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送達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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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張某從甲企業調入某公司擔任英文翻譯,雙方按當時歷史的情況建立勞動關係。1993年7月,張某作為某公司赴美國工作組成員完成在美國的工作任務後,公司讓張某暫回家休息,並讓其在家做些翻譯資料工作。此後,某公司稱張某檔案丟了,等找到後再説。再此後,雙方多次協商解決工資和保險問題,但雖經數次貫徹勞動法規及勞動大檢查,某公司仍隱瞞與張某的勞動關係,瞞報社保關係,以企業合併及檔案丟失等原因不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不予辦理社保手續和繳納社保費用。2007年11月,張某經多次向人才中心查詢,查到了相關資料,通知了某公司,在此情形下,公司稱檔案終於找到了,並假稱同意為張某辦理社保手續,要其寫申請書,並騙走了其調入公司的證明、身份證、户口本等文件的複印件,但雙方因辦理補發工資和社保的期限存在分歧,某公司最終拒絕了辦理。2008年張某提起仲裁和訴訟後,某公司一反過去承認張某檔案在本公司處的事實,拒絕承認勞動關係和檔案存放情況。法院最終做出判決認定: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張某和某航空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送達通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和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必須將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或者公告送達勞動者本人。某公司未依法通知張某解除勞動關係,張某和某公司的勞動關係未解除,故依然存在。但另一方面,作為勞動者應記取應有的教訓,如及時主張權利,注意取得相關證據等,方才能有效保護自身的'權利。

勞辦發[1995]179號規定有以下幾種送達方式:

應當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取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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