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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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我公司因各種原因,連續2個月拖欠我的工資,我雖然多次找到經理索要工資,但仍沒解決。為此我提出辭職,要求公司補發工資和支付補償金。我提出辭職後的第二天就離開崗位。但是公司方卻認為我辭職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公司,而我剛提出辭職第二天就離開崗位,屬於曠工,遂以連續曠工為由將我除名,並拒付經濟補償金。現在公司仍沒有補發我的工資,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陵縣 吳明

律師回覆:

我們認為你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表明,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也就是説,在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下,勞動者享有即時解除權。所謂即時解除,是指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即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出)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連續2個月拖欠工資,因此你有權根據上述規定隨時提出解除合同。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已在你提出辭職的當天解除,公司無權對你做出除名處理。

律師提醒你,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據此,公司不僅應當向你支付拖欠的工資,而且還需給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履行其義務,你可提出仲裁和訴訟。 張長青(本報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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