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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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工作和學習中,保不準會發生突發事件,為了避免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很有必要提前準備一份具體、詳細、針對性強的應急預案。我們該怎麼去寫應急預案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療廢物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醫療廢物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

醫療廢物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1

為有效地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衞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管理:成立醫院醫療廢物管理組織

領導:主管業務副院長、主管後勤副院長

成員:醫院感染管理科、護理部、總務科、醫務科,藥劑科、放射科、檢驗科、病理科等部門主任及醫療廢物收集管理員。

二、報告

(一)全院全體工作人員均有義務監督醫療廢物的管理,當發現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立即上報醫院感染管理科或分管院長,下班時間報行政總值班。醫院應在48小時內上報市衞生局及市環保局等有關上級主管部門。

(二)醫療衞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患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市衞生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並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並逐級上報。

(三)發生醫療廢物導致傳染及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三、當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按照以下要求及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儘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採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衞生安全防護後進行工作。處理工作結束後,應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發生。

(七)一旦發生有人員感染,立即採取措施積極搶救。

四、責任追究:

對引起事件的責任人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醫療廢物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2

為了有效預防醫療廢物意外事故及院內感染事件的發生,及時控制和消除醫療廢物帶來的危害,保障廣大人民羣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就醫環境和穩定的社會秩序,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衞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制定本方案,具體情況如下:

一、應急預案主要任務

1.成立醫療廢物意外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

2.做好醫療廢物意外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工作。

3.做好醫療廢物意外事故搶救藥品、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4.加強醫療廢物意外事故應急處理專業隊伍建設和培訓

二、領導組織

經衞生院院務會議研究決定,成立衞生院醫療廢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負責指導院內各科室及村衞生室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衞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處理醫療廢物。

三、醫療廢物監管部門

地點:院辦公室電話:

四、全院全體工作人員均有義務醫療廢物的監督管理

全院全體工作人員均有義務監督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當發現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立即上報院醫療廢物管理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衞生院應在48小時內上報縣衞生局及縣環保局等有關上級主管部門。

五、醫療廢物意外事故的報告

衞生院發生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若干人以上死亡或者若干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患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縣衞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並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並逐級上報。

六、預防控制措施

衞生院發生醫療廢物導致傳染及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當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按照以下要求及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七、應急處理

1、醫療廢物意外事故發生後,急處理領導小組積極組織一切力量進行搶救,並保障急救藥品、器械、及其他所需物資的供應。

2、對新發生的醫療廢物意外事故,及時制定工作措施和治療方案,完善各種醫療文書。

3、及時認真的分析、總結意外事故發生的原因,對傳染源及病人及時進行隔離、治療。

八、法律責任

(一)未依照《條例》的規定,對意外事故隱瞞、緩報或謊報者要負法律責任。

(二)未依照《條例》及時採取控制措施和不履行意外事故應急處理者,都要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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