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餐廳轉讓合同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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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餐廳轉讓合同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餐廳轉讓合同四篇
餐廳轉讓合同 篇1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房東(丙方): 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 街/路 號的店鋪(原為: )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該店鋪的產權人為丙方。丙方與甲方原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為 元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後由乙方領回甲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三、店鋪現有裝修、裝飾、設備(見附件清單)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後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後不動產歸丙方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四、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再轉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範圍為餐飲,租期內甲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及營業執照上所載企業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六、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於收到轉讓費三日內將第一條所述店鋪轉讓給乙方使用,否則,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30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按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應保證丙方同意甲方轉讓店鋪,如由於甲方原因導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鋪,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並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徵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 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店鋪,甲方退償全部轉讓費,賠還乙方接手該店鋪的裝修損失費,並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如果合同簽訂之後政府明令拆遷店鋪,或者市政建設(如修、擴路、建天橋、立交橋、修地鐵等)導致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餘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前述順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設備損失費,並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丙方簽字: 日期:

餐廳轉讓合同 篇2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自己位於xx街(路) (原為:xx)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為 元人民幣 日之前交清。押金 元。店鋪交給乙方後,乙方同意履行該租賃合同,保證經營項目符合國家法規 。交納水電費等各項經營使用費用,該合同期滿後由乙方領回交納的押金 元,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三、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包括 )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後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內乙方有轉讓權(但不能破壞店內基本使用佈局,水電 牆面 地磚完整性)。

四、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

五、租期內甲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及營業執照上所載企業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六、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徵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七、合同期滿 乙方有優先續約權。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身份證號

乙 方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餐廳轉讓合同 篇3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房 東(丙方): 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甲方經營的“湘味吊鍋”餐廳(原名叫“湘味吊鍋”),此餐廳原系甲方中 與 合夥經營。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 路(街) 號的'”湘味吊鍋”餐廳 (原為:湘味吊鍋 )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該餐廳的所有權證號碼為 ,產權人為丙。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為 元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後由乙方領回甲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三、 “湘味吊鍋”餐廳的內外裝修、餐廳內全部的設備及經營用品、餐廳使用的空調、辦公室及辦公用品、庫存貨物,並保證其完好性、可用性。(其中一個冰箱、一個冰櫃不在其中)等一切貨物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後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後不動產歸丙方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四、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支付甲方8萬元整,其餘部分在20xx年10月30日之前,按照雙方核定的實際數額(9.7萬元)結清剩餘的轉讓費(1.7萬元整),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再轉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 該“湘味吊鍋”餐廳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為臨時),經營範圍為餐飲,租期內甲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至正式接手餐廳的經營管理(合同簽訂日),交接日之前的租賃合同相關費用(租金、衞生費、水電氣費等)、工商管理費用、電話費、員工工資、供貨貨款等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即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及營業執照上所載企業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若因甲方債務影響乙方正常經營和收益,乙方有權索迴轉讓金解除合同並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六、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徵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七、 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店鋪,或因店鋪轉讓前證照不齊全等原因導致店鋪無法正常營業,甲方退還全部轉讓金,賠還乙方接手該店鋪的裝修損失費,並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如果合同簽訂之後政府明令拆遷店鋪,或者市政建設(如修、擴路、建天橋、立交橋、修地鐵等)導致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轉讓費。或甲方在每年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設備損失費,並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日期:

餐廳轉讓合同 篇4

立合同書人(以下簡稱甲方)

接收人(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茲就營業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條件如下:

一、轉讓標的

甲方願將獨資設立,坐落 路 號的 店鋪,轉讓予乙方經營。

二、本店轉讓價格及其計算標準

1、店鋪全部器具,存貨作價人民幣 萬元。器具及存貨另列清冊並分別標明價格。

2、上列器具,存貨經盤點如有增減變化數量,則依清冊所記載價格,增減付現金。

3、甲方應收未收款約計 萬元(詳移交清冊),悉數由乙方承受,不另計價。唯乙方應承受甲方對外所欠的一切債務(詳移交清冊)。

三、付款辦法

於簽訂本合同的同時,乙方交付甲方 萬元;其餘款於點交完訖之日一次付清。

四、點交日期及地點

雙方訂定 年 月 日為點交日期,並定於餐飲店現場為點交地點。

五、特約事項

1、本店清點移交以前,所有甲方對外所欠的一切債務,概由乙方承受,並由乙方將營業承受承擔債務的情況通知各債權人。清點移交前所積欠一切税捐、水電費用、房租、員工薪資亦同。

2、店鋪名稱或延用原名稱,或變更名稱,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雷同。甲方應協同乙方辦理店鋪變更登記手續,不得藉故推辭。

3、店鋪現承租坐落 市 路 號的租憑權,由甲方讓與乙方,並由甲方負責出租人與乙方辦理續租 年,與乙方另行換立足約,如出租人不允許續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條件,致乙方受害時,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六、違約處罰

任何一方違反本契所列各條情形之一,即視違約論,對方有權解除合同。如是乙方違約,願將已付款項,任由甲方沒收;若是甲方違約,則應按所收的款項加倍返還以為違約處罰。若有其他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七、本合同一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合同書人: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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