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賠款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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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賠款條例規定

  勞動合同法賠款條例

明確了經濟補償金與兩倍賠償金的關係《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對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關係,有兩種觀點:一、重疊適用,即在支付了相當於經濟補償兩倍的賠償金後,用人單位還應當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二、替代適用,即已經支付賠償金的,不應當再支付經濟補償。

為此,《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筆者以為,重疊適用會扭曲經濟補償金的市場價格,而替代適用的辦法可以儘量避免勞動者為追求高額補償纏訴的問題,也可以對用人單位施以懲戒。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有了明確説法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裏關鍵是“工資”應該包含那些內容。實踐中,有按照“基本工資”計算的,也有按照“崗位工資”計算的,還有按照所有收入打包為七折計算的。

面對這種混亂現象,《實施條例》給出這樣的解釋:

1、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此項表述關鍵在於“貨幣性收入”。換句話説,只要是花錢的,都可算工資。

2、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仍可以終止

《勞動合同法》在劃定勞動合同法定終止條件的時候,拋棄了《勞動法》到達退休年齡可以依法終止的提法,而是採取了新的表述“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這種新的表述實際上和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現實嚴重脱節,由此引發了兩個重大社會問題:一是,有些勞動者不願意退休,於是不配合辦理社保退休手續,以至於造成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事實,這樣用人單位就不能採取法定終止的辦法;二是,社會保障存在城鄉差別、地域差別,很多勞動者並沒有獲得或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是不是這些勞動者就可以一直在用人單位幹下去?這會造成新的就業歧視。

為此,《實施條例》對《勞動合同法》的表述進行了變相糾正,重新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此條相對於《勞動合同法》,表面上看是相互衝突的,按照立法法應當認定為無效,但是實質上,《勞動合同法》還授權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實施條例》屬於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有權作出新的規定,應當説還是符合立法法的。

儘管《實施條例》有上述“六大亮點”,但是筆者以為這部《實施條例》仍存在很多不足。敬請關注下期文章:《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八大不足。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户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津責任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關於違約、補償、賠償的規定

36、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支付違約金嗎?

答:《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主要包含兩層意思:第一,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約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體現了該法對勞動者的保護。

43、勞動者在哪些情況下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解答: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咒”。

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中,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

也就是説,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違反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約定,否則勞動者無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因此,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如果在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兩種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辭職,是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想炒老闆魷魚的勞動者儘可以“揮一揮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錢了”

63、對於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勞動者有權拒絕嗎?

解答:在生活中,有一些用人單位違章指揮操作,從而導致勞動者遭到人身傷害,尤其是在建築工程領域時有發生。因此,安全的勞動環境和條件對勞動者非常重要。

在勞動安全環境和條件方面,勞動合同法第32條明確了勞動者的兩項權利,以及行使這兩項權利的法律後果:

1.勞動者如果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不予相應工作和勞動時,該行為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其後果仍然由用人單位承擔。

2.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4、對於口頭違章指揮行為如何舉證?

解答:勞動者應儘可能要求負責人留下文字性的指揮措施。如果無法留下書面文件,則應注意尋求他人證人證言。

當然,對於大型生產型企業,如果可以確定“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並且可以對此予以一定程度的固化,那麼為了職工自身安全,職工有權拒絕單位的該項指揮。

對於單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檢舉、控告,有利於自己身心健康、安全的保護。不過該條規定的落實要靠勞動監察部門認真處理勞動者的檢舉、控告,並且主動、積極地予以調查,而不是單純要求勞動者提供充足的證據,這也是需要在將來的相關實施細則中不斷完善的問題之一。

65、用人單位有強迫勞動等行為要承擔什麼後果?

解答:用人單位有強迫勞動和違章指揮、冒險作業行為,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6、被強迫勞動,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這一條不僅肯定了勞動者有拒絕強迫勞動的權利,而且明確了勞動者在遇到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情況並危及自身人身安全時,可以行使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在實踐中,一些由於被強迫勞動而受到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因為害怕拒絕勞動後單位就不發工資或者因此失去工作,往往不敢理直氣壯地提出合法、合理要求。

而上述規定就會打消這些勞動者的顧慮,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利後果由用人單位承擔。

80、用人單位辭退職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解答:如果勞動者存在過錯,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也叫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1、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

解答:如果非因勞動者主觀性的過錯,而是由於用人單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於第三方的意外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認為必須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在以下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92、勞動者病癒後不能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補償嗎?

解答: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需充分掌握醫療期的有關規定,否則,少算一天都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就得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94、醫療期期滿被辭退,單位除給經濟補償外,還給醫療補助費嗎?

解答: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此外,本市就以上情形所涉及補償金的具體標準作出了規定:按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標準計算。如果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算。

95、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單位給補償嗎?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3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2.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後,單位要為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3.之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96、員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額,單位炒人要給經濟補償嗎?

解答:如果員工不能完成月定額任務量,那企業要給他換崗、培訓,換崗後仍然不能完成規定工作量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調整工作崗位”是不需勞動者同意的,而在實踐中很多企業往往會濫用該條。

現在的關鍵問題是,企業規定的定額標準是否合理,有的企業把最嫻熟工人的速度規定為所有人要達到的標準,大部分員工都完不成;一旦完不成任務,企業就會以此理由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此外,企業制定勞動定額的有關規章制度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通過以上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勞動定額標準的規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

99、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不能協商變更,單位解除合同給補償嗎?

解答: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如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勞動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但《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就此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勞動者應慎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00、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還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可見,即使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則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其他情況下,如果系由用人單位的過錯原因,由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06、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需支付經濟補償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上述規定説明,勞動合同到期後,只要單位不再續簽,就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新突破,該規定可以使用人單位慎重考慮終止勞動合同,以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長期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鼓勵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

107、企業破產或倒閉,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嗎?

解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在上述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不得不終止,是基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而非勞動者過錯造成的,因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108、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解答:單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需要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時,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109、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嗎?

解答:請注意,這裏的“賠償金”與前文中提到的“經濟補償金”並不是同一個概念。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下,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除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依照上述經濟補償標準(見第108題)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18、企業重整裁員,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嗎?

解答:企業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在這種情況下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67.用人單位終止用工,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71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如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與此相反,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從實質的事由上,都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而且,只要符合相關情形的規定,用人單位就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73、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違反法律規定,將會受到哪些處罰?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與勞動者約定不同長短的試用期,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法律的規定。

除此之外,法律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如果違反了上述規定,擅自設立試用期、延長試用期期限或者增加設立試用期的次數,均屬違法行為,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74、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會受到什麼懲罰?

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單位如果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除應向勞動者支付其應得的工資以外,還需再支付一倍的工資作為對勞動者的補償。

177、單位的規章制度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嗎?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78、單位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將受到什麼處罰?

解答:根據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79、單位不按規定向勞動者發薪或支付經濟補償,要加付賠償金嗎?

解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80、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是否需要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害?

解答: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均將被認定為無效。

因單位的上述原因之一導致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單位應對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如果因為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合同無效的,一旦給單位造成損失,也需對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181、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承擔什麼責任?

解答: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188、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或者競業限制條款給單位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指,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責任指的是賠償下列費用:1.招錄費用;2.培訓費用;3.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

189、單位招用了有工作的勞動者,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害怎麼辦?

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個條款説明,單位挖人是有風險的,“招兵”要謹慎。

195、單位現在突擊裁員要給勞動者補償嗎?

解答:目前,有個別企業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存在誤解,以為趕在新法實施前解除或終止員工的合同,就可以規避經濟補償責任。

其實,現行的法規政策也是不允許單位違規裁人的。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單位違反規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照樣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所以,單位現在突擊裁員得不償失。當然,如果職工的勞動合同在新法實施前到期,單位不再續簽就不用補償。

196、明年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單位不續簽,要給勞動者補償嗎?

解答:以前,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單位不續簽,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如果合同到期,單位就應提出與勞動者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簽,就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197、勞動關係跨越新舊法,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解答: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46條規定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説,勞動關係跨越新舊法的,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線,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舊法規定計算經濟補償,2008年1月1日之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分別計算,再合併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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