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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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的學習、工作、生活中,有時會出現一些不在自己預料之中的事件,為了降低事故後果,常常要根據具體情況預先編制應急預案。那麼你有了解過應急預案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1

為深入加強我校飲水衞生安全工作,不斷提升學校公共衞生工作的水平,進一步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學校應對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根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衞生工作條例》、《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學校飲用水衞生管理要求》的要求,特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制定我校突發飲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有效預防與控制我校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組織機構

領導小組

組長謝明華

副組長袁向陽趙健冷新昌

成員各班班主任

三、發生飲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1、條件:學校發生生活用水、飲用水污染事件。

2、處理辦法:

①立即停止生活用水、飲用水的供應。

②迅速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區教育局體衞科,同時報市疾病控制中心學校衞生科。

3、彙報內容:

①報告飲水污染造成不適的師生人數、症狀及第一例發生時間;

②學校責任人和聯繫電話;

③目前狀況和緊急處理措施;

④報告時間和報告人。

4、協助衞生機構救治患者,做好登錄並通知家長。

5、保留水樣、裝置容器、設備和現場。

6、配合建設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並按各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7、落實衞生行政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範圍。

8、保險機構介入處理。

9、必要時報告公安、工商等部門。

10、書面彙報前因後果及處罰情況。

11、整改計劃、措施。

四、學校對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預防辦法

1、學校必須保證學生享有足量、衞生的飲用水。

2、指定專人或兼職負責學校師生飲水安全管理工作。

3、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學校使用的制水、供水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

4、制定學校飲水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辦法。

5、校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衞生公告和學生飲水安全須知。

7、學校要根據供水方式嚴格按照衞生監督管理要求執行:

(1)保暖桶或鍋爐貯水

學生飲用學校貯存在保暖桶或鍋爐的開水,是最常見的用水方式,應做到:

①水質符合《生活用水水質衞生規範》(20xx);

②有定期清洗保暖桶或鍋爐的制度,並予以落實;

③有定期清洗的記錄;

④清洗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

⑤清洗時宜採用流動蒸汽等物理消毒方式。

(2)桶裝飲用水

學生飲用桶裝飲用水應做到:

①生產桶裝飲用水的.企業有有效的食品衞生許可證;

②使用的飲水機有有效食品衞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衞生許可證批件;

③水質應符合桶裝飲用水標識的標準;

④對飲水機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並予以落實;

⑤有定期清洗消毒飲水機的記錄;

⑥飲水機清洗宜請專業機構進行;

⑦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衞生許可批件;

⑧定期對水質進行抽檢。

(3)二次供水生活用水

有房頂水箱的學校應做到:

①房頂水箱每學期由專業機構清洗消毒並備案;

②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對房頂水箱加鎖加蓋;

③保持設施周圍環境清潔;

④配合衞生防疫機構抽檢水樣。

五、學校發生飲水污染事件報告程序和聯繫方式

1、報告程序:

市政府←市衞生局

市教育局市疾病控制中心

2、聯繫電話

謝明華xx

袁向陽xx

趙健xx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2

為建立健全婁底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對機制,有效預防和應對枯水期水量不足、水質惡化和地表水環境污染事件對流域水質的影響,確保人民羣眾飲用水水源安全,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環函〔20xx〕169號)、《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函》(湘環函〔20xx〕30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預案。

一、適用範圍

根據婁底市域範圍內地表水系主要河流水文特徵、國家和省水質考核斷面設置等情況,將市域內主要河流資水、漣水、孫水、側水、球溪、昇平河、温江河、四安埠河和雙江水庫共9條河流(水庫)列入本應急預案的對象。

二、枯水期時間段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環函〔20xx〕169號)明確:根據我省降雨和水量的時空分佈特徵,枯水期時間段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或轄區內主要江河湖庫控制斷面流量低於最小流量管理控制標準時。

三、預案銜接

本預案與《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各縣市制定的相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增強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四、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科學調度水資源,加強枯水期巡查,強化枯水期各類水污染排放源日常監測與管理,切實預防水環境質量惡化,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防止水污染事件發生。

(二)屬地管理,區域統籌。建立全市統一的枯水期應急指揮系統,按照流域管控分區,各級政府統籌實施區域預警和響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開區管委會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三)科學預警,迅速響應。加強水環境質量、氣象條件和主要水系流量日常監測,實行定期會商,及時準確把握水生態環境變化情況,做到提前預警和應急響應。

(四)明確職責,強化落實。各責任單位按照分工落實職責,確保監測、預警、響應等工作環環相扣、有序落實。

(五)聯防聯控,公眾參與。及時響應全省和上游流域城市聯動指令,結合水污染實際情況,加強流域上下游協調聯動。加強信息公開,提高公眾參與意識,共同改善水環境質量。

五、組織機構及職責

成立婁底市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作為婁底市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指揮和協調機構,統一協調地表水體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工作。

(一)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1. 應急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副市長向乾勇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副祕書長譚任來及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呂餘庚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委宣傳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和保障工作。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部門應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呂餘庚兼任辦公室主任,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市生態環境局:

(1)承擔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負責全市地表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與評估,會同水利、水文、氣象部門及專家組加強國、省考核斷面水流量與水環境質量預警會商和預報,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建議;

(3)負責落實枯水期主要河流加密監測工作;

(4)負責污染源排查工作,強化應急響應期間重點行業、企業等執法檢查;

(5)負責協調、配合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專家組的日常工作;

(6)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水質監測工作;

(7)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水利局:

(1)按職責職能做好枯水期水生態流量調控;

(2)負責水生態流量變化趨勢、監測斷面水流量預報;

(3)負責管理取水單位取用水總量和水量調度;

(4)負責對河道採砂、河道治理、清淤疏浚工程管理,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

(5)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對存在環境風險的監測斷面和飲用水源保護區上游一定區域內的施工行為予以禁止;

(6)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負責應急響應期間自來水廠執行停止取水、啟動深度處理設施等應急工作的組織、調度;

(2)負責監督各自來水廠應急物資的保障和調配工作;

(3)確保自來水廠出廠水水質達標;

(4)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1)督促相關企業加強用水、節水管理,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2)根據省工信廳統一安排和要求,制定高耗水、高污染行業枯水期錯峯生產方案,督促相關企業落實錯峯生產要求;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流域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污染應對工作所需資金。

市交通運輸局:

(1)負責制定落實流域枯水期主要河流危險品、化學品的裝卸、過駁和船舶運輸等水污染管控措施;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農業農村局:

(1)負責指導流域範圍內水產養殖等農業生產活動的尾水達標排放;

(2)負責處置因農業面源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管理局:

(1)協助處置因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

(2)負責市級應急物資的.調配工作;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水文局:

(1)負責主要河流水流量監測、預報工作;

(2)負責水流量變化趨勢分析,配合市水利局開展水流量預警等會商,及時發佈預報預警信息;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氣象局:

(1)負責婁底市流域降水量的監測、預報工作,配合生態環境、水文部門開展水流量變化趨勢分析會商,及時發佈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負責枯水期涉水礦山的強化監管;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委宣傳部:

(1)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經市應急指揮部批准向社會發布預警、應急響應及終止等相關信息,並回應相關輿情;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婁底經開區管委會:

(1)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物資儲備;

(2)在市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應急事件的處置工作;

(3)及時總結評估本轄區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 現場應急工作組

應急響應啟動後,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成立現場處置組、應急專家組、應急保障組、應急監測組等。

各工作組組成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1。

六、監測監控及預防預警

(一)監測監控

各地各部門應密切關注轄區內枯水期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1. 市氣象局應加強對枯水期氣候、降雨等氣象狀況的預警預報,並將有關信息函告各相關部門。

2. 市生態環境局應制定枯水期加密監測工作方案,完善水質預警機制。

(1)對重點污染源、考核斷面、重要入河(湖)排污(漬)口、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有水質自動監測站點的,要運用實時數據加強預警預報;對水質不穩定、尚未建設自動監測站的重要考核斷面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開展不少於每半月一次的加密監測。

(2)強化城鎮污水處理廠、園區污水處理廠、大型企事業單位等重點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對排放量大、排放情況不穩定的重點污染源,適當加大監測頻次。

(3)對環境敏感區域的畜禽、水產養殖排放尾水,各縣市區要組織開展抽樣監測。

(4)加強枯水期污染源以及斷面水質變化趨勢分析,及時向同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推送預警和水質超標信息。

3. 市水利局應加強水文監測和分析,根據各流域降雨、水位、水量等因素及時函告相關單位。

(二)預警分級

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低到高依次為:Ⅲ級(黃色)預警、II級(橙色)預警和I級(紅色)預警。

1. Ⅲ級(黃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於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2倍;或任何一項水質指標出現一次臨近於相對應功能區標準值(佔標率在80%及以上),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佈黃色預警信息,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2. II級(橙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於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1.5倍;或連續2天地表水部分水質指標臨近於相對應功能區標準值(佔標率在90%及以上),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佈橙色預警信息,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3. I級(紅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於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1倍;或斷面水質出現持續惡化並持續超出相對應功能區標準限值,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佈紅色預警信息,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七、預警預報與解除

(一)預警會商

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全體成員單位不定期召開,分析研判枯水期主要河流水量、水質變化趨勢,研究做出應急響應啟動決定。

(二)預警發佈

1. 發佈流程

市應急指揮部做出應急響應啟動決定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

紅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發,橙色、黃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簽發。

2. 發佈內容

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3. 發佈渠道

(1)通過已建立的應急工作網絡,以文件傳真等方式發佈預警信息;

(2)通過市人民政府門户網站、微博、移動客户端等發佈預警信息;

(3)提供應急預警的新聞稿,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互聯網等媒體發佈預警信息。

4. 級別調整

預警信息發佈後,可根據事態發展、採取措施的效果和專家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再次發佈。

(三)預警解除

突發環境事件經應急處置得到有效控制、水質穩定達標後,可以解除預警。

八、應急響應

(一)Ⅲ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半個月一次。

2. 重點排水單位加強管理外排廢水的監測。

3. 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市水利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4. 加大對涉及流域內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單位的監管力度,重點對廢水排放重點行業和特徵重金屬排放重點企業增加日常巡查、抽查、暗訪頻次。

5. 加強對通航水域船舶管控,禁止船舶向水體違規排放污染物和棄置廢棄物。

6. 採取合理調水措施。根據枯水期水量、水質等情況,報應急指揮部同意後,實施局部水量微調利用。

(二)II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週一次。

2. 合理利用調水,各水庫、電站原則上要保證其下泄流量不小於上游來水流量或不小於設計最小下泄流量,同時做好隨時為下游開閘放水的準備。

3. 流域範圍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加強污水處理出水的監測頻次,對於尾水未進入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根據應急需要實施減產減排。

4. 限制轄區內河道外重點取水單位(自來水廠除外)取水。

5. 河道實行每日專人巡查清理,健全垃圾及時打撈和河道保潔工作機制。

6. 飲用水源保護區、重點考核斷面上游一定區域嚴禁劇毒化學品裝卸、過駁和運輸等航運作業,依法限制或停止河道採砂、開挖、爆破等水上作業。

7. 重要流域依法限制通航。

(三)Ⅰ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日一次以上。

2. 市生態環境局每3天對水質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市水文局每3天對重要河流水位、流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聯合開展預警預報,定期發佈提醒信息,實時提出應對措施和要求。自來水供水單位加強取水原水和出水水質監測。

3.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加強工業企業巡查執法,嚴格查處水污染物超標排放行為。

4. 合理利用調水,各水庫、電站原則上要保證其下泄流量不小於上游來水流量或不小於設計最小下泄流量,同時做好隨時為下游開閘放水的準備,服從市應急指揮部應急調度指令。

5. 流域範圍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加強污水處理出水的監測頻次,對於尾水未進入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根據應急需要實施減產減排;針對水質污染特徵,對重點排污企業實施限產停產。

(四)響應調整與終止

市應急指揮部發布應急預警變更或解除指令,應急響應自動調整或終止。

九、總結評估

應急預警或應急響應解除後,各有關市直單位和部門要將本單位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彙總形成全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響應情況綜合總結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和副指揮長。總結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響應啟動情況、採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措施等。

十、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提高應對能力,確保預警期間能迅速參與並完成各項應急響應工作。

(二)物資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開區管委會負責各自轄區內應急物資的儲備、調配工作。

(三)資金保障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專項資金,保障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響應期間工作經費。

(四)技術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要加強信息共享,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相關指標、數據變化過程趨勢的專業技術分析,為市應急指揮部會商、研判提供基礎技術保障。

(五)通信保障

構建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縣市區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組織機構聯絡網絡,確保應急響應指令暢通(詳見附件2)。

十一、預案管理

(一)預案培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成員單位應圍繞各自職責的落實和監管方式開展培訓,確保應急響應時迅速反應、監督執法到位;有關企事業單位應圍繞各自所需落實的應急措施開展技術培訓,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實。

(二)預案管理。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根據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適時組織修訂。

十二、附則

編制《資江流域銻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作為本應急預案的子方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3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切實做好我市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高效、有序地組織預防、控制和處置突發事件危機,提高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確保供水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省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應急預案,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及市境外波及影響到我市的,因環境污染威脅或造成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突發事件的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監測、監控和監督管理,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或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供水安全。

2.統一領導,分級響應。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合作,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職能作用,實行分級響應。

3.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法規,加強應急管理,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使應急處置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4.平戰結合,科學處置。積極做好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物資和技術準備,發揮專業人員作用,完善行業安全監控體系,加強應急演練,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突發事故的綜合素質。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領導機構

市政府是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行政領導機構,在市長、分管副市長領導下,負責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市政府祕書長、相關副祕書長和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協助市長、分管副市長處理有關工作。市應急辦按照《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履行相應職責。

(二)指揮機構

1.市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

成立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

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特殊情況由市長擔任)。

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市環保局局長、市水利局局長、市水務集團董事長擔任。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市應急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衞生局、市安監局、市質監局、市氣象局、市水務集團、電力局等相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負責人組成。

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飲用水源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關城市飲用水源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

(2)負責本預案的響應和終止,及時瞭解掌握飲用水源污染重大事故情況,根據需要,向市政府或經市政府批准向上級政府或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3)組織協調各有關單位按搶險方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研究決定應急處置工作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4)負責緊急調用各類應急物資、設備、人員和佔用場地,事故處理後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做好社會秩序穩定和傷亡人員的善後安撫工作;

(5)組織指揮飲用水源重大突發污染事件違法案件的查處。

2.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日常工作。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預警信息的發佈,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的聯絡,負責收集情況,及時傳達省、市應急領導機構的指示。應急響應時,提出報告和建議;及時傳達和執行省、市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並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三)工作機構

當發生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故時,臨時設立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下設若干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的設置和主要職責如下:

1.預防預警工作小組:由市環保局、水利局、衞生局、氣象局、水務集團等部門組成,主要負責組成數據共享的預警平台,加強飲用水源地和後備水源地水量水質供給條件的預警監測和有關氣象要素的監測,提出預防預警建議意見。

2.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由市水利局、環保局、建設局和水務集團等部門組成,主要負責改善飲用水源地的水質,啟用後備水源地,保證應急水源供給。

3.飲用水保障工作小組:由市建設局、經信委、公安局、衞生局等部門組成,主要負責應急期間啟動後備水源地取水設施,保證出廠自來水水質達標以及其他應急供給飲用水的衞生合格,保證居民飲用水供應。

4.環境監察工作小組:由市環保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對飲用水源地主要污染物成分、濃度和污染來源的分析,做好對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主要污染源的排污監測;負責應急階段的環境監管,為應急處置的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5.物資供應工作小組:由市發改委、經信委、商務局、民政局等部門組成,主要負責為應急處置提供物資保障。

6.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小組:由市環保局、安監局、公安局、質監局等部門組成,主要負責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責任。

7.新聞協調工作小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組建,主要負責把握全市的輿論導向,公眾信息的引導、傳播工作,指導各新聞單位做好相關報道工作。

8.應急保障工作小組:由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財政局、經信委、電力局等部門組成,主要負責交通秩序的維護、應急經費的落實、應急通訊的暢通和應急電力的供應。

9.善後處置工作小組:由市水利局、環保局、國土局、農業局、林業局等部門組成,主要負責做好水源地周邊環境恢復和生態修復工作。

10.專家諮詢組:由市科技局、環保局牽頭會同各有關部門建立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專家諮詢庫,專家庫專家由國家、省和市三級有關部門及有關大學和科研單位專家組成。當事件發生後,根據事件發生的等級,迅速組成臨時專家諮詢組,專家組長由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專家協商確定,由各級衞生防疫、水質檢驗機構、環保、規劃設計、大專院校等科研單位及城市供水、供電企業等有關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小組成員。專家諮詢組參加市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發展趨勢、影響範圍和程度;為應急決策者提供應急解決方案、建議等;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諮詢意見;受市應急指揮部的指派,對事件發生地給予技術支援和支持等。

(四)部門職責

1.市委宣傳部

負責《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響應,協調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應急期間的宣傳工作,根據市應急指揮部發布的有關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應急信息,及時通過電視、電台、報紙、網絡等傳媒向公眾發佈應急信息。

2.市應急辦

(1)負責監督落實和綜合協調應急處置期間的應急值守、信息彙總、上報省應急辦信息工作;

(2)負責接受和辦理向市政府報送的應急事項;

(3)承辦市政府領導對飲用水污染處置工作相關指示、批示的督促落實工作;

(4)完成事件處置過程中需要綜合協調和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市公安局

負責《市突發公共事件治安維護應急行動方案》響應,重點做好:

(1)負責對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故的偵查,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2)負責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確保區域社會治安的穩定,參與事故現場處置和調查處理,隔離和封鎖污染現場,對事故現場實施交通管制,做好事故車輛救援的組織工作;

(3)協調消防支隊負責對事故現場的防火滅火、搶險救援等工作;

(4)調配消防車輛,協助市民政局進行應急供水。

4.市環保局

(1)認定飲用水源污染事故的性質、等級和危害;將現場情況向市政府報告,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確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切斷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範圍繼續擴大;

(3)會同相關部門評估水源地受污染的範圍和程度,判斷是否在受污染水域內發佈禁止取水通告,是否需要向下遊提出污染警告;

(4)組織監測,負責水質監控斷面的設置、監測以及數據的彙總、分析和上報等,協調相關鄉鎮(街道)開展應急監控工作,嚴密監控污染事態;

(5)負責與上級事故調查組和技術監測組的聯絡;

(6)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取證,追查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初步擬定污染清除和環境恢復的建議措施。

5.市水利局

(1)在發生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故後,負責提出水文條件預報,協助分析確定污染傳輸、擴散的可能範圍;

(2)負責水資源的合理調度,開閉相關水閘,保證水體需要的流速、流量,控制污染物擴散,減輕事故造成的影響;

(3)提出後備水源地啟用的時機,採取工程措施啟用後備水源地,合理調度水資源,提高後備水源的供給能力,並對後備水源地供水工程中水量水質變化情況進行跟蹤監測;

(4)在飲用水源水質污染危機解除後,參與飲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後處置和生態恢復。

6.市衞生局

負責《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衞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響應,重點做好:

(1)負責組織協調防疫部門協助環保部門開展應急監測,確保居民用水安全;

(2)負責組織醫療救治和衞生防疫工作,組織開展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相關病原體的檢測和對可能造成疾病傳播的病人進行醫學隔離,對疫情進行評估並提出防治意見。

7.市建設局

(1)負責公共供水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規劃後備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應急供水能力建設,督促自來水企業採用特殊的自來水處理措施,如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確保飲用水安全;

(2)出現飲用水源地水污染危機時,會商有關部門制定應急供水水量削減方案,督促採取各種措施,確保必須的供水量和出廠水達到飲用水水質標準。

8.市安監局

(1)參與協調各成員單位搶險救援工作;

(2)組織市危險化學品專家協助事故處理;

(3)組織開展事故責任單位及附近可能受影響的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協調事故調查處理。

9.市發改委

負責水源地水污染事件預測、預警工程的審批、核准和備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處置物質的儲存、調撥和應急供應計劃,打擊哄抬物價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災害損失恢復規劃和物資保障計劃。

10.市經信委

負責《市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行動方案》和《市通信保障應急響應預案》響應,協調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性事件處置物資的調撥和緊急供應,確保應急期間通信暢通。

11.市科技局

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科學技術應急保障行動方案》響應。

12.市交通運輸局

負責《市突發公共事件道路水路運輸應急保障行動方案》響應,落實相應運輸車輛開展應急救援,保障各類應急物資的運輸。

13.市商務局

負責緊急情況下商品飲用水及其他相關商品物資的供應。

14.市民政局

負責《市突發公共事件人員基本生活應急保障行動方案》響應,在飲用水源地突發污染造成特別嚴重影響,導致受災羣眾生活困難需要救濟或安置時,負責受災羣眾的生活救濟和轉移安置工作。

15.市財政局

負責《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地税應急保障專項預案》響應,負責預警和應急所需經費的審核、劃撥及其監督管理。

16.市國土局

在飲用水源水質污染危機解除後,參與飲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後處置和生態恢復。

17.市質監局

負責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和技術、質量分析。

18.市氣象局

負責分析氣象條件對飲用水源水質可能產生的影響,根據氣象條件提出控制和減輕水源水質污染的建議。

19.市林業局

在飲用水源水質污染危機解除後,參與飲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後處置和生態恢復。

20.市農業局

在飲用水源水質污染危機解除後,參與飲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後處置和生態恢復。

21.市水務集

突發事件發生後,按照市應急指揮部和《市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做好應急應對工作。

22.電力局

負責保證應急處置、指揮、通訊和信息傳輸所需的電力供應。

(五)縣(市、區)政府應急處置組織機構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縣(市、區)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分別組建相應的應急指揮和處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領導和處置工作。

三、事件分級

依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級)、重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級)、較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Ⅲ級)和一般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級)四級。

(一)特別重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級紅色預警)

1.當水源地水質中生物、化學、放射性物質等嚴重超標,導致湯浦水庫取水中斷;

2.因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等嚴重工業或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流入湯浦水庫水源地上游,已可預知將造成湯浦水庫水源嚴重污染,必須提前關閉主要或大部分取水口,造成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4.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3萬户以上居民供水受影響,且水廠中斷取水達2日以上。

(二)重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級橙色預警)

1.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中生物、化學、放射性物質等嚴重超標,導致縣級城市供水中斷;

2.因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等嚴重工業或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流入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上游,已可預知將造成水源地水源嚴重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4.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1萬户以上、3萬户以下居民供水受影響,且水廠中斷取水達2日以上。

(三)較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級黃色預警)

1.鄉鎮飲用水源地水質中生物、化學物質等嚴重超標,導致鄉鎮供水中斷;

2.因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等嚴重工業或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流入鄉鎮水源地上游,將造成鄉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4.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5千户以上、1萬户以下居民供水中斷;

(四)一般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級藍色預警)

因飲用水源污染給飲用水源地水質帶來安全隱患的,除Ⅰ級、Ⅱ級、Ⅲ級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預警預防

(一)預防措施

預防工作應堅持“着眼當前、考慮長遠”的原則,通過強化預警監測能力建設,加快實施對飲用水源污染事故的有效控制和生態修復,改善飲用水源地取水口水質。主要採取的措施:

1.把確保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的各項工作落實到日常管理之中,開展飲用水源供給保證和水質保護規劃研究,加強基礎工作和完善網絡建設,提高防範意識,構建應急供水安全工程體系,做好應對可能發生的危機事故的各項準備工作。

2.加快建設縣級以上飲用水源地自動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加強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及其附近主要入湖、入江、入庫河流國控、省控斷面水質監測,對於突發污染事件對水源地水質的影響做到早掌握、早預防。

3.摸清飲用水源地水資源供給條件、水污染和環境狀況以及管理保護措施等現狀,查明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切實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

4.開展飲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相關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5.做好污染風險隱患調查工作,建立全市水源地周邊企業、重點企業、油庫等危險品倉儲檔案和工業廢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分佈名單,並確保風險隱患清單的及時更新和定期檢查。

6.嚴格控制飲用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內的各種污染活動,治理可能導致保護區(備用水源)水體污染的排污行為,禁止在保護區(備用水源)水域從事圍網養殖。

7.做好戰略備用水源地規劃,建立戰略備用水源地,保障飲用水安全。

(二)信息監測與報告

1.信息預測預警

可能導致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早期信息:水源地周圍水域水質監測數據顯示異常,上游水域或陸域生產、運輸工程中發生重大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污染,人為破壞造成水源水質污染的。

根據發現的泄漏事故和早期水源地水質監測信息,市環保局和飲用水源所在地縣(市)政府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故的預測預警信息並及時上報,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根據監測數據對可能引發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級別進行預測。預測和預警信息應及時、準確地向主管部門報告。預測和預警信息應包括: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級別判定、發展態勢以及應採取的相關措施等。

2.信息報告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有突發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都有及時上報的權利和責任;發生泄露、污染事件的單位,無論事件級別高低,都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報告;當地政府接報後要求當地環保部門判定事件級別和類別,在2小時內分別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對事件緊急或可能發生重、特大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可先越級上報,隨即再向當地政府和環保部門補報。

信息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簡要過程,初步判斷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有無傷亡,事件發展趨勢;

(3)事件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況;

(4)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相關事宜及其他需上報的事項;

(5)事件報告單位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印章,註明報告時間;應急處理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三)預警級別的確定、轉化與發佈

1.預警級別的確定

市應急指揮部收到相關信息並證實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即將發生或已發生時,初步判斷其級別與類別後,按照相關應急預案進入預警狀態。在此基礎上,迅速組織專家研究確定事件級別,有針對性地實施預案和措施。

2.預警級別的轉化

根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發展變化和處置控制情況變化,應及時調整預警級別,在紅色(I級)、橙色(Ⅱ級)、黃色(Ⅲ級)和藍色(Ⅳ級)之間轉化,也可跳級進行。

3.預警級別的發佈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或將要發生時,根據事件性質和級別,要及時發佈預警公告。

Ⅰ級(紅色)預警,市政府報省政府批准,由市政府發佈。

Ⅱ級(橙色)預警,市政府報省政府同意後,由市政府發佈。

Ⅲ級(黃色)預警,由市政府確定併發布。

Ⅳ級(藍色)預警,由市環保局或事件發生地縣(市)政府報市政府同意後發佈。

(四)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市應急指揮部應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有關應急方案;

2.發佈相應預警公告;

3.根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級別與類別建立相應的應急保障工作機構;

4.指令應急處置組織和應急救援隊伍進入臨戰狀態,環境監測機構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即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調集事件應急所需的專家、人員及有關物資和設備等,確保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五)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後,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在所在地政府的統一指揮下,按照有關方案,迅速開展先期處置。堅持“早發現早處置、先發現先處置、邊報告邊處置”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蔓延,嚴防次生、衍生事故發生。同時,迅速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

五、應急響應

(一)響應原則

應急供水堅持“屬地為主、重點保障”的原則,通過合理調度,儘可能保障所有用户有序用水。在無法保障全部用户用水時,要確保居民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重點保障飯店賓館等服務業基本用水;重點保障學校、醫院、部隊等社會重點事業單位的食堂用水;重點保障城鄉運行生命線企事業單位和重要外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用水;優先保障市區重點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合理用水。

(二)分級響應

Ⅰ級、Ⅱ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或將要發生時,由市政府決定、市長簽發,並報省政府批准或同意後,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社會發布紅色或橙色緊急預警信息,市應急指揮部同時發佈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市應急指揮部按有關方案和相應級別措施,迅速組織實施,同時按規定程序將有關情況報省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必要時請求省政府、兄弟城市、外地有關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軍隊緊急支援。

Ⅲ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後,由市應急指揮部報請市政府批准,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社會發布黃色預警信號,同時市應急指揮部發布Ⅲ級響應,並按有關方案迅速組織實施。

Ⅳ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後,由市環保局或事件發生地縣(市)政府決定,並報請市政府批准,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藍色預警信息,市應急指揮部同時發佈Ⅳ級響應,並按有關方案迅速組織實施。

(三)響應程序

市應急指揮部應立即開展下列工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2.修改、調整搶險救援方案,並迅速組織實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3.組織各相關職能部門,進行人員責任分工,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應急保障,包括協調關係、調度應急物資和資源等;

4.部署做好維護現場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

5.向有關方面報告和通報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6.決定緊急處置水源污染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指揮協調

1.現場指揮

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需要,在充分調查瞭解和聽取專家等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儘快開展指揮工作,指揮現場人員按預案和規程迅速展開工作;向有關人員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和要求;隨時調用所需人員參與應急工作,做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密切協同、有條不紊。

2.現場協調

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為救援隊伍協調提供必要的裝備、工具和設施,為救援人員協調提供安全保障;協調專家組迅速開展工作,及時向專家組通報應急狀態和應急信息,特別是有關資料和技術參數;及時聽取專家對事件危害範圍、發展趨勢的預測和所提出的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積極協調專家參與供水水質情況、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和分析工作,使其更好地在制水工藝改進、水源地環境保護、跨流域調水、臨時啟用地下水等重大決策措施上提供技術支持,發揮參謀諮詢作用。

3.召開現場辦公會

召開各種現場辦公會現場解決問題,充分調動全市各部門和單位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動員一切所需力量為應急處置工作服務。

(五)緊急處置

1.處置措施

(1)污染如果是由排污口排放引起的,必須要求立即封堵排污口,防止飲用水源地水體污染擴大。如果是生產、運輸過程中有毒有害化學品的泄露、擴散所造成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按照污染物的'化學、物理特性要求制止泄露。

(2)如果已經造成飲用水源地水體污染,但影響範圍不大,且危害性不很嚴重時,可要求在污染水體的下游處進行攔截,然後將污染水體直接採用適當的物理、化學方法進行處理,以消除危害。

(3)如果已經造成飲用水源地水體污染大範圍影響,且危害性嚴重(特別是劇毒化學品污染),應要求立即通知水廠和水源地周圍羣眾停止用水,同樣要求在污染水體下游進行堵截,然後採用適當的物理、化學方法進行處理,以消除危害。

(4)一旦飲用水源地水體已受到污染,參與飲用水源應急的監測人員應立即對污染水域進行布控,並進行監測,及時報告測定結果,供市應急指揮部決策參考。

(5)如果已經引起周圍農田土壤、作物污染或水生生物中毒死亡時,應採集土壤、作物或水生生物進行專業分析,為污染事件後期處理提供科學依據。

以上措施可根據實際情況合併實施。

2.應急監測

按照本預案的職責分工,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衞生局和市水務集團都負有供水質量應急監測責任,對水源地水質、水文狀況、自來水出廠水質和自來水管網水進行不間斷的監測。Ⅰ級和Ⅱ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後,要加強對全市各網點的監測,至少每2小時取樣化驗一次,保證水源地溶解氧、氨氮和COD指標以及自來水各飲用指標每2小時報告一次。有關技術負責人和指揮部領導要不間斷地深入水廠、水源面親自查看,實施不間斷的跟蹤採樣、分析,及時掌握監測結果,並及時對事件的發展趨勢和影響程度做出分析判斷和預測,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3.應急監察

市監察局組成應急監察組,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的監察工作。事件發生地環保主管部門監察室配合應急監察組工作。應急監察組在接到監察任務後,立即趕赴事發現場,瞭解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原因以及已造成的後果、危害程度、發展趨勢等;監督、協助、指導現場處置工作,協助做好人員撤離和防護工作;對事件責任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做好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應急安全與防護

1.受影響羣眾的安全

根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性質(如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水質事故),市應急指揮部要及時通過媒體等宣傳渠道,向羣眾宣傳防護措施;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羣眾疏散的方向和方式,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羣眾進行安全疏散;根據需要設立緊急避難場所,為羣眾提供飲用水、食物。

2.現場處置人員的安全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事件的特點(如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水上作業等),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規定。現場監測、監察和處置人員根據需要配備防毒面具或自救器材等,在正確、完全配戴好防護用具後,方可進入現場,以確保自身安全。

(七)擴大應急

當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不斷擴大和複雜化,且連續發生次生、衍生事故,並有進一步發展的趨勢,我市處置遇到較大困難時,要及時向國務院、省委和省政府、兄弟城市、有關科研單位和相關大中型企業發出求援信息,必要時可通過國家和外事機構向國際友好城市和單位及個人發出求援信息,爭取國際支援。

(八)信息發佈

為保障信息的準確無誤,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有關重要信息的發佈必須經市政府認定,由市委宣傳部統一對外發布,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信息發佈應及時、準確,供水企業及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惡意或不負責任地傳播與突發供水危機有關的信息。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和預警號令,隨着事態發展和處置進程,逐步發佈詳細信息和預警轉換號令,及時解除羣眾的思想疑慮,防止各種謠言的傳播。

六、應急終止

(一)應急終止的條件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緊急情況解除後,預警號令發佈機構根據應急調查、應急監測結果作出應急處置報告,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終止應急狀態,向社會宣佈解除號令,轉入正常工作。

應急處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序:

1.本次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本次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二)終止應急響應

事件應急終止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專家組根據應急監測、監控快報,經評估確認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後,依次報請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指揮部批准。

2.市應急指揮部宣佈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3.應急終止後,有關部門應根據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監控和評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

(三)後期處理

1.善後處置

污染事件發生地政府應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積極穩妥、認真細緻地做好危機過後有關工作,彌補損失,消除影響,總結經驗,改進工作,進一步落實應急防範措施。

2.費用清算

對事件中的傷亡人員、危機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及時給予撫卹、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對污染髮生地居民羣眾的經濟損失,應根據評估結果給予相應補償。市級有關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監管機構要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綜合評估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會同事發地政府,對水源地污染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綜合評估,並作出報告。綜合評估報告應根據事件等級,分別在應急終止後的30日、20日、15日和10日內完成。

綜合評估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1)整理和審查所有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

(2)分析、評估事件原因、過程及後果(包括傷亡、經濟損失);

(3)分析、評估主要應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結論、主要經驗教訓,責任人認定及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5)從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規劃、管理等方面提出改進建議等。

4.事件總結

綜合評估結束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會同事發生地政府全面總結應急處置工作,並形成書面材料報告市政府。

根據實踐經驗,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並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七、保障措施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總體預案,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子方案做好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要調動各方力量,統籌安排,採取切實有效保障措施,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一)隊伍保障

各主管部門都要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搶險專業隊伍和供給保障隊伍,根據事件發生的級別和工作實際隨時調用。

1.工程搶險專業隊伍:由城市供水、供電行業相關人員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2.應急保障和支援隊伍:由各應急職能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及社會半專業性力量組成,平時要做好各項計劃準備,必要時也可臨時從社會徵集。

3.應急管理力量:由各級環保監察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接收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並與水利、供水、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協調和組織有關單位的應急力量對供水危機進行應急處置。

(二)技術保障

各有關應急處置機構的監測、化驗、試驗分隊和專家庫都是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重要技術保障力量,要及時提供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技術信息和人力幫助,建立儲備數據庫隨時調用。專家組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質檢、安檢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運行安全性和水質情況鑑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有關單位要進一步配備先進監測和分析處理儀器設備,為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三)交通和運輸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與實施緊急處置交通安全保障工作,依法實施道路交通管制。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並依法實施通航管制,落實各類應急保障物資的調運。相關縣(市)政府要協助做好交通和運輸保障工作。

(四)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響應網絡系統,並建立相應的網絡能力保障制度。應急響應期間,各通信公司要保障通信網絡系統的正常工作;隨時接收省、市政府的批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

(五)醫療衞生保障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後,必須快速組織醫療救護人員對傷員進行應急救治,盡最大可能減少傷亡。在市衞生局指導下,醫療急救中心負責院前急救轉運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羣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羣眾性衞生救護工作。同時,要根據突發危機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離和衞生防疫準備,並嚴密組織實施。

(六)社會穩定保障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後,市公安局負責應急工作中的社會穩定保障,武警市支隊予以協助和配合,並負責相關保衞工作。事件發生地縣(市、區)政府協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組織開展羣防聯防,配合公安部門及時掌握社會動態,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羣、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嚴懲借供水危機造謠生事、趁火打劫和製造事端的犯罪行為。

(七)物資保障

建立和完善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物資保障機制,滿足處置工作的需求。

1.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處置過程中,由市發改委和市經信委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保障搶險救援隊伍的相應裝備投入和事發地區羣眾日常用水的市場供應。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組織藥品的儲存和供應。應急物資的調用,由政府應急辦組織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實施。

2.建立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積極培育和提升動員能力,確保救援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同時,積極探索生產潛力信息儲備,通過建立應急生產啟動運行機制,實現應急物資動態儲備。

3.建立與其他省、市和地區之間的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便需要時迅速調入應急物資;必要時,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動員和徵用社會物資。

(八)資金保障

政府為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提供資金保障。

(九)教育和培訓

市環保局會同宣傳、教育、文廣等部門,通過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節水、環保、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減災等基本常識,增強市民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和各有關方面要結合實際,採取定期與不定期等多種組織方式,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嚴格考核,確保質量,切實提高其專業技能。

(十)演練

市應急指揮部要定期組織演練,以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八、獎懲與責任追究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二)在預防或應急工作中表現突出,使國家、集體和羣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三)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突發供水危機重要情況的;

(二)未依照規定完成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急需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儲備的;

(三)對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四)在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人員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五)有關部門應履行而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

(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九、附則

(一)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或在執行中有新的情況,由市環保局及時修訂。

(二)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各縣(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三)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4

一、目的依據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迅速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二、適用範圍

(一)本預案所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學性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生活飲用水,導致水質不達標,造成生活飲用水無法飲用,或發生化學性中毒和(或)介水傳染病流行,或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正常秩序的事件。

(二)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範圍: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出現突發化學毒物污染事件、急性傳染病疫情,以及不明病因急性傳染病疫情。

2、在飲用水生產環節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衞生安全產品所致污染事件或生產區出現傳染病疫情時。例如因危險化學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出現的化學品物品污染水質:飲水生產等相關人員患有急性傳染病。

3、飲用水輸送環節和使用環節發生突發事件,如新鋪設自來水管道、改管、並管等工程造成對水質的污染,自來水輸水乾管爆管造成對水質的污染。

4、二次供水使用環節發生突發事件造成對水質的污染。

(三)本預案適用於鄆城縣衞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衞生應急工作。

三、指導思想及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飲用水源安全與保護優先”的指導思想,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反應、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規範和強化區直相關部門應對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區防範有力、指揮有序、快速高效和協調一致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體系。

(一)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和應對準備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可能引發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時進行監測、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衞生健康局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縣衞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要按照本預案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工作。

(三)依法規範,措施果斷。縣衞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完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後勤保障體系,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及時、有效地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進行監督、監測、預警、報告和衞生應急處置工作。

(四)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的技術保障。與縣疾病控制機構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

四、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級

根據人體危害、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一)特別重大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30人,下同),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2、供水中斷或造成2萬户以上居民停水24小時以上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二)重大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不含30人,下同),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2、供水中斷或造成1萬户以上居民停水24小時以上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3、因環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突發飲水污染事件;

(三)較大重大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Ⅲ級)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四)一般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Ⅳ級)

1、發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羣體性影響的。

五、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縣衞生自然災害事件的衞生應急處理工作。自然災害發生後,按照縣衞生健康局的統一指揮和部署,制定救災防病應急預案、措施,開展各項衞生應急處理工作。

(1)有關規定和指令,啟動衞生應急預案。

(2)按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應急響應原則,依法統一組織、指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衞生應急處置工作。

(3)向上級部門報告有關災情、疫情以及應急處置情況。

(4)對各醫療衞生單位、鄉鎮、社區的救災防病應急工作和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指導意見。

(5)加強與縣有關職能部門的協調與溝通。

(6)組織演練;組織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二)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組建衞生應急綜合協調組、現場處置組、後勤保障組等三個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衞生應急工作處置小組,受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指揮,實行24小時負責制(手機24小時開機)。當衞生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啟動預案時,立即按各自職責分工趕赴現場開展工作。各科隊要明確一位信息員,負責各科隊的信息報告,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反饋領導小組辦公室,必要時小組間直接聯繫。

1、衞生應急綜合協調組職責:

(1)負責值班電話的值守,保證領導小組與應急專項處置小組間信息暢通,及時傳遞有關信息,傳達有關決定和指示。

(2)負責對各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

(3)負責對各專項監督小組人力資源的統一調配。

(4)負責與醫療機構及縣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應急機構保持聯繫,協調工作。

(5)負責單位所有信息和信息員的管理工作,收集、彙總有關信息和網絡報告情況,及時向縣衞生健康局、市衞生健康綜合執法支隊報告。

(6)及時對救災防病應急工作進行評價和總結。

2、現場處置組

2.1飲用水衞生應急處置一組主要職責:

(1)對現場進行調查,開展對發病情況、分佈特點的調查分析,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

(1.1)負責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預防控制腸道傳染病工作和預防控制動物源性、蟲媒傳染病工作的衞生措施的衞生監督,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組織和制度是否健全、運轉是否正常(包括:是否開展腸道傳染病、動物源性、蟲媒傳染病的流行病學調查)。

(1.2)對流調資料進行監督檢查;是否對可疑人羣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1.3)是否對疫點、災區現場進行糞便管理、監督檢查其消、殺、滅處理的範圍、時間、次數、用藥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對消殺滅處理進行效果評估。

(1.4)是否對腸道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標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採取了安全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

(2)對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預防、控制腸道傳染病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3)依據《突發公共衞生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2.2飲用水衞生應急處置二組主要職責:

(1)到達現場後首先應及時搶救受害者或妥善處理病人,保護好現場,負責證據收集,對事件發展採取控制措施。

(1.1)詳細詢問災情及事故發生的情況,包括“發生地點、時間、主要病徵、發病人數、死亡人數、可能原因、已採取的措施等”記錄報告時間、報告人、聯繫電話等。

(1.2)圍繞公共場所衞生應急處置,開展災區公共場所衞生、環境衞生的衞生監督檢查,負責對各公共場所單位的衞生條件、個人防護等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1.3)及時協助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查明污染源的所在,掌握污染對居民健康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趨勢(污染物來源及污染事實經過,污染物主要理化及生物學性狀,污染物波及範圍,污染程度及其暴露人羣,暴露人羣中健康損害的病徵、病種、人羣數量及人羣分佈等)。綜合各方面的資料,分析可能引起疾病、中毒、污染的因素,採樣送檢,制定預防措施,防制事故再次發生。

(1.4)針對不同的污染原因進行現場處置。加強公共場所的空氣流通,迅速排除污染空氣。對因化學性污染造成的突發事故,應針對具體的污染源,儘快切斷、疏散人羣;對因微生物造成的污染應選用化學消毒藥物進行消毒處理。疑似傳染病的要早隔離、早治療,對於密切接觸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人員(從業人員、旅伴、同房間居住的人員),應作醫學觀察或留驗,進行必要的醫療診查。

(1.5)及時向縣衞生健康局和上級衞生監督機構通報事件處理情況,事件處理結束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寫出業務總結和處理報告。資料整理及時歸檔。

(2)依據《突發公共衞生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2.3飲用水衞生應急處置三組主要職責:

(1)到達現場後首先了解事件的情況,根據事件的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參與現場污染事故的控制處理。

(1.1)做好現場調查,包括污染髮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污染來源、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徑、波及範圍、污染暴露人羣數量及分佈,以及事件發生後當地處理情況;形成初步印象,制定水質實施方案,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範圍趨勢和動態。如發現病人,立即督促相關組織人員及時救治病人,如有必要時進行隔離,暴露人羣進行預防性服藥。

(1.2)負責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採取臨時控制措施,對被污染的食品進行銷燬,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及時上報上級部門採取停止供水等行政措施。監督落實被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及相關物品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

(1.3)重點抓好水源保護和飲水消毒。在做好集中式供水消毒的同時着重做好分散式飲用水消毒。推行用漂白粉和漂精片等進行缸、桶水消毒,消毒措施必須落實到每家每户。宣傳教育羣眾“喝開水不喝生水”。在水源受污染的地方劃定臨時飲用水水源區域,做好水源保護工作,定期監測飲用水的消毒效果。

(1.4)對供水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現場調查取證,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具體意見,製作相關執法文書,並監督其實施。通知有關供水單位迅速採取措施和臨時供飲用水措施,並向居民通告,在污染事故未解除前,不得擅自飲用污染的水。

(1.5)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調查,根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結果確定污染源調整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對污染範圍廣、危害重的事故,要及時通知有關臨近地區,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保護水源、除四害處理,同時填寫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調查處理表。

(1.6)整個處理過程中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縣衞生健康局彙報事件的調查經過與處理結果,提出相關建議。

(1.7)根據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污染原因消除,水質經檢測合格後,及時解除控制。

(2)依據《突發公共衞生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3、後勤保障組主要職責:

認真實施應急處置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監督執法所需經費、及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飲用水儲備機制。負責交通工具、工具書等方面的物資準備和車輛調配等後勤保障工作,配合相關科室完成臨時任務。

六、監測、預警與報告

(一)監測

建立統一的生活飲用水衞生監測、預警和報告體系,包括:監測計劃、預警方法、報告程序。

(二)預警

根據生活飲用水監測等有關信息,分析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特點及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三)報告

1、報告時限

相關業務科隊或值班人員在接到飲用水源污染事故報告後,應上報單位主要領導,立即向縣衞生健康局報告,由縣衞生健康局在2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應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採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並進行網絡直報。

2、報告內容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報告的主要內容: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間、地點、單位、污染範圍、受影響的供水人羣、中毒(患病)人數、主要臨牀症狀、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採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決的問題和要求等。

3、報告方式

通過傳真、電話報告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網絡直報。

七、應急響應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迅速啟動衞生應急預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按要求做好相關信息的報送。同時,根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級和衞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提請相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經排查,針對不同原因,提出合理建議:如屬於水源水污染,則提請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水源水污染進行應急處置;如屬於法定傳染病,則按相關衞生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如懷疑是投毒事件,應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參與處置。

1、接報和應急準備

(1)接到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或因生活飲用水污染出現化學性中毒和(或)介水傳染病病例,以及發生可能造成生活飲用水污染的事件時,應詳細記錄和核實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過程和事件的影響情況;罹患者的主要症狀和表現;發病人數和死亡人數;病人救治情況;報告者姓名、地址、單位、聯繫方式等。詳細記錄和核實後,及時報告。

(2)做好應急採樣檢測器材、衞生行政執法文書(現場筆錄、監督意見書、詢問筆錄、調取證據清單等)、調查取證器材、取證工具、水質快檢箱。及時通報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疾控中心互通信息。

2、現場調查

⑴到達現場後,應迅速調查瞭解現場的基本情況、事件發生的過程、產生的後果以及已採取的措施,根據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開展現場調查,採取控制措施。

⑵現場調查內容:

①事件發生的地點、時間、原因、過程以及當事人。

②污染物的來源、品名、種類、性狀、數量、污染途徑、範圍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擴散趨勢。

③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範圍,調查污染暴露人羣數量和分佈。

④對事件地區影響人羣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包括個案調查、採集水樣、人體排泄物及生物材料、糞便、血液等,以確定中毒原因和對人體健康產生的危害程度。

⑶對可疑污染的生活飲用水源水、出廠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結合現場調查的相關情況,以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⑷做好現場監督檢查記錄,規範製作各類執法文書,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3、控制與處置

⑴經現場調查和監測,初步分析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時,應提請縣政府並協助有關部門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減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範圍、程度,如停止排放、關閉閘門、打撈污染物、引水沖洗等,必要時通知下游水廠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同時,制定水質應急監測方案,及時掌握出廠水、管網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質污染趨勢和動態變化。

⑵當確定生活飲用水水源和水質污染時,應通知供水單位迅速採取措施,及時調整水處理工藝,強化水處理工藝的淨化效果。如水源水污染以現有淨化工藝不能控制時,及時上報建議停止供水,啟動臨時供水措施,提請縣政府通過各種媒體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飲用污染的水。

⑶在啟用應急儲備水源或採取臨時送供生活飲用水時,對送供的生活飲用水水質進行檢測,做好輸送水管道、送水車、儲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員的健康管理。對送供水過程進行全程監控,防止水質污染。

⑷根據生活飲用水污染情況,增加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監測樣本和監測頻次,加大監測力度,及時掌握水質變化趨勢,提供有力的決策依據。

⑸為防止可能出現的繼發性介水傳染病,尤其是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的發生,加強腸道傳染病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其它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⑹在生活飲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單位恢復取水時,應指導供水單位對取水、輸水、淨水、蓄水和配水等設備、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對出廠水、末梢水檢測合格後方可正式供水。

4、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媒體和各類宣傳陣地開展衞生防病知識宣傳,把握正面引導原則,消除公眾恐慌心理,維持社會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八、應急響應的終止

(一)終止條件

生活飲用水污染物已消除,水污染相關危險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質檢測結果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未出現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

(二)終止程序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響應的終止堅持“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

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省衞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向衞生部報告。

較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市衞生健康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上級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向省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縣衞生健康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縣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向上級部門報告。

九、善後處置

(一)後期評估總結

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處置完畢後,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估總結,評估內容包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種類和性質、事件對社會、經濟和公眾心理及健康的影響、應急響應過程、調查步驟和方法、調查結論、有關經驗和教訓的總結等。

(二)資料收集整理

參與調查處置人員應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有關衞生學調查、取證、控制、查處等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檔案。

(三)責任追究

對造成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十、保障措施

要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衞生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報告控制體系,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技術保障

要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衞生事件衞生應急機制;要改善衞生應急處置基礎設施;要加強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專業隊伍建設,提高現場調查處置能力;要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演練。

(二)物資保障

要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的各類物資儲備(包括水處理劑、消毒藥械和水質現場快速檢驗設備等)。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用應急儲備物資,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應得到及時補充,以確保應急所需。

(三)經費保障

要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預警、人員培訓、應急演練、物資儲備、快速檢測等應急處置的各項經費。

(四)宣傳教育

要加強相關衞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強化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和衞生知識的培訓,預防和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要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廣泛開展預防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衞生科普知識,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提高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5

水污染問題是目前我國重大的資源污染問題,尤其是飲用水的污染,更是直接的影響人們正常的生活。

近幾年來,不論是國外還是國內飲用水污染事故頻發,從而促使事故安全應急處理的問題受到了越來越多的相關研究學者的關注。

雖然經過近幾年的發展,我國農村和城市的飲用水污染預防和治理逐漸發展,但是從總體上,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仍然時常發生,所以進行合理的生活飲用水事故應急預案,從而保證一旦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可以及時的進行應對,因此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需要同水監測管理進行協調,並在不斷的研究和實踐上不斷的完善。

一、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類型和等級

(一)生活飲用水的事故類型

生活飲用水的事故類型的劃分主要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和水污染的特徵以及污染的環節和場所進行劃分,所以通常情況下可以劃分為四種類型:

(1)按污染物的來源劃分,可以劃分為:生活污染型,是指人們的生活污水、醫院污水、地面徑流等污染水源污染飲用水;工業污染型,是指工業的廢水、廢渣等污染物造成的飲用水污染;農業污染型,是指農藥和化肥的過量使用而造成的飲用水污染。

(2)按污染的物質劃分,可以劃分為:物理污染、化學污染以及生物污染這三種類型。通常在我國最為嚴峻的就是化學污染,如包括亞硝酸鹽、氨氮、揮發性酚等化學物質污染水資源。

(3)按污染的環節劃分,可以分為水源污染、管網污染以及二次供水污染。在我國主要的就是水源污染,是指在飲用水供水的源頭出現污染的問題。

(4)按水污染髮生的場所劃分,主要的飲用水污染的場所有學校、工廠、企業、居民樓等,在這之中居民區發生飲用水污染的事故最為頻繁[1]。

(二)生活飲用水的事故等級

生活飲用水的事故等級劃分主要根據相關的衞生監督機構進行劃分,並將數據提交到衞生行政部門進行確認。污染事故的等級一共可以劃分為五個等級:

(1)零級,主要是指沒有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或者安全的隱患。

(2)一級,是指發生了飲用水的安全隱患,但是隻有供水不符合要求,但是飲用水的水質仍然符合我國生活飲用水的水質的相關規範。並且不會引起人們的健康危機。

(3)二級,生活飲用水處於污染情況,但是水質基本符合相關規範,只有個別的水源指標不符合規定,不會引起人體健康的危害。

(4)三級,生活飲用水處於污染的狀況,水質的多項指標都不符合相關的規範,水質的感官產生異常現象,並引起人體健康危機。

(5)四級,生活飲用水處於嚴重污染的狀況,水質的多項指標都不符合相關規定,併發生水媒的傳染病現象[2]。

二、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的原因

1.水源的污染

由於我國的生活飲用水多為地下水,所以通常情況下,水源的污染主要是工業廢水的排放指標不合理從而使江河湖泊的水源受到污染。另一個方面就是農村地區的水源防護較差,特別是眾多的山區會將生活污水和垃圾直接投入到水源中,並且農業化學肥料的過度的使用將直接使地下水資源發生污染。

2.自來水管的滲漏

主要是指許多區域自來水管年久失修,並且防護措施的應用和管理不及時,就會使自來水管發生泄露的事故。尤其是一些自來水管的管道在進行鋪設時沒有嚴格按照衞生規範進行施工,將水管進行就近埋設,所以如果水管從廢水管道或者廁所下經過就會發生水污染的事故。

3.自來水管同其它用途的管網相接

自來水管同其他用途的管網進行相接,也會引起飲用水污染事故,是指有些自來水管與一部分的工業管網或者農業灌溉用水相接,這樣一旦發生停水或者管道的水壓降低,就會使這些不符合水質規範非飲用水倒吸進入到自來水管網中,從而造成飲用水污染。

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一)應急指揮機構的職責

有效開展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主要由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其主要的職能有:(1)建立飲用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領導小組,根據具體的污染狀況制定預防、控制以及醫療救治的應急方案。

(2)建立高效、協調的飲用水應急運行機制,通過和衞生、醫療部門的配合,防止水污染的蔓延。

(3)對飲用水污染防治的.效果進行評估,並進一步的完善事故應急的方案。

(4)積極的組織和開展飲用水衞生、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幫助事故受災受眾克服心理的壓力和恐慌[3]。

(二)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實施

1.水資源事故的報告

首先水污染的事故報告系統由區級的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設立,然後部門制定日常的生活飲用水的監測機構、水污染的發生的單位、區級的衞生行政主管負責人等作為水污染事故的責任報告人。其次責任報告人要在2個小時內報告到人民政府。然後經過監測水污染的等級為3級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

2.生活飲用水事故處理方法

通常採用分級處理的方法,並根據級數的增加相應投入更多的應急支持,首先,處於一級和二級的時候,主要有區級的衞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處理,並由疾病預防機構進行協助處理。

再者,處於三級的情況下,要啟動事故的應急預案,由區級的人民政府成立應急指揮部,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同時加強各衞生主管部門一集自來水公司、消防部門、環保局等的介入。其次,處於四級的情況下,除了具備三級應急的要素之外,還需要區級的疾病預防機構進行介入,對水污染的疾病傳播進行控制,並組織區域內部的街道、鄉鎮等下級機構的介入。

3.生活飲用水調查處理流程

首先衞生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要儘快趕赴現場,然後對水質進行調查和檢測核實。然後通過水質的綜合分析對事故進行分級,當達到三級時要以書面的形式報告給區級的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其次衞生監督員要從供水的責任人獲取事故信息,必要時可以對供水的設施進行檢查,然後根據相關法律對肇事單位進行嚴格的懲處。

1.事故危機解除和善後

當飲用水污染的事故達到零級時,表示事故危機解除,同時需要市級的突發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對此次事故進行調查和監督、指導。通常情況下區級的人民政府應該作為事故發生的第一責任人,然後下級的衞生機構和各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履行自己的職責。然後依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依法對事故的責任人進行刑事或者民事處罰。

結語:

生活飲用水發生污染將會造成巨大的危害,不僅嚴重影響區域的生活的正常運行,同時還會對當地的居民身體健康帶來巨大的危害,所以就需要區級政府和衞生部門嚴格的制定事故應急方案,從而保證事故的及時處理和應對。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6

1、總則

1.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荊江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荊江水環境監測中心)(以下簡稱荊江局、荊江中心)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提高應對和處置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調查監測應急能力,切實履行職責和規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程序,保證我局應急調查監測及處置快捷有序,及時準確地為上級提供決策支持信息,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按照以人為本、減輕危害;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職責明確、規範有序;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反應靈敏、運轉高效、快速準確、及時有效的原則做好我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調查監測及處置工作。

1.3 編制依據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⑷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國辦函[20xx]33號);

⑸ 國務院《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⑹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⑺ 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暫行辦法》;

⑻ 水利部《突發公共水事件水文應急測報預案(試行)》;

⑼ 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水文工作的通知》(水文[20xx]379

號);

(10)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1.4 適用範圍

荊江局(荊江中心)直接管轄的長江干流或支流河段(湖泊、水庫)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適用本預案:

⑴ 發生或可能發生大範圍水污染的;

⑵ 集中供水水源地發生水污染,影響或可能影響安全供水的.;

⑶ 發生水污染事件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影響社會安定的;

⑷ 因各類事故引發的影響重大的水污染事件。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領導小組

荊江局應急監測領導小組是突發性水污染事件調查監測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負責決策、組織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工作,水環境監測分析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局屬相關部門緊密配合。

2.2領導小組職責

⑴ 在長江水利委員會水文局應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組織與指導我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工作;

⑵ 研究決定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工作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

⑶ 負責建立全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網絡,審定、批准我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預案》;

⑷ 及時向長江水利委員會應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重大水污染事件信息、應急調查監測結果、事態進展、發展趨勢分析、事件處理建議及事件影響分析;

⑸ 負責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相關新聞報道的審核批准。

2.3 水環境監測分析室職責

⑴ 負責組織編制荊江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預案》;

⑵ 負責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及分析,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和提出建議;

⑶ 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相關部門配合下具體實施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調查監測工作;

⑷ 承擔有關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工作會商的安排、聯絡、文件的編制;

⑸ 負責編制我局應急監測能力需求,參與編制有關應急能力建設項目建議書;

⑹ 接受上級安排參加跨區域應急監測工作。

2.4 局辦公室職責

負責局內各部門之間的協調。

2.5 行政辦公室職責

負責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能力建設,提供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經費保障。

2.6 綜合事業中心職責

負責提供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後勤保障。

2.7黨羣辦公室職責

負責提供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人力資源保障。

2.8 技術管理室職責

負責水文、測繪要素監測的管理與協調。

2.9 各分局職責

負責本局轄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收集、上報。

3 應急調查監測工作程序

3.1 水文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流程圖

3.2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收集

⑴ 充分發揮局屬各水文站分佈線長面廣的優勢,收集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局屬各水文站要將收集和報告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作為一項基本工作,加強觀察本單位管轄河段、工作現場或駐守地附近的河段水質變化情況,發現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及水體出現異常現象(包括水質變色發臭、死魚、大量泡沫、大面積油污等等),應及時報告。我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報告所轄河道和地域內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

⑵ 利用其他各種有效途徑,如關注新聞媒體有關報道、加強與流域內有關部門的聯繫和有關信息的溝通等方式,廣泛收集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

⑶ 來自上級的批示。

3.3 應急預案啟動

由領導小組批准啟動應急調查監測程序。下達應急調查監測命令後,應在1小時內通知需要參與部門並做好出發準備。

出發前準備包括:人員的確定及分工,交通方式及交通工具的確定,初步應急調查監測方案的制定,現場應急調查監測儀器設備、試劑、採樣設備和樣品容器、監測質量保證以及防護器材、通訊照明器材、照(攝)像機等準備工作。

3.4 現場調查、監測及採樣

⑴ 應急調查監測人員到達事件發生現場後,應立即開展調查,儘可能全面準確地收集事件發生原因、時間、地點、污染物種類、數量、影響範圍及可能影響區域等有關信息,並做好記錄;

⑵ 根據所收集的信息和應急調查監測相關技術要求,對初步應急調查監測方案進行確認和必要調整,確定監測方式、點位、項目、頻次等,必要時報領導小組批准實施;

⑶ 當污染物種類不明或現場難以調查清楚時,應通過技術分析儘快確定,必要時進行專家諮詢;

⑷ 現場調查監測人員根據應急調查監測方案和有關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現場準備,並儘快開展現場取樣監測和污染動態的監控監測,並做好記錄;

⑸ 需要監測的主要污染物項目,如果無法在現場進行監測,現場人員應採集樣品,按照有關技術要求和質量保證要求進行標識、妥善保存、做好記錄,並快速送實驗室分析。實驗室分析人員接到樣品後,應按質量保證要求製備附樣,妥善保存至污染事件處理結束,同時,迅速開展分析,儘快提交測試分析結果;

⑹ 對於我局不具備分析能力的主要污染項目,應積極尋找具有該項目分析能力的合格單位送檢。如一時難以找到合適送檢單位,應儘快報告領導小組或請求上級聯繫協商解決;

⑺ 水環境監測分析室應將現場調查監測結果和實驗室分析結果彙總形成應急調查監測初步報告,並及時報送領導小組;

⑻ 現場調查監測人員應根據現場情況做好自身防護,同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確保安全。

3.5 跟蹤監測

⑴ 應急調查監測期間,監測頻次視污染程度、影響範圍而定,通常不應低於每日1次,必要時應實行連續監測,並根據污染傳播情況實行跟蹤監測;

⑵ 對滯留在水體中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要繼續進行跟蹤監測(監測頻次視實際情況確定),直至污染影響基本消除、水體基本恢復環境原狀。

3.6 應急監測報告

⑴ 對重大水污染事件應編制應急調查監測報告,應急調查監測報告採用文字型報告,必要時可附圖表説明,一般為一事一報;

⑵ 應急調查監測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況(時間、地點、過程等)、事件發生原因、主要污染物、進入水體數量、事件發生水域水文特性及可能傳播情況、污染動態、應急監測情況(監測布點及位置、監測項目、監測頻次、監測結果)、污染影響範圍、造成損失、已採取的措施和效果、處置建議等。為保證報告的及時性,不要求每份報告中都包括全部內容;

⑶ 水環境監測分析室負責編制應急調查報告,報送局領導小組;

⑷領導小組審查批准應急調查監測報告;

⑸ 應急調查監測報告經審核批准後,上報長江水利委員會水文局和上級有關部門。

3.7 新聞報道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新聞報道應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xx]22號)和《關於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發佈工作的實施意見》(國務院辦公廳20xx年2月27日印發),未經上級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外部媒體提供重大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有關材料。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7

為了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安全衞生管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範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衞生應急處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障廣大師生的健康生命安全,根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衞生工作條例》、《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應急處理預案。

一、組織機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報告:羅玉權

二、工作目標

1、普及各類發生在學校飲用水衞生事件和水源性的傳染病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2、完善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和水源性的傳染病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採取措施,確保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和水源性的傳染病不在校園內蔓延。

三、預防措施

1、組建機構,統一領導。

成立學校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和水源性的傳染病的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學校的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和水源性的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2、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和水源性的傳染病的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公共衞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飲用水,做好每年兩次水處理設備的檢測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3、依法管理、加強監督。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和水源性的.傳染病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規範師生飲用水供應工作,師生飲用水要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身體要符合衞生要求,飲用水存放環境整潔,並加強日常檢查,一旦發現變質,立即停用;飲水機要定期消毒,。對於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4、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5、強化教育,防患於未然。

加強師生的教育。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課、班會、講座、板報、廣播等,開展飲水衞生安全及水源性的傳染病預防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學生了解飲水衞生安全的重要性及水源性的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和預防方法,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

四、應急預案

1、一旦發生事故,按要求立即向學校安全負責人報告,並於2小時內向上級和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2、學校教師將在第一時間送中毒學生到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家長。

3、組織有關人員對學生飲用水封樣,並送檢疫部門檢測。

4、積極做好中毒學生的就醫陪護工作,及時聯繫學生家長,如實向學生家長闡述事故經過,並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配合、諒解。

5、學校保健教師做好專項登記工作,包括:飲水污染情況、班級、人數;因飲水而得病的學生姓名、發病日期、主要症狀、處理情況等,並積極協助衞生監督所、疾控中心等部門做好調查工作,在衞生監督所等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工作。

6、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繫,認真做好理賠工作。

五、責任追究

在師生飲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的傳染病事故發生、報告和處理過程中,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違反操作規程、瞞報或玩忽職守者,學校將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8

一、應急處理的負責組成人員

組長:組員:

二、具體職責分工

xx:負責水污染事故的上報及事故處理的全局指揮與人員調配。

xx:負責水源基本情況的材料準備及協調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入户檢查。

xx:負責現場水樣抽檢進行快速檢測,配合有關部門找出水污染事故原因。

三、發現生活水受到污染的.情況的處理辦法

1、及時停水,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污染或可能污染供水系統清洗消毒工作。

2、及時向上級各部門通報事件的進展和新發現的問題。

四、污染事件防範措施

1、應急負責人員要經常督察供水運行人員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範和規章制度。

2、發現供水設施設備的問題,儘快查出原因並修復和排除。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9

一、目的

為了切實保證生活飲用水衞生安全,充分保護開發區居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堅決遏制、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秩定,根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衞生規範》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二、成立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為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實施應急處理,成立古雷一水廠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處理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主要職責:負責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救援及上報工作,積極配合協調水務公司與上級各主管部門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三、預防措施

1、制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應急預案:根據一水廠的實際情況制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並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

2、建立健全本單位各項供水衞生管理制度:形成由單位一把手負責,水廠負責人主抓,供管水人員具體執行的管理模式,並逐一認真落實,達到實效。

3、強加水廠供管水人員衞生知識的培訓:組織供管水有關人員學習現行生活飲用水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有關衞生要求,使其知法、懂法、自覺守法,不斷增強依法供水、管水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按要求履行其職責及義務,保證所供給的'生活飲用水衞生質量;同時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及救援知識專門培訓和教育,增強水污染事故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必要時進行現場實地演練。

4、加強生活飲用水供水設施消毒和水質衞生監測工作: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做好衞生防護、水質定期監測、蓄水池的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針對水污染事故多發季節和環節定期進行設備檢查維修,發現存在水污染事故隱患立即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5、配備水污染事故救援物品。

四、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報告

1、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按規定的時間及時、準確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

2、任何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任何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隱。

五、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後,自來水公司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緊急組織有關工作小組和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衞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瞭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範圍及接觸人羣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並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採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並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當出現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衞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衞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居民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居民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後,應依法立即、如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上級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衞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5、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後,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衞生標準後方可供水,並公告居民,及時解除控制。

6、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後,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並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10

1 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範各地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衞生應急處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xx〕17號)》《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雲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雲政發〔20xx〕3號)》、《雲南省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適用範圍

本預案所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生活飲用水,導致水質不達標,造成生活飲用水無法飲用、中毒、傳染病流行,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正常秩序的事件。

本預案適用於雲南省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損害,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秩序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預防和衞生應急處置工作。

1.3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和應對準備措施,加強對生活飲用水的日常衞生監督工作,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可能引發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時進行監督、監測、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衞生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醫療衞生機構按照本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的技術工作。

(3)依法規範,措施果斷。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完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及時、有效地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和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進行監督、監測、預警、報告和衞生應急處置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機構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

1.4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級

特別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Ⅰ級):影響特別重大,由國家衞計委依據有關規定確定。

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Ⅱ級):因重要河流、湖泊、水庫等水源污染導致日供水能力10萬立方米以上供水企業出廠水水質不達標,使供水區域內經濟、社會生活等受到重大影響;因生活飲用水污染,造成中毒、傳染病流行,人數超過100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國家衞生計生部門認定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

較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Ⅲ級):因水源污染導致日供水能力1萬立方米以上供水企業出廠水水質不達標,使供水區域內經濟、社會生活等受到較大影響;因生活飲用水污染,造成中毒、傳染病流行,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Ⅳ級):因水源污染導致日供水能力1萬立方米以下供水企業出廠水水質不達標,使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等受到一定影響;因生活飲用水污染,造成中毒、傳染病流行,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2 衞生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衞生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根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雲南省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的規定,省衞生計生委成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負責處置發生在雲南省的特別重大和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根據工作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的建議。

應急領導小組由省衞生計生委主任任組長,分管副主任任副組長,成員由委辦公室、規財處、應急辦、疾控局、醫政醫管處、食品處、藥政處、宣傳處、中醫傳承處、省疾控中心、省衞生監督局等負責人組成。應急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組、醫療救治組、疾病預防控制組、宣傳報道組及後勤保障組等。疾控局負責飲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委應急辦,具體負責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協調工作。

州(市)、縣(市、區)衞生計生委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成立本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分別負責轄區內較大、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衞生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按照有關規定和指令,啟動衞生應急響應;按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原則,依法統一組織、指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衞生應急處置工作;向本級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終止衞生應急響應的建議;組建與完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制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演練;組織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按規定對外發布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的有關信息。

2.2 衞生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根據衞生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可在事發現場設立衞生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由現場最高衞生計生委負責人擔任指揮。負責指揮、協調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衞生應急處置工作。

2.3 衞生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各級衞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在應急領導小組和現場指揮部的領導和指揮下,承擔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衞生監督、現場調查、監測檢驗、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等工作。

2.3.1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協助或負責特別重大、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採集水樣及其他有關樣品並檢測,及時確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險因素,並及時將結果報送或通報應急領導小組或衞生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

(2)建立生活飲用水水質與污染事件檢測實驗室,負責生活飲用水水質檢測和污染事件的應急檢測、病因學診斷、溯源及實驗室質量控制;

(3)儲備常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檢驗標準品、中毒標準菌株和診斷試劑等,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4)開展預防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

(5)負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6)指導開展水質和介水傳染病的監測,並按規定進行網絡直報。

州(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較大、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採樣及實驗室檢測工作,及時確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險因素,並及時將結果報送當地應急領導小組或衞生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

(2)建立生活飲用水水質與污染事件常規檢測實驗室,負責生活飲用水水質檢測和污染事件的病因學檢測;

(3)開展預防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社會和公眾防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意識;

(4)開展水質和水性疾病的監測,並按規定進行網絡直報。

2.3.2 衞生計生監督機構

省衞生計生監督機構

(1)依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協助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特別重大、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提出採取控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2)在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落實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各項措施情況的督查;

(3)加強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經常性衞生監督,規範其生產經營行為,消除隱患,防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

(4)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制定相關應急技術方案,配備應急儀器設備,保證應急工作的正常開展;

(5)組織開展全省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的業務培訓和演練,為基層衞生計生監督機構開展衞生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6)收集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案例,定期進行彙總分析,並報送省衞生計生委。

州(市)、縣(市、區)衞生計生監督機構

(1)依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協助本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調查轄區內較大、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中的違法行為,提出採取臨時控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2)在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

(3)加強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開展對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經常性衞生監督,規範其生產經營行為,消除隱患,防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

(4)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隊伍,制定相關衞生應急預案,組織培訓和演練,配備和完善應急處置儀器設備,保證應急處置工作的正常開展;

(5)定期進行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案例彙總分析,分別報送本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衞生計生監督機構。

2.3.3 醫療機構

各級醫療機構負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患者、介水傳染病患者和其他患者的醫療救治和報告工作;實行首診負責制,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醫療救治記錄檔案;配備必要的抗菌、解毒藥品和搶救設備;一旦接診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或介水傳染病患者,應在最短的時間內,組織技術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儘可能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健康損害;採集和保留病人的吐瀉物、血、尿和剩餘食物等臨牀標本,協助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病因分析和診斷。

3 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省、州(市)、縣疾控預防機構建立統一的生活飲用水水質和水性疾病的監測、預警和報告網絡體系,適時建立生活飲用水水質在線監測系統。包括:監測報告網絡和實驗室監測網絡。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部署,結合本地實際,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確保監測質量,及時將監測結果報本級衞生行政部門。

3.2 預警

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衞生機構提供的生活飲用水監測等有關信息,分析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特點及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3 報告

3.3.1 責任報告單位

(1)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發生單位、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生活飲用水使用單位。

(2)各級各類醫療衞生機構。

(3)衞生計生行政部門。

3.3.2 責任報告人

各級各類醫療衞生機構的衞生技術人員,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單位、供水單位的工作人員、生活飲用水使用人。

3.3.3 報告時限和程序

各級醫療衞生機構和有關單位及個人發現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採取措施,指定機構進行網絡直報,並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所在地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可直接向省衞生計生委報告,並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

3.3.4 報告內容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報告的主要內容: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時間、地點、單位、污染範圍、受影響的供水人羣、中毒(患病)人數、主要臨牀症狀、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採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決的問題和要求等。

3.3.5 報告方式

通過傳真、電話報告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網絡直報。

4 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應急響應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事發地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迅速啟動衞生應急預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及時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成立聯防聯控機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有效控制事態發展。同時及時報送相關信息,上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處置需要,提供支持。

各級醫療衞生機構要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按照邊搶救、邊調查、邊處置、邊核實的原則,具體負責實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病人的醫療救治,事件的調查、取證、控制和查處,中毒原因分析推斷等工作,並隨時向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衞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進展情況。

4.1.1 現場調查和處置

接報和應急準備

(1)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發現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或因生活飲用水污染出現中毒和傳染病病例,以及發生可能造成生活飲用水污染的事件時,應及時向當地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2)接到報告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詳細記錄和核實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過程和事件的影響情況(用户的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情況、飲用者的健康狀況);患者的主要症狀和表現;發病人數和死亡人數;病人救治情況(在家人數、住院人數);報告者姓名、地址、單位、聯繫方式等。詳細記錄和核實後,按本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進行報告。

(3)接到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報告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立即安排醫療衞生機構派出相關專業人員,攜帶應急採樣檢測器材、衞生計生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器材、醫療救治設備等趕赴事件現場。同時做好樣品檢測準備工作,如懷疑涉及食品或傳染病突發事件的,應通知相關專業人員參加。

現場調查

(1)相關專業人員到達現場後,應迅速調查瞭解現場的基本情況、事件發生的過程、產生的後果以及已採取的措施,根據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開展現場調查,採取控制措施。

(2)現場調查內容:

①事件發生的地點、時間、原因、過程以及當事人。

②污染物的來源、品名、種類、性狀、數量、污染途徑、範圍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擴散趨勢。

③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範圍,調查污染暴露人羣數量和分佈。

④對事件地區影響人羣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包括個案調查、採集水樣、人體排泄物及生物材料、糞便、血液等,以確定中毒原因和對人體健康產生的危害程度。

(3)對可疑污染的生活飲用水源水、出廠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結合現場調查的相關情況,以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現場監督檢查記錄,規範製作各類執法文書,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控制與處置

(1)經現場調查和監測,初步分析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時,應建議當地政府並協助有關部門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減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範圍、程度,如停止排放、關閉閘門、打撈污染物、引水沖洗等,必要時通知下游水廠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同時,制定水質應急監測方案,及時掌握出廠水、管網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質污染趨勢和動態變化。

(2)當確定生活飲用水水源和水質污染時,應通知供水單位迅速採取措施,及時調整水處理工藝,強化水處理工藝的淨化效果。如源水污染以現有淨化工藝不能控制時,及時上報建議停止供水,啟動臨時供水措施,並通過各種媒體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飲用污染的水。

(3)當生活飲用水污染危及人羣健康時,應迅速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環境惡化,危及居民健康時應建議組織疏散人羣。對可疑供水污染區域內的高危人羣,進行預防性服藥,必要時進行醫學觀察。

(4)在啟用應急儲備水源或採取臨時送供生活飲用水時,對送供的生活飲用水水質進行檢測,做好輸送水管道、送水車、儲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員的健康管理。對送供水過程進行全程監控,防止水質污染。

(5)根據生活飲用水污染情況,增加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監測樣本和監測頻次,加大監測力度,及時掌握水質變化趨勢,向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供有力的決策依據。

(6)為防止可能出現的傳染病,尤其是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的發生,加強腸道傳染病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其它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7)在生活飲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單位恢復取水時,應指導供水單位對取水、輸水、淨水、蓄水和配水等設備、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對出廠水、末梢水檢測合格後方可正式供水。

4.1.2 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各類宣傳方式和新媒體開展衞生防病知識宣傳,把握正面引導原則,消除公眾恐慌心理,維持社會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4.2 應急響應的終止

4.2.1 終止條件

生活飲用水污染物已消除, 水污染相關危險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質檢測結果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使用生活飲用水24小時未出現新的中毒患者、最長潛伏期內傳染病無新發病例。

4.2.2 終止程序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響應的終止堅持“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

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省衞生計生委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向國家衞生計生委報告。

較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州(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州(市)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向省衞生計生委報告。

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縣(市、區)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向州(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響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 善後處置

5.1 後期評估總結

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處置完畢後,負責調查處置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估總結,評估內容包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種類和性質、事件對社會、經濟和公眾心理及健康的影響、應急響應過程、調查步驟和方法、對患者所採取的救治措施、調查結論、有關經驗和教訓的總結等。評估總結應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

5.2 資料收集整理

參與調查處置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有關衞生學調查、取證、控制、查處等資料和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等資料以及衞生計生監督機構開展調查、取證、查處等資料進行整理分析,由事件發生所在地縣級以上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檔案。

5.3 責任追究

5.3.1

對造成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5.3.2對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信息發佈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發生後,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授權或同意,按照《衞生部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信息發佈方案》的要求,根據事件不同級別,遵循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注重效果的原則,開展信息發佈工作,涉及保密內容的應遵守有關規定。

6 保障措施

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衞生應急處置專業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報告控制體系,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6.1 技術保障

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衞生事件衞生應急機制;要改善衞生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條件;要加強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專業隊伍建設,提高醫療救治、現場調查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要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演練。

6.2 物資保障

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衞生機構要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的各類物資儲備(包括診斷試劑、特效藥物、水處理劑、消毒藥械和檢測檢驗設備等)。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用應急儲備物資,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應得到及時補充,以確保應急所需。

6.3 經費保障

有關部門要落實醫療衞生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預警、醫療救治、人員培訓、應急演練、物資儲備、實驗檢測等應急處置的各項經費。

6.4 宣傳教育

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衞生機構要加強相關衞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強化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和衞生知識的培訓,預防和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要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廣泛開展預防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衞生科普知識,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提高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

7 附則

本預案由雲南省衞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11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保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清除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理處置工作,《永康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操作手冊》於20xx年3月發佈。鑑於我市“千噸萬人”及以上飲用水水源地變化,以及《永康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操作手冊(20xx)》中水污染風險評估、事故後的污染治理等方面內容需進一步細化,特對《永康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xx版)》進行修訂,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xx)、《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等技術規範。

1.3適用範圍

(1)地域範圍

永康市域範圍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楊溪水庫、太平水庫、洪塘坑水庫、三渡溪水庫、黃墳水庫、上黃水庫、珠坑水庫、源口水庫。

①楊溪水庫飲用水水源地。楊溪水庫總庫容6453萬m3,是以灌溉、供水為主,結合防汛發電等綜合利用的中型水庫。水庫水以提水方式通過管線接入南山水廠、芝英水廠,經過濾、消毒等一系列措施處理後,通過管線接入供水管網。日供水規模22萬噸,受益人口40萬人。取水口地理座標:120°838.674"E,28°5319.496"N。保護區總面積124.82km2: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面積3.72km2,一級保護區陸域面積7.05km2,二級保護區面積114.05km2。

②太平水庫飲用水水源地。太平水庫總庫容4173萬m3,是一座以灌溉為主,結合防洪、供水、發電、養魚等綜合利用的中型水庫。水庫水以自流方式通過管線接入橋下水廠,經過濾、消毒等一系列措施處理後,通過管線接入供水管網。日供水規模3.75萬噸,受益人口8萬人。取水口地理座標:120°1046.905"E,29°152.027"N。保護區總面積78.65km2: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面積3.34km2,一級保護區陸域面積2.54km2,二級保護區面積72.77km2。

③洪塘坑水庫飲用水水源地。洪塘坑水庫總庫容522.8萬m3,是一座以灌溉為主,結合防洪、發電、養魚、供水綜合利用的小(一)型水庫。水庫水以自流方式通過管線接入洪塘坑水廠,經過濾、消毒等一系列措施處理後,通過管線接入供水管網。日供水規模2萬噸,受益人口2萬人。取水口地理座標:120°1332.038"E,28°5949.752"N。保護區總面積18.65km2: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面積0.41km2,一級保護區陸域面積1.06km2,二級保護區面積6.45km2。

④三渡溪水庫飲用水水源地。三渡溪水庫總庫容1091萬m3,是一座灌溉為主,兼顧防洪、發電、供水綜合利用的中型水庫。水庫水以自流方式通過管線接入象珠水廠,經過濾、消毒等一系列措施處理後,通過管線接入供水管網。日供水規模2.5萬噸,受益人口6萬人。取水口地理座標:120°422.338"E,29°149.912"N。保護區總面積22.88km2,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面積0.51km2,一級保護區陸域面積1.64km2,二級保護區面積20.73km2。

⑤黃墳水庫飲用水水源地。黃墳水庫總庫容979萬m3,是一座以供水、灌溉為主,兼顧發電等綜合利用的小(一)水庫。水庫水以自流方式通過管線接入黃墳水廠,經過濾、消毒等一系列措施處理後,通過管線接入供水管網。日供水規模1.08萬噸,受益人口2萬人。取水口地理座標:120°217.706"E,28°5942.893"N。保護區總面積31.30km2: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面積0.21km2,一級保護區陸域面積1.21km2,二級保護區面積29.88km2。

⑥上黃水庫飲用水水源地。上黃水庫總庫容525萬m3,是一座灌溉為主,結合防洪、發電、養魚、供水綜合利用的小(一)型水庫。水庫水以自流方式通過管線接入上黃水廠,經過濾、消毒等一系列措施處理後,通過管線接入供水管網。日供水規模1.25萬噸,受益人口1萬人。取水口地理座標:120°010.614"E,28°5715.645"N。保護區總面積6.4292km2: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面積0.5183km2,一級保護區陸域面積1.3945km2,二級水域面積0.0676km2,二級陸域範圍面積4.4588km2。

⑦珠坑水庫飲用水水源地。珠坑水庫總庫容304萬m3,為小(一)型水庫。水庫水通過管線接入珠坑水廠。日供水規模2萬噸,受益人口4萬人。取水口地理座標:120°02′13.08″E,28°48′15.09″N。保護區總面積10.61km2: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面積0.13km2,一級保護區陸域面積5.37km2,二級保護區面積5.11km2。

⑧源口水庫飲用水水源地。源口水庫總庫容152.5萬m3,是一座以灌溉為主,結合供水、發電、防洪的小(一)型水庫。日供水規模0.15萬噸,受益人口0.5萬人。取水口地理座標:120°10′31″E,28°49′44″N。保護區總面積5.96km2: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面積0.16km2。

(2)突發環境事件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以下各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污染的應急響應:

①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業事業單位,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以及尾礦庫等固定源,因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違法排污等原因,導致水源地風險物質直接或間接排入水源保護區,造成水質污染的事件;危險化學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車輛傾覆、泄漏、燃燒、爆炸等事故導致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風險事件。

②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在運輸過程中,由於交通事故等原因,導致油品、化學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造成水質污染的事件;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污染源向環境排放污染物造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③非點源突發環境事件:暴雨沖刷畜禽養殖廢物、農田或果園土壤,導致大量細菌、農藥、化肥等隨地表或地下徑流進入水源保護區,造成水質污染的事件;閘壩調控等原因,導致壩前污水短期內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水質污染的事件。

④水華災害事件。

⑤其他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1.4預案銜接

本預案是市政府針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在上級預案的統一規範下,加強政府各部門之間協同合作,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實行分類管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平行聯動,最大限度降低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和社會影響。

本預案依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的要求,在預警分級、信息報告、應急保障等方面嚴格遵循國家、省、市級同類應急預案的有關要求,避免出現組織指揮不協調、信息報告不及時、應對措施不得力的情況。

本預案注重與當地政府和部門預案之間的銜接,在預防預警機制、信息上報、應急響應與處置等環節與《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金華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金華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永康市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等相互銜接,確保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組織指揮方式協調一致。

本預案重點加強與可能產生相互影響的上下游企業事業單位的有關預案做好相互銜接,針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及污染物遷移的全過程,明確責任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攔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預警和應急響應工作。

1.5工作原則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按照“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反應,協同聯動;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開展工作。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及環境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健全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加強對危險源和潛在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防範和處理能力,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長期影響。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實行當地政府統一領導管理,建立健全各部門各司其職、協同合作的響應機制。針對不同的預警等級,啟動對應的應急響應工作,實施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確保管理有序,組織得當,應急合理,及時、有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堅持“快速反應,協同聯動”。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應急系統做到常備不懈,在應急時快速響應。加強各政府部門、企業、社會團體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水源地環境污染特點,充分發揮各部門專業優勢,使採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範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

堅持“資源共享、保障有力”。加強污染源信息、水資源信息、環境狀況信息、應急處置信息的及時共享,確保各類信息統一融合,正確引導輿論導向。加強政府對人力資源,應急儲備、救助資源等保障力度,加強政府對應急處置、防災減災的經費投入,確保應急處置及後續工作穩步推進。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2.1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構成

永康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包括永康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設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應急指揮部、現場應急工作組三級體系。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程度和應急處置工作需求,還包括可能的外部應急救援力量,如上級或周邊地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專業應急組織、應急諮詢或支援機構。

2.1.1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及職責

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永康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

(1)市應急指揮部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領導

副總指揮:市府辦分管副主任、市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市水務局局長。

成員:市生態環境分局、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經信局、市衞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隊、市供電公司、通訊營運單位等部門(單位)、各鎮(街道、區)分管領導。

市應急指揮部在市生態環境分局下設辦公室,由市生態環境分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各鎮(街道、區)在發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時,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做好事件現場處置工作;負責協調解決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當地的人員、設備、車輛、物資等,組織發動當地羣眾投入救援工作;協同相關部門(單位)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及控制、處理排污單位。

(2)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①掌握有關事態變化情況,根據現場情況,研究確定具體應急方案、措施,並確定其他重要事項。

②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排險、減害、救助工作。負責市際之間污染事件應急協調工作。

③統一對外發布環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

(3)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制定、修訂《永康市集中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提出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年預警級別和事件等級建議;按規定報告和通報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視情況上報金華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控制污染源對水質的影響,並在新聞媒體定期發佈水質報告;對由於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提出事件性質、等級和危害的意見,會同相關部門分析原因,確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止污染擴大;對污染事故調查取證,依法對污染事故責任單位作出處罰;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

2)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佈,收集分析各界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協調相關部門對事件現場媒體活動進行管理、指導。

3)市發改局:參與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善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將飲用水源突發環境應急預防與處置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辦理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重點項目和預警、預測工程的立項審批。

4)市公安局: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搶險救援,落實應急處置的治安、保衞、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負責查處導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防止出現羣體性的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對發生的羣體性的事件,組織專業力量穩妥處置;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110指揮中心接入的信息報告處理工作。

5)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羣眾轉移安置、事故善後工作。

6)市財政局:負責將污染事件監測和預警日常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申報、籌集和撥付突發飲用水水源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有關資金,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在每年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突發飲用水水源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及能力建設;負責保障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的費用。

7)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於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場地。

8)市建設局: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負責因建設工地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處置工作,協助做好其他突發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建築工程機械設備、人員及相關工程技術支持。

9)市交通運輸局: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並協助做好水域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0)市水務局:組織規劃備用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應急供水能力建設,督促自來水企業採用特殊的自來水處理措施,如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確保飲用水安全;負責組織協調在供水領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具體的應急供水保障及事後用水恢復工作。

11)市農業農村局:管理暴雨期間入河農灌退水排放行為,防範農業面源導致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參與農藥、化肥及畜禽養殖業等造成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農業環境污染的預防預警、調查、損害評估。

12)市商務局:負責生活類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及時組織企業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市場供應。

13)市經信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救援防護裝備、監測設備和應急處置物資的生產供應保障工作;協調電力、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電力、通信等相關保障工作。

14)市衞健局:負責集中式供水管網末梢水水質的衞生監督監測,及時上報並通報管網末梢水水質異常信息;組織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救護和衞生監測、防疫工作,並及時為地方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參與飲用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醫療衞生救援工作;提供涉及飲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關信息;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的衞生監測;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專業人員開展心理疏導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及時為基層衞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負責120急救中心接入的信息報告處理工作。

15)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實施規範市場秩序,指導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的生產流通監管,保障人民羣眾的安全。

16)市應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現有市應急指揮信息平台,參與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督促指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工作;防範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及時上報並通報事故信息;提供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信息。

17)市氣象局:及時上報、通報和發佈暴雨、洪水等氣象信息;負責衞星遙感分析和氣象情況監測,分析氣象條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影響;負責應急期間提供水源地周邊氣象信息。

18)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應對飲用水源突發事件中的搶險、救援處置工作。

19)市供電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重大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救援的電力保障、線路拉閘斷電。

20)通訊運營機構:負責協調環境應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21)各鎮(街道、區):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及時開展轄區內飲用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必須服從市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2.1.2現場應急指揮部

當市應急指揮部通過信息研判和會商判斷水源地水質可能受影響時,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

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市應急指揮部要求及指導要求,統籌指揮事故現場應急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市應急指揮中心反饋現場處置情況。

主要職責:

(1)全面負責指揮、組織和協調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調度人員、設備、物質等,組建現場應急工作組趕赴現場開展具體工作。

(2)按照應急監測預案組織進行監測分析,確定污染程度;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和專家意見,確定事故處置的技術措施;指揮各部門指定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和評估工作;協調各級應急力量劃定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3)指揮現場應急工作組開展具體行動。負責醫療救護指揮工作;負責對中毒、受傷人員分類搶救和護送轉院組織工作;負責指揮事故的報警、情況通報、事故處理工作;負責指揮搶修、水源恢復救援物資的供應調配工作;負責對事故後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協調道路人員緊急撤離的安全疏散工作。保證人員的安全撤離;負責備用水源的啟用工作;負責被污染水源的恢復工作。

(4)代表指揮部負責對外協調溝通、事故分析、信息上報工作。

(5)負責受影響區域羣眾安撫工作。

2.1.3現場應急工作組

現場應急工作組包括污染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療救援組、應急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維穩組、調查評估組、應急專家組8個工作小組組成。

(1)污染處置組

由市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建設局、市水務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衞健局、市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單位配合工作。

職責:會同應急專家組,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實施處理處置措施,防止污染擴大,恢復環境質量,對生態環境破壞及時修復;對環境污染事件的性質、等級和危害做出恰當的認定;對污染事件進行調查取證和立案偵查工作;跟蹤污染動態,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維護事件現場治安秩序,疏導羣眾,組織對事件現場處理處置。負責消防滅火以及搶險處置工作。組織對化學品運輸車輛、船隻泄漏事件的調查、處理處置工作。組織危險化學品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處置工作。做好交通事故現場附近的交通管制,分流交通車輛和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工作。

(2)應急監測組

應急監測小組由市環境監測站站長擔任組長,各監測站工作人員擔任組員。

職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制定現場應急監測方案,輔助現場監測布點、採樣及分析化驗工作,監測數據及時報告現場應急指揮部。分析現狀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判斷污染等隨時間的變化趨勢;根據檢測結果,會同應急專家組綜合分析、預測、預報事件的發展和變化趨勢。

(3)醫療救援組

由市衞健局指定相關科室負責人擔任組長,抽調疾控中心與各醫療單位相關業務人員擔任成員。

職責:主要負責組織開展污染受害人羣的現場救治與合理安排污染受害人羣至專業醫療機構進行治療,並開展區域內飲用水污染事件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工作。

(4)應急保障組

由市經信局牽頭,成員單位包括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分局、市建設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供電公司等單位。

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物資,保障羣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負責事件下游相關水廠採取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啟用備用水源等應急處置措施,保障供水轄區內居民飲用水的安全。

(5)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成員單位包括市生態環境分局等。

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佈,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迴應社會關切。

(6)社會維穩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成員單位主要包括事發地鎮(街道、區)等。

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政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羣體性的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7)調查評估組

由市生態環境分局牽頭,成員單位主要包括市應急管理局、市衞健局、市公安局、事發地的鎮(街道、區)等。

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污染損害調查,委託開展評估、核實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對一般環境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提出事件防範意見;對應急處置過程、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存在的問題等情況進行分析,及時形成總結上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並存檔。

(8)應急專家組

由生態環境、衞生、安全、水務、供水、農業等有關專家組成,建立諮詢專家庫,由現場應急指揮組從專家庫中抽調相關人員,成立環境應急專家組。

職責:指導水源地應急預案的實施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根據全市重大危險源的分佈情況,結合國內外有關技術信息、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性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評估,為市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判定,為污染區域的警報設立與解除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應急工作組進行現場處理處置。指導水源地水體污染程度的事後評估工作。

3應急響應

3.1應急工作線路分析

根據生態環境部20xx年3月23日發佈的《關於發佈<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xx年第1號),水源地應急預案編制參考以下應急響應工作線路。

3.2信息收集和研判

3.2.1信息收集

本預案明確信息收集的責任單位主要為應急指揮部中的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信息收集範圍與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的地域範圍保持一致。

信息來源、信息收集範圍和途徑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途徑:

(1)市政府、生態環境、建設、水務等部門,可通過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單位開展的水質監督性監測(常規斷面)、在線監測(常規和預警監控斷面)等日常監管渠道獲取水質異常信息,也可以通過水文氣象、地質災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開展水質預測預警,獲取水質異常信息。

(2)市生態環境分局通過電話、網絡、投訴舉報等途徑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通過流域、水源地、供水單位開展的水質監督性檢查、在線監測等日常監管渠道獲取的水質異常信息;水源地上游及周邊主要風險源監控獲取的異常排放信息。

(3)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收集由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對水源地周邊或上游造成影響的信息;負責地質災害引發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水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

(4)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收集因交通運輸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對水源地周邊或上游造成影響的信息。

(5)市衞健局負責收集因水源性致病病原體引發的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信息。

(6)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收集飲用水源地周邊或上游畜禽死亡等突發事件信息。

(7)市氣象局負責收集災害氣候引發的異常氣象信息。

(8)市公安局負責收集110接警電話涉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9)各水環境風險源企業應認真落實主體責任,負責通過環境安全隱患的排查和風險評估收集預警信息,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防患於未然。預測預警信息應包括:事件的類別、水質異常數據、起始時間地點、可能影響範圍、危害緊急程度、級別判定、發展態勢以及應採取的相關措施等。

3.2.2信息研判與會商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核實和研判的責任單位為市應急組織指揮部下設的辦公室以及應急專家組,信息研判的程序和方法等具體內容如下:

(1)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過日常監管渠道首次發現水質異常或羣眾舉報、責任單位報告等獲取突發事件信息的部門,應第一時間開展信息研判和會商。

(2)第一時間對獲取的信息,核實真實性。

(3)必要時會同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應急監測或補充調查,核實信息的準確性,收集更全面、更權威的資料信息,同步通報生態環境部門。

(4)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信息進行預判分析後,及時上報市政府。接到信息報告的市政府,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應急專家組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和影響程度,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並將相關信息逐級上報。

3.3預警

3.3.1預警分級

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級與金華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預警分級相互銜接,為提高效率、簡化程序,將預警等級簡化為紅色(Ⅰ級預警)和橙色(Ⅱ級預警)兩級預警。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和解除。

發佈預警,即應採取預警行動或同時採取應急措施。一般發佈橙色預警時,僅採取預警行動;發佈紅色預警時,在採取預警行動的同時,由市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措施。

橙色預警:當污染物遷移至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的地域範圍,但水源保護區或其連接水體尚未受到污染,或污染物已進入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但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對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小、可能不影響取水時,為橙色(Ⅱ級)預警。

紅色預警:當污染物已進入(或出現在)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對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大、影響取水時,為紅色(Ⅰ級)預警。

3.3.2預警啟動條件

(1)Ⅱ級橙色預警

①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准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8小時流程範圍內發生暴雨等可能引發面源污染物的極端天氣或固定源或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

②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外水質異常,尚未影響到水源保護區調查範圍。

③其他市應急指揮部認為尚未達到紅色預警,但有必要啟動橙色預警的情景。

(2)Ⅰ級紅色預警

①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②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4小時流程範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100米的陸域或水域。

③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8小時流程範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200米的陸域或水域,經水質監測和信息研判,判斷污染物遷移至取水口位置時,相應指標濃度仍會超標的。

④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監控斷面理化指標異常:

在二級保護區內,出現自動站水質監測指標超標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經實驗室監(復)測確認的;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8小時流程範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且污染物濃度持續升高的;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4小時流程範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的;

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感官性狀異常,即水體出現異常顏色或氣味的;

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生態指標異常,即水面出現大面積死魚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並經實驗室監測後確認的;

⑤其他應急指揮機構認為有必要啟動紅色預警的情景。

3.3.3發佈預警和預警級別調整

(1)發佈預警

①預警發佈

市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進行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向市政府提出預警級別建議。

橙色預警經市政府批准,由市應急指揮部發布;

紅色預警經金華市政府批准,由金華市應急指揮部發布。

②預警發佈內容

預警信息發佈工作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類管理、分級預警,及時無償、規範發佈”的原則,及時進行發佈。

預警信息發佈後,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立即做出響應,進入相應的應急工作狀態,同時應依據已發佈的預警級別,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各相關成員單位要實行24小時值守制度,保持通訊暢通,加強監測和會商,及時上報預警響應措施的執行情況。

預警信息內容:預警信息要素包括髮布單位、發佈時間、市水源地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內容。

③預警信息調整及更新

市應急指揮部應加強對預警信息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並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2)預警級別調整

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的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或降級。

3.3.4預警行動

(1)發佈預警後,市應急指揮部應採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②責令有關部門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佈反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③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隨時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分析和評估,預測發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④發佈預警公告,宣佈進入預警期,並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

⑤通知現場應急指揮部中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做好應急準備,進入待命狀態,必要時到達現場開展相關工作

⑥通知水源地對應的供水單位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停止取水、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啟動備用水源等準備。

⑦向社會公佈與公眾有關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⑧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公佈諮詢電話。

(2)當發佈紅色預警時,還應該採取下列措施:

①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②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③根據預警級別,針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或部門可以對排放污染物可能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④調集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⑤依法採取的預警措施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義務。

3.3.5預警解除

預警信息發佈後,市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當判斷危險已經消除時,市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宣佈解除預警,終止應急響應措施。

3.4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應堅持及時、準確、規範的原則,做到即到即報,及時核實、加強研判,隨時續報,決不允許遲報、謊報、瞞報、錯報和漏報。

3.4.1信息報告程序

發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信息報告。

(1)發現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關人員和責任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1小時內向市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及生態環境等部門報告。

(2)有關部門在發現或得知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立即進行核實,瞭解有關情況。經過核實後,第一時間向市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和金華市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3)金華市政府主管部門先於永康市政府主管部門獲悉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永康市政府主管部門核實並報告相應信息。

(4)特殊情況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有關責任單位和部門應立即向市應急組織指揮部報告。

3.4.2信息通報程序

經核實,對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和金華市生態環境局通報,並通報其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成員單位。

發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信息通報。

(1)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的,應當1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

(2)對初步認定為較大、重大、特重大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的,應當立即內向市政府和金華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同時在1小時內通知下游地區採取必要措施,減小受害範圍。

3.4.3信息報告和通報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和通報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是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是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是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1)初報。從發現事件後起立即上報;採用電話或短信等形式口頭上報,但應及時補充書面報告。初報主要內容包括:突發污染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分佈示意圖。

(2)續報。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3)處置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置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社會影響、處置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3.5事態研判

事態快速研判是控制事件發展的保障,預警發佈同時,組建應急專家組應迅速對發生地點時間,污染物數量和麪積、應急監測數據等事件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制定不同事件類型(如固定源、流動源、非點源或是水華災害引發的事故、自然災害)狀況下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參與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的評估。

3.6應急監測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由市環境監測站負責,負責組織協調污染水域環境實時的應急監測;城市供水水質的應急監測由市生態環境分局等負責,負責組織協調城市供水質量實時的應急監測。

3.6.1開展應急監測程序

事件處置初期,實施應急監測的部門應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監測方案、設置監測點位(斷面)、確定監測頻次、組織開展監測、形成監測報告,第一時間向現場應急指揮部報告監測結果和污染濃度變化態勢圖,並安排人員對突發環境事件監測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

事件處置中期,應根據事態發展,如上游來水量、應急處置措施效果等情況,實施調整監測點位(斷面)和監測頻次。

事件處置末期,應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停止應急監測,並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交應急監測總結報告。

3.6.2制定應急監測方案

應急監測應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範》(HJ589-20xx)及《重特大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規程》(環辦監測函〔20xx〕543號)規定,在第一時間結合污染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包括監測項目、監測範圍、佈設監測點位、監測頻次、現場採樣、現場與實驗室分析、監測過程質量控制、監測數據整理分析、監測過程總結等內容的監測方案,安排採樣專業人員採樣,採取不同點位相同間隔時間(通常為1小時)同步採樣監測方式,對污染物質的種類、數量、濃度、影響範圍進行監測,結合擴散規律分析變化趨勢及可能的危害,形成監測報告,並安排人員對應急監測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建立應急監測檔案。

應急監測重點是抓住污染帶前鋒、峯值位置和濃度變化,對污染帶移動過程形成動態監控。當污染來源不明時,應先通過應急監測確定特徵污染物成份,再進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處置。

應急監測原則和注意事項包括以下7點內容:

(1)監測範圍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監測範圍為8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楊溪水庫、太平水庫、洪塘坑水庫、三渡溪水庫、黃墳水庫、上黃水庫、珠坑水庫、源口水庫,包括水域及陸域在內。

(2)布點和頻次

①採樣布點

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點為中心或源頭,結合水文和氣象條件,在其擴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響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點,必要時在事故影響區域內水源取水口、農灌區取水口處設置監測點位(斷面)。應採取不同點位(斷面)相同間隔時間(一般為1小時)同步採樣監測方式,動態監控污染帶移動過程。

針對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以事故發生地位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間隔的扇形或圓形布點,並根據污染物的特徵在不同水層採樣,同時根據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適當距離佈設對照斷面(點);監測布點應涵蓋在各出水口、中心區、滯流區、居民聚集區、飲用水取水口等重點區域,同時,應對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水域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針對流動源、非點源突發環境事件,以事故發生地位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間隔的扇形或圓形布點,並根據污染物的特徵在不同水層採樣,同時根據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適當距離佈設對照斷面(點);監測布點應涵蓋在各出水口、中心區、滯流區、居民聚集區、飲用水取水口等重點區域,同時,應對流動源、非點源排放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水華災害突發事件若發生在一級、二級保護區範圍,應對取水口不同水層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②採樣頻次

採樣頻次主要根據現場污染狀況確定,事故剛發生時,採樣頻次可適當增加,待摸清污染物變化規律後,可減少採樣頻次。監測頻次可設置為事故發生時1次/時,事故結束2次/天。

(3)現場採樣

應制定採樣計劃和準備採樣器材。採樣量應同時滿足快速監測、實驗室監測和留樣的需要。採樣頻次應考慮污染程度和現場水文條件,按照應急專家組的意見確定。

(4)監測項目

突發環境事件由於其發生的突然性、形式的多樣性、成分的複雜性決定了應急監測項目往往一時難以確定,此時應通過多種途徑儘快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①已知污染物的`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項目的確定。根據已知污染物確定主要監測項目,同時應考慮該污染物在環境中可能產生的反應,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對危化品車輛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通過對有關人員(如貨主、駕駛員、押運員等)的詢問以及運送危化品或危險廢物的外包裝、準運證、押運證、上崗證、駕駛證、車號等信息,調查運輸危化品的名稱、數量、來源、生產或使用單位,同時採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樣品,鑑定和確認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②未知污染物的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項目的確定。通過污染事故現場的一些特徵,如氣味、揮發性、遇水的反應特性、顏色及對周圍環境、作物的影響等,初步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如發生人員中毒事故,可根據中毒反應的特殊症狀,初步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利用水質自動監測站等現有的儀器設備的監測,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通過現場採樣分析,包括採樣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樣品,利用試紙、快速檢測管和便攜式監測儀器等現場快速分析手段,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通過採集樣品,包括採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樣品,送實驗室分析後,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5)分析方法

根據前期所列監測項目,具備現場監測條件的監測項目,應儘量在現場監測,以快速獲取信息,瞭解突發環境事件的變化情況。不能在現場監測的項目,進行採樣後送至實驗室進行監測;必要時,備份現場監測的樣品送實驗室監(復)測,以確認現場定性或定量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分析方法採用《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5750-20xx)中推薦方法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xx)中所列分析方法。

(6)監測結果與數據報告

各監測項目的監測數據應按照有關監測技術規範進行數據處理。監測結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報出。

應急監測數據的整理分析應本着及時快速報送的原則,以電話、傳真、快報、簡報、監測報告等形式,將監測結果在第一時間上報給應急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現場指揮部終止應急處置命令,形成監測結論總結報告,報應急現場指揮部。

(7)監測數據的質量保證

應急監測過程中的樣品採集、現場監測、實驗室監測、數據統計等環節,都應按照相關規定,實施質量控制措施,並對應急監測報告實行三級審核。

3.7污染源排查與處置

3.7.1明確排查對象

當水質監測發現異常、污染物來源不確定時,應明確負責開展溯源分析的部門、責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據特徵污染物種類、濃度變化、釋放總量、釋放路徑、釋放時間,以及當時的水文和氣象條件,迅速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查。

不同類型污染物的排查重點和對象如下:

(1)有機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尾水排放的異常情況。

(2)營養鹽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户)、農田種植户、農村居民點、醫療場所等,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農藥化肥施用、農村生活污染、醫療廢水處理及消毒設施的異常情況。

(3)細菌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畜禽養殖場(户)、農村居民點,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醫療場所、農村生活污染的異常情況。

(4)農藥類污染:重點排查農藥製造有關的工業企業、果園種植園(户)、農田種植户、農灌退水排放口,調查農藥施用和流失的異常情況。

(5)石油類污染:重點排查加油站、運輸車輛、油氣管線,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6)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重點排查涉重工業企業、危險廢物儲存單位、危險品倉庫、危化品運輸車輛等,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3.7.2切斷污染源

處置措施主要採取切斷污染源、收集和圍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對發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應儘快採取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

(2)對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可啟動路面系統的導流槽、應急池或緊急設置圍堰、閘壩等,對污染源進行圍堵並收集污染物。

(3)對非點源突發事件,由市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分局通過停止施放、閘壩攔截、收集、轉移等方式,對污染源進行圍堵及收集。

(4)啟動應急收集系統集中收集陸域污染物,設立攔截設施,防止污染物在陸域漫延,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物進行回收處置。

(5)根據現場事態發展對擴散至水體的污染物進行處置。水質監測發現異常、污染物來源不確定時,應明確負責開展溯源分析的部門、責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據特徵污染物種類、濃度變化、釋放總量、釋放路徑、釋放時間,以及當時的水文和氣象條件,迅速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查。

3.8應急處置

3.8.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

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可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Ⅰ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①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②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③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2)重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①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②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③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3)較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①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②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③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4)一般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①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②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③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的,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

Ⅱ級(一般突發環境事件)響應由市政府組織實施,Ⅰ級響應(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金華市人民政府及上一級政府組織實施,市政府實施先期處置。

3.8.2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根據污染特徵,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處置措施如下。

(1)水華災害突發事件。對一級、二級水源保護區的水華髮生區域,採取增氧機、藻類打撈等方式減少和控制藻類生長和擴散;有條件的,可採用生態調水的方式,通過增加水體擾動控制水華災害。

(2)水體內污染物治理、總量或濃度削減。根據應急專家組等意見,制定綜合處置方案,經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後實施。一般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擾動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澱等化學方法,利用濕地生物羣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調水等稀釋方法,可以採取一種或多種方式,力爭短時間內削減污染物濃度。現場應急指揮部可根據需要,對水源地匯水區域內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實施停產、減產、限產等措施,削減水域污染物總量或濃度。

(3)應急工程設施攔截污染水體。在河道內啟用或修建攔截壩、節制閘等工程設施攔截污染水體;通過導流渠將未受污染水體導流至污染水體下游,通過分流溝將污染水體分流至水源保護區外進行收集處置;利用前置庫、緩衝池等工程設施,降低污染水體的污染物濃度,為應急處置爭取時間。

針對污染物可採取的物理、化學、生物處理技術如表1所示。

3.8.3供水安全保障

我市共建有涉及供水能力1萬立方/日以上規模水廠8座,供水情況見表2。

其中,太平水庫為縣級應急備用水源地。

在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可由應急保障組負責在啟動預警時第一時間與供水單位聯絡,指揮供水單位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可能影響取水口的時間,及時採取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啟動備用水源等應急措施,並加強污染物監測,待水質滿足取水要求時恢復取水和供水。啟用備用水源地,具體參照《永康市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實施。

3.9物資調集及應急設施啟用

應急物資大部分依託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以及企業現有應急物資,事故發生時應急指揮部通過合理調配附近成員單位以及企業應急物資進行事故應急處理。

現場應急工作組會同當地民政、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先期處置物質調集及應急設施啟用,明確運輸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按照應急物資調查結果,列明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清單,清單應當包括種類、名稱、數量及存放位置、規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規定應急物資裝備定期檢查和維護措施,保證其有效性,以利於在緊急狀態下使用。

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對水體內污染物進行打撈和攔截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救援打撈設備、油氈、圍油欄、築壩材料、溢出控制裝備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中和劑、滅火劑、解毒劑、吸收劑等。

(3)移除和攔截移動源的裝備和設施,如吊車、臨時圍堰、導流槽、應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運和攔截的裝備和設施,如格柵、清運車、臨時設置的導流槽等。

(5)針對水華災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質產生條件、清除藻類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增氧機、除草船等。

(6)對污染物進行攔截、導流、分流及降解的應急工程設施,如攔截壩、節制閘、導流渠、事故應急池、分流溝、前置庫等。

3.10輿情監測與信息發佈

現場應急指揮部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應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信息,並針對輿情及時發佈事件原因、影響區域、已採取的措施及成效、公眾應注意的防範措施、熱線電話等。

3.11響應終止

(1)應急終止條件

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威脅已解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特徵污染物監測持續穩定達標作為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止應急響應。

①進入水源保護區陸域範圍的污染物已成功圍堵,且清運至水源保護區外,未向水域擴散時。

②進入水源保護區水域範圍的污染團已成功攔截或導流至水源保護區外,沒有向取水口擴散的風險,且水質監測結果穩定達標。

②水質監測結果尚未穩定達標,但根據應急專家組建議可恢復正常取水時。

(2)應急終止程序

①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經專家組評估確認後,經現場應急指揮部批准;

②現場應急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③應急狀態終止後,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現場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有關指示和現場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後期工作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終止後,由市政府牽頭組成的善後處置組研究制定善後污染防控內容和工作要點,根據不同污染類型,組織開展善後處置工作,並組織對事件起因調查,開展損害評估和理賠等後期工作。

4.1後期防控

當污染源和污染水體得到有效控制後,事故現場及附近的道路、水源都有可能受到嚴重污染,若不及時進行防控,污染會迅速蔓延,造成更大危害。還必須事故發生地做好污染防控工作:

(1)油品、化學品污染環境淨化和消洗

油品、化學品能重新利用的則應回收再利用;不能重新利用的,可交有資質單位處置;農藥等毒性物質儘可能交與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的單位淨化處置。

化學消毒法,把消防毒劑水溶液裝於消防車水罐,經消防泵加壓後,通過水帶、水槍以開花或噴霧水流噴灑。

物理消毒法,即用吸附墊、活性炭等具有吸附能力的物質,吸附回收後轉移委託有資質單位處置。也可用噴射霧狀水進行稀釋降毒。

受污染水體抽吸進入用活性炭設施淨化處理達標後排入污水處理站,廢活性炭委託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2)被油品化學品污染的河道或水庫岸線

污染產生的死魚、動物等打撈收集,並在保護區外遠離住房、道路、水源、農田、電線等僻靜和地勢高的合適地點消毒填埋處理;

灑消油劑或吸附劑進行消除;

使用刷子或吸塵器除去一些顆粒性污染物,或使用簡單工具收集被污染沙石至容器內,按危險固廢處置。

(3)被污染的土壤

使用簡單工具將表層剝離裝入容器,並委託危險廢物處理的有資質單位淨化處置;

若環境不允許挖掘或清除大量土壤時,可使用物力、化學或生物方法消除,如對地表幹封閉處理、地下水位高的地方使用注水法使水位上升,收集從地表溢出的水、讓土壤保持休閒或通過翻耕促進蒸發的自然降解法。

(4)動物疫病污染源

在保護區外消毒深埋死畜,糞便一律焚燒;

若為普通病畜糞便,可在保護區外堆肥發酵,高温無害化處理。

污染的地面、圈舍、用具應徹底消毒,可用10%火鹼水、20%漂白粉或0.1昇汞水消毒,第二天再消毒一次;

如為烈性傳染病,可每間隔1小時消毒一次,連續消毒3次。

污染的土層表面,應剷出15釐米,再換上新土,避免重複感染。污染的土層消毒處理。

(5)水藻爆發污染

藻類捕撈後運送到保護區外指定場所堆放,並採用沼氣發生池、攪拌發酵、除臭分解等無害化處理手段,使之成為可利用的能源或有機肥料。

採用生物技術的方法:

①生物過濾技術:雙殼軟體動物、甲殼類浮游動物、及大型濾食性魚類可取到過濾器作用,螺蚌等貝殼類動物和大量的底棲動物,消耗着大量剩下和留下來的枝葉、殘體、屍體和排泄物,將水中浮游藻類和懸浮污染物進行生物過濾使水質變清。

②生物操縱技術:操縱促進植食性魚類(專門吃浮游生物的)生長,如鰱魚、鱅魚等,降低藻類生物量。

(6)參與現場應急的人員及工具

裝備人員洗消。為減少污染的擴大、杜絕二次污染,在處置過程中,要對警戒區作業人員、器材裝備、進行徹底的洗消,消除化危品對人體和器材裝備的侵害,脱去所有個人防護用品,及時用肥皂、洗潔精等清洗皮膚、毛髮,避免有害物質被人體吸收;洗消後仍要通過一次檢測,不合格者要返回重新洗消。洗消必須在出口處設置的洗消間或洗消帳篷內進行,洗消液要集中回收,作為危廢委託有資質單位處置。

所有一次性的個人防護用品集中收集裝入塑料袋或容器內按危險固體廢物處置,其他防護用品和救援工具則應清洗後晾乾保存。

4.2事件調查

根據有關規定,由市生態環境分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4.2.1事件調查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事故部門;

(2)事故發生點經過、初步原因、事故損失情況;

(3)事故現場人員情況、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4)受影響人羣範圍、數量,受影響時長;

(5)事故影響範圍,經濟損失;

(6)人證、物證、旁證,瞭解事故前的情況、事故中的變化和事故後的狀況。

(7)其他有關內容。

4.2.2事故分析

事故現場調查完後應依據事故調查內容對事故進行分析。通過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

事故分析的步驟和要求:

(1)整理和閲讀有關調查材料。

(2)分析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行為、狀態和環境影響等。

(3)採用適當的事故分析方法確定事故的直接和間接原因,進行責任分析。

(4)確定事故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確定直接和間接責任者。

4.2.3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分析後,應由事故調查部門編寫事故報告(通報),進行事故處理。

(2)事故報告(通報)內容應包括:

①事故的基本情況,包括部門名稱、發生事故的日期、類別、地點、人員傷亡情況、經濟損失等;

②事故經過;

③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④事故責任分析,包括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並確定主要責任者;

⑤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⑥事故糾正與預防的措施、建議。對涉及相關方的事故,應分別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

⑦其它材料(包括影像資料、技術鑑定報告和圖表資料)。

(3)事故發生部門應本着“四不放過”的原則,根據事故報告(通報)中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結合部門情況編制工作計劃,組織落實整改工作。事故調查部門負責檢查、驗證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編制《永康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整改措施跟蹤驗證報告》。

(4)當事故的應急處置中出現應急能力不足、應急措施不到位等影響應急效果的情況時,應急責任部門應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體系。完善本預案應急響應流程。

(5)事故發生後,市財政局和市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對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核驗。

4.3環境污染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由市生態環境分局同步組織開展環境損害現場調查與監測,初步判定為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分局應及時制定評估工作方案,組織或委託相關機構按程序開展信息獲取、損害確定、損害量化等工作,判定是否啟動中長期損害評估及編寫評估報告。初步判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分局組織填報損害評估簡表。

評估工作完成後,市生態環境分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核,並於技術審核通過後20個工作日內,將評估報告修改完善報送市政府和金華市生態環境局。

初步判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階段評估應當於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判定為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階段評估應當於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針對涉及面廣、損害程度深、因果關係複雜、取證過程漫長等情況特別複雜的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工作,經省生態環境廳批准,可以再延長30個工作日。

4.4善後處理

善後處理及應急保障組根據遭受損失的情況,制訂救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1)在市委、市政府統一指揮下,各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和監管的建議。

(2)各部門應當做好安民、安撫、理賠工作,相應機構應當做好社會救助、保險賠付等工作。

(3)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市生態環境分局繼續跟蹤飲用水源水質的監測,衞生健康局配合做好飲用水源水質檢測工作,及時掌握情況,做好處置。

5應急保障

5.1通訊與信息保障

各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應急指揮部、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之間的聯絡暢通。電信運營各單位要將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列入重要通信用户,保障應急通信。

5.2應急隊伍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建立本部門突發事件應急隊伍,統計應急隊伍人員姓名、聯繫方式、專業、職務和職責等信息;制定應急隊伍日常管理辦法和協作方式,制定應急培訓和演練方案,組織應急隊伍對事故信息報告、個體防護、應急資源的使用、應急監測布點方法及監測方法、應急處理方法等培訓和演練,確保事發應急隊伍快速應對。

5.3應急資源保障

各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各類常規和特殊污染物檢驗、鑑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能力。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常備應急搶險物資。

5.4經費保障

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市財政應當對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和環境應急能力建設給予有力支持,為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5.5其他保障

建立物資運輸、運輸設備設施、醫療衞生救助、治安和社會動員等任務聯動保障機制,建立相關任務的責任單位、責任人、運輸工具、物資設備設施等物資台賬,明確保障方式、辦法及具體要求,以確保事發各項保障及時到位,發揮應有的作用。

6附則

6.1名詞術語

(1)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指進入輸水管網、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於1000人)的在用、備用和規劃的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依據取水口所在水體類型不同,可分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庫)型水源地。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指國家為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並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水源保護區外劃定准保護區。

(3)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風險物質。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項目與物質,以及該標準之外其他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的項目與物質。

(4)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等因素,導致水源地風險物質進入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的連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質超標,影響或可能影響飲用水供水單位正常取水,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5)水質超標。指水源地水質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Ⅲ類水質標準或標準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未包括的項目,可根據物質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關供水單位的淨化能力,參考國外有關標準(如世界衞生組織、美國環境保護署等)規定的濃度值,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會商或依據應急專家組意見確定。

6.2預案解釋權屬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6.3預案演練和修訂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組織應急實戰演練由市政府牽頭,由市應急指揮部定期組織(每年組織一次),專項工作組成員單位組成,共同參與應急演練,提高各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加強部門間應急聯動、協作。

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依據有關預案編制導則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6.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永康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永政辦發〔20xx〕41號)同時廢止。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12

為了提高我院預防和控制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範學校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者消除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突發學院飲用水衞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具體目標

1.普及各類突發飲用水衞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2.完善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採取措施,確保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不在校園內蔓延。

二、具體措施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公共衞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飲用水,做好水處理設備的檢測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於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學院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學院的`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三、組織管理

1.建立報告制度

院區水源一旦受到污染,由發現人及時向第一責任人彙報。由第一責任人向教育局和衞生防疫監督所報告。

2.做好現場保護和水源處理

保護好水源現場,請衞生防疫監督局及時提取水樣。將污染水源徹底放盡,停止飲用。

3.指揮協調

應急預案領導小組成員要各施其職,各負其責,指揮校區師生員工協調作好校區水源污染的應急處理工作。

四、突發事件預防

1.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學院衞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學院應經常對食堂、教學環境與飲用水衞生進行自查,儘早發現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增加衞生投入,切實改善衞生基礎設施和條件。

3.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學院衞生規範化管理。加強學院生活飲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傳播。

4.加強飲用水衞生健康教育,提高師生的預防能力。

(1)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落實好健康教育課,普及飲用水衞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衞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和生活方式。

(2)結合季節性、突發性的傳染病的預防,通過黑板報、宣傳櫥窗、廣播以及校園網等宣傳途徑,大力宣傳、普及防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相關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飲用水衞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13

為了有效預防和控制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保證校園生活飲用水衞生安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水質衞生規範》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基本原則堅持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分工協作的原則高效處置,及時處置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

二、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校園內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預防、控制和救治工作。

三、組織機構1.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小組

組長:xx成員:xx

2.救援救護小組

組長:xx成員:徐xx

3.善後處理小組:

組長:xx成員:xx

4.事故調查小組:

組長:xx成員:xx

四、應急處置

1、水管員每日巡視二次供水水箱房,在巡視檢查水質時發現有異常現象時(如有異味、有顏色等),應立即報告後勤集團辦公室。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要立即到現場查看。如果屬實,立即報告後勤集團總經理,啟動應急方案。

2.集團總經理向上級主管領導報告,經請示上級同意,依法立即、如實向呼蘭區疾病控制中心報告。

3.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成員應立即趕往現場並封鎖現場,切斷污染水源,等待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同時集團辦公室立即通知校區各單位,停止使用飲用水並及時供應清潔飲用水。

4.呼蘭區疾病控制中心到達現場後,積極配合迅速展開現場調查,查找污染源和污染物,瞭解污染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範圍及接觸人羣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

5.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採取切實有效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擴大和蔓延,嚴防再次污染。

6.按照呼蘭區疾病控制中心制定的`方案進行實施,直至恢復正常供應飲用水。

7.立即組織做好校區各單位思想穩定工作,保持校區良好秩序。

8.組織召開“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小組”會議,召集有關人員佈置任務,迅速投入到搶險、救護和善後工作的處理等各工作之中。

9.由校辦負責及時向上級彙報突發事件的進展情況。接待媒體、學生家長和教職工家屬,處理善後工作。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14

為了提高我校預防和控制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範學校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者消除突發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標

普及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有效預防與控制學校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採取措施,確保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不在校園內蔓延。

二、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三、發生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

1、立即停止生活用水、飲用水的供應

2、迅速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時報疾病控制中心和衞生監督所。報告內容:飲水污染造成不適的師生人數、症狀及第—例發生時間,目前狀況和緊急處理措施。

3、協助衞生機構救治患者,做好登記並通知家長。

4、保留水樣、裝置容器、設備和現場。

5、配合建設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並按各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6、落實衞生行政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範圍。

7、必要時報告公安、工商等部門。

四、做好預防工作

1、切實加強飲用水的日常監測。經常對飲用水衞生進行自查,儘早發現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增加學校衞生投入,切實改善學校衞生基礎設施和條件。

3、加強飲用水衞生健康教育,提高師生的自我保護能力。

①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落實好健康教育課,普及飲用水衞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衞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和生活方式

②結合季節性、突發性傳染病的預防,通過黑板報、宣傳櫥窗、廣播等宣傳途徑,大力宣傳、普及防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相關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飲用水衞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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