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運輸合同錦集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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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運輸合同10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精華】運輸合同錦集十篇

運輸合同 篇1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對接 在現代法學中,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分屬不同領域,被不同的部門法所制約。在通常情況下,學者和實務操作者亦將二者割裂對待,分別研究。然而,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之間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在實踐中,正是由於國際貿易業務的操作對跨境交付貨物產生需求,海上貨物運輸業務才應運而生。因此,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際上是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的某個部分或某個步驟。正因為如此,國際貿易合同的主體必須使這兩者良好地契合,否則難以保證其自身在國際貿易中利益與風險的平衡。

1 關注兩合同之間對接問題的必要性

1.1 經濟原因

自19世紀中期以來,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從未停止過,國際貿易更是日益繁榮。20xx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5%。作為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重要參與者,唯有熟悉國際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遊戲規則,並熟練運用其規避風險,才有可能成為國際貿易中的贏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在全球經濟環境不佳的狀況下,我國進出口貿易商必須正確理解貿易雙方法律關係並加以靈活運用,才能有效規避風險,降低損失,保護自身權益。目前,大部分的國際貿易合同選擇用海上運輸來完成貨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運方式與其他運輸方式相比具有性價比、安全性較高的特點。因此,探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運合同對接的問題十分必要。

1.2 現實原因

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結合起來進行探討是實踐的需要。任何國際貿易的過程必然涉及貨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選擇某種運輸方式來完成這一交付過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就是國際貿易商在訂立、履行國際貿易合同後,為完成其自身義務而訂立的輔助性合同。一方面,運輸合同必須符合貿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合同,涉及運輸、交貨等重要環節,對於貿易合同中當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響。由於這兩份合同的銜接不佳而導致各種問題發生的情形在實踐中不在少數。在這種“3方當事人、2個合同關係”的情況下,當事人只有使這兩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對接,才能真正保護自身的權益。

2 兩合同之間的對接環節

根據《20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xx)的規定,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賣方主要的義務是供貨、交貨、通知買方等,買方主要的義務則是支付價款、受領貨物、檢驗貨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義務(如辦理許可證,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劃分費用,提供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等)由買賣雙方通過合同的具體約定予以分配。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連接點有二:一是主體身份,貿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亦是運輸合同的主體;二是貿易術語,貿易術語構成連接貿易合同和運輸合同履行的橋樑。合同中貿易術語的具體內容決定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運輸、費用、風險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擔,而這些環節在實踐中又是需要通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來實現的。換言之,這些環節既受到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制約,也受到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制約。

3 兩合同之間的具體對接問題

3.1 fob條款下貨物的控制權問題

fob條款一直是國際貿易實踐中欺詐案件的“多發地帶”。一般在訂立國際貨物貿易合同fob價格條款時,由進口商負責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進而享有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權利。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過早地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處理以下案例:發貨人雖持有提單,但因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收貨人,故發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的關係,出口商對承運人不享有訴權,法院據此駁回發貨人的起訴。

作為發貨人的出口商面臨的這一風險,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該規定第12條明確:“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並持有指示提單的託運人,雖然在正本提單上沒有載明其託運人身份,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要求承運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條的適用範圍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應當是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的託運人,涉案提單應為記名提單),故此類風險並不能完全被排除。 簡言之,在fob條款下,賣方在交易伊始就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其至少面臨兩方面的風險:其一,買方不支付貨款時,除了對買方提起訴訟這一方式外,幾乎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其二,在賣方向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索賠時,其面臨證明其與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之間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的困難。

以上種種問題即由實務中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之間不能很好對接所致。換言之,貨物賣方若要避免此類風險,必須對這兩個合同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賣方可以要求將跟單信用證下對單據的要求修改為“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這樣,無論提單如何簽發,簽發給誰,賣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結匯和交易。但由於在這種方式下賣方只需向承運人交貨即可結匯,故對買方而言風險甚大,買方一般不會同意對信用證作如此修改。事實上,此種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決於買賣雙方在談判中的地位。

基於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fob條款下的貨物賣方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儘量控制風險。

(1)買賣雙方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明確:採用fob條款,運輸由賣方進行,運費由買方承擔。即賣方在安排運輸時一定要明確其應當被記載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並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賣方,以保證賣方對貨物的控制權。國際貿易沿用的國際慣例一般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如果國際貨物貿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對貿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作如上更改,則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障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42條第3款借鑑《漢堡規則》的規定,對“託運人”定義作出擴充,使《海商法》中的“託運人”既包括締約託運人又包括實際託運人(發貨人)。因此,在我國,倘若出口商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的當事人,則其“託運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證明,故出口商通常會留意對大副收據等交貨憑證的簽收和保留。但僅有這些憑證不足以保護其自身利益,因為《海商法》沒有針對“發貨人”的權利作出任何規定,只是簡單地將其放入“託運人”的定義中。《海商法》規定: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但根據該條規定,並不能明確“發貨人”是否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簽發提單。在實務中,承運人僅依據向其委託訂艙的託運人的指示簽發提單,而拒絕依據發貨人的指示將提單簽發給發貨人,或拒絕將提單上的“託運人”顯示為“發貨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貨物買方在安排運輸時必須保證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貨物賣方,並且貨物賣方享有優先要求向其簽發提單的權利。此外,fob賣方不僅要在貨物實際交付時要求承運人將其託運人的身份記入提單,且要以《海商法》下“實際託運人”的身份,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fob賣方,以避免自身過早地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綜上,在目前的國際貿易實務中,fob方式下貿易合同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之間不能較好銜接的問題比較突出。出口商應當充分意識到這一點。在對貿易對象信譽度不甚瞭解的情況下,建議出口商選擇以cif方式出口貨物。

3.2 貿易方式的靈活選擇

事實上,貿易方式的選擇非常靈活,若簡單地認為“出口宜採用cif術語,進口宜採用fob術語”是不可取的。貿易商應當從自身的實際要求出發作出選擇。

一些散貨(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簽訂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體貨物的價格卻以貨物裝船(或提單簽發)當天的市場價格為準。在這種情形下,誰掌握運輸的控制權,誰就掌握貨價的決定權。

例如,在市場波動、貨價下跌時,fob買方可以通過拖延時間、暫緩裝貨的方式來謀取貨價下跌帶來的利益。在英國曾發生這樣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亞裝運12萬t原油。在船舶已經到港的情況下,由於fob買方(承租人)瞭解到當年2月份的油價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後裝船(貿易合同約定,貨價以提單簽發日期為準),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後裝船。然因種種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簽發1月31日提單,致使fob買方(承租人)蒙受60萬美元的損失。fob買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賠。實務中不乏貿易商抓住諸如税率變化等可乘之機,先以fob買入貨物,而後在船舶尚在海上運輸途中,甚至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再尋找合適的買方的事例。

在國際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應當從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發來選擇是否掌握運輸的主動權,並且不必受制於傳統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國際貿易雙方訂立的是長期合同,且買方可根據自己的庫存、銷售情況來決定具體交易時間,則其可要求以fob價格進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動權。

3.3 滯期費的銜接

有觀點認為,滯期費僅在運輸合同項下值得注意,而在貿易合同項下不應當關注。事實並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擁堵頻繁發生、國際貿易利潤日趨下降的背景下,動則幾萬、幾十萬美元的滯期費有可能成為決定國際貿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關鍵。無論貨物的運輸由貿易中的哪方控制,均無法迴避滯期費的問題。

倘若港口擁堵或者裝卸效率低下,則發生滯期費的可能性就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約中約定由承租人承擔滯期費。在cif方式下,承租人(賣方)可以控制裝貨時間,但無法控制卸貨時間。因此,作為承租人的賣方會盡量將卸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買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買方),亦會盡量將裝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賣方。所以,在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時,負責安排運輸的一方應當在貿易合同中增加條款,約定合同另一方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裝(卸)貨,否則由此發生的滯期費將由另一方承擔。

在訂立貿易合同時無法預估租船合同下的滯期費數額,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貿易合同中加上“滯期費按照租約約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如此,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即可通過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的對接,將其無法控制的裝(卸)貨滯期費轉移至貿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學者質疑滯期費條款併入的有效性,認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一方當事人是無法瞭解租約內容的,因此,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並讓其承擔租約下的滯期費並無依據。英國法則認為,既然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作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裝卸義務,且明確滯期費數額按照租約確定,這就意味其能夠預見一旦裝(卸)貨發生延誤,即應當承擔滯期費損失的後果,因此滯期費條款的併入合法有效。當然,貿易合同中不負有安排運輸義務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過在貿易合同的滯期費條款中設置費用上限來保護自身利益。鑑於英國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審判的'中心,故英國法對該問題的判例對實務操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滯期費問題較為複雜,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務中一直是熱點問題,國際貿易商應該對其有所瞭解。若要保證貿易合同中滯期費的約定能夠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則務必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滯期費條款有所瞭解。例如,對於裝卸的開始時間,不同的措辭即產生不一樣的結果。倘若貿易合同中約定“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起算滯期費”,則港口擁擠所致的滯期費就不能轉嫁給非租船方,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船舶抵達指定的碼頭(泊位)後方能開始計算 裝(卸)貨時間;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開始起算滯期費”之後加上“無論靠泊與否”,則即使船舶沒有進泊,也允許船長在進港後遞交裝卸貨準備就緒通知書,裝貨時間也從此起算。

綜上,國際貿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滯期費的概念和內容,否則,倘若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中的滯期費條款不能很好地銜接,就可能給貿易合同中安排運輸的一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3.4 風險的分配和轉移

由於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即是對國際貿易合同項下運輸部分的履行,故兩合同之間必然存在諸多關聯。又由於運輸合同項下的風險與貿易合同項下的風險常常發生轉移,因此貿易合同商應當對此予以足夠關注。

運輸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條款,為明確設備運輸租賃方的權利和義務,甲方根據工程的需要,乙方出租給甲方施工機械混凝土攪拌車台,經甲乙雙方有好協商,就運輸租賃機械設備的事宜簽訂協議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用設備類型租金

二、使用地點:

三、運輸租賃期限:從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因天氣變化,不足一個月。按實際天數計算)。

四、設備的運輸租賃形式及租金結算方式

1、乙方以包月形式將設備租給甲方,運輸租賃時間不足一個月,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日租金=月租金/日曆台日數。

2、設備在運輸租賃期間正常產生的燃油費由甲方負責,乙方負責車輛的機油及其他油料費。

3、租金的結算方式:月初由乙方提供發票,甲方在15-20日將上月租賃費全額以現金或轉賬的方式支付給乙方,逾期15天甲方仍不能支付乙方租賃費用乙方有權停運。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配備的司機必須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並持有效B2以上駕駛證件及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並做到二十四小時隨叫隨到,自覺服從甲方指定人員的統一指揮和調度,以保證甲方施工需要。

2、設備在運輸租賃期間,乙方司機要服從甲方的安排,因乙方司機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甲方有權利要求跟換司機;司機在作業期間對機械和自身安全負責,嚴格按照設備操作規程操作,嚴禁違章操作;乙方負責設備的修理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設備維修和日常保養費用由乙方承擔,車輛完好率每月不低於90%,每車少一天可按30天平均數在月租中扣除,確保甲方施工正常進行;甲方提供設備租賃期間的燃油供應,設備在租賃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動用機械或離開施工場所,甲方提供租賃設備的停放場地並在指定地點停放。

3、乙方為甲方提供的設備必須證件齊全有效,(車輛的行駛證、保險、年檢等),技術性能好,運轉正常,外觀整潔,以滿足施工需要。在設備出現故障且乙方不能保證在規定時間內修好,應提前採取措施,保證甲方的施工方的需求。

4、乙方應加強油料管理,車輛出站台,因管理不善,造成油料泄露、丟失、減少等情況,發現一次將從乙方租賃費中扣除2萬元。

5、司機工資及各種保險由乙方負責,甲方負責住宿及在本單位食堂的伙食。

6、乙方在給甲方施工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

全法》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7、乙方的車輛管理人員和司機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

8、甲方現場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乙方駕駛員有權拒絕或停運,乙方由於操作不當,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損失全部應由乙方承擔。

9、甲方負責工程施工方的混凝土質量要求,在運輸過程中出現混凝土數量或質量差異,責任由乙方承擔。

10、甲方無權將乙方的設備轉租、拍賣、抵押。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項條款,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合同。

2、如有一方違約,按月租金20%賠償。

七、其他

1、有關合同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根據《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有關條款有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市仲裁機構解決。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執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設備退場結算後合同自行

作廢。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經辦人:(蓋章)

地址: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日期:日期: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據國家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算時間情況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經雙方協商,特定條例如下:

一、工程名稱: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

三、工程範圍:______

四、付款方式:

1、土石方清運,運距公里,以車貨箱內空空量計算。每立方米元,此價格為綜合價。公里以外按每百米0.13元/立方米計算。

2、每天結算一次,每天早上8點收前一天票(牌),乙方將所有車輛的票(牌)交與甲方(甲方出具收據),經甲方和項目部核對無誤後,於當日下午5點前將乙方所裝運的實際車次付清乙方。

五、甲方的責任和權利

1、乙方機械設備進場後,甲方負責安排乙方司機和勤雜人員的住宿、水電、費用由乙方負責。

2、甲方以每升6.8元油價供乙方使用,結賬時扣除。

3、甲方負責道路維修,倒土場的清理、平整,確保乙方的正常施工。

4、甲方給乙方提供駕駛員必須的車輛停放,維修和保養場地。

5、甲方負責施工期間交通、税務、城管、警察及當地羣眾的干擾工作,確保施工現場和行駛路線暢通。

6、甲方向乙方提供技術指導有關施工要求。

7、甲方負責安排施工任務,説明平台作業地點及運輸去向。

8、甲方應及時保證乙方生產、生活用水、用電設施的通暢,及時協調外部供應,確保油料供應。

9、甲方不得單獨與司機結算,由乙方法定人指定人結算。

10、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章的行為進行教育,或給予經濟處罰,或停業整頓,即解除合同,對乙方的扣款從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1、如甲方出現問題,造成乙方不能施工,甲方應承擔乙方每台自卸車每天元,挖掘機每天每台的損失費(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造成的停工,甲乙雙方不追究)

12、乙方車輛進入施工場地後,甲方付給乙方調車費每輛車元,挖掘機每台元,15天內陸續扣除。

六、乙方責任

1、乙方要聽從甲方管理人員安排,密切配合甲方工作,按指令裝卸,不得亂裝、亂卸,否則甲方有權按承建方項目部規定對違規車輛罰款5000元,並對違規車輛扣押20天。

2、乙方在施工中不得隨時跳槽,無故不出工,乙方不得縱容、煽動工人停工、滋事、騷擾甲方,若上述情況造成工期延誤,由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及名譽損失。否則甲方有權扣除所有運行車輛及挖掘機裝運的款項,並承擔甲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3、若甲方連續兩天不能按時結清工程款,乙方有權停工。如乙方有特殊情況自願退出工程項目,可提前30天當面告知甲方,不接受電函之類的告知,乙方必須由相等數量的車輛補充,乙方車輛退出,如提前一天退出,扣除車輛30000元工程款項,並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4、如因承建方無故停工或拖欠工程款項,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維護甲乙雙方的利益。

5、乙方司機及裝機不得倒賣、偽造票據(牌),欺瞞甲方一經發現,甲方有權扣除乙方所有車輛及裝機實際運營的全部款項,並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6、後車廂無擋板扣除3立方。

7、乙方車輛在運輸機施工中出現的一切傷亡事故於甲方無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停工,雙方都不承擔責任。

八、在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發生事故,雙方友好協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4

託運單位(簡稱甲方):_________

代運單位(簡稱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為了鞏固國家衞生城,確保廠區、生活區環境潔淨,做到垃圾日產日清,根據《_________省城市環境衞生有償服務辦法》規定,甲方將日常生活垃圾(不包含施工土頭、樹枝等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委託乙方運到市垃圾處理場,經協商制定合同如下,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時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清運辦法:

1.採用垃圾桶_________個,放在_________,乙方每日派汽車運一次,垃圾桶壹年半至貳年更換。

2.每日垃圾量_________桶,由甲方直接送_________清潔樓,再由乙方轉運到垃圾處理場。

3.每日垃圾量_________桶,由乙方派_________車上門收集_________次,運往清潔樓再轉運到垃圾處理場。

三、甲方應把日常垃圾按乙方指定地點裝入桶內,乙方負責清運。否則可不運。

四、付款辦法:甲方應付給乙方清運費每月_________元(每季度頭十天內一次性付款)結算方式採用同城特約委託收款(即委託_________銀行辦理)。

五、甲方應按期交納費用,超期交款乙方增收滯納金_________%或停止清運。乙方如沒按時清運,請打電話_________聯繫。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隨時協商或另定協議。

七、本合同期滿後,垃圾量如無增減可順延,否則另定。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一份,雙方銀行各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運輸合同 篇5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路面施工要求,在保證運輸安全、及時的前提下,制定以下條款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工程項目: 323省道新牛公路改建工程路面LM2

二、貨物的起運點:大浦瀝青廠

貨物的到達點:323省道新牛公路改建工程路面LM2標施工段

三、運輸單價: 壹拾柒元每噸混合料 (17.00元/噸)

四、乙方責任

1、乙方必須保證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的行駛安全,在運輸過程中出現的一切問題,乙方要負責處理、協調,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要給予賠償。

2、乙方必須負責每台運輸車輛具備標準的防雨蓬布,以保證貨物質量,對沒蓋蓬布的車輛,施工人員有權進行制止,甲方有權保留向乙方索要因此行為造成損失的索賠權力。

3、乙方必須保證運輸車輛的及時到位,要按照甲方通知的要求組織車輛,因組織車輛不到位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要給予賠償,嚴重的將終止合同。

4、乙方必須保證每台車輛貨物能準時到達目的地,如有少到、或者貨物缺少,一旦發現乙方要給予原貨物二倍的賠償。

5、乙方車輛必須服從項目部生產人員的指揮,在施工場地要服從施工人員的指揮雙方通力合作做好工作。

6、乙方必須安排專人互責前後台車輛聯繫。

五、甲方責任

甲方要及時的通知生產情況,以便乙方及時的組織車輛。

六、合同解除

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履行不完全,甲方隨時有權解除合同。

七、爭議解決

雙方如有爭議,以協商解決為主,必要時採用其它法定途徑。

八、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6

甲方(委託方):

乙方(承運方):陽新經濟開發區官橋村委會

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陽新現價及相關法規,就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武九客專(湖北段)的部分碎石、黃砂運輸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期共同遵照執行。

一、 運輸物名稱、運輸線路及價格

1、 碎石

運輸線路:甲方指定軍墾龍山採石廠至中鐵十八局武九客專項目部二分部拌和站(26公里)。

單價:11元/噸

2、 黃沙

運輸線路:甲方指定陽新富池碼頭至中鐵十八局武九客專項目部二分部拌和站。

單價:14元/噸。

以上單價為固定單價,協議簽訂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單價。

二、 交驗方式:過磅,雙方採取監磅,以中鐵十八局武九

(客專)二分部過磅單為依據。(過磅費用與乙方無關)。

三、 支付方式:以實際磅單額按約定單價每壹萬噸計量結一次帳並在結帳完成後7日內付清款項。

四、 其他條款:

1、 運輸時間以甲方通知為準,按時運至甲方指定地點。

2、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運輸材料給甲方,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協調費用以及風險、行車安全等一切事項及後果均由乙方自行負責,一概與甲方無關。

3、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運輸,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運行,乙方如不能保證供應,甲方可終止本協議,且乙方不能以任何形式來阻工誤工,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4、乙方無故停工,甲方有權扣發停工車輛的運輸費用,乙方自行承擔。嚴重的情況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5、甲方如不能按約定付款,乙方可停止運輸。

6、乙方負責約定材料的運輸及施工環境協調工作,不得出現任何的阻工、誤工等扯皮行為,按時保證材料供應。

7、在施工過程中如有其他運輸地點,再另行協商補充。

8、乙方車輛必須聽從甲方調度指揮。

9、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及車輛,必須遵守施工現場的各項規章制度,聽從現場人員指揮,否則乙方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 爭議處理

有關本協議履行面發生的一切爭議,力爭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有權向陽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備法律效力。

七、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運輸合同 篇7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根據工作計劃,同意由乙方承攬木材運輸工程(桉原木),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該工程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工程概況及要求

1、運輸方式:汽車運輸。

2、運輸起始點及運輸單價:

從 運至 ,薪材單價 元/噸;規格材單價 元/噸。(由乙方自行支付税金)。

從 運至 ,薪材單價 元/噸;規格材單價 元/噸。(由乙方自行支付税金)。

從 運至 ,薪材單價元/噸;規格材單價元/噸。(由乙方自行支付税金)。

從 運至 ,薪材單價 元/噸;規格材單價 元/噸。(由乙方自行支付税金)。

4、工程要求

1)、甲方保證木材運輸道暢通及運輸過程中所需的證件(木材檢尺碼單、木材檢疫證及運輸證)。

2)、乙方用於運輸木材的司機和車輛,要有駕駛證和車輛證件齊全。

3)、運輸道路由乙方自行維修。

4)、乙方在木材運輸過程中要確保木材的安全,做到木材沒有被盜或掉落現象,如有此現象發生,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乙方車輛途中機械壞或因其它原因不能行駛而需卸車、裝車費用,由乙方負責。

二、工程款支付

乙方開始起運後,甲方視工程進展情況借支油費及生活費給乙方,借支數量為完成工作量的60%。待工程完工後,對該工程進行全面結算,甲方開據驗收結算單,並在30日內把餘款結算支付給乙方(扣除已借支給乙方的油費及生活費)。

三、責任與權利

1、甲方的責任和權利

1)合同簽訂後協助乙方到工地現場明確工作開展方案。

2)籌足資金保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額為乙方提供工程款。

2、乙方的責任和權利

1)自籌解決木材運輸過程中的車輛。及甲方預借工程款不足以支付的部分資金。

2)按照國家有關交通運輸規定,做好運輸工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安全生產,遵守施工所在地有關護林防火的規定,處理好與周邊羣眾的關係,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本人及其所僱請人員如有病、傷、亡的事故,全部由乙方負責。

3)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乙方不服從甲方人員指揮或車輛少等而不能按時完成運輸任務的,甲方有權採取措施,終止合同;尚未運輸完整個工地的木材而中途離開的,甲方有權拒付結算工程款。

4)乙方在運輸過程中自行解決因種種原因產生的糾紛、干擾或阻撓,並保證能把伐區木材順利運輸完為此,如出現相關補償一律與甲方無關。

四、其它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雙方履行完各自職責時終止。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8

土石方車輛運輸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着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土石方運輸工程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項目工程名稱:

二、項目工程地點:

三、工程量:要求運輸車輛20輛,每增加一輛運輸車輛,相應增加車輛。

四、工期:

本項目工程期限擬自____ 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氣候異常、政府行為、任何第三方干涉或其他原因而影響施工進度的,則工期相應順延。

開工時間為____年一月一日,總工期為____日曆天,以甲方正式開工下令為準,開工時間延後的,工期相應順延。

五、單價、結算

以車廂容積為標準算方(加高部分另行計算立方),運距公里綜合計價白天17元每噸,晚上16.5元每噸(該價格為税後價)

甲方應當於每個工作日給乙方車隊結算一次款。 在第二個工作日的17點前,按照乙方前一天的總運輸款支付全款。

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負責安排乙方車隊工作人員的住宿,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提供兩個活動板房供乙方使用,並承擔這兩個板房的費用)。

2、在乙方施工過程中,加遇施工當地政府、環保、交警、路政等相關單位干預的,甲方全權負責解決,超限、超載、城管罰款等產生的一切

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如遇施工當地政府、環保、交警、路政等相關單位干預,甲方沒有協調解決好,造成乙方待工、停工等窩工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以每輛車每天賠償300元計算,連續停工超過八小時的以一天計算。

3、甲方負責協調與施工場地當地羣眾的關係,認真解決乙方在施工過程中與當地羣眾發生的糾紛。如遇因糾紛解決不好造成乙方待工、停工等窩工損失由甲方負責承擔,以每輛車每天賠償300元計算,連續停工超過八小時的以一天計算。

4、甲方應派代表長期進駐施工工地,及時按施工進度進行技術監督指導,並負責辦理有關施工簽證、驗收及按時支付進度款等相關事宜,解決甲方權利義務範圍內的各項事宜。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車輛司機必須服從管理,聽從指揮,運輸中不能挑肥揀瘦,裝卸貨物要依次排隊,行車中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後駕車和超速行駛,做到文明禮貌,優質服務。乙方對其所提供的車輛司機自行管理,運輸車輛在施工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處理。

2、在協議期限內,乙方全部車輛未經甲方允許不得到甲方以外的施工場地從事運輸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提高運費,刁難甲方,凡消極怠工無理取鬧的,按違約處理,甲方有權扣除該車輛的當日運輸費作為違約金。

3、乙方車輛必須按甲方指定路線把材料運到指定地點。

4,乙方以甲方名義對外發生的全部債權債務、乙方自行發生的全部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概不負責。

5、乙方不承擔開具任何形式正式發票的義務,不承擔工程的任何税費及場地管理費、土地資源費等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

6、乙方提供的車輛必須滿足甲方的下列要求:年檢合格,手續齊全,每輛車有兩名以上有正式有效執照且身體健康的駕駛員。

七、特別約定

1、施工過程中,如遇石方需要甲方進行爆破,造成乙方停工,甲方應當給予乙方每天每輛車300元的窩工及生活補助,連續停工超過八小時的以一天計算。

2、施工過程中,如遇石方需要甲方進行爆破,爆破過程中如對乙方車輛造成損害或對乙方工作人員造成損害的,甲方需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律責任。乙方車輛及人員不服從甲方指揮進行轉移的除外。

八、違約責任

1、如遇甲方不按時支付工程款,從應付款日起,拖延付款達到三天,則從第三天開始,每天向乙方支付違約每輛車300元。

2、如乙方未按甲方下達的施工方案保質保量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乙方累計三次違反該義務,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責令乙方退場。

九、爭議解決辦法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項目工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訂時間: 年月日 簽訂時間:年月日

運輸合同 篇9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下面是關於包車運輸合同範本的內容,歡迎閲讀!

甲方: 乙方:

聯繫人: 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系電話:

詳細地址: 詳細地址: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就乙方從甲方包車事宜,在互惠互利基礎上達成以下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1、 甲方駕駛員只按本合同約定的線路和時間運行。乙方臨時增加或改變行程,需經甲方營銷部門同意,費用另計,在運行前交甲方駕駛員代收。否則,甲方駕駛員有權拒絕改變行程。

2、甲方車輛途中被罰款、扣車等,損失自行負責。

第二條 租車期間的有關事項:

1、租車期內,駕駛員的食宿由乙方負責安排。

2、乙方乘客造成車輛及附屬設施損壞,乙方負責賠償。

3、甲方駕駛員應配合乙方領隊(全陪)工作,不得消極怠工,服從乙方安排。否則,乙方有權投訴,甲方將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條 甲方在承運期間所發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對乙方所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協商酌情解決。

第四條 甲方必須提供車況良好的車輛,按乙方安排的時間按時到場準時發車。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誤點、等候及其他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和損失。

第五條 計價方式包車費用和付款方式

公里計價: 元/公里,合計元。

按車輛計費: 元/車,合計元。

第六條 補充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雙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者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在本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10

託運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定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款(詳見附件-貨物清單)。

第二條、收貨人及聯繫電話:。

第三條、貨物的起運地點:,

承運日期:。

第四條、貨物的到達地點:,

運到期限:。

第五條、運輸費用:,

結算方式:。

第六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與義務:

1、託運方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但必須在貨物末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的費用。

2、託運方義務:按規定向承運方支付運輸費用。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取違約金。

二、承運方的權利與義務:

1、承運方權利:向託運方或收貨方收取運輸費用。否則,承運方對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收貨物,承運方應當時與託運方聯繫,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規定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的到達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所發生的一切違章、安全等事故與託運方無關,承運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違約責任

1、承運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與要求配車或末在規定的期限內送到貨,應付違約金元。

2、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損壞、短少等,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託運方。

3、在符合法律與合同規定條件下,下列原因造成貨物丟失、短少、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負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與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貨物運到目的地收貨人簽收後自行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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