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服務合同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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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服務合同3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實用的服務合同三篇

服務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XX市人民政府徐政發[20xx]116號《市政府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精神,甲、乙雙方就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優質、價廉、方便、快捷和出院即時補嘗醫療費的服務,以及協議雙方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認定乙方為 ______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

二、乙方指定所轄科室______(電話:______ )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職能科室,負責協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工作。

三、乙方尊重並執行甲方關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規定,甲方制訂、調整有關規定時應在該規定生效前72小時內通知到乙方。

四、甲方將符合轉診條件的病人轉往乙方,經治療後進入康復期的病人,乙方負責動員其轉回甲方所在地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乙方認為需要向外地轉院時,必須出據轉診證明,由甲方辦理轉診手續。

五、乙方應甲方要求,實行現場即時補償制度(具體執行日期另行商定並簽署協議)。

六、乙方收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病人時按以下原則辦理:

1.甲方向乙方轉診病人,應給病人開具書面轉診介紹信,並同時通過計算機網絡向乙方傳遞信息,乙方核實病人身份後,即按參合病人對待。乙方如對病人身份有疑問,應立即電話通知甲方,由甲方負責在四個工作日內給予確認;甲方未在四個工作日內給予確認的,乙方則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病人對待,甲方負責該病人的補償。如病人身份明顯不符,乙方又未履行告知義務的,甲方不負責該病人的補償。

2.病人符合《XX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辦法》所限定的急診範圍,未經甲方轉診,直接到乙方就診住院時,病人即時出示有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證的,乙方確認病人身份後,即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病人的有關規定給予治療,負責告知病人家屬辦理轉診手續,並電話通知甲方,由甲方負責在四個工作日內給予確認併網上補辦轉診手續。甲方未在四個工作日內給予確認的,乙方則按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病人給予治療,由此造成的糾紛和損失由甲方負責。當時不能出示有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證的,自出示有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證次日起依前辦理。

3.乙方收治甲方的參合病人,如系(或者懷疑)第三者責任造成的傷害或中毒等,應在病歷中如實記載傷害、中毒等的原因,並電話告知甲方,由甲方負責核查並在四個工作日內給予確認,甲方明確告知乙方病人病因為第三者責任後乙方即停止其參合病人待遇。甲方未在四個工作日內給予確認的,乙方則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病人對待,甲方負責該病人的補償。乙方未履行告知義務的,甲方不負責該病人的補償。

4.甲乙雙方應積極配合實現對持有轉診手續的參合病人出院時即時結報補償(節假日順延)。乙方每月底將當月補償病人逐一列表,並附轉診單、出院記錄、出院清單、單據、有病人簽名(按指模)的補償清單,送達甲方。甲方應於收到上述材料後十個工作日內,按乙方實際補償總額(醫院支付部分除外)撥款、並傳送撥款憑證;逾期者,乙方停止對參合病人出院即時結報補償。

七、乙方對甲方轉來的病人,在治療時嚴格履行告知義務,對病人使用的藥物中,《江蘇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徐州修訂版)》品種的費用必須達到60%;低於此標準時,乙方將相差部分所造成的病人補償損失列為醫院支付與定額補償一併補償給病人;乙方不予支付的,病人有權追償。本條待省廳20xx年修訂的藥品目錄下達、全市統一升級管理軟件後執行,在此之前暫按20xx年所訂合同相應條款辦理。

八、甲方需對病人住院治療、消費情況查驗時,乙方應在有關規定範圍內積極配合,提供方便;乙方應配合甲方對病人出院隨訪的工作。

九、乙方接受甲方介紹的轄區定點醫療機構衞生技術人員進修時,免收進修費用。

十、乙方按甲方實際轉診病人在乙方醫療消費總額的5%提取衞生支農基金,提供給甲方用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每半年結算一次;逾期不結算的,甲方則取消乙方的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十一、甲、乙雙方對以上條款發生爭議時,由XX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裁定。

十二、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XX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一份。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到20xx年12月31日24時協議終止。原合同廢止。

本合同共三頁。

甲方:_____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醫院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服務合同 篇2

甲方(單位名稱)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地址:

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其中試用期為兩個月,至年月日止。試用期內經甲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權單方面內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延長乙方的試用期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條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崗位、工種)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崗位、工種。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第四條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工資標準為元/月,乙方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甲方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基本(固定)工資為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如下:

(三)甲方每月10日發放工資。甲方至少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

(四)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的,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衞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七條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雙方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1、本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應提前天協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協商一致的,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勞動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工會尋求解決或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雙方約定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其它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牴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塗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三)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時間:年月日時間:年月日

服務合同 篇3

甲方:臨汾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醫保工作中的權力、責任和義務,保證廣大城鎮參保職工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省、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配套辦法,雙方均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相關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二條 甲乙雙方應建立完善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制度,指定由專人負責信息管理工作,必須保證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基本信息、醫療消費信息的準確性和信息系統的穩定性。

第三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的醫療服務行為、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核查參保人員住院和醫護人員診療過程等情況,一經查實有違規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四條 甲方按約定的時間及結算辦法,向乙方撥付應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五條 甲方負責向乙方傳達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負責對乙方醫保經辦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進行醫保政策、計算機信息系統操作的業務指導及相關培訓。

第六條 乙方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和相關規定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成立服務於醫療保險管理的機構,確定一名院級領導,並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 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製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意見箱”、“醫保專用窗口”,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內容,向參保就醫人員宣傳、解答。

第八條 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並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和監督管理要求。甲乙雙方的網絡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計算機耗材及易耗品由使用方負擔。

第九條 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定時傳輸醫療費用數據,當日發生的費用必須當日上傳,如遇網絡故障應即使通知醫保信息系統管理員。屬乙方錯誤操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乙方應將個人自負率控制在醫療費總額的40%以下;醫保目錄外費用發生率控制在醫療費總額的10%以下;藥品費比率控制在醫療費總額的50%以下(專科類60%以下)。

第十一條 乙方應將參保人員未能進入醫保網絡系統即時結算的情況及時告知甲方並寫出詳細書面材料,未告知甲方者,患者醫療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乙方需在護理站患者一覽表及住院患者牀前一覽表上置有醫保標識,並積極配合甲方做好各定點醫療機構的交叉檢查工作。要於每年十二月份自查自糾執行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協議和提供醫療保險服務等工作開展情況,同時準備自查自糾書面材料待甲方及上級有關部門檢查。

第十三條 門診大額疾病的就醫按其相應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就 診

第十四條 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十五條 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並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甲方有權暫停其為參保人員進行醫療服務。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規定,並自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由於醫療事故及後遺症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擔。造成嚴重後果的,甲方可單方面暫停服務協議。

第十七條 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留存住院患者單位證明、身份證複印件,發現就診患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和醫保IC卡不符時,應拒絕記賬並扣留醫療保險證件,並及時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發生參保人員用其他人醫保卡就診或住院等情況,甲方將按“冒名住院”處理,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並扣除一萬元違約金。

第十八條 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並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九條 乙方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城鎮基本醫療服務範圍的住院牀位。參保人員要求住超過相應標準的病房時,必須經本人或家屬簽字認可,超出規定標準以上部分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為符合入院條件的參保人員及時辦理入院手續。如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院,有關醫療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建立住院參保人員離院請假制度,住院參保人員離院時,應向醫護人員請假,由主管醫護人員簽字並在病程中記錄。一經查實乙方沒按上述要求為參保人員辦理請假手續,而參保人員不在病房的,甲方將按“掛牀”處理,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並扣除五千元的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乙方嚴格禁止掛牀住院、分解住院。要及時對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在同一年度為參保人員辦理多次入院手續的,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賬,按自費病人處理,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如發生上述違規情況,醫療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乙方對參保人員的住院治療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住院期滿三個月時,乙方要為其辦理出院結算手續。如確需繼續住院治療的須重新辦理住院手續,扣除住院起付額並交納住院押金。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向住院參保人員免費提供一日費用清單、醫療費用結算清單,使參保人員及時瞭解疾病治療情況及醫療費支出情況,對超出基本醫療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徵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各項化驗和檢查的適應症,住院病人的各項化驗和檢查均應有針對性。特殊檢查治療項目、白蛋白及血液製品、貴重藥品要有嚴格的審批制度。

第二十六條 乙方須按醫保政策規定負責認定參保患者因外傷住院是否屬於醫保支付範圍,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有: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3、應當由公共衞生負擔的;4、在境外就醫的。對以上四中情況乙方不予支以意外傷害申報,並告知患者按醫保政策規定其醫療費用不在甲方支付範圍內。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乙方要告知參保患者進行意外傷害申報,對於乙方未盡責任的,參保患者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二十七條 乙方不能出租、承包科室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不得擅自將協作醫療機構納入定點醫療服務範圍,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暫停服務協議。

第三章 診療項目管理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超出範圍和標準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條 乙方在診斷中應充分利用參保人員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結果,無特殊原因不得要求患者重複檢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大型檢查項目的檢查,陽性率達到70%以上。

第三十條 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掛鈎,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並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暫停服務協議。

第三十一條 乙方新增價格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時,應依據物價部門的批覆文件向甲方備案。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併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於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受乙方申請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及時通知乙方,並説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過期限未答覆視為同意。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三十二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所規定的用藥範圍,超出的部門甲方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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