用藥限制;在救助程序上簡化結算程序,推進“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在制度銜接上加強與基本醫療保障、大病保險、商業保險等相關制度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制度合力。

(三)建立三項工作機制

——建立主動發現報告機制。以公安機關、蘇木鎮政府、嘎查村(社區)、社會組織、社工組織、志願者服務團隊等與羣眾聯繫密切的工作機構為依託,充分發揮基層公安、蘇木鎮、嘎查村(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作用,主動發現、及時救助,第一時間採取幫扶、疏導和干預措施,切實做到早發現、早救助。蘇木鎮開通社會救助熱線,暢通困難羣眾申請救助和有關人員報告急難情況渠道。

——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在各蘇木鎮便民服務大廳設立“社會救助”窗口,專人負責社會救助申請受理或轉辦工作,受理工作具體分為即時辦結,限時辦理,即時辦理需要相關部門在接到救助申請後立即協同辦理,對轉辦事項加強部門配合,確保困難羣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工作目標和救助標準按新《臨時救助辦法》和《城鄉醫療救助方案》規定執行。

對急難求助資金需求大、超過規定標準的,對面臨急難問題有可能採取錯誤行為甚至極端行為的,蘇木鎮和旗縣民政部門在積極救助、及時干預的同時,要及時向政府上報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提出解決方案,明確支持條件,確保及時解決問題或採取必要工作措施,防患於未然。對於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對象,應耐心做好政策解釋工作。積極爭取同級黨委、政府完善制度安排,健全救急難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

——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機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培育扶持優惠政策,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充分發揮專業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在“救急難”方面的優勢,為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推動社會救助由單獨物質救助向物質救助、精神慰籍、心理疏導、能力提升等綜合救助服務轉變。

五、實施步驟

(一)組織動員階段(20xx年5月—6月)

旗政府成立“救急難”工作領導小組,細化各部門職責分工,形成政府主導,各部門齊抓共管,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切實可行實施方案,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安排部署“救急難”各項工作。

(二)完善制度階段(20xx年6月—7月)。

修訂完善現行《烏審旗城鄉困難家庭臨時救助辦法》、《烏審旗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方案》,根據我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按照救助範圍全覆蓋、救助標準託底線、救助程序方便快捷的要求,力求使方案設計達到“託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要求。

(三)籌集資金階段(20xx年6月—8月)

爭取旗政府追加“救急難”資金預算,並爭取上級部門資金投入,為“救急難”工作開展提供資金保障。同時啟動“救急難”公益基金審批報批程序,成立基金籌委會和基金委員會,開展基金設立工作,廣開渠道為基金籌措資金。

(四)實施救助階段(20xx年9月)

根據試點工作方案,實施救助工作。通過基層工作人員和社會工作者,主動發現急難對象實施救助。開通社會救助熱線,在蘇木鎮政務大廳設立社會救助窗口,方便困難羣眾求助。同時通過政府服務購買方式或者志願服務的方式,對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彌補物質救助的不足,真正做到“送温暖,送到家”。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成立以旗政府“一把手”任組長、分管副旗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救急難”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確保各項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

(二)加大財力保障

根據歷年來臨時救助、城鄉醫療救助支出情況,考慮到臨時救助範圍的進一步擴大,醫療救助封頂線的進一步提高及二次救助,用藥目錄的調整放寬等情況,爭取旗財政按照全旗人口每人10元的標準安排預算,併為“救急難”基金注入啟動基金。

(三)開發設置社工崗位

積極爭取旗委政府開發設置社會工作崗位,尤其在城鄉社區大力設置社會工作崗位,發揮社會工作者專業服務,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社會救助、就業服務、心理疏導、婚姻家庭服務、殘疾人服務、青少年服務等社會工作服務,逐步實現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社區全覆蓋。

(四)完善各項救助制度銜接機制

加快完善各項救助制度銜接機制,最低生活保障為城鄉特困人員供養解決基本生活問題;醫療、住房、教育等救助制度解決專項救助問題;臨時救助解決突發問題;社會力量幫助解決個性化突出問題。要加強部門配合,完善辦理、轉辦流程,努力形成社會救助分工協作、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良好局面。

(五)加強信息共享

加強民政系統內部業務信息共享,通過家庭收入核對平台、優待撫卹、福利津貼等信息,為主動發現急難對象和準確判斷急難情形提供依據。加強與公安、衞生、教育、住建、人社、保險等與社會救助工作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在做好為各相關部門提供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基本信息的同時,及時瞭解掌握各類專項救助和慈善救助開展情況。

(六)建立督辦制度

建立“救急難”工作督查督辦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責任追究範圍,落實發現、報告、受理、審核、審批或轉辦等各個環節的責任人和工作要求,對各類“救急難”事項,特別是一些影響較大或帶有苗頭性的急難事項,加大督查督辦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配合有關部門給予嚴肅處理。

試點方案 篇2

一、充分認識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市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精神,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為廣大農民提供保險保障服務,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快城鄉統籌改革的具體舉措,是促進農村經濟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開展此項工作,充分體現區委、區政府對“三農”工作的高度重視,對全區廣大農民羣眾的關心愛護。

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可切實提高農村地區特別是低收入羣體的風險保障水平,減輕政府救助壓力,與城鄉合作醫療保險、社會救助辦法形成補充機制。同時,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具有保費低廉、保障適度、保單通俗、核保理賠簡單等特點,是小額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種有效的金融扶貧和保障手段。各鎮街和有關部門及保險企業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統一思想、深化認識,強化措施、精心組織,紮實開展全區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工作,不斷提高農民羣眾抵禦自然災害和意外風險的能力,促進社會穩定和繁榮,推動和諧新農村向更好更快方向發展。

二、正確理解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基本原則

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投保自願原則。嚴禁搞強迫命令,嚴禁增加農民負擔。

(二)堅持政府引導原則。區政府為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搭建平台,對自願投保的農民給予適當的補助(僅限於投保喜來保產品,下同)。

(三)堅持企業運作原則。由保險分公司負責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工作。保險分公司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提高廣大農村家庭風險抵禦能力,完善農村多層次保障體系,推進我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總體目標,以“邊試點、邊推廣、邊總結、邊完善”的工作思路,在拓展農村小額保險業務工作中,務必認真履行職責,做到誠信經營,優質服務。

三、認真落實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鼓勵政策

積極引導農民羣眾尤其是低收入農民羣體參加農村小額人身保險(保費繳納金額及應獲得保險金額以合同約定為準),對自願投保的農民,區財政給予一定的政策性補助。

(一)補助對象。凡具有本地户籍(不含北部新區,下同),年滿18週歲以上至60週歲以下、身體健康的農村居民均可享受政府補助。

(二)補助標準。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參保人員,每人每年只享受一份保險補貼(即區財政補貼6元)。對區政府補貼的資金,農民在購買保險時直接少交。鑑於全區已對農村外出務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進行相應補貼(府辦發〔〕67號),根據不重複享受補助原則,凡自願投保的農民若同年度分別參保喜來保保險和外出務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區財政只對當年度最先投保的險種進行補貼(以投保時間為準)。

(三)補助兑現。區財政局對投保花名冊和保險單存根審核認定後,直接將補助資金撥付保險分公司。

四、紮實抓好農村小額保險的重點工作

(一)宣傳發動工作。通過各類新聞媒體,廣泛宣傳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有關政策和相關要求。及時召開全區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工作會議,傳達上級有關精神,安排部署有關工作。保險分公司要製作宣傳單,廣泛宣傳投保險種的保障範圍、責任免除、理賠處理及保險人義務等內容,併發到農户手中。

(二)組織實施工作。保險分公司要組織各鎮街、村工作人員進行相關業務知識培訓,並且由市保監局授權鎮街保險代辦員開展保險業務。保險公司要認真審核投保單、投保清單的填寫是否規範、完整,計算是否正確。對於不符合投保條件的應限制承保。保險公司負責繕制保險單,並按規定編制保險單號碼,按户出具保險憑證。

(三)保費收繳工作。各村將所收的保費統一交至各鎮街農村小額人身保險中心,再由各鎮街農村小額人身保險中心將保費存入保險分公司指定帳户(開户行:工行支行龍湖分理處,户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四)考核驗收工作。每年末,各鎮街要將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承保情況報區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管理中心。區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管理中心會同相關部門對各鎮街的組織領導、宣傳發動、政策落實、參保率等工作進行考核。

(五)總結表彰工作。根據需要,每年對開展農村小額保險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五、切實加強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

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工作,是一項利民利區的民心工程,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強化服務、紮實工作,建立長效機制,讓廣大農民羣眾享受實惠,得到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區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分管農村工作領導與保險分公司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區農委、區財政局和保險分公司等單位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區政府辦(區金融辦)、區法院、區司法局、區法制辦、區廣播電視台等部門分管領導和保險分公司團體業務部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管理中心在區農委,由保險分公司和區農委抽調人員,負責日常工作。各鎮街要建立相應的領導班子和工作機構,安排工作人員抓好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工作。各村保險代辦員負責本村內小額人身保險宣傳、發動及售後服務等工作。

(二)搞好協調配合。在區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要通力配合協作,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抓好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工作。區政府辦(區金融辦)、區農委負責統籌協調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工作,指導和督促承辦單位、各鎮街精心組織實施;保險分公司要依法辦理保險業務,廣泛深入開展保險知識的宣傳培訓工作,加強投保業務辦理,及時辦結賠案,做到誠信經營,優質服務;區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經費,確保補助資金及時到位,同時要加強對資金使用的檢查監督工作;區法院、區司法局、區法制辦要加大對農民羣眾的維權力度,讓應享受保險的農民羣眾能夠得到及時救助;區廣播電視台、今日新聞社等要加強對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工作的宣傳;各鎮街要高度重視,把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切實做好各項工作。

(三)加強宣傳培訓。各鎮街要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發動,切實抓好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工作。保險分公司、各鎮街、各村保險代辦員要深入實際,組織開展人壽保險的相關知識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實務操作培訓,努力提高農民的參保意識,讓保險知識和參保的意義家喻户曉,深入人心。

(四)健全服務網絡。各鎮街、保險分公司,要根據每個街鎮、村的業務工作量,確定保險代辦員,及時研究建立鎮街保險服務體系,明確保險代辦員的責、權、利和工作目標任務,確保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工作落到實處。

(五)優化保險服務。保險分公司要誠信經營,加大保險責任落實力度,做到保險手續完備,讓農民知曉保險,信任保險,放心投保。當保險事故發生後,要在第一時間開展理賠查勘,協助處理善後工作,撫慰出險家屬,維護穩定。要引導客户完善理賠手續,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理賠工作。

(六)建立工作機制。一要把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納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機制的重要內容,逐步健全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服務體系。二要整合資源,區財政在公共安全和支農資金中統籌安排經費用於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補助。三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使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工作有章可循。四是保險分公司要建立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長效機制,制定切實有效的實施方案和獎勵措施,持續長久地推進此項工作,維護投保人的合法權利,讓廣大農民羣眾受益。

試點方案 篇3

為深入實施“技術創新引導工程”,進一步加大試點工作的力度,推進創新型企業建設,促進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經科學技術部、國務院國資委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研究,決定組織開展第二批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

一、工作原則

(一)加大試點力度。總結第一批試點企業好的經驗和做法,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深化試點內涵,創新體制機制,提高試點工作水平。

(二)加強引導支持。依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xx-20xx年)》確定的重點領域,結合試點企業的重大技術創新需求,既要注重政府的引導性作用,又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吸引社會創新要素向試點企業聚焦。

(三)突出示範帶動。完善標準,強化導向,加強宣傳,促進交流,引導更多企業走創新發展的道路。

二、試點範圍

國有骨幹企業、轉制科研院所、民營科技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等依靠技術創新發展的企業。

三、選擇資格和條件

(一)選擇資格

申請開展試點的企業應具備以下資格:

1. 中國公民或中資機構在中國境內全資設立或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 企業主營業務和技術發展重點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能源政策、環保政策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xx-20xx年)》確定的.重點方向。

3. 企業經營和運行狀況良好,一般應近三年連續盈利或研發費用佔銷售收入6%以上。

(二)選擇條件

根據企業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進行優選:

1. 具有企業發展的關鍵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擁有發明專利,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近三年獲得過著作權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近三年主持或參與制定過行業、國家或國際技術標準。

2. 具有持續創新能力。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關係。在同類企業中,研發投入佔年銷售收入比例較高。在同行業處於技術領先地位,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吸引和使用。高新技術領域的企業,研發費用佔當年銷售收入的5%以上。

3. 具有行業帶動性和自主品牌。主導產品市場佔有率在全國同行業(細分)位居前列。擁有省部級以上名牌產品或知名商標。新產品(新服務)或採用新工藝帶來的銷售收入佔當年全部銷售收入的20%以上。

4. 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資產負債率合理,治理結構健全,具有良好的社會誠信形象。通過質量管理等相關認證,製藥企業通過國家GMP認證。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健全,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或專人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5. 具有明確的創新發展戰略和良好的企業文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重視技術創新。制定有技術創新規劃或技術創新成為企業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工會組織健全,能夠正常開展活動,企業勞動關係和諧。職工技術創新活躍,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鼓勵創新的薪酬激勵和獎勵表彰制度比較健全。

 四、組織實施

(一)基本程序

企業自願申報,各地方組織初選並推薦,科學技術部、國務院國資委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審核確定第二批試點企業名單。

(二)申報方式和主要步驟

1. 請符合條件並自願參加試點的企業認真填寫《企業開展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申報書》和《企業開展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申報表》並準備有關證明材料。

2. 中央企業向國務院國資委、中央級轉制院所向科學技術部遞交申報材料一式三份;民營科技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等依靠技術創新發展的企業向本地方的技術創新引導工程或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尚未建立聯合工作機構的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門申報,申報材料一式四份。申報截止時間為20xx年8月31日。

3. 請各地方技術創新引導工程或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通知要求,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於20xx年9月2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材料並附推薦函(紙質版一式三份和電子版一份)寄送到創新型企業試點受理工作組(設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各地方推薦作為試點候選的企業最多不超過5家,並給出排序。推薦函可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門代章。尚未建立聯合工作機構的地方由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完成初審和推薦工作。有關行業協會也可按照通知要求向受理工作組提出推薦意見。

受理工作聯繫人:李享,閻冬

電話:

E-mail:

通信地址:

4. 科學技術部將會同國務院國資委、中華全國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對推薦企業組織審核和優選後發佈第二批試點企業名單。

5. 請各地方參照本通知要求推進本地區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並及時向我們報告工作進展,加強溝通和聯繫。

試點方案 篇4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推進改革試點加快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的意見》(交辦運〔20xx〕115號)(以下簡稱《意見》)的工作部署,加快我市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經研究決定在全市開展為期一年的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市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為確保我市試點工作順利推進,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快無車承運物流發展的相關要求,深入實施天津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移動互聯網促進貨運物流業轉型升級為主線,以優化物流服務供給為核心,以試點為載體,圍繞准入技術條件、服務標準規範、安全運營監管、誠信考核評估、風險賠付機制、税收徵管制度等方面,探索完善適應我市無車承運物流發展的法規制度和標準規範,推動實現貨運物流業的集約化、規模化、規範化發展,促進物流企業“降本增效”,降低我市實體經濟企業成本。

(二)基本原則

——市場引領,問題導向。結合天津貨運物流市場轉型升級和無車承運人創新發展的實際需求,針對天津無車承運物流發展中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有針對性地圍繞相關法規制度、標準規範等開展試點和探索,逐步優化調整對無車承運人的行業管理制度,破解無車承運人發展的制度障礙。

——多方聯動,綜合施策。建立“部省協調、部門聯動、統籌推進”的工作機制。加強與交通運輸部的聯繫溝通,及時跟進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加強與國税等部門的協同聯動,在信用建設、税收政策、行業監管等方面採取綜合措施,協同推進道路貨運無車承運人發展。

——示範先行,有序推進。選取典型企業先行開展試點,通過示範企業對數據接入技術研發、衞星裝置安裝使用以及税務規範上交等方面的實踐經驗,推進無車承運人的規範有序發展。

(三)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試點,淨化物流市場經營環境,提升行業管理部門監管水平和治理能力,創新物流運營模式,培育一批理念創新、運作高效、服務規範、競爭力強的無車承運人,為京津冀都市圈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綠色的物流運輸保障。具體體現在:

物流行業新業態健康發展,運輸組織化程度大幅提升。試點期內培育一批理念創新、運作高效、服務規範的無車承運人,引導和促進貨運物流行業向集約化、規範化發展,帶動行業內廣大中小企業的發展。

科技引領作用顯著增強,物流服務供給能力有所提高。從事貨運經營的互聯網平台得到廣泛應用,車輛、貨源、站場等社會物流資源整合效率明顯提升,對全市分散的物流資源進行集中配置和運力的統一調配,提升物流效率,降低成本,支撐服務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法規標準逐步健全,市場秩序進一步規範。在運營服務、行業監管、誠信考核、税收徵管等環節,探索完善與新興服務業態相適應的法規制度和標準規範,規範全市貨運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為無車承運物流發展營造環境。

二、試點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企業基本條件

1.在天津市內註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實繳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及以上且已滿6個月;

3.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5、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記錄。

(二)互聯網物流信息平台要求

1.已建具有無車承運業務能力平台,且已有效營運6個月以上;

2.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或ICP備案號;

3.具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記錄至少1年以上的能力;對於超過1年的信息數據要採取有效方式永久保存備查;

4.平台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面向社會的實際承運人的人、車、户等基本信息查詢功能;

(2)對實際承運人的經營資質、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以及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進行審核的功能;

(3)為託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交易、電子合同和結算的服務功能;

(4)對交易過程、車輛運行過程實行透明化動態管理功能;

(5)對實際承運人進行信用評價、投訴處理的信用管理功能;

(6)歷史運單綜合查詢與統計分析功能;

(7)其他功能。

5.具備供交通、税務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

6.有符合規定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7.平台數據具備接入運輸管理部門監測平台的條件且承諾接入。

(三)資源整合能力條件

1.具有較強的貨源組織能力和貨運車輛整合能力,有穩定的運輸業務需求,能整合一定規模的實際承運車輛,運輸組織集約化、規模化程度較高;

2.有與其合作經營的車輛,且佔企業全部運力資源的比例不低於50%。

(四)風險承擔能力條件

1.具有體現承擔全程運輸責任,建立相應賠付機制的運輸服務合同文本;

2.保險等方式的風險應對機制健全,且具有相應的賠付能力,規劃方案《市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試點項目申請、審核及驗收程序

(一)項目承擔企業(單位)申報試點項目,應根據上述試點項目條件向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

1.《天津市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申報表》(見附件);

2.《無車承運人試點項目實施方案》;

3.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税務登記證;

4.銀行開具的資信證明;

5.保障業務經營和平台運營能力的辦公場所的證明;

6.財務審計報告;

7.《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或網站ICP備案號;

8.與託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簽訂的運輸合同範本;

9.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10.利用平台開展無車承運業務已滿6個月的有關材料證明;

11.申報企業風險賠付能力的證明材料(如與保險機構合作的證明材料);

12.申報企業的服務標準規範方面建立的制度;

13.能夠證明交易現金流、電子交易合同、運輸軌跡、回單與運輸業務一一對應的相關材料;

14.申報企業提交所有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15.申報企業取得的榮譽稱號及獲得的專利獎項;

16.無違法違規行為承諾書和守法經營承諾書。

以上申報材料一式5份,複印件均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同時提供電子文件。

(二)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上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組織專家對試點項目實施方案中企業基本情況、互聯網物流信息平台建設、資源整合能力、風險承擔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審核認定試點項目,並報送交通運輸部備案。

(三)試點企業有以下情況,一經發現立即撤銷無車承運經營資質;有違法行為的,依法嚴肅處置:

1.試點期內出現違反道路運輸和税收徵管相關法律法規的;

2.試點企業應每3個月向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提交試點進展情況報告,未按期提交情況報告的;

3.試點企業不接受管理部門定期檢查的;

4.試點企業在平台數據方面弄虛作假的;

5.試點工作進度與本企業擬訂的實施方案計劃嚴重不符的。

(四)試點期結束,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將會同市國家税務局組織專家對照審定的《無車承運人試點項目實施方案》對試點企業進行審查,並將有關結果報交通運輸部。

四、試點組織及實施安排

(一)啟動階段(20xx年11月至12月)

申報試點企業對照試點企業申報條件如實填報《天津市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調查表》,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組織召開無車承運人試點申報宣貫會,各申報試點企業按照《意見》的要求編制實施方案報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初審,後上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組織專家對企業條件和試點方案進行評審,擇優確定試點企業並公示,報交通運輸部。

(二)實施階段(20xx年12月至20xx年11月)

試點企業確定後,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或變更《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為道路普通貨運(無車承運),有效期為1年。總公司已取得無車承運人試點經營許可證,在天津設立分公司的應到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進行備案。

試點企業按照試點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積極探索創新物流運營新模式,完成試點方案確定的工作目標,切實發揮對行業的引領示範作用。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企業監測、監管以及跟蹤督導,協調解決相關問題,規範企業經營行為。

(三)總結評估階段(20xx年12月)

各試點企業於20xx年12月15日前將總結評估報告報送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彙總,上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市交通運輸委編制全市試點工作總結報告報交通運輸部。

五、試點企業評定程序

第一階段:報名受理(12月1日前)。擬申報企業按照《意見》的相關要求和本方案設定的條件和實施程序,結合自身的發展情況,向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提出報名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階段:資格審查(12月14日前)。已報名企業提交全部申請材料,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按照遴選條件和要求對上報的企業資格條件進行初審,並上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經審查合格的企業列入專家評審會上會名單,對於未進入上會名單的企業反饋其未上會理由。

第三階段:專家評審。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組織相關專家召開評審會,採取材料審查和現場審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申報企業相關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選取我市無車承運試點。

第四階段:正式報部。將確定的試點企業名單及方案、天津市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方案上報交通運輸部。

六、相關保障措施

(一)培訓宣貫,統籌安排。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無車承運人試點的組織協調,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具體負責實施工作。通過組織召開無車承運人培訓會,邀請專家授課的方式,解讀試點政策,正確理解並貫徹落實《意見》和《方案》。同時,通過統籌安排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的申報評審,摸底調查瞭解天津市無車承運人發展現狀,本着“扶優扶強”的原則,科學嚴謹地制定試點企業條件和評審程序,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

(二)研究政策,營造環境。一是在瞭解掌握無車承運人發展訴求的基礎上,充分運用國家出台的政策,加強與交通運輸部的溝通及與税務等相關部門的協作,注重配合中的統籌協調,切實幫助企業解決經營資質、信用評價、税收徵管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在不斷評估總結的基礎上及時調整推進新業態發展的工作思路和方法,確保試點的工作的順利推進。二是強化無車承運人信用建設體系,努力營造有序、誠信的貨運環境。研究制定無車承運人企業的信用評價體系及考核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及大數據技術對企業誠信信息進行管理,加強對失信企業及事故的監管檢查,同時配套相應的保險體系,切實改善市場秩序。

(三)跟蹤督導,加強監管。無車承運人在經濟、綠色、效率等方面具備一定的優勢,同時也存在誠信、安全等方面的不確定性。要充分認識到試點工作中的風險,在試點工作的開展過程中加強對試點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管,建立統計調查和信息管理制度,注重統計分析和運行監測,促進信息平台的對接,監督企業的數據上報,不斷完善系統,推進實施期無車承運的監測工作,有效杜絕試點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引導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確保行業監管安全。嚴格執行試點退出機制,發現試點企業有弄虛作假等違規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取消試點資格,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記入誠信考核體系。

(四)典型示範,總結推廣。鼓勵無車承運試點企業在服務規範、税收徵管、信用建設、模式創新等方面重點突破,並通過建立無車承運試點企業的聯繫制度,及時瞭解掌握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強化總結推廣,樹立無車承運物流的典範,帶動全市無車承運物流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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