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不籤合同

來源:文萃谷 1.32W

從2008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開始執行。《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範圍,對一些新現象作出了規定。

勞動法不籤合同

不籤合同付兩倍工資

“現行的《勞動法》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這個規定進行了調整,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也就是説,引起勞動關係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勞動關係即成立,勞動者享有相應的權利。

對於不跟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有了更為明確的規定:用工之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1個月內簽訂了,不違法;未在1個月內簽訂,但在1年之內訂立了,在此期間支付勞動者每月兩倍的工資;用工滿1年仍未簽訂,除支付兩倍工資外,還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工作10年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定義務,不願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大部分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明顯,影響了職工的就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以及企業長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據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負責人介紹,相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合同期限作出具體規定。

在三種情形下,除勞動者反對,否則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包括: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企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規違紀行為,續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80%

據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負責人介紹,雖然現行的《勞動法》中對“試用期”有一些規定,但現在我省一些用人單位為降低人工成本,存在試用期延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行為。

據悉,新的《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限和工資標準作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3個月不滿1年,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不得超2個月;3年以上或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得超6個月;不滿3個月或者以完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約定一次試用期。”

還有,《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務派遣有崗位範圍

“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現在之所以被廣泛採用,是社會化分工的.需要,但也存在被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和勞務派遣公司合謀牟利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限定了勞務派遣崗位的範圍,規定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同時,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勞務派遣者的勞動合同作出特別規定:雙方應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應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同時規定,當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同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成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正式規定,必須將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重要內容,寫進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這些必備條款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也取消了部分必備條款。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取消了《勞動法》中有關雙方可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勞動合同才能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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