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實用的房屋租賃合同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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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9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精華】實用的房屋租賃合同9篇

房屋租賃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位置、面積及用途

甲方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面積為______________平方米,租賃給乙方僅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

(一)租賃期限為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二)租賃期屆滿,乙方需繼續承租的,應於租賃期屆滿日前90天向甲方提出,經甲方同意後,甲乙雙方對有關租賃事項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 租賃費用及相關事項

(一)甲乙雙方議定房屋租賃費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簽訂合同時一次性現金支付第一年度租賃費;以後按年於租賃費到期日前90天一次性現金支付下一年度的租賃費。甲方收款時應出具收款收據並載明租賃費的起止時間。

第四條 房屋的使用、維修、建設。

(一)乙方在租賃期間享有房屋和附屬設施的使用權並負責房屋和相關設施的維修維護。

(二)乙方不得改變房屋安全結構,不得開挖開鑿牆體、天花板、地板、樑、柱。

(三)乙方因正常使用需要,可在房屋內進行裝飾和固定資產建設。但裝飾或建設的規模和範圍、工藝、用料等均必須事先得到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

(四)乙方必須合法生產經營,辦齊有關生產經營許可證、環保許可證、消防許可證等應當辦理的證照,並承擔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經濟、民事、刑事等責任。甲方不負上述責任。

(五)乙方要安全合理使用甲方的房屋,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全面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因乙方管理、使用、裝修、停租時搬遷拆除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滅失,乙方應負責維修,恢復原狀。費用由乙方承擔。無法恢復原狀或造成甲方其他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賠償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損失本身和因此而產生的相關費用。

(六)水電費、衞生費、政府管理費、房屋租賃税費等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七)停租時吊頂、地板、門窗、牆面裝飾、水電、外牆廣告箱架等附屬設施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損壞拆除。

第五條 房屋的原狀和相關設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在租賃期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提前收回房屋,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租賃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直至達到彌補乙方全部損失為止。

(二)在租賃期內,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終止,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租賃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直至達到彌補甲方全部損失為止。

(三)乙方逾期交納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的,除補交費用外,每逾期一天,按上述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如逾期支付租賃費,除補交租賃費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日租賃費的三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五)本合同提前終止或有效期屆滿,乙方逾期歸還房屋,除補交租賃費外,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賃費三倍的違約金。乙方還應承擔賠償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30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證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責。租賃費按實際使用時間結算。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和終止

(一)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乙方支付首期租賃款項後生效。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利用房屋從事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2。在房屋內存放危險物品;

3。未按照約定付清房屋租賃費;

4。逾期未交納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

5。未按照約定或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7。損壞房屋和附屬設施沒有恢復原狀;

8。將房屋轉租、分租、轉借或與他人交換使用;

9。空置房屋;

(三)本合同提前終止或有效期屆滿,乙方應於終止之日或租賃期屆滿之日遷離完畢。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四)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條 其它條款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在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時,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2

房屋租賃合同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的關於轉讓出租房屋的佔有權和使用權的協議,其內容是出租人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並於約定期限屆滿或終止租約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給出租人。房屋租賃合同具體規定租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租賃雙方都要受其約束,依照合同先例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把租賃關係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根據出租房屋用途的不同,房屋租賃合同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住宅租賃合同,一類是工商用房租賃合同。在住宅租賃合同中按照出租房屋所有權的不同,又可分為公房租賃合同、私房租賃合同和公房轉租合同。目前公房租賃合同的特點一般具有不約定固定期限的租期,租金標準由政府統一規定;而私房租賃合同的內容則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確定。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當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對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須是房地產的合法產權人;對於承租人各地有不同要求,一般來講,如果是當地居民,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如果是外來居民,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及公安部門發的暫住證;企業事業單位須持有《營業執照》;非企事業單位的其他組織如機關、團體、部隊等須有縣以上民政部門批准設立的有效證件。房地產租賃當事人必須符合上述資格限制,才能簽訂租賃合同。

2、標的物,即租賃的房屋。在合同中須寫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積、範圍、裝修及設施狀況。對承租人而言,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價值或是用於居住,或是用於商業目的,因此房屋處於適用的狀態是對房屋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以簽訂合同時必須説明房產交付使用時的基本狀況,這是因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發生糾紛時區分雙方責任的前提。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內的毀損或第三人侵害以致妨礙了承租人依約使用房屋時,出租人還有義務修繕房屋,這些補救措施的標準通常應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狀況。

3、租賃用途。即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租賃用途一旦定明,則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同時,明確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後,只要承租人依約用房,則正常範圍內出現的房屋磨損,出租人不得要求賠償。由於租賃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賃價格也會不同,所以,租賃用途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説,也是必須定清寫明的問題。

 4、租賃期限。租賃有期限限制,這是房屋租賃與房屋轉讓的重要區別。明確租賃期限的法律意義在於:(1)期限屆滿,承租人有義務將原房屋退還出租人;(2)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應當有“必須收回”的理由,並且徵得承租人的同意,賠償承租人的損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3)因買賣、贈與或繼承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如原租賃合同未到期,則原合同對承租人與新房主繼續有效;(4)承租人為一人時,如其在租期內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繼續履行,辦理更名手續。

5、租金,即租賃價格。租金的確定依房屋用途不同而不同:(1)住宅用房,租金的標準應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租賃政策;(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房,租金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議定。對私有住宅租金,《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有更為詳細的規定:私有房屋租賃,由租賃雙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協商議定;沒有規定租金標準的,由租賃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協商議定,不得任意抬高。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還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體日期也應在合同中明確。

6、修繕責任。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項義務,指的是出租人在整個出租期間對房屋有進行必要修繕的義務。所謂必要即指:房屋必須使承租人能夠依雙方約定使用並收益。修繕的範圍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屬於出租人修繕範圍的設備。

7、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的法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1)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3)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房屋租賃合同 篇3

房屋租賃是日常生活最常見合同,但房屋租賃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有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於20xx年9月1日起實施生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審理有了更加明確司法解釋依據。根據解釋的精神整理出以下問題類型,以供在解決此類糾紛時有所參考。

 1、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因此,房屋租賃期限不滿半年的,可以是口頭租賃合同或者書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期限在半年(6個月)以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租賃合同。

①口頭房屋租賃合同風險較大。

當事人房屋租賃合同採取口頭形式的,發生爭議時要有其他證據證明。

②法律對長期房屋租賃合同(6個月以上)要求採取書面形式。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口頭房屋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2、什麼是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

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頭約定或者書面約定房屋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的;

(2)書面約定房屋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

 3、什麼是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的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並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①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4、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①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②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③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佔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C、因維修出租房屋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房屋出租人承擔維修出租房屋義務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①以租賃期間承租人履行了通知義務為前提條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維修必要、維修可能為基本條件;

③租賃房屋毀損必須是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當事人沒有約定出租人不承擔出租房屋維修義務。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後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

①因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①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範圍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權利瑕疵,且為承租人不知情的權利瑕疵。

②出租房屋交付後才存在的權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權利瑕疵,則不構成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方違反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承租人可採取以下補救辦法:

根據合同法,出租人違反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承租人享有減付、不付租金的權利;根據《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①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②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③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4)、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

(5)、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違反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產生承租人絕對解除權,該解除權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響。

 6、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義務?

承租人有正當使用出租房屋的義務,即應當按照約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質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標準有兩個:

①約定使用方法(首要標準):

A、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方法;

B、雙方補充協議約定的使用方法;

C、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使用方法。

②出租房屋性質確定使用方法(次要標準):只有沒有約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確定使用方法。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219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解釋》第7條規定,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條的規定處理。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損耗的,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承租人對出租房屋承擔保管義務。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已盡妥善保管義務,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承租人能否對出租房屋進行轉租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解釋》第15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轉租存在兩個房屋租賃合同:

A、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B、次房屋租賃合同: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對次房屋租賃合同的轉租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行為負責。

《合同法》第224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16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出租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後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6)、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義務。

①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補充協議;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

③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b、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補救辦法:

(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限為1年。

①出租人以延付租金為由解除租賃,必須給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説,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賃合同。

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而非2年。

因拖延支付租金導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濟權利: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權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辯權的限制。

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還房屋租賃物的義務各有哪些?

(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權請求次承租人騰房;

B。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逾期騰房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

8、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房屋,當事人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無效?

《建築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出租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房屋,違反《建築法》第61條、《消防法》第10條的強制性規定,但是不論是合同法還是《解釋》均未將此種情形規定為合同無效情形。因此,不應當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①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②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房屋,當事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但是,《解釋》第2條規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城鎮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的城鎮房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取得審批的依法有效。

9、違反建設工程規劃的農村房屋,當事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農村房屋是指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解釋》第1條第二款規定,“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法律、法規對農村居民住宅設計、建設、驗收方面的規定,至今適用的仍然是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第116號令發佈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農村居民房屋的設計、施工、驗收均缺少具體和嚴格的標準。

因此,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農村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10、臨時建築物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解釋》第3條規定,“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非法的臨時建築物房屋租賃合同除了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均為無效房屋租賃合同。

11、房屋租賃合同未經備案是否有效?

《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解釋》第4條規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不是法定有效要件,而是約定生效要件。

 1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不得請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

13、“一房數租”情況下,如何確定承租人?

《解釋》第六條規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房數租”佔有人優先→登記備案人優先→先成立合同優先。

14、因房屋租賃而發生的裝飾裝修處理辦法:

(1)租賃合同無效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2)租賃期間屆滿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綜上述,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除另有約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裝飾裝修費用。

(3)、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A、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B、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C、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D、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15、什麼是共同租賃權?

(1)共同居住户的共同租賃權(共同居住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19條第一款規定,承租户以一人名義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該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准許。

(2)共同經營人的共同租賃權。

《解釋》第19條規定,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户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有權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共同租賃權限於共同居住户、個體工商户共同經營人或者個人合夥其他合夥人。

16、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解釋》第20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據上述規定,“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承租人有權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但是,“買賣不破租賃”受到約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買賣不破租賃”受當事人另有約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權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買賣不破租賃”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買賣不破租賃”受限制。

“買賣不破租賃”受到事先抵押權、事前查封和當事人約定的限制。

17、什麼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解釋》第22條規定,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或者協議折價、變賣抵押的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時,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①在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時,出租人負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義務。

②“合理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目前只有《解釋》第23條“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規定;《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的“前3個月通知”已作廢。

 18、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解釋》第23條規定,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解釋》第24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1)承租人怠於行使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A、出租人在拍賣5日前已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

B、出租人已經履行通知義務,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2)房屋共有人、近親屬購買權優先於承租人購買權:

A、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B、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

(3)善意但三人已經取得租賃房屋物權的:即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承租人怠於行使優先購買權、更高優先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及善意第三人確定物權的,承租人均不得請求優先購買權。

19、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能否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規定已經作廢,“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解釋》第21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

(1)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因此無效;

(2)承租人只能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隨着《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的廢止,承租人無權請求法院確認違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覆》(1986年1月7日)規定,凡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上述規定仍是確定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權的有效意見。

(1)房屋租賃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2)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 房屋面積為 ;第 層 共 層;出租包含附屬建築物 .

第二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 .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

第四條 租金。

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大寫)整。

租賃期間,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給甲方,下次付租金時間應在已付租金到期前

第六條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 甲方對房屋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擁有房屋產權,提供相應證明。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税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 維修養護責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承擔。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並責任賠償損失。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衞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並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九條 關於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由乙方支付的費用:

由甲方支付的費用:

第十條 房屋押金

甲、乙雙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元作為押金。

第十一條 租賃期滿。

1、租賃期滿後,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甲方則優先同意繼續租賃;

2、租賃期滿後,如甲方未明確表示不續租的,則視為同意乙方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五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一)出租方為已提供物品見附件 (二)當前的水、電等表狀況:

(1)水錶現為: 度;(2)電錶現為: 度; (3)煤氣表現為: 度。

(三)附加 第十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 乙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章)_____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電話: 賬號: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附件:

傢俬電器清單

出租房價中包括以下物品:

甲方簽署: 乙方簽署:

代理人: 代理人:

房屋租賃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權代表)姓名: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 傳真: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權代表)姓名: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 傳真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___;位於第____層,共______ 〔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

第二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條 租金 該房屋租金為( 幣)___萬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租賃期間,如遇到市場變化,雙方可另行協商調整租金標準;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幣)___萬___千___百__拾 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結算,由乙方於每〔月〕〔季〕〔年〕的第__個月的___日交付給甲方。

第六條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 甲方對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在出租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税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該房屋前辦妥。出租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 維修養護責任 租賃期間,甲方對房屋及其附着設施每隔 ____〔月〕〔年〕檢查、修繕一次,乙方應予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由____方承擔。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衞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並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九條 關於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 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和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影響的設備,需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投資由乙方自理。退租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原狀恢復或向甲方交納恢復工程所需費用。

第十條 關於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並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水、電費; 2.煤氣費; 3.電話費; 4.物業管理費;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 在租賃期,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條 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後,本合同即終止,屆時乙方須將房屋退還甲方。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____個月書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滿前____個月內向乙方正式書面答覆,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二條 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並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

2.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個月;

5.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6.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提前終止合同 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籤訂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國家建設、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現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_____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登記備案的.約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甲、乙雙方持本合同及有關證明文件向______申請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年度租金的_____%作為違約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其它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二十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頁,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 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房屋租賃合同 篇6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為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房屋

甲方將坐落於武漢市 的合計面積為 平方米的建築物 間租予乙方作為 使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為 年另 個月,甲方從 年 月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積達 個月的;

租賃期屆滿時,租賃關係自然終止,甲方無須另行通知乙方,若雙方均有意續租,可在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續租意向,並議定合理租金和續租合同。

第三條:租金

每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整,付款方式為 付。

第四條:協議事項

1、房屋內外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至租約期滿遷出之日至均由 方負擔。

2、甲方應承擔所出租房屋的修繕義務,乙方應對修繕工作予以配合。

乙方應妥善使用,管理出租房屋的內外設備,未徵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變更,損壞房屋結構和設備。

3、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4、租賃期滿之日,在不續租情況下,乙方應無條件退租,並將房屋設備清點後歸還甲方,不得向甲方請求退還租金,移轉費及一切權利金。乙方應將自用傢俱物品搬遷清楚,不得故意留存佔據,如逾期不搬視為乙方拋棄其所有權,由甲方自行處理。對逾期不遷出者,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

5、租賃期間雙方均不得無故解除合同,但乙方因特殊情況需退房時,必須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並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賠償。如甲方確需收回房屋自用,也須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乙方搬遷的補償,並退還乙方未滿租期的租金。

6、甲方需對上述房產提供全部法律文件,如因房產產權等問題影響乙方在租期內對房屋的居住使用,造成的全部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甲方與乙方的變更

1、若甲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甲方出賣房屋,須在三個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3、乙方需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出租房屋的',甲方應對此向乙方予以賠償。

2、甲方未按時按要求對房屋進行必要的修繕的,對乙方造成財務損失和人員傷害,應承但賠償義務。

3、乙方非正常管理使用房屋及設施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4、乙方故意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賠償。如遇特殊情況暫時未交租金的,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

5、乙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房屋轉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權收回所租的房屋,有權將乙方交付的期滿前租金扣留作為乙方的違約金賠償甲方。如因此對出租房屋造成損壞的,乙方還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損壞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調解不成時,雙方均可:

1)向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 )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簽章:

日期:

身份證號碼:

乙方:

簽章:

日期:

身份證號碼:

房屋租賃合同 篇7

一、本合同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商品房預租以及按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租金的房屋租賃,不包括按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調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資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條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賃。

二、預租僅限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建造,並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但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預售的商品房不得預租。

三、本合同條款中的[出租]或[預租]為

提示性符號,表示該條款適用於出租行為或預租行為。本合同作為房屋租賃合同使用時,只能採用標有[出租]部分的內容;而作為商品房預租合同使用時,則[預租]部分的條款和補充條款中的"預租有關事宜"部分的條款。其他未標有[ ]符號的條款作為通用性條款,不論預租或出租都適用。

四、本合同用於商品房預租的,在該商品房竣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了房地產權徵後,預租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商品房使用交接書。商品房使用交接書生效後該合同內的原預租條款履行完畢。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資源局和無錫市工商管理局根據《無錫市房屋租賃條例》制定的示範文本(試行)。其合同條款均為

提示性條款,供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採用。本合同中的示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訂立補充條款予以明確。

六、本合同簽訂前,出租人應向承租人出具房地產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預租人出具預售許可證。並相互交驗有關身份證明。其中將房屋出租給外來流動人員的,出租人還應出示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七、本合同簽訂後的15日內當事人應按規定辦理合同登記備案。其中,屬房屋租賃的,應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領取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屬於商品房預租的,外銷商品房應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內銷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預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產權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預租商品房使用交接書後,再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租賃合同經登記備案扣,當發生重複預租、出租、租賃期間房屋轉讓或設定抵押後被處分等事實時,可以對抗第三人。

八、凡當事人一方要求登記備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記備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證明等有關文件辦理登記備案。

九、房屋租賃保證金是一種履約保證的措施。房屋出租時,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的數額由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租賃關係終止時,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的費用外,剩餘部分應當歸還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購取。雙方當事人使用本合同前應仔細閲讀,認真瞭解各條款內容。

十一、本合同為示範文本,供當事人參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賃關係由經紀機構代理或居間的,則租賃當事人應當要求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在本合同的最後頁簽字、蓋章。

(合同編號: )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預出租方(甲方):

[預租]

預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無錫市房屋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出租/預租)的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 篇8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__巷_________號的房屋_________棟_________間,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______平方米,類型_________,結構等級_________,完損等級_________,主要裝修設備_________,出租給乙方作_________使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將房屋轉租、分租、轉讓、轉借、聯營、入股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的;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_______個月或空關_________個月的。 合同期滿後,如甲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 租賃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時,如乙方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可與甲方協商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税費和税費交納方式

甲乙雙方議定月租金_________元,由乙方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納給甲方。先付後用。甲方收取租金時必須出具由税務機關或縣以上財政部門監製的收租憑證。無合法收租憑證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雙方按規定的税率和標準交納房產租賃税費,交納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款執行:

1、有關税法和_________規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負擔;

2、甲、乙雙方議定。

第四條租賃期間的房屋修繕和裝飾 修繕房屋是甲方的義務。

甲方對出租房屋及其設備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繕,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繕範圍和標準按_________的規定執行。 甲方修繕房屋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繕,經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述第_________款辦法處理:

1、按規定的維修範圍,由甲方出資並組織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諾的維修範圍和工程項目內,先行墊支維修費並組織施工,竣工後,其維修費用憑正式發票在乙方應交納的房租中分_________次扣除;

3、由乙方負責維修;

4、甲乙雙方議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的前提下,可以對承租房屋進行裝飾,但其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均應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後方可施工。對裝飾物的工料費和租賃期滿後的權屬處理,雙方議定: 工料費由_________方承擔; 所有權屬_________方。

第五條租賃雙方的變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續程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須在三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3、乙方需要與第三人互換用房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甲方應當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條的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負責賠償_________元。

2、租賃雙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條約定的有關條款的,違約方負責賠償對方______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應補交欠租外,並按租金的_________%,以天數計算向甲方交付違約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5、乙方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甲方有權責令停止轉讓行為,終止租賃合同。同時按約定租金的_________%,以天數計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6、本合同期滿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繼續使用承租房屋,按約定租金的_________%,以天數計算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後,甲方仍有終止合同的申訴權。 上述違約行為的經濟索賠事宜,甲乙雙方議定在本合同簽證機關的監督下進行。

第七條免責條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賃管理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向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宜: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報送市房屋租賃管理機關認可並報有關部門備案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執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備案。

出租方(蓋章):_________ 承租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9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門面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就承租使用甲方門面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房屋位置

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坐落於xx縣xx鎮通江路737號(原白雲商店)門面1間出租給乙方用於經營。

二、租賃時間

本合同租賃期為叁年,自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8月9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為每年人民幣壹拾叁萬元整,需按年支付。合同簽訂即付第一年租金,下一年租金需提前一個月支付。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於20xx年7月28日將上述門面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將乙方租用的門面轉租給第 三者,或在租賃合同期內加價。

3、租賃期內,乙方因特殊原因在下一年度不繼續租用此門面,應提前三個月告知甲方。乙方在租賃期結束以後,裝修材料不得拆除。

4、甲方負責門前台階進行大理石裝修,捲簾門換成電動鐵捲簾門。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收取乙方租金為租賃後純收入,由於租賃房屋使用所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乙方應合理使用並愛護門面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含水,電等設施損耗品),致使該門面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負責修復。

六、續租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門面。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租賃權。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xx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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