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勞動合同規定

來源:文萃谷 1.64W

二、勞動合同法重要條文解讀及新規定與現行規定的主要區別

東莞市勞動合同規定

1)關於適用範圍的新規定。
●適用範圍擴大,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勞動用工受勞動合同法調整

2)關於企業規章制度的新規定
●企業規章制度不能由企業一方説了算,須勞資雙方“共決”,並向勞動者公示

3)關於用工手續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新規定
●不簽訂勞動合同須支付員工二倍工資,甚至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關於禁止擔保的新規定。
●不得要求員工提供擔保,收取押金、扣押檔案等可罰款2000元

5)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新規定
●三種情形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須支付員工二倍工資

6)關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的'新規定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增有減,增增減減體現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

7)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新規定
●嚴格控制試用期,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盤剝勞動者。

8)關於培訓費用與服務期的新規定
●服務期不能隨意約定,只有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才可約定服務期

9)關於商業祕密保護和競業限制的新規定
●競業限制須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須按月支付

10)關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新規定
●只有二種情形可對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對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卻不受限制

11)關於勞動合同無效的新規定
●三種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無效仍須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12)關於拖欠和剋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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