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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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物業服務合同4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物業服務合同4篇

物業服務合同 篇1

答辯人:XXX,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住XXXX。

被答辯人: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組織機構代碼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董事長。

答辯人因與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開發商因房屋質量問題導致答辯人一直未收房,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未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應由開發商承擔。

首先,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開發商因為涉案房屋的質量問題遲遲未交房,而且答辯人也未收到開發商的書面交房通知書。依據《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已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未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前款所稱交付是指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並辦妥相關手續”。因此,本案的物業服務費應由開發商承擔;其次,原告提交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上並沒有答辯人的簽字,答辯人也沒看過該協議,雙方之間未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也沒有形成物業管理服務關係。原告通過《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上的約定催要物業費是沒有事實依據。

二、物業管理費及能耗費的計算沒有依據。

首先,原告若想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競標,然後與開發商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本案中,原告沒有提交招投標文件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使答辯人有理由懷疑其物業服務項目的程序違法;其次,只有具備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才能實施物業管理,而原告沒有任何表明其資質等級的證書,答辯人也不知道原告是否有資格管理物業;最後,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及亮證制度。原告在催收物業管理費前,應當向答辯人出示安徽省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但原告並未提交收費許可證,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按照法律規定收費。因此,原告提交的物業管理費及能耗費的主張沒有計算依據。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物業管理費、能耗費已過訴訟時效。

首先,原告在宣傳欄上張貼催費通知表明其已履行了催收物業費的義務,而答辯人從未入住過XXX小區,沒有看到過催費通知,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如電話通知、EMS通知答辯人支付物業費,對於原告催收的行為答辯人不知情;其次,原告是XXX年XX月XX日跟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玫瑰紳城花園物業移交協議》,原告自20xx年11月22日之後對XX小區已沒有物業管理關係。而原告在20xx年12月28日才向貴院起訴,其行為已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

此致

X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物業服務合同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國家、地方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對(物業名稱)實行專業化、一體化的物業管理訂立本物業服務合同範本。

第一條物業基本情況

座落位置:市區路(街道)號;佔地面積:平方米;建築面積: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物業類型:(住宅區或組團、寫字樓、商住樓、工業區、其他/低層、高層、超高層或混合)。

第二條委託管理事項

1、房屋建築本體共用部位(樓蓋、屋頂、樑、柱、內外牆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牆面、樓梯問、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房屋建築本體共用設施設備(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囱、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暖氣幹線、供暖鍋爐房、加壓供水設備、配電系統、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中水系統等)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

3、本物業規劃紅線內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綠化、室外泵房、路燈、自行車房棚、停車場)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4、本物業規劃紅線內的屬配套服務設施和公共環境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及清潔衞生。

5、交通、車輛行駛及停泊。

6、配合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監控和巡視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財產保險保管責任)。

7、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8、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9、法規和政策規定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物業服務合同範本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與物業管理公司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決算報告;

2、對乙方的管理實施監督檢查,每年全面進行一次考核評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管理失誤,經市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有權終止合同;

3、委託乙方對違反物業管理法規政策及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包括責令停止違章行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支付違約金、對無故不繳、交有關費用或拒不改正違章行為的責任人採取停水、停電等催繳催改措施;

第五條管理目標

乙方根據甲方的委託管理事項制定出本物業“管理分項標準”(各項維修、養護和管理的工作標準和考核標準),與甲方協商同意後作為本合同的必備附件。乙方承諾,在本合同生效後年內達到的管理標準;年內達到管理標準,並獲得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

第六條管理服務費用

1、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按下列第項執行:

2、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調整按下列第項執行:

3、乙方對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採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實際發生費用計收;但甲方有權對乙方的上述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審核和監督。

4、房屋建築(本體)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與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經雙方議定後實施,所需經費按規定在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收取執行市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標準。甲方有義務督促業主繳交上述基金並配合維護。

5、本物業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共計元,由甲方負責在時間內按法規政策的規定到位,以保障本物業的公用配套設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維護費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業中發生的前期管理費用元,按下列第項執行:

7、因甲方責任而造成的物業空置併產生的管理費用,按下列第項執行:

第七條獎懲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管理目標,甲方分別下列情況,對乙方進行獎勵;

2、乙方未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管理目標,甲方分別下列情況,對乙方進行處罰:

3、合同期滿後,乙方可參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標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管理權,但根據法規政策或主管部門規定被取消投標資格或優先管理資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責任並管理成績優秀,多數業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參加招投標而直接續訂合同。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或直接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相應補償;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整改,並有權終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標或直接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相應補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並有權終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築或設施設備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並負責善後處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擔責任並負責善後處理。(產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關部門的鑑定結論為準)4、甲、乙雙方如有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而取得管理權或致使對方失去管理權,或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一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法人代表:

乙方簽章:

法人代表:

年月日

物業服務合同 篇3

委託方(甲方):

受委託方(乙方):

説明

1、本合同文本為示範文本,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2、本合同文本供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約時使用。

3、本合同文本中所稱物業服務,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雙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4、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後留有空白行,供雙方補充約定;雙方亦可通過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內容或補充協議的基本原則不得與本合同文本和《管理規約》相牴觸。

5、本合同文本[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 ]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時,應當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6、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並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

7、本合同的受益主體包括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受益主體享有本合同明確的各項權利,並依法履行本合同涉及的相關義務。

委託方(甲方): [業主委員會][業主]

委託方登記號(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物業服務企業(乙方):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 項目(物業名稱)(以下簡稱“本物業”)物業服務有關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業項目基本情況

第一條 物業項目基本情況

名稱: [地名核准名稱][暫定名] ;

類型:[普通住宅][經濟適用住房][公寓][別墅][辦公][商業] ;

坐落位置:[通訊地址] 區(縣) 路(街) ;

建築面積:[預測面積][實測面積][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 平方米;

區域四至:[區縣建委備案][街道辦事處備案] :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委託的物業構成細目以甲乙雙方實際驗收清單為準,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規劃平面圖見附件一,構成明細見附件二,共用部位明細見附件三,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見附件四。)

第二章 物業服務內容

第二條 物業交接

1、甲乙雙方和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時間、交接內容、交接查驗、交接前後的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交接時間應確定具體時點,時點前責任由原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時點後責任由新的乙方承擔。

2、原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約定時點將物業區域內的檔案資料(見附件六)、物業服務用房及屬於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公用設施、設備、構築物及其附着物、公共區域移交給乙方,由乙方和原物業服務企業進行逐項查驗接收,並簽字確認。

3、甲乙雙方和原物業服務企業對查驗結果存在爭議的,應在查驗記錄中載明,並明確解決辦法;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的,甲方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三條 物業服務事項

1、制訂物業服務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相關的工程圖紙、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的授權制定物業服務的各項制度。

2、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結構(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樑柱、樓蓋等)、屋頂、外牆面(包括非承重結構的分户牆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門廳、電梯井、樓內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

3、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保安監控系統、供電系統、消防系統、供水系統、電視天線接收系統、避雷裝置、通風系統、弱電系統、電梯、熱力管線、煤氣管線等(由專業機構負責的除外)。

4、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糞池、泵房、自行車棚、停車場(庫)、水系、護欄及圍牆等。

5、公共綠地、園林的養護。

6、清潔服務,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場所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等。

7、協助維護秩序,對車輛(包括自行車)停放進行管理。

8、協助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採取相應措施,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9、消防服務,包括公共區域消防設施的維護,建立消防管理制度。

10、電梯的運行和日常維護。

11、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築物、設施設備、綠化的年度維修養護方案並公示。

12、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對房屋裝修提供服務。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申請裝修時,乙方應當告知相關的限制性規定和注意事項,與其訂立書面的裝修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收取裝修押金[零元] 元、裝修服務費[零元][1個月物業服務費][2個月物業服務費] ,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裝修垃圾清運費、施工人員管理費、門卡工本費、開工證費、管線圖費等任何與裝修有關的費用。

13、對物業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及時告知、建議、勸阻,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14、制定預防火災、水災等應急突發事件的工作預案,明確妥善處置應急事件或急迫性維修的具體內容。

15、設立服務監督電話,並在物業區域內公示。

16、其他:

第三章 物業服務標準

第四條 物業服務標準

乙方按照附件五[物業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不得低於基本等級規範要求。

第四章 合同期限

第五條 物業服務期限

物業服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章 物業服務相關費用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方式

本物業區域物業服務收費方式為:[包乾制][酬金制]

第七條 包乾制

1、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別墅]: 元/平方米/月;

[辦公樓]: 元/平方米/月;

[商業物業]: 元/平方米/月;

[會所]: 元/平方米/月;

物業: 元/平方米/月;

物業: 元/平方米/月;

物業: 元/平方米/月;

物業: 元/平方米/月。

2、實行包乾制的,盈餘或者虧損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擔;乙方不得以虧損為由要求增加費用、降低服務標準或減少服務項目。

第八條 酬金制

1、物業服務資金由業主按其物業的建築面積預先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別墅]: 元/平方米/月;

[辦公樓]: 元/平方米/月;

[商業物業]: 元/平方米/月;

物業: 元/平方米/月。

2、物業服務資金為交納的甲方業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於以下開支:

(1)乙方員工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附屬配套建築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

(4)物業區域內清潔衞生費用;

(5)物業區域內綠化養護費用;

(6)物業區域內秩序維護費用;

(7)乙方辦公費用;

(8)乙方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9)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10)酬金;

(11)其他費用: 。

3、乙方採取以下第 種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每半年][每年] ,計 元的標準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 按結算的物業服務資金 %的比例提取。

4、實行酬金制的,乙方應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年度計劃和支出年度預決算,並按[季][半年] 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費用的收支情況;同時,雙方按照約定每年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進行審計,聘請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甲乙共同承擔];

5、物業服務支出應全部用於本合同約定的支出,年度結算後結餘部分,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年度結算後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承擔,另行交納。

第九條 物業服務費用交納

業主應在[每次交費的具體時間] 按[季度][半年] 交納物業服務費。

物業區域內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單位原因未能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開發商應按前款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十條 停車服務費用

停車服務費按露天車位 元/個/月、車庫車位

元/個/月的標準收取。

乙方應與停車場車位使用人簽訂書面的停車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及停車服務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業主自用部位收費

乙方應業主要求對業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提供維修養護或其他特約服務的,按雙方的約定收取費用,或按乙方在物業區域內公示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十二條 公共服務項目收費

物業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事業服務單位應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乙方接受市政公用事業服務單位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限制或變相限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購買。

第六章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收益及分配

第十三條 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經營

乙方經營歸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用於廣告、房屋租賃、會所經營、商業促銷等活動,在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並每半年向甲方公佈收益情況,接受甲方監督。

第十四條 經營收益分配

乙方經營歸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所得收益按下列第 種方式使用:

1、抵減下一年度物業服務費,分攤到户;

2、用於小區更新改造;

3、業主大會表決。

第七章 雙方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審定乙方制定的物業服務方案,並監督實施。

2、對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事項有知情權。

3、對乙方有建議、督促的權利。

4、審核本物業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收益使用情況。

5、組織物業服務滿意度調查。

6、不得要求乙方在本物業區域內行使物業服務內容以外的物業服務。

7、應在乙方辦理入住 日前,提供符合辦公要求的物業服務用房,由乙方[無償使用][有償使用] ,[租金標準] 。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約 平方米,位置為 。

8、負責協調、處理、解決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遺留問題,不因此影響乙方工作。

9、協助乙方做好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工作。

10、按照相關規定交納、使用和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11、對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區域內的物業費交納人,應督促其交納。

12、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管理規約》規定的甲方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合同的約定,按照物業服務標準和內容提供物業服務,收取[物業服務費用]、[特約服務費用]。

3、制定物業服務計劃,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築物、設施設備、綠化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

4、向甲方告知物業區域內物業服務的有關情況。

5、可以選聘專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區域內的專項服務項目,但不得將本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委託給第三方;乙方與所選定的專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不得低於本合同的服務標準,並對專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6、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本物業的檔案資料,及時記載有關變更信息。

7、及時向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通報本物業區域內有關物業服務的重大事項,接受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8、對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採取告知、勸説和建議等方式督促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改正。

9、不得擅自佔用本物業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用途,不得擅自佔用、挖掘本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場地。

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制定施工方案,開工前要在物業區域內公示,施工過程中儘可能減少對正常秩序的影響,並及時恢復原狀。

在緊急情況下,乙方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先行施工,但事後應予以説明。

10、本物業區域內需另行配備相關設施設備的,乙方應與甲方協商解決。

11、對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承擔責任並負責善後處理。

12、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管理規約》規定的乙方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 配合義務

對需進入物業區域內的宣傳、檢查、執法、救援等公共事務,甲乙雙方應當積極配合。

第八章 合同終止

第十八條 期滿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甲方決定不再聘用乙方的,應在期滿前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決定不再續約的,應在期滿前3個月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 期滿續約

本合同期滿前,甲方決定繼續聘用乙方的,應在期滿前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續約通知一個月內回覆甲方。

雙方同意續簽,應於合同到期前 日內簽署新的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條 自動續約

本合同期滿前三個月,沒有將續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見通知乙方的,乙方視甲方同意此合同自動延續,合同為一個整年度。

第二十一條 接管前處理

本合同終止後,在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接管本物業項目之前,乙方應當應甲方的要求暫時繼續提供物業服務,一般不超過三個月;雙方的權利義務繼續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二十二條 不可抗力的終止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其他事宜由甲乙雙方依法協商處理。

第二十三條 終止後處理

本合同終止後,甲乙雙方應共同做好債權債務處理事宜,包括物業服務費用的清算、對外簽訂的各種協議等;甲方、乙方應相互配合,做好物業服務的交接和善後工作。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導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務內容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造成損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乙方違約責任

乙方提供的服務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內改進,乙方未能改進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給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有關當事人可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提前解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章規定的合同終止情形外,甲、乙雙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則無過錯方可要求其支付 萬元的違約金;造成損失的,無過錯方可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突發事件處理

為維護公共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露、漏電、火災、暖氣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乙方因採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乙方免責條款

以下情況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由於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原因導致乙方的服務無法達到合同要求的。

2、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3、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乙方已採取應急措施的。

第十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九條 爭議解決

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的,雙方可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1、協商解決;

2、向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國家有相關規定的,依規定解決;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書面協議;

2、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應經雙方書面確認,並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一式 份,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份,甲方、乙方、 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並簽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業服務合同 篇4

甲方:平涼市興盛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泉海

住址:平涼市崆峒區城西路6號

乙方:

性別:身份證號:聯繫電話: 民族:住址: 為了保障本物業的正常運行,營造安全文明、和諧舒適的居住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物權法》、《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甘肅省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平涼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等國家法律、地方法規,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在乙方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本物業名稱:西景園﹒新港灣;坐落位臵:平涼市崆峒區城西路1號新港灣 樓 單元 室;物業(房屋)類型:住宅、商房、車庫;建築面積: 平方米。物業區域四至:東依公路局家屬院城牆、南至西景園8#、27#樓、北西沿城西路;物業服務企業:平涼市興盛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商品房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共有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的共有權:

(一)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築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道、公共樓梯間(電梯間、管道間)、户外牆面、屋面、計入公攤的露台;

(二)由單幢建築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築物內的各類共有水電管線、信報箱、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

(三)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的設施設備,

包括圍牆、各類水電管線及管溝、池井、水泵、照明設施,監控設施、消防設施、計入公攤的露天停車場、公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園林景觀、計入公攤的花園、道路、垃圾中轉站、業主委員會用房、傳達室、警衞室等。

第三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開發建設單位所有:

1、地下車庫;2、不計入公攤的露台;3、不計入公攤的花園;4、不計入公攤的露天車場; 5、不計入公攤的門衞及大門;6、建設單位及物業服務企業辦公樓、設施設備;7、開發建設單位所持有的其他設施設備。

開發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購房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二章 物業管理服務項目

第四條 按照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甲方物業管理服務的項目有:1、常規性的公共服務。2、針對性的專項服務(指業主專有部位的服務,統一制定收費標準,向業主公開,業主自行選擇)。3、委託性的特約服務(費用雙方協商確定)。具體管理服務項目如下:

(一)共用部位維護:承擔房屋建築本體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包括:屋頂、樑、柱、牆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

(二)共用設備維護:承擔房屋公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

包括:建築本體共用的上水主管道(立管)、污水主管道(立管)、雨水排放主管道、通風主道、排煙主道、共用照明、加壓供水設備、業主電錶箱之外至供電部門接入端頭之間的配電設施、樓宇共用消防設施設備、供暖主管道(立管)、公益性文體設施。

(三)公用設施養護:承擔小區內的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通道、室外給排水管道、化糞池、檢查井、泵房、路燈、門房及自行車棚(庫)。

(四)配套設施管理:配合相關產權單位對小區內室外有線電視、固定電話、網絡寬帶、液化氣管道進行防護和管理。

(五)環境衞生保潔:承擔公共環境(業主進户門以外的公共場地、

建築物公共部位)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清掃、保潔工作。

(六)環境綠化美化:負責小區綠化設施和綠化景觀養護管理。

(七)小區秩序管理:

1、承擔小區交通、車輛行駛停放等秩序管理;

2、公共區域、休閒、健身區秩序;

3、小區噪音控制管理;

4、户外廣告發布管理;

5、人員、車輛、物品出入秩序管理;

6、樓道內堆放雜物和高空拋棄雜物等管理。

(八)安全協助管理:按本物業服務標準對小區範圍內進行巡邏巡視,配合和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物業小區公用設施、設備安全防範管理工作,不含業主專有部分。

(九)裝修監督管理:依據雙方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書》、《房屋裝修裝飾施工管理三方協議書》對乙方裝修工程進行跟蹤管理。

(十)樓宇外觀管理:業主在樓宇外安裝空調、防護欄、廣告牌、太陽能及其它設施的監督管理。

(十一)物業檔案管理:做好小區物業設施、設備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保存管理工作。

(十二)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認真做好小區車輛出入停放管理。

第三章 業主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第六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二)推選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服務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實施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四)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電梯費、車輛停放服務費及其它約定的費用;

(五)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係,互助友愛,和睦相處;

(七)出租、轉讓物業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規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物業使用和維護

第八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自覺維護物業的整潔、美觀和共用部位、通道的暢通及共用設備、公共設施的完好;

(三)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臵安裝,未預留位臵的,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臵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造成建築外觀損壞的,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恢復原狀並承擔賠償責任;

(四)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六)業主飼養寵物,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實時清理寵物糞便;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梯的高峯時間;溜寵物時應拴鏈並避開人羣;

(七)當物業的專有部分出現影響他人正常使用的情況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維修,消除隱患;

(八)機動車在本物業區域內行駛應避讓行人,嚴禁鳴笛;車輛出入應按規定出示相應證件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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