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運輸合同錦集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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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運輸合同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華】運輸合同錦集九篇

運輸合同 篇1

編號: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運輸、倉儲、代付海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2.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託運單據。託運單應明確表明甲方訂艙單位及收發貨人的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繫人並加蓋公章或訂艙專用章。託運單內容應註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期、貨物中英文品名、運費、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因甲方在託運單上的漏填、錯添而導致的損失或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3.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時,應根據報關需要及時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並在託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

4.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託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繫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5. 為了維護甲方的利益,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費、內陸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辦費用。上述款項採用包乾費或者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如遇有關費用調整,須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經雙方重新商定後確認;

6. 如甲方與船公司有協議價,甲方在委託乙方向船公司訂艙時,需在書面訂艙單上註明運價及合同號。

7. 乙方在開航當日,根據協議收費標準,向甲方開具單船人民幣費用發票和海運費發票。

8. 付款條款

經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 種方式結算費用:

A. 甲方付清所有費用後,乙方才可交付提單;

B. 乙方可先交付提單,甲方每月以月結帳的方式與乙方結算費用,即每月15日將上月應付款項匯付併到乙方帳户;如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按照條款A方式結算;

C. 乙方可先交付提單,甲方以航次結帳的方式與乙方結算費用,即在開航後日內將確認的應付款項匯付乙方帳户;

如甲方不能按照協議規定結清費用,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任何一種方式進行強制催收甲方所欠費用: a. 延緩交付提單;

b. 延緩返退核銷單、退税單;

c. 目的港延緩放貨;

d. 停止接受訂艙。

由此產生的風險、責任和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9. 託運貨物為特種貨物或者危險貨物時,甲方有義務向乙方作詳細説明, 未作説明或者説明不清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10. 若船期更改, 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船期預報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單日期。上述船期預報不構成雙方對船舶駛離裝貨港和抵達卸貨港的具體時間約定,僅作為甲乙雙方辦理海運訂艙事宜的參考;

11.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後,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截關前壹天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註明日期並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12.除甲方能證明由於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單、核銷單等單據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應及時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甲方,並協助甲方儘快收回;

13.甲、乙雙方應分別對各自的過失引起的損失負責。由於第三方責任引起的貨損、貨差等 的損失,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共同作好善後處理工作,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4.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爭議,應提交寧波海事法院審理;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5.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本合同期滿之日前,雙方如無異議,則合同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滿前,提出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6.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權益共享的原則,更好地發揮物流運輸業,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制定運輸合同條款如下,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提供貨源,乙方提供合法運輸車輛,形成一個完整的運輸體系。

二、乙方在甲方的運輸範圍內指導下工作,接受甲方的工作監督和合理調度,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承運貨物的起止點,起點濱彎路終點2標,甲方保證乙方承運期不得低於3個月。

四、合同有限期到期經甲、乙雙方協議後可續簽或延期。

五、乙方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量調配車輛,並向甲方提供真實的車輛資料及駕駛員資料(車方量以測量計算為準)經甲方建檔,不允許報廢車輛。

六、乙方駕駛員必須全力配合甲方的工作,不得與供貨方、收貨方、管理人員、裝卸人員發生衝突和鬥毆:不得與交警、路政等工作人員激化矛盾,有事及時向甲方主管反映,由甲方出面處理,如因乙方與交警、路政等發生爭吵鬥毆,造成的罰單及其他行政處罰,由乙方全權承擔。如交警、路政無故扣車6小時以上(含6小時),每台車輛甲方以台班費(1000)元/車計算補償乙方。

七、在正常情況下,甲方保證提供乙方每天每台車10趟以上,如甲方因素而延誤乙方貨物運輸,甲方願意承擔乙方的損失費用每台每天(1000)元,如遇塌方斷路、堵車等自然災害影響運輸,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八、乙方裝車等待時間超過2小個小時或卸車等待的時間超過1小時,乙方向甲方及時反映後,甲方需無條件向乙方支付1000元/車。

十、乙方必須配合甲方搞好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得違章操作。如因乙方不遵守正常的駕駛操作規程,造成交通事故,乙方負責全部責任,與甲方無關;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解決處理。

十一、乙方駕駛員不得中途拋貨,特殊隋況乙方需及時向甲方反映。

十二、乙方指定委託結帳人 ,甲方付款給乙方指定結算人,以每天14點結算方量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乙方有權停工,終止合同,甲方須無條件賠償乙方每天每單1000元。

十三、運價( )元/方(不含税),運距 公里內。如換取土點,不能超過300米,如超過另計算。

十四、貨物運輸線路如有變更,甲、乙雙方另行調價。

十五、甲方保證合同期內乙方運輸線路沿途的社會治安及路面修整、養護工作等,如果因甲方的原因延誤乙方的正常運輸按每台每天補貼(1000元)計算,搞好一切羣眾關係。

十六、乙方車輛在籤合同1個工作日內到場1 0至1 5輛,到場後的車輛當天或第二天必須正常運營,如果不安排乙方車輛正常運營,甲方應負全部責任,每天每天按(1000)元計算。

十七、為了保證有乙方車輛正常運輸,乙方車輛須聽從甲方合理調度。

十八、如果乙方個別車輛特別原因就特別對待,甲方必須特別處 理,如乙方車輛特殊原因不能繼續運輸乙方必須另調車輛補齊。

合同外的其他事務,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備註:(備註內容由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此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方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

電話:

身份證: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電話:

身份證:

日期: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託運方):

乙方(承運方):

為了保障甲方商品混凝土運輸的需要,乙方成為甲方的運輸承包單位。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充分協商,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1、租賃設備型號、期限: 設備名稱:混凝土罐車,數量 ,租賃期限

2、乙方罐車在租賃期間內必須長駐甲方攪拌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調動。必須保證甲方用車。

3、租賃單價:運輸里程:單邊0-15公里內按23元/方計算,單邊15公里以上每方增加1元,35公里以上價格雙方另行商定。拉水、拉沙漿15公里以內,按150元/車計算,尾料、小方量按8方/車計算,塔吊、鬥轉每方補貼5元,在工地超時,超過2個小時,按5元/方補貼,重返按雙倍計算。運輸里程由甲方確定,若乙方提出異議,由甲乙雙方實際確認。

4、結算、付款方式:每月25號甲方派專業人員兑票,在5個工作日之內,經雙方簽字確認辦理結算書。次月的5號之內付租賃款的80%,餘額在3個月之內一次付清,依此類推,年底付清餘額。

5、乙方駕駛員必須全部遵守甲方對駕駛員的相關規定,否則,甲方有權對其進行處罰。

6、甲方必須無條件協調交警、路政,如發生罰款,由甲方承擔,如駕駛員闖紅燈、闖電子眼、逆行由乙方承擔。乙方每月向甲方繳納交警、路政協調費400元/車,在結算書里扣除。

7、乙方長租罐車可在甲方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單價以甲方核定的為準,油款在每月辦理結算書時從乙方租金中扣除。甲方提供免費住宿,工作餐按規定在結算書中扣除。每月結算書餘額與扣除金額必須明細。

8、甲方合理用車,為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乙方在每月的全勤內除修車2天外,甲方對乙方的砼方量保底1300方/月,如達不到1300方,每車按1300方計算。

9、如果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撒漏,由乙方自行負責,私倒餘料,或把料轉移到其他工地,車輛發現一次將嚴懲,處罰500以上5000以下,情節嚴重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10、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甲方:乙方:日期:

運輸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將 一批鋼結構構件委託乙方進行運輸,並就具體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貨物名稱:鋼結構構件,具體見附表;

二、起止地點:起運地為 ;止地為 內;甲方不規定乙方運輸路線,由乙方自行決定。

三、運價:見附件表;

四、付款:在起運後首次付款預留 元保證金,後期運輸按 支付。

五、義務責任:

1、甲方義務責任:

①甲方在發運構件前兩天通知乙方何時派車,並告訴乙方此次運輸何種構件,便於乙方安排相應運輸的車輛。

②甲方應組織人員和吊車積極協助乙方並按乙方要求裝車和到目的地後的卸車,裝車後的構件捆紮由乙方自己負責。

③按約定支付乙方的運費。

④甲方提供乙方辦理超限所需圖紙資料。

⑤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甲方可中止運輸合同。

2、乙方義務責任:

①乙方所派車輛應為合法、合規車輛,並提供本單位有效工商執照及道路運輸許可證複印件。乙方對車輛進行保養,保證車輛運輸狀態良好、順暢,確保運輸途中自身及構件的安全。

②乙方在接到甲方派車通知後(電話、短信),應在規定時間內派相應車輛到禹城裝貨地點。

③乙方應帶足墊木、鋼絲繩、葫蘆等捆紮鎖緊器具,乙方指揮甲方構件的吊放位置,確保從禹城金鼎鋼結構廠到濟陽光大環保垃圾發電廠工地的運輸過程中構件安全,甲方只在電廠工地驗收卸車,一旦造成運載的構件變形、損毀乙方應承擔該構件直接材料及生產所需費用並扣除運費 元

④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的過路、過橋費,違章罰款及車輛的各種消耗費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擔。

⑤乙方自己負責在公安、公路管理部門辦理超限準運證明,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若因乙方車輛故障、通行證件原因造成構件被扣留等情況給甲方造成轉運及其它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⑥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乙方不履行約定,應賠償甲方 元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構件運輸完畢付清運費後失效。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運輸合同 篇5

委託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做好甲方的燃煤汽車運輸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方將燃煤汽車運輸任務的部分運量委託乙方負責完成。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內容

甲方將部分燃煤汽車運輸業務委託給乙方。具體數量以甲方計劃量為準。燃煤運至甲方指定的煤場或卸煤溝。

第二條 委託期限

自20_年1月23日起至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

第三條 計量

1、 燃煤運量以到廠方計量為準。、

2、 運輸距離以甲方測定為準。

第四條 費用與支付

1、 根據雙方計算,確定運輸單價為14元/噸(含1元/噸的管理費,不含其他費用)。

2、 價格調整原則:根據市場油價變化,雙方另行協商運輸單價。

3、 結算量=過磅淨重量+扣矸量+扣水量,次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結算運輸費用。

4、 乙方根據審核合格後的運輸費用結算表提供運輸專用發票,甲方在接到上述結算依據後10日內支付運費。如遇甲方資金困難,雙方協商解決。

5、 在國家對運輸行業治理超載期間,甲方對電煤運輸費用進行調整,如有變化。雙方簽訂補充協議。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 甲方:

1.1按時下達運輸計劃給乙方。

1.2按合同規定支付乙方運輸費用。

1.3有權對運輸車輛進行巡視、監控。

2、乙方:

2.1乙方服從甲方管理。

2.2乙方指定至少一名負責人配合完成燃煤運輸調度工作。

2.3負責自礦點裝車後至甲方指定卸車點期間的一切事項(如環保、交通、沿途地方關係協調、安全管理等),甲方不因此而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

2.4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及時結算運費、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結算運費,乙方有權要求由燃煤採購方扣除甲方燃煤款直接結算給乙方運費。

2.5乙方應加強運輸管理,杜絕中途倒煤、換煤現象。

2.6因特殊情況改變運距,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經甲方認可,並於次日向甲方提供運距改變申請,經甲方簽字後生效,否則費用由乙方負責。

2.7乙方不得私自改變運輸路線。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運輸途中出現任何有損於甲方利益行為而乙方未及時上報並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2、如發現一次倒煤、換煤現象,甲方不予結算違規車輛的運輸費用,按照當年車次的採購煤價_數採購單價_進行考核,該車輛予以除名並報司法機關處理。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運輸任務(不可抗力除外),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另行委託其他有能力的公司承擔其運輸任務,不可抗力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為準。

第七條 爭議解決

出現爭議後,雙方協商解決,在未解決之前乙方仍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服務。協商不成時,提請許昌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補充。

2、本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合同期滿,結清費用後失效。

3、本合同正本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合同簽署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6

託運方(甲):承運方(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根據客户送貨的需要甲方應及時將裝貨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等轉告乙方,讓乙方準時派車到達指定地點裝貨。一次貨量:重貨3噸以上、輕貨10方以上,若低於此標準要加收接貨費。

(二)甲方應將客户貨物的送貨單交給乙方,配合乙方根據送貨單的貨物名稱、規格、數量以及附件等進行點收裝車。在督促乙方對貨物做好防碰、防損的同時還要做好貨物的交收復核工作。乙方只清點總件數,具體明細甲方同客户自己交接,乙方不予清點。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保證安全、平穩、完整、準時地承運甲方客户的所有貨物。

(二)乙方承諾接到甲方的通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所需車輛開抵裝貨地點。

(三)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供運貨司機的身份證、駕駛證以及車輛的行駛證給甲方核對,同時提供司機的聯繫電話,並向甲方保證其真實性。

(四)乙方得到甲方的通知到指定地點裝車時,乙方必須在現場根據甲方客户的送貨單清點總件數,同時填好甲方的點數表,配合甲方業務人員安排好裝貨位置,對貨物做好適當的固定、防碰撞、防雨淋等

保護措施。甲方貨物必須包裝完好,因包裝不好導致貨物損壞由甲方承擔責任,與乙方無關。

(五) 乙方自願承擔整個運輸過程的貨物保險。貨物在裝車後至收貨單位收貨前貨物由乙方承擔。貴重物品甲方要保價運輸,保費由甲方負責,保費按3‰收取。

(六)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運抵目的地,做好貨物的交接簽收工作。

三、運費結算:

(一)乙方將貨物交清給甲方後,甲方應把本次運費完結,乙方如有給甲方墊付的費用及代收的費用,乙方應在交接完貨物時付清墊付及代收費用。

(三)如果甲方未按規定時間將應該結算的且符合本合同規定的運費及時支付給乙方的,每推遲一日,甲方應賠償乙方結算總運費的50%作為違約金。

四、送貨單回單處理:

(一)送貨單必須在卸貨後1天之內交給甲方,逾期未交每遲到一天扣罰20元。

(二)送貨單(回單)必須公章清晰,簽收完整,簽收數量、型號規格與送貨單上所寫的一致。甲方應要求客户簽收完善,乙方只籤回單聯,籤回給甲方。

五、合同有效時間 年 月 日。

六、運輸價格 /噸,

七、以上運費不含運輸税費。

以上協議雙方共同遵守,相互守約,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訂補協議同等生效,協商解決不了的問題,雙方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訴調解、仲裁或人民法院裁判。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繫電話: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繫電話:

運輸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甲方的____________產品(含促銷品、推廣用品等)能安全、快捷、準確地通過鐵路運輸發至全國各地。甲、乙雙方本着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鐵路運輸業務委託乙方辦理,並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1、甲方負責發貨地點、交貨地點的裝卸;

2、甲方負責以互聯網(電話或傳真)的方式將鐵路運輸計劃通知乙方,包括:產品品種、數量、體積、重量、提貨時間、到貨時間要求以及收貨人地址、電話等相關資料;

3、甲方提供貨物運輸途中需要的相關證明文件,如《產品送貨單》、《貨物調撥單》等;

4、甲方委派專人負責相關業務協調,便於與乙方聯繫、溝通,解決日常往來業務問題。

二、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1、乙方須滿足甲方提出的要車計劃,並按甲方的時間要求準時把貨物送抵目的地;

2、乙方必須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發貨倉庫提貨,並及時的送貨到指定的收貨地址、及收貨單位;

3、乙方將貨物送達目的地後,必須將《產品送貨單》交收貨方進行簽收;

4、如因政策性原因導致鐵路出現停裝、限裝等情況,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並提供鐵路部門的證明材料;

5、乙方須書面委託一至二名業務代表負責甲方業務的協調,保證日常的聯繫、溝通,出現問題及時解決;

6、甲方的貨物在發貨倉庫交付給乙方驗貨、簽收後,貨物的安全風險責任由乙方負責,直至終點交付貨物為止。

三、具體操作方式

1、甲方在貨物發運前以互聯網(電話或傳真)的方式將鐵路運輸計劃通知乙方須;

2、乙方收到指令後根據指令要求安排車輛到甲方指定的倉庫提貨、中轉,並安排和辦理車皮發貨等一切相關手續;

3、乙方持《產品送貨單》到甲方指定的收貨地點辦理貨物簽收手續;

4、乙方整理簽收後的《產品送貨單》到甲方辦理運費結算手續。

四、鐵路貨運事故的`處理及保險

1、甲方貨物的運輸保險由乙方負責,保險索賠具體事宜由乙方負責;運輸途中一切貨損由乙方承擔並按照甲方出廠價進行賠償;

2、鐵路運輸保價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3、在運費結算時乙方必須對運輸途中造成的短少、貨損等一切在途損失按照甲方出廠價進行賠償;

4、對於重大事故(如整車丟失、損壞等)造成的損失,乙方必須在定損後______周內以現金的方式進行賠付。

五、費用及結算方式

1、乙方憑收貨方簽收的《產品送貨單》,按合同的鐵路運輸價格表向甲方申報結算運費;

2、乙方按甲方核實後的費用開具正式發票送交甲方,甲方根據發票及驗貨記錄原件及時支付向乙方支付運費;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費用;

4、在合同規定期限內,甲方有權對運價進行調整。

六、違約保證金的收取及違約責任

1、在合同簽訂後的_________天內,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保證金;

2、在合同有效期內,如乙方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時,甲方將不予返還保證金;

3、雙方將《運輸管理考核辦法》作為本協議附件。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3、如合同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成都現價及相關法規,就都江堰煤礦運輸事宜.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期共同遵照執行.

一:運輸物名稱:燃煤

二:運輸地點:又甲方指定裝料點__________和卸料點_______________

三:運輸車型:貨箱長為6米至6.5米這個範圍之內.

四:運輸線路:由甲方指定.

五:運輸工期:暫定一年.

六:用車數量暫定10輛,具體數量視情況而論在定.先上5輛車.

七:運輸價格及計算方式:

一、運輸距離在25公里以內,按每車1000元計算.(壹千元人民幣整)

二、超出25公里按照第七條第一款摺合為1000除25等於40元人民幣/公里超過500米視為1公里.不足500米則不加公里數.每超過1公里就加40元人民幣.

八:付款方式:

次日10點結清上一日的運輸款.不得超過中午12點.如果這樣乙方有權停工,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並按照十一條款執行.

九:甲方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車輛進場的時間.乙方車輛進場後,甲方在3小時內必須安排車輛裝貨.如安排不下就按照第十一款第4條執行。

十:其它條款

一、乙方車輛進場後,甲方負責辦理路上所需的各種證件和通行證。

二、在運輸途中,遇交警、路政、城管以及沿途村民有阻擋或是罰款、扣車扣證,一切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耽誤乙方運輸按照

十一款第4條執行)

三、乙方駕駛員酒後駕車。帶病駕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不任何負責。

四、甲乙雙方經常溝通有問題及時處理。

五、24小時作業。

六、乙方車輛服從甲方安排,不得跳槽。如有跳槽行為出現則賠償給甲方xx元人民幣作為損失。

十一:違約處罰

一、如因甲方施工條件不全,引起乙方不能施工。(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除外)

二、乙方無故停工,甲方有權扣發停工車輛的運輸費用。乙方自行承擔。

三、以上一、2都視為違約。

四、違約按照每車每天800元計算。

十二:車輛進場後,甲方馬上付給乙方每輛車1000元的進場費用。此費用在工程結束時退還給甲方。

十三:雙方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處理。

十四:協議簽訂後,從車輛進場之日自動生效。

十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電話:

運輸合同 篇9

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對運輸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證安全,這是從事海上客運的企業所必須滿足的。但是,海上客運的安全狀況卻不容樂觀。因為海上旅客運輸的運輸環境複雜,自然條件、船舶的技術狀況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為影響海上客運安全的不良因素,從而使得選擇海上客運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權益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為了更好地維護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運輸中建立承運人強制保險制度是最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強制責任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國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定保險對象、保險責任和保險險種。保險合同的簽訂不管投保人和保險人是否願意,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的保險。保險人有接受投保的義務,投保人有投保的義務,強制保險只能基於法律的規定而開辦。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和自動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是強制保險的兩種形式。

(一)自動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論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續、或交納保險費或者履行續保手續,保險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依法當然發生。我國現行的鐵路、輪船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均屬此類保險。這種類型的強制保險現在適用的範圍愈來愈小,不具有普遍意義或者代表性。

(二)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

法律規定投保人必須投保而與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保險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之後發生。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險的效力並不當然發生,但法律對投保人不投保的行為將給予相應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於迫使符合強制保險條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強制保險。

目前,在海上旅客運輸中,因為以自願為基礎的保險制度難以最大限度地實現保護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標,承運人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不就其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那麼對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運輸領域,國家為貫徹保險的基本目標,應推行對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護措施,以強制性為本質特徵,要求承運人必須就其營運中對旅客所造成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適度推行強制保險,具有廣泛和重要的適用的價值,有利於保險的基本政策目標的實現,也符合強化保護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保險的性質

依據《雅典公約》和國內法律的規定,一旦發生海上客運事故,承運人將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保險的性質是責任保險。《保險法》中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的意義在於:第一,具有分散責任的功效,將集中在一個船東或一個航運企業的責任,分散於社會大眾,做到損害賠償社會化。第二,實現民事責任的基本目標——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責任的首要功能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海上旅客運輸強制承運人投保責任險,可以使旅客獲得及時的賠償,特別是在承運人清盤或破產不能對旅客承擔賠償責任時。第三,應付索賠的便利。在責任保險中,旅客可以直接訴訟,這使得旅客對保險人有直接請求賠償的權利,減少了索賠的煩瑣。④

長期以來,在責任保險領域中,僅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一般認為,責任保險的標的僅限於非故意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合同義務的不履行而導致的賠償責任

不得作為責任保險標的。美國作為責任保險最發達的國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絕大多數將合同責任排除於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但我們認為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責任險的標的)損害賠償責任,既包含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又包含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的形式應包括賠償損失、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定金責任以及違約補救等內容。 在現行的海商法中,雖然《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69clc)及《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簡稱hns公約)及建立了承運人強制保險的制度,但其強制保險的標的只是船東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於有毒有害物質的損害賠償責任和油污損害賠償責任而言,因為公約規定損害為“運油船舶之外”的損害,所以,承運人的責任通常僅是由單一的侵權責任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這與傳統理論上的責任保險的標的不相牴觸。

承運人如依公約規定(如《69clc》的規定),強制投保了船東責任險,就可將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因而分散了承運人的責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與承運人之間簽訂有旅客運輸合同,一旦發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那麼承運人即違反了與旅客所訂立的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所規定的“保證旅客運送安全的義務”,而構成違約;同時,承運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權,還構成了侵害人身權的侵權。這樣,承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就構成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三、我國對海上旅客運輸進行強制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國雖沒有加入20xx年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雅典公約議定書》, 但在借鑑海上旅客運輸強制保險制度意見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鑑時間上存在分歧。如, 一種觀點認為, 我國的海上運輸制度現在沒必要進行修改, 而且該公約目前尚未生效, 許多國家均對之採取觀望態度, 在此種形勢下提出與新公約接軌, 未免過於草率。待公約在我國生效之後, 再為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而修正海商法亦為時不晚。我們認為, 應該借鑑公約的合理內容, 依據我國的國情, 同時適當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國的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我國有關海上旅客運輸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運輸合同”,基本參照了《1974 年雅典公約》,僅規定有承運人對事故承擔責任的賠償原則和責任限額,沒有涉及強制責任保險和直接訴訟制度。除了責任限額的規定外,第五章的規定適用於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中國港口間的旅客運輸合同——承運人承擔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國際海上旅客運輸中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規定:“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是指案件的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賠償案件”,並規定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的賠償責任限額為80萬元人民幣。顯然,這與我國《海商法》第五章的規定是矛盾的,因為根據《規定》關於“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的定義,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無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約合47萬人民幣,與80萬人民幣的差距不可忽略。當發生此類人身傷亡案件時,如何適用法律並沒有統一的標準。

近些年來,作為海商保險立法的重要問題之一的責任保險,呈現強化並強制化的立法趨勢。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國家越來越傾向於海上旅客運輸傷亡的索賠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東索賠,也可以向責任保險人索賠。日本政府已經立法給予國內海上旅客這種權利,及日本國內海上旅客可以選擇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責任人索賠。而且,《華沙公約》有關航空旅客運輸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這些修改給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權利,目前在海上保險中建立第三方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問題已逐漸提上日程,該制度的核心是通過強制保險使海上事故受到損害的第三方可以選擇向事故船舶的船東或者責任保險人索賠。

四、我國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的制度建構

航運業本身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們對海上旅客運輸進行強制保險時要注意到航運業、海上保險

業和旅客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考慮到航運業的國際化需求,又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為了更好地推進海上旅客運輸強制保險,應該解決以下問題。

(一)保險條件和形式

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我國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約》所規定的責任限額(將在下文詳細論述),制定合理的國內立法成為建立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選擇。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草案》),擬針對從事沿海旅客運輸和沿海液貨危險品運輸的船舶引入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根據《管理規則草案》第6條的規定,沒有進行強制責任保險或取得財務保證的船舶將沒有資格從事沿海旅客運輸。然而此草案針對的僅是沿海旅客和液貨危險品運輸,對於國際線路運輸並無效力。

應選擇在我國《海商法》中補充強制保險制度的內容, 要求相應的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的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人身傷亡必須進行責任保險或取得相應的財務保證。 可以採納《雅典公約》議定書的相應規定, 對於已有效實施保險或取得財務證明的承運人, 由我國港務監督機關簽發或核發《雅典公約》第四條擬規定的“證書”。對國有船舶, 如果沒有進行保險或取得財務擔保, 則應備有一份我國港務監督機關簽發的證書, 聲明該船為國有, 並在相關條款規定的限度內承擔責任。

(二)投保主體

因為發生的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可能會是鉅額的,風險極大的,影響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觀點認為應當對保險人的資格加以限定,明確投保的主體。可以仿效《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做法,立法要求承運人投保強制責任險,具體的保險人則由那些具有實力的保險人或保賠協會擔任。

在海上航運實踐中,經營者與船舶的所有者兩者的身份一般是分開的,船舶所有人將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給承租人來經營,光船承租人可以將光租的船舶再進行轉租,承租人與乘客形成運輸合同,在運輸合同中成為承運人。承運人在整個過程中不是一個穩定的連接。如果將強制保險的投保人規定為承運人,就無法達到強制的效果。在與油污有關的國際公約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規定為強制保險的投保人。相對於承租人來説,所有人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且一般情況下都具有更強的財務實力,當船舶所有人違反規定,沒有投保強制險時,法律或行政法規可更好地採取懲罰的措施。

(三)合理限額問題

合理的限額,關係到保險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間利益平衡問題。我們採納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立足點應以我國的理論與實踐發展為基礎,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於我國海事法制目標的實現,以及能否確保我國海事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自洽性為前提,不能僅僅以同國際接軌為目標,應該堅持本土化原則。責任限額制定,要從對受害方的救濟程度、航運企業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出發。

依據《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中的規定,財務保證的數額或保險金額應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額確定。秉承這一理論,在確定海上旅客運輸中承運人的強制責任保險的財務擔保的數額或保險金額時,也應按照海上旅客運輸中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辦理,即46,666個計算單位乘以該船舶的證書所註明的載客定額11。承運人投保的金額能否超過這一數額,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應該制定合理的限額。責任限額是保障保險人得利益的工具。許多國家都規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喪失了責任限額,保險人還可以繼續享受限額,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額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結合我國旅客運輸實際,對承運人應當施加更為嚴格的責任,對於因航運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導致的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其他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情況,則改變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而提高承運人對航運安全的注意,保證旅客運輸的安全性,並給予受害人更為妥善、積極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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