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買賣合同範文彙總十篇

來源:文萃谷 2.01W

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必備】買賣合同範文彙總十篇

買賣合同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協 商一致的原 則,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轉讓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

地址:

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

地址:

  第一條

甲方將位於 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為:國用字第號),總面積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中的平方米轉讓給乙方(轉讓地塊位置詳見紅線圖或宗地圖)。

  第二條

轉讓地塊的土地用途為,原 土地出讓年限為年,建設年限為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地塊,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隨之轉讓給乙方(房屋轉讓契約另訂),並向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第四條

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甲方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的剩餘年限。即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地塊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每平方米為元(幣種:)。總金額(大寫)

元(幣種:)。

  第六條

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時,願意承擔甲方原 出讓合同(合同號:號)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天內,甲乙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市國土局和税務部門及財政部門繳納有關税費,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由甲乙雙方各半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乙方須嚴格按照原 出讓合同中所規定的土地使用規則進行開發利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如需改變須經 市國土局和市規劃部門的批准。

第九條

甲乙雙方須在本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內向市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付清全部税費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另一方支付轉讓總額 %的違約金,並承擔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買賣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荒料的名稱藍寶 ,合格標準的規格荒料A料按1500元(人民幣)/立方米計算,B料按1200元(人民幣)/立方米計算,帶色線、色差及處荒料的規格荒料按1100元(人民幣)/立方米計算。

第二條 石材荒料的數量與規格

1、荒料的數量及規格按照乙方的入庫單為準,合同簽訂起第一年甲方必須保證供荒料四千立方米至五千立方米荒料給乙方,第二年必須保證七千立方米至一萬立方米荒料給乙方。

2、在乙方不能足夠荒料生產的情況下,甲方不得把荒料賣給第三方,乙方也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量進貨,如果發生類似情況,視為違約。

3、荒料規格根據行業標準厚度必須達到600㎜規格,長度按最短位置300㎜進退,寬度按行業標準(正好800㎜按750毫米算)計算,甲方提供的荒料必須根據乙方需求的規格,進行開採供貨。

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應預付十萬元(人民幣)荒料款給甲方,年終結算時與當月荒料款一起結算。荒料結算按照甲、乙雙方實

際測量檢驗共同確認的荒料立方數,按照合同的單價進行結算。結算時間每個月的月底結算。

需 方: 供 方;

電 話:

籤 訂 日 期:

電 話: 籤 訂 日 期:

買賣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買方:

簽約地址:

賣方:簽約時間:

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賣方同意出賣、買方願意受買下列標的物,並遵守下列各項條款:

一、標的物詳情(以下包括:貨物品名、貨號、鞋材質約定、碼段、數量、單價、金額及交貨期;標的物具體信息含配碼、材料標準等詳見附件同合同編號的《訂單》。

二、生產:按雙方確認樣要求生產。大貨生產時,如未經買方書面同意確認,賣方大貨所用材料同確認樣不符,買方有權拒收大貨,並保留向賣方索賠最高不超過總預付貨款2倍的違約賠償。賣方不得在未經買方允許的情況下,將訂單外發其它加工廠生產。

三、合同簽訂後,除買方根據市場情況,緊急書面通知賣方(並經賣方同意)減少或取消訂貨的外(所減少或取消部分訂貨貨款按本合同議定價在總貨款中扣除),買賣雙方應完全履行本合同。

四、包裝:嚴格按照買方要求操作。貨物發送至買方指定點後,經買方檢驗,如發現包裝過緊導致鞋子變形,影響銷售,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賠償相應損失或全額退賠;因包裝過鬆、浪費體積所產生的一切額外運費損失均由賣方承擔。

五、質量要求:根據買方確認樣品為準,其它技術標準及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期限或質量保證期:賣方按國家質量標準進行生產,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在三包期內對產品實行質量三包交貨後半年內,出現消費者大面積(5%以上,含5%)投訴本次大貨較重大質量問題,經相關質量檢驗部門證實產品本身確實有較大質量問題,賣方有義務配合買方進行必要的產品召回責任,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

六、交貨地點:賣方倉庫。在某個批次貨物驗貨通過後,買方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是否直接從賣方倉庫裝運貨物出貨。賣方負責貨物裝箱工作。賣方在貨物裝箱時須要保證滿箱出貨。

七、交貨日期:本合同及同合同編號的《訂單》所提及的交貨期均為該批次貨物的裝櫃離廠時間。 ____年__月__日前交貨,所有貨物嚴格按照訂單關於貨期的要求按時交貨。任何一個批次如因推遲交貨影響上市銷售,賣方賠償買方該批次合同金額的5%,如合同交期延5天以上,買方有權拒絕出貨,取消合同,賣方需退回買方已付的訂金。

八、驗收標準:買方按確認樣及相關標準和要求驗收所有貨物。相關標準以國際鞋類貿易正常檢驗標準為準,如客户對某個批次(或全部批次)大貨有另行質量要求或其他要求,買方需在該批次(或指定批次)交貨期前xx年,期滿另續;

3、在合作中,乙方對甲方的服務或問題產生不滿意,可把問題總結文檔形式提交給甲方售後部(NCAA售後),甲方會及時處理及給您滿意的答覆;

甲方(簽章):

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賣方): 合同編號:

乙方(買方): 簽訂地點:

第一條 紅木傢俱基本情況 (請逐項填寫,勿寫“同樣品”;“驗收説明”等內容請在驗收後填寫,

紅木傢俱買賣合同。)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傢俱名稱 樹種名稱 樹種產地 規格型號 商標 輔材/

五金 邊材

狀況 油漆 數量 單價 總價

驗收

説明

□ 驗收合格 □ 問題及解決方案:

□ 貨款兩清

□ 拒收及原因: 買方 送貨時間

送貨員 年 月 日

第二條 質量標準:每件紅木傢俱應符合QB/T2385-20xx 新版《中國深色名貴硬木傢俱標準》規定的樹木名稱,產品標識和實際用材符合,且不低於樣品同等質量。

第三條 付款方式:定貨時,甲方收取貨款總額 %(不得超過20%)的定金(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甲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餘款提貨或送貨時付清。

第四條 自提貨物。乙方自行提貨,現場驗收,繳清全款方可提貨,提貨時視為當日驗收合格。

第五條 甲方送貨,運費由甲方承擔。乙方繳清貨款,經乙方驗貨簽收,賣方應在交貨時督促買方對傢俱的商標、數量及款式等外觀特徵及有無《產品質量承諾書》進行驗收,買方發現問題應當場提出,並由雙方協商達成解決方案

第六條 違約責任:若甲方未能按約定時間交貨,每延誤一天,按合同總額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購買傢俱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乙方告知甲方後,甲方在 天內修理或更換,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換的,予以退貨。乙方在使用中發現傢俱質量與質量保證書明顯不符提出更換或退貨要求的,甲方應予以更換或退貨。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所有附則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主辦單位(簽章):

監製部門:東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買賣合同 篇5

一、理論的準備: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曾被視為“大陸法系民法中最輝煌的成就”,又被稱為德國民法中的“最難理解的基本概念”。它最早由德國法學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書中提出的,當時的意義僅為具有法律意義的適法行為,後由海瑟將其內涵擴大到一般性法律行為,於1863年首次出現在撒克遜民法立法中。薩維尼在《當代羅馬法體系》中創立的法律行為體系至今仍堪稱為經典。他是這樣描述法律行為概念的:“行為人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係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

至今,學術界對法律行為是否都是具有合法性有爭議。有些學者為了解決此矛盾,提出了一個上位概念: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行為而實施的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它包括準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消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等。在立法上,我國沿襲了前蘇聯的觀點,民事法律行為僅僅指合法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明確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二、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1、概念

學理上,根據不同的標準將民事法律行為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以法律行為與原因的關係為標準,可以將其劃分為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

樑慧星《民法總論》中的觀點是,有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無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可以分離的法律行為。

梅仲協的《民法要義》對該對概念稱謂是要因行為和非要因行為。要因行為雲者,以原因為法律行為之要件之謂也;非要因行為則異是。在非要因行為,原因超然屹立於法律行為之外,不以原因之欠缺致法律行為之效力受其影響。

江平的《民法學》中指出,有因民事行為指財產為給付的民事行為中,以給付原因為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無因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民事法律行為中,不以給付原因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馬駿駒,餘延滿的《民法原論》中的觀點是:有因行為,是指財產給付行為中,以原因存在為必要,若其原因無效則行為亦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因行為,是指在財產給付行為中,不以原因的存在為必要,即使原因無效而其行為仍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彭萬林在《民法學》中指出,有因法律行為指給付原因與行為在法律上互相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給付原因是行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給付原因將影響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無因法律行為指給付原因與行為可以分離,獨立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給付原因不是行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給付原因,不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

王澤鑑的《民法總則》中指出,法律行為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亦即是否以其原因要件,可分為要因行為(有因行為,原因行為)及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要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不相分離,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不要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分離,不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而言。進而,王澤鑑認為無因行為包括債權契約(買賣和消費借貸等);無因行為包括無因契約和無因單獨行為(票據行為),無因契約包括處分契約(物權契約,債權讓與)和債權契約(債務拘束,債務承認)。

由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學者對這一對概念的含義並不存在多大的分歧,只是各自的表述不一。其內涵都是法律原因是否是法律行為的一個基本構成部分,即法律原因和其他要件共同組成一個法律行為成立,生效的支架。如果在有因行為中,抽離了法律原因,那麼法律行為就喪失了一個要件,不得成立。無因行為,則反之。

在此,我們必須弄清楚一個基本的概念,就是法律原因。法律原因在羅馬法上被稱為causa(原因),是指主體之間財產給付的目的。梅仲協先生説“法律上直接之目的,吾人均稱之為法律行為之原因。”它與動機有所區別,法律原因是指直接的法律目的,為法律行為的內容,而動機不具有法律意義。梅迪庫斯也指出了行為雙方當事人通常所追求的其他目的,則不能作為有意義的法律原因,只有在例外情形,此類目的才能通過條件或交易基礎學説,獲得法律上的意義。在這裏,梅迪庫斯指的是將此類動機作為法律行為成就的條件。

梅迪庫斯關於無因性的觀點較具特色,在這裏,我將簡要地論述一下。他認為絕大多數債務合同都是有因行為,而卻大多數處分行為都是無因行為,他還舉出了幾種例外的情形,如負擔行為也可以是無因的,處分行為的法律原因也可以是純粹的原因約定,有些處分行為無須具備任何法律原因。他還將無因性分為外在的無因性和內在的無因性。外在的無因性指處分行為的效力不以該行為以外的存在的負擔行為的效力為前提。內在的無因性,或稱內容上的無因性,是指處分行為本身在內容上也是無目的的。

2、分類的意義

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流轉行為一般情況下都存在給付原因,如贈與原因,負擔原因或清償原因等等。這是由民事行為的本質決定的。對有因行為而言,如果原因不存在,不可能,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或者雙方對原因認識不一致,都可以使法律行為歸之無效。比如説甲已雙方並不存在借貸關係,甲誤以為自己欠了已1000圓錢,而作出了給付,此法律行為的原因不存在,給付行為是無效的,甲可以請求已返還1000圓。反之,就算民事主體為民事行為的原因不存在或欠缺等,仍然有效的民事行為即為無因行為。如甲已雙方之間存在一個票據預約關係,甲承諾以已要求的方式和數額發行一票據,

票據流通後,即使他們的預約行為存在瑕疵,票據的流通仍然有效。

法律上為何要規定無因行為,我認為至少有三個方面的意義。第一,有利於準確地把握法律行為的性質,正確適用法律,以判別民事主體之間法律關係所處的狀態。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意義,如梅仲協先生所説:“誠欲使一般社會上之交易,臻於安全而云爾。”即維護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如果我們假定,所有的法律行為都是有因行為的話,法律行為受到其他與之相關的法律行為的影響,原因關係就會在同一標的物上累計,權利行為無效的原因越多,交易方識別權利性質會相當困難,使後面的交易根本無法進行。為了切斷原因關係瑕疵對後面交易的影響,法律就規定了無因行為。這使交易方只須關注此次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大大地便利了財產的流轉。第三,有利於完善民事法律理論體系。雖然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與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分類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我們不能以後一種分類取代前一種,因為民事行為本來就具有多樣複雜性,我們只有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和探討民事行為這個問題,民事法律理論的張力才能更大,維度也才能更寬廣。

三、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1、歷史沿革

物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以物權的設立,變更或終止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雙方行為和單方行為。雙方的物權行為即為物權契約,是最主要的物權行為。實際上,物權行為制度早在羅馬法中便已存在。例如羅馬法上的交付(traditio)要求當事人一方以移轉所有權的意思,移交物件於另一方,才能移轉所有權。“在古典法和優士丁尼法中,對佔有的轉讓可以通過某些隱蔽的和準精神方式加以完成,幾乎是通過雙方合意來宣佈對所有權的轉讓”。但物權行為的概念最初由德國法學者薩維尼在他1840年出版的《現代羅馬法體系》提出,他寫道:“私法上契約,以各種不同制度或形態出現,甚為繁雜。首先使基於債之關係而成立之債權契約,其次是物權契約,並有廣泛之適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約之特徵,是一個真正之契約,一方面包括佔有之現實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此項物權契約常被忽視,例如買賣契約,一般人只想到債權契約,但卻忘記交付之中亦含有一項與契約完全分離,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

可見,薩維尼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區分開來,進而提出了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一個源於錯誤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也就是説,在交易中,當事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與完成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行為是兩個分別獨立的行為,它們各自有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各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後來,德國在起草民法典時,將無因性理論適用到土地讓與,動產讓與及債權讓與等法律行為中。

關於物權行為各國立法存在肯定主義,否定主義和折中主義三種不同的立場。德國立法對物權行為持肯定立場,法國立法對物權行為持否定的立場,瑞士立法對物權行為持折中主義立場。相應地,對於物權變動的原因的法律行為的效力,也有三種立法體例。

一種為形式主義,認為物權的變動是債權合同的效果,在債權合同之外,不認為有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與登記不過是對抗第三人的條件而已;第二種為形式主義,認為債權合同僅發生以物權產生,變更和消滅為目的的債權,而物權變動效力的發生,直接以交付或登記為條件,即在債權合同之外還有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物權合同;第三種為折中主義,分別結合了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

2、我國關於物權行為的立法

我國是否已採納了物權行為,對於這個問題,仁智互見,歧義紛呈。學術界有兩種基本對立的看法。一種認為我國承認物權行為,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61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移轉行為必須登記,而且行為自登記時起生效;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移轉必須移轉佔有,而且行為自交付時生效。我國海商法第9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向船舶管理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我國現行立法不承認物權行為。依《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説所有權移轉是債權行為和其他合法方式的當然後果,是合同效力的體現,交付只是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繼承法》第2條也有規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取得被繼承人遺產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繼承人去房管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後才取得所有權。

我認為,我國沒有采納物權行為的概念。首先,從立法來看,現行中國民法和合同法中並沒有出現"物權行為"或"物權合同"概念,至於民法通則及擔保法有關條文的解釋,也很難確證立法者在事實上承認物權行為的存在。第二,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之間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中,因具有欺詐、脅迫或違反法律法規等原因被法院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後,即使不動產已交付、登記,也會宣佈登記無效,這説明司法實踐也沒有采納物權行為理論。

3、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思考

物權行為面臨着兩難的選擇。如果雙方當事人履行買賣契約,一方將標的物轉移,而另一方交付價款。但是如果買賣合同由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等而被宣佈無效或做撤銷以後,雙方當事人可否請求對方返還已給付的標的物?根據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原則,物權契約即使在債權契約無效的情況下,仍然產生法律後果。標的物的受讓人仍能保留標的物之所有權,出賣人喪失所有權,出賣人不能基於物權的請求權要求返還原物。這時,對所有權人的救濟只能基於不當得利債權的請求權要求返還。原所有權人喪失了所有權,而獲得了債權。如果買受人宣告破產,則出賣人不能享有別除權,而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蔘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如果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則為有權處分,出賣人不能享有追及權,而只能請求買受人返還因轉賣所得的價金。第三人直接取得標的物時,即使是出於惡意(即明知或應知買賣合同已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也得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買受人在標的物上設立擔保物權,由於擔保物權具有優先於普通債權的效力,出賣人不能請求返還標的物,只能向買受人請求賠償。

由此可以看出,物權性的無因性理論存在着明顯的弊端。它“違背生活常情,與一般觀念顯未有符”,同時也違背了交易活動中的公平正義原則。我們這樣分析一下,既然合同雙方之間轉讓標的物的契約歸於無效,那麼他們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理應恢復到契約訂立以前的狀態之中,但是如果嚴格地遵守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原則,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卻被重塑,法律地位轉換了,原買受人成為所有權人,而原所有權人卻成為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標的物的債權人。債權是沒有優先性和排他性的,原所有權人的原權利就被降格了。這對所有權人非常不利。

有鑑於此,在學術界,有些學者試圖通過儘量強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聯繫,提出了物權行為無因性相對化理論。該理論共有三種:一是共同瑕疵説,該學説認為如果債權行為因為當事人欠缺能力,或因欺詐、錯誤、違法等原因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物權行為也因具有共同的瑕疵而因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二是條件關聯説,此説認為當事人可以依據其意思將物權行為的效力與債權行為的效力聯繫在一起。此種意思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在很多情況下,可以解釋當事人有默示意思。三是法律行為一體説,即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統稱為一個整體的法律行為,適用民法關於法律行為一部無效而導致整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因此,當債權契約無效時,物權契約也應該宣告無效。在實踐中,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發源地德國也通過了判例或解釋緩和無因性原理。判例認為,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附着於原因行為之瑕疵,會反射於物權契約,致使物權契約無效,此在原因行為之因欺詐為理由被撤消時亦然。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亦會受欺詐締結的影響,可一起主張撤消。

既然物權行為的獨立和無因原則有如此多的缺陷,那麼在否定物權行為時,我們會受到怎樣的阻礙?此時,我們一定考慮到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物權行為為有因行為,物權第一次變動的瑕疵將會被保留下來並傳遞下去,也就是説物權行為會受到以前在此物上所為的所有法律行為的影響,設想一下,會有很多人的利益處在不安全的狀態。如上例,如果已已經將標的物賣與丙,亦或是已經經歷了多次交付,如果我們否定無因性,甲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要求返還所有物,交易的安全得不到保護,社會利益將受到更大的損失。因而,法律不可能要求交易方每次交易時,都必須考察物權的合法性。為了使財產在流動中更快地增殖和考慮交易的安全性,法律只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須強調的一點是,第三人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在日本,對第三人的限制存在三種理論,一是正當利益説,二是有效交易説;三是或者吃掉或者被吃掉説。

買賣合同 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雙方協商,就買賣公墓墓位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與使用人的關係: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_____與________。

第二條 項目建設依據:出賣人經批准建設公墓。

公墓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墓設置文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標的物:墓位。墓位即墓穴、墓體、格位的統稱。標的物的使用權為乙方。

第四條 墓位數量數量:__________座。

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墓位材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墓位款項(人民幣)

一、墓位總價款:__________拾__________萬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其中:

(一)墓位費:__________拾__________萬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 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

(二)管理維護費:__________年,__________萬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

(三)其它費用:__________萬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

二、付款時間、方式: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墓位費的__________%作為定金,計¥__________元。

(二)乙方於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墓位總價款。

(三)逾期未付清上述款項屬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處理該墓位。

三、乙方因特殊原因需變更使用人(未入葬)的,應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核實無誤同意後予以變更,不收變更費。如甲方已製作墓碑,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墓位使用期限屆滿時需要履行的事宜:

一、公墓土地所有權依法歸國家所有。甲方依法開展公墓經營活動,保證乙方在合同期內的合法權益。

二、公墓使用期限:每期使用時間為__________年。使用期屆滿,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墓位時,必須與甲方簽定《公墓墓位續用合同》僅交管理維護費。

三、管理維護費:一次性收取,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四、使用期屆滿的前壹年,甲方須書面通知乙方。無法聯繫的,登報公告。

從乙方收到書面通知或登報公告之日起__________年後,乙方不與甲方簽定《公墓墓位續用合同》的,墓位由甲方收回,骨灰(遺體)依法集中處理,對此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八條 甲方責任

一、因設計、施工、工程質量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使用人骨灰毀失的,一次性賠償乙方¥__________元。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使用人的墓碑碑文、碑體、碑座等錯誤或製作、安裝過程中有嚴重損壞的,甲方負責免費更換、安裝。

三、因甲方原因,將乙方已購墓位再次銷售給第三方的,乙方可任意選擇以下一條(第__________條。)

(一)甲方退還乙方所購墓位款項,並向乙方支付墓位費__________%的違約金計¥___ _____元。

(二)甲方在規劃區內,向乙方提供同等墓型、同等材質,同等數量的墓位,並向乙方支付墓位費___%的違約金,計¥_______元

第九條 乙方責任

一、墓碑:按甲方設計加工製作。如乙方要求對墓碑進行特殊處理的,甲方在不影響整體環境的前提下,應滿足乙方要求,由此產生的費用,雙方協商。

二、碑文:甲方已按乙方所籤碑文的清樣或小樣製作,乙方要求改內容的,甲方應尊重、滿足乙方要求,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因違約甲方的《墓園規定》造成甲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憑本合同、購墓發票《墓位證》領取使用人骨灰。

第十條 《墓位證》由貴陽市民政局統一監製。

第十一條 乙方要求遷移使用人骨灰時,應書面通知甲方,並由買受人自行辦理相關手續及承擔費用,乙方遷移骨灰後,即放棄該墓位的使用權,本合同完全終止。

第十二條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墓體損毀、骨灰毀失或因自然風化、樹脂滴染造成碑體變色、損壞,甲方可採取登報公告或書面、電話等方式及時通知乙方,並採取有效措施儘可能減少損失。甲方未盡到通知義務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仲裁:向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訴訟: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約定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參份,乙方壹份。

第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第十七條 其它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務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買受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

受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7

甲方:(生產廠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為甲方產品尋找海外客商,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尋找海外客商為甲方推銷其產品:

第二條:委託事項的具體要求:

(1) 甲方應保證所生產產品的合法性及保證產品質量。

(2) 甲方與海外客商交易的具體價格、交貨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與海外客商雙方協商約定。

(3) 乙方不對甲方與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任何信用擔保,以及甲方在以後的合同履約時和海外客户發生的一切糾紛,乙方概不承擔連帶和賠償責任。甲方應嚴格按國家的“FOB C&F或 CIF條款”執行與海外客商所簽定的合同。

第三條:佣金的計算、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1) 甲方同意按每筆合同成交總額的______支付佣金給乙方。

(2) 給付方式及時間:

在甲方執行完合同後7天內一次性付給乙方。

第四條:違約責任:

(1) 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第三條的(2)執行,逾期一天應支付乙方滯納金,滯納金係數為:總佣金的5‰/天。

(2) 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紹的海外客商,其將來與甲方發生的每筆業務,甲方都將按本合同的第三條支付佣金給乙方,否則,甲方願接受合同成交額的30%罰款支付給乙方。

第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對違約行為若雙方協商不成,可憑此合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用。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即為有效。

甲方:

乙方:

買賣合同 篇8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事宜,經自願、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轉讓協議如下:

1、宅基地坐落、面積

甲方將拆遷所得的坐落於某某鎮某某三期內的宅基地轉讓給乙方,具體位置編號和麪積由乙方(以甲方的名義)競買或摸號後確定。

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權歸乙方享有。

2、轉讓金額

該宗地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25萬元。

3、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後3日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2萬元,餘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並交付給乙方後3日內付清。

4、房產歸屬

(1)在該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資建造,房產歸乙方所有。

(2)建房手續由甲方配合辦理,所涉費用由乙方承擔。

(3)房屋建成後,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土地證和房產證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5、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應當向乙方全額退還宅基地轉讓款25萬元,並償付違約金25萬元,如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包括建房、裝修工程款和房地產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則已付的土地轉讓款作為違約金償付給甲方。

6、未盡事宜

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7、協議生效條件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8、協議份數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轉讓方:

受讓方

買賣合同 篇9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茲有位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疏勒縣亞曼牙鄉電站農場東面4村温塔西磚廠(疏勒縣利達磚廠),甲方將磚石轉賣給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雙方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基礎上,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該磚廠包括的基本設施為:32門能正常使用的窯 座,450磚機一套,含全套電機,供電變壓器200千伏安一台,含350米線路,住房四十間,運輸工具全套等,磚廠的使用土地面積為100畝。

二、根據雙方協商該磚廠的總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三、甲方確保該磚廠相關的所有證件手續齊全,並將該磚廠相關的所有證件更改到乙方名下。

四、甲方應確保該磚廠所有權明析,無糾紛。如因磚廠所有權不清而導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及合同履行中發生對乙方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過錯責任,由甲方承擔。

五、甲方將該磚廠相關的所有證件手續辦理齊全, 並將該磚廠相關的所有證件更改到乙方名下後,乙方先支付給甲方人民幣150萬元,乙方在生產期間每月償付給甲方5萬元,至尾款50萬元還清為止。

六、在乙方支付甲方150萬元後,該磚廠的所有權歸乙方,若該磚廠被國家或企業佔用,所有賠償歸乙方。

七、在乙方接收磚廠之前,因磚廠所有權問題發生的所有債權和民事糾紛均與乙方無關,甲方及其第三人不得以此為由,對乙方提起仲裁、訴訟等。

八、20xx年10月至磚廠過户到乙方之前,磚廠所發生的債權、債務,人身及財產損害等糾紛均與乙方無關。由甲方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乙方可依此協議向甲方追償。

九、201 1年1 0月買賣合同簽訂並生效後,在合同履行中,如因第七、第八條的原因,導致乙方生產擾、破壞損失的,所造成的法律後果由甲方承擔,即甲方應對乙.方的財產、人身而遭受的各方面的,全部的直接和間接損失承擔過錯責任。如因上述原因干擾乙方停產或拖延生產,甲方應賠償乙方每日20000元的經濟損失。

十、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由公證處公證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10

賣方(以下稱甲方):

買方(以下稱乙方):

乙方在 購買甲方的 玉器,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購買甲方如下的玉器:

玉器名稱:玉器圖像:正面:

反面:

玉器規格:長: mm 寬: mm 厚: mm 重: 克

玉器檢定證書號:(注:帶檢測證書的填寫)

購買金額(大寫):仟 佰 拾 元角 分

2、購買條款:

1)付款方式:合同簽訂之日起2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總費用的%預付款,即人民幣甲方玉器交貨完成後經乙方簽字確認,乙方向甲方支付總費用的 40 %的尾款,即人民幣

2)發貨時間: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地點發貨。 日期: 年 月 日

3)發貨方式:

3、甲方條款:

1)乙方發現玉器有質量問題, 甲方無條件全額退款。

2)乙方收貨後因玉石質量問題,可15天內無條件調換(拋光不能還原或有損的玉器除外)。

3)乙方購買甲方的玉器,經檢定為假玉(非A貨),甲方賠償乙方賠償金(注:乙方購買甲方帶檢定證書的玉器甲方賠償壹萬元,其它玉器按購買金額的十倍賠償)。

4、乙方條款:

1) 甲方出售的玉器為真玉(A貨),乙方惡意製造甲方出售的玉器為假玉(非A貨)並向甲方索取賠償時,甲方有權提交有關仲裁機構(法院)仲裁,乙方敗訴必須賠償甲方各種損失。

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由雙方協商解決或提交有關仲裁機構(法院)解決。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由財付通付款給甲方後生效,乙方更換玉器或甲方回收玉器後失效。

本合同只有一份,乙方購買甲方的玉器後由乙方持有。

甲方負責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月日

附: 甲方負責人身份證

簽訂銷售合同書時,附上甲方負責人身份證原件!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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