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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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船舶融資租賃合同

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範文

甲方:中國xx租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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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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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郵政編碼:

乙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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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現融資租賃船舶之目的,乙方自主選定船舶,由甲方向賣方購買船舶,乙方支付%的首付款和 %的保證金到甲方賬户。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於20xx年 月 日在北京簽訂本《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租賃物

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及乙方對賣方和租賃物的完全自主選定,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向賣方購買租賃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並租賃給乙方,乙方則向甲方承租並使用該船舶,並依照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二條 租賃期間

本合同下租期見附件一第六項。在租賃期間,甲方有權根據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撤回船舶、解除合同並索賠相應損失。

第三條 租賃成本、租金、首付款及租賃管理

甲方為乙方融資購買船舶,乙方承租船舶須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如下:

1、 租賃成本:本合同項下所稱租賃成本是指,甲方與乙方約定的包括但不限於購買租賃船舶及將租賃船舶交付至乙方所指定的交付地(見附件四:船舶買賣合同)所發生的成本(包括租賃船舶價款、税款、保險費用、銀行費用及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計入成本的其他費用等)。

租前息:本合同項下所稱租前息是指,按甲方實際支付或負擔上述款項之日起計算至起租日止所產生的利息總金額。利率按本合同的租賃利率。

本合同項下租賃成本和租前息的具體金額詳見附件一第二項。

2、 乙方承租租賃船舶應向甲方交付租金。租金包括租賃成本和利息。本合同項下租金總額詳見附件一第三項。租金的支付方式、時間、幣種和次數均按本合同附件一第四項約定。

3、 在起租日,甲方以《起租通知書》的形式要求乙方按照通知書內容向甲方支付租金。《起租通知書》中應該包括租賃成本、租金總額、各期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幣種、支付次數等內容。

4、 本合同附件一第四項中所規定的乙方支付每期租金的日期為租金應到帳日,乙方應在此日期前三(3)個工作日實際支付並將付款憑證以傳真形式發送甲方備查;若乙方租金實際支付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該付款日提前至上一(1)個銀行營業日。此付款時間不包括因銀行的原因造成的延誤時間。

5、 本合同項下的租賃利率詳見附件一第四項。銀行利率發生變動的,本合同項下的租賃利率進行相應調整。由此引起的租金調整,甲方以《租金變更通知書》(見附件二)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承認這種變更。乙方應根據該通知書支付租金。

6、 首付款: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第五項約定的內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本合同項下乙方支付首付款的比例為租賃物件購買價格的%,即人民幣(大寫) 元整 (¥ )。首付款不計利息,計算租金時已扣減。

7、 保證金: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第五項約定的內容,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保證金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不計利息。本合同項下乙方支付保證金的比例為租賃物件購買價格減去首付款後金額的10%,即人民幣(大寫)萬元整(¥ )。甲方有權以保證金衝抵乙方對甲方的任何欠款。在保證金不發生抵扣,或者抵扣後乙方補足的情況下,保證金可以衝抵最後一期或幾期租金,多退少補。

8、 租賃管理費: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向甲方支付租賃管理費。租賃管理費是甲方向乙方出租租賃船舶而收取的服務費用。在非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及租賃船舶買賣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情況下,租賃管理費不予退還。

9、 本合同生效後三(3)個工作日內,乙方將前款約定的金額直接匯至甲方賬户,作為乙方支付的首付款、保證金和租賃管理費;如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後七(7)個工作日內仍未收到該款項,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並在三(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如乙方延遲支付首付款、保證金和租賃管理費中的任何款項造成租賃船舶延遲或不能交貨等損失,由乙方負責。

10、 如首付款、保證金和租賃管理費延遲交付,起租日保持不變。

11、 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或最後一次收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提前支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12、 如拖欠租金連續超過7個工作日,甲方有權從乙方處撤回船舶而不須提出聲明書,也不用要求法院介入或通過其他手續的干預,撤回船舶亦不影響甲方對乙方可能有的關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13、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款項後應及時給乙方開具合法的收款憑證。

第四條 船舶的購買

1、 乙方根據自己的需要,通過調查賣方的信用和船舶的情況,自主選定船舶及賣方。乙方對船舶的技術規範、船齡、型號、性能、質量、狀態及價格條款、交付時間等享有全部的決定權,並直接與賣方商定,乙方對自行的決定及選定負全部責任。甲方根據乙方的選定與要求與賣方簽訂船舶買賣合同。乙方同意並確認附件四船舶買賣合同的全部條款,並在船舶買賣合同上簽字。

2、 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甲方認為必要的訂立本合同所需的各種批准或許可證明。

3、 甲方負責籌措購買船舶所需的部分資金,並出資根據船舶買賣合同購買船舶。

4、 船舶購買後,雙方同意甲方對船舶享有所有權,並將甲方登記為新的註冊船東,原船東出具的船舶銷售全款發票抬頭註明為甲方。

第五條 船舶的交付

1、 船舶根據船舶買賣合同確定的交船地由賣方直接向乙方交付,賣方根據船舶買賣合同向乙方所交付的全部物料、備件、船舶證書、技術資料和圖紙等視為船舶不可分割的財產。前述船舶和財產以交接時船舶賣方、甲方和乙方簽署的文件為準,歸甲方所有並租賃給乙方使用。

2、 乙方或其授權代表應對船舶狀況、物料、備件及各種船舶證書、技術資料和圖紙進行檢查、確認,對船舶本身及其全部物料、備件、燃料、潤料的檢查、清點、測量、交接,以及船舶證書、技術資料和圖紙的檢查、交接,由甲方和船舶賣方之間直接進行,乙方負全部責任。但無論如何,甲方在相關買賣合同及其附件或者其他與船舶買賣有關文件上包括交接船文件上的簽字並不意味甲方對船舶品質的認可或對可能存在的瑕疵承擔責任。

3、 在船舶交接後,根據船舶買賣合同規定,賣方將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船舶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構出具的船舶所有權註銷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註銷登記證書和無抵押權登記證書。

4、 在乙方完成了對船舶狀況和各種證書、圖紙的檢查、確認之後,由船舶賣方和甲乙雙方簽署《實體交接證明》。《實體交接證明》三方簽署後,即視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船舶。

5、 在船舶賣方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了本條第3款所規定的證書後,甲、乙雙方應共同向船舶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構同時辦理船舶新的所有權登記、光船租賃登記手續。相關登記費用由乙方承擔。船舶所有權人登記為甲方,承租人登記為乙方。

6、 如乙方未在船舶買賣合同確定的交付日前往交付地接收船舶或者乙方以任何理由拒收船舶,因此而產生的買方違反船舶買賣合同的所有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應當消除甲方因此而可能產生的對乙方的所有的賠償責任;同時,甲方有權選擇終止本船舶租賃合同,乙方應當根據本合同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賠償,甲方同時有權索賠其他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將本合同項下的首付款、保證金及租賃管理費等款項按時、足額支付至甲方賬户,並履行了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應盡的義務的情況下,若甲方未能及時支付相關款項,致使乙方未能按期接收船舶,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7、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屬於甲方能控制的原因而延誤乙方接受船舶或導致乙方不能接收船舶,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船舶瑕疵的處理

鑑於船舶系乙方自行選定,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條第1款所規定的權利,如賣方提供的船舶與買賣合同所規定的品質不符,或在使用、營運過程中發現任何船舶缺陷、瑕疵包括針對船舶的索賠等情況,均由乙方直接向賣方提出交涉或者索賠,甲方不承擔任何因此而產生的任何責任,乙方也不得向甲方追索,索賠費用和結果均由乙方承擔,但乙方應將有關索賠結果通知甲方,經乙方要求,甲方應當提供必要的配合,但因此而產生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上述的規定並不因為甲方被登記為新的船舶所有人而要求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乙方也不得以此為由而終止本合同。

第七條 船舶的使用、保養和費用

1、 船舶的使用

在租賃期間內,船舶將完全為乙方佔有和由乙方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並在各個方面處於其完全控制之下。 在租船期內乙方可自由用其確定的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其煙囱標記和懸掛其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所有所花費的時間作為租期內時間計算。 經甲方書面同意,可以更改船名。

乙方應為船舶自行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為船舶的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和)做出安排,乙方應支付關於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和各類性質的費用或者税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系(為)乙方聘請的僱員。

2、 航行區域範圍

船舶將用於進行合法的貿易,在下列航行區域範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中國沿海及內河運輸。

不管本合同中有無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合同中准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於使用於或擬使用於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甲方對裝運的批准。

乙方保證只將本船用於國內航線經營,並且五年內不得以光船租賃的方式轉租、轉售給第三方用於國際航線經營。出租方式不得違背本條的規定。

3、 運輸單證

對本租船合同項下乙方為貨物運輸所簽發的所有運輸單證應當包括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強制適用的關於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並承擔因從事貨物運輸而產生的所有責任,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包含有損害甲方利益的條款。

乙方同意賠償由於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運單、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而給甲方造成一切後果和責任。

4、 船舶的保養

乙方應對船舶(及)、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於有效營運狀態,並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上保養做法進行保養,保持船舶船級不過期並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於船級社或雙方認為必需的修理,乙方應立即採取步驟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如乙方未能這樣做,甲方有權將船舶從乙方處撤回而毋須提出聲明書,也不妨礙甲方對乙方根據本合同可能有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每次在未先徵得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對船舶結構予以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甲方同意,乙方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原樣(如果甲方有此要求的話)。

如果由於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於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為了船舶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改變結構或添置費用較多的新設備,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5、 檢查

甲方有權隨時對船舶進行檢查和檢驗,或指示一位正式授權的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的狀況和確定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幹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乙方安排船舶進幹船塢時進行,如果乙方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甲方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乾塢檢查,如查明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才能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由乙方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計算並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甲方提出要求時,乙方應及時允許甲方檢查船舶的航海日誌,或者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或船舶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在甲方的要求下,乙方應及時將船舶執行的任務情況通知甲方。

6、 第三者責任

乙方應遵守各種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因船舶本身及其運營、保管等致使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7、 税費

因船舶本身及其保管、使用等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税款(包括國家新開徵的一切税種應交納的税款)均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船舶保險和修理

1、 在租期內乙方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全額船殼保險、責任險、四分之一附加險、船主對船員責任險等必要的保險,並在本合同期限內持續保持各項保險。若本合同項下租金支付期延長,乙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所有保單應以甲方為第一受益人,甲方決定保險賠款的使用和處理。

為本條之目的,乙方保證為本船足額投保,且免賠額不高於 %。乙方並保證,其投保的金額足以使在船舶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實際賠付的金額高於本合同項下乙方應付的租金總額。若保險公司賠付的金額不足時,差額部分由乙方承擔。

就甲方所要求的各項保險,乙方在辦理保險後應將保單正本提交給甲方,並提交相應的保險費的支付證明,甲方應向乙方書面確認收到保單,並妥善保管,在日後發生事故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及時提供。

篇二:船舶融資租賃合同與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較

1、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

對於融資租賃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37條是這樣定義的:“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這一定義揭示了三層意思:第一,租賃物是按承租人的要求由出租人專門準備的,完全不同於傳統租賃那樣出租人一般在簽訂合同之前就已經準備好,而是在簽訂合同之前尚未準備好,在簽訂合同之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指定的租賃物。第二,租賃物是出租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正是融資租賃合同“租賃”之所在。第三,承租人指定租賃物並使用的對價是支付租金。

而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屬融資租賃合同的一種,即以船舶為標的物的融資租賃合同。需要明確的一點是:船舶融資租賃合同與船舶融資租賃交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當然是後者最重要的體現,但在船舶融資租賃交易整個過程中還會涉及到其他合同如:船舶買賣合同,以及第三方如:出賣人。而在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中主體只有出租人與承租人,出賣人僅屬雙方約定事項,而非合同主體。

2、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特定性

由於船舶融資租賃這一交易行為的主要作有就是為承租方融資,因此各國法律對合同中出租人的資格多有限制性的規定。在我國,則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2000年6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發佈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對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條件及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由央行根據該《辦法》審批成立的融資租賃公司,其性質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擁有央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而對於中外合資的融資租賃公司,2000年8月央行辦公廳在“關於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主體資格及經營範圍的覆函”中,答覆:鑑於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由外經貿部負責審批和監督,其主體資格問題,建議由外經貿部回覆。所以,中外合資的融資租賃公司是經外經貿審批,依《中外合資企業法》設立,雖不是金融機構,也沒有央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但仍可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由此可以看出,有資格與承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兩類融資租賃公司都必須經審批才能設立,所以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具有其特定性。

而各國法律對於船舶光租採合同自由主義原則,無論是從合同雙方,還是從合同的條款,都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雖然在光租合同中添加租購條款,使光租合同具有融資的性能,但並不涉及合同主體的特定性問題,而正體現了合同雙方的意思自治。任何擁有船舶所有權的公司,都有可能成為光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但並不是任何公司都有資格成為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主體的不適格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兩類合同在主體上的差異性是明顯的。

3、兩類合同中出租人承擔義務不同

在光船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一般是船舶的所有人,瞭解航運市場,他與承租人之間是一種租賃關係,據我國《海商法》第146條的規定,出租人在交船時,應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包括船體、船機和設備在各方面適合於約定的用途。對交船時船舶存在的潛在缺陷,應負責彌補,但以承租人在一定時間內發現為限。而在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中,船舶是由承租人基於自己的技能進行選擇,由出租人向第三方購買,出租人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前並不預先擁有船舶,甚至可能對船舶以及航運業一無所知,所以,出租人按承租人的指示完成約定的義務之後,並不負有光船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所負的上述義務,我國《合同法》第244條是這樣規定的:“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當然,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時,出租人有協助的義務(《合同法》第240條)。

從本質上來看,在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之所以不必承擔船舶的瑕疵擔保義務,原因在於出租人對於承租人而言,起到的最為重要的作用是融資,只不過是以融物的方式表現出來。出租人不關心船舶的使用權,甚至不關心船舶本身,他所關心的只是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債權的實現,即租金的收回,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保留船舶的所有權完全成為擔保其債權實現的一種手段,出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在於投資並收回合理的利潤,其租金構成一般為本金、籌資成本、加利潤,出租人的義務則是籌措資金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指定的船舶,承擔巨大的資金壓力和融資風險,在這樣的情況下再讓出租人承擔由承租人選定船舶的瑕疵擔保義務,將是極為不公平的。而在光船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與承租人只是一種傳統的財產租賃關係,出租人讓渡船舶的使用權以收取租金,租金只是讓渡使用權的對價,出租人必然關心船舶的使用權,以求租金有一個合理的市場價位,既能使自己得利,又能使承租方接受。既然是以船舶使用權作為收取租金的基礎,那麼出租人當然負有船舶瑕疵的擔保義務。

4、船舶融資租賃合同與光船租購合同的比較

作為光船租賃合同一種特殊形式的光船租購合同,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也存在本質上的差別。我國《海商法》第154條明確規定:“訂有租購條款的光船租賃合同,承租人按照約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購費時,船舶所有權即歸於出租人。”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光船租購合同有分期付款買賣的性質,承租人有船舶所有權的期待權。而在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並不享有該項權利,至於船舶期末的歸屬僅是出於合同的約定,承租人並不當然的在期末取得船舶的所有權,而且在一些國家(如美國),出於税收角度考慮,並不承認定有期末所有權歸屬承租人條款的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而認其為買賣合同。從承租人取得船舶所有權的方式來看,在租購交易中,只涉及一個合同,兩方當事人,承租人按照約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購費時,船舶所有權即歸於出租人;而在融資租賃交易過程中,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之前或當時,出租人並不擁有承租人所選擇的船舶的所有權,而是在合同簽訂之後向第三方購買,以取得船舶的所有權,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完畢後再將船舶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筆者認為,不能將期末船舶的歸屬看作是判定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一個要素,而只能將其作為一個選擇性的要件來看待。在某些定有期末船舶所有權歸承租人所有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所有權的取得固然是承租人的主要目的之一。但不能就此以偏蓋全,而認為所有的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唯一目的就是取得船舶所有權,對很多承租人而言,選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

一是可以自由選擇自己所滿意的船舶,尤其是特種船或新船,二是可以免受巨大的資金壓力,將租期定的長一些,這樣能使分期等額支付的租金被接受,而且避免了船價波動,以及租金匯兑的風險,三是可以間接享受到融資租賃公司的投資税收抵免。由於較長的租期,船舶在期末的殘值其實並不為承租方看重,而且隨着各國對船舶安全性的重視,船舶強制報廢規定的出台,老齡船的優勢已今不如昔,所以承租人所看重的只是船舶在一定期間的使用權,即通過融資租賃這一融資手段來得到自己選擇和滿意的船舶的使用權,這正是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二字的含義所在。

最能體現承租人通過融資租賃這一手段來獲得船舶使用權的,便是回租合同,亦稱售後回租,是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簡單説來就是,船公司首先將船舶賣於融資租賃公司,然後再租回使用,整個交易過程,只需一個融資租賃合同即可,很明顯,交易過程中的賣方與承租人合二為一,出租方不必再與另外的第三方簽訂買賣合同。在回租合同中,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融資中介的功能表現的更為突出,船公司將船舶售與融資租賃公司,首先盤活了企業的流動資金,使經營更為順暢,而後又將船舶租回,使其航運業務未受任何影響。而融資租賃公司通過船公司分期等額支付的租金,不僅可收回融資成本,還可獲得可觀的利潤。這時的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回租合同)完全成為船公司資本運營的工具。從更深一層的意義上來説,通過船舶融資租賃合同這一債權手段,船舶所有權的地位被弱化了。

總之,筆者認為,對於船舶融資租賃合同,既要從其融資的實質區別於具有傳統財產租賃性質船舶光租合同,又要避免以偏蓋全將其歸為光租合同特殊形式的租購合同,而忽視其租賃意義所在。只有從融資、融物兩方面去把握,才能對船舶融資租賃合同,這一海商合同有更深刻的理解。在實踐當中,從主體上區分兩類合同,雖非百分百的準確,但仍不失為一種簡單易行的好方法

篇三:船舶融資租賃合同

東方信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作為出租人)

公司

(作為承租人)

船舶融資租賃協議書

(直接租賃)

(編號:RZZL-CB 201 ---00 )

日期:20xx 年 月 日

本船舶融資租賃協議書由以下雙方於201 年 月日在天津市濱海高新區簽署。

(1)東方信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以下稱“出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職務: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公司 (以下稱“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 :職務: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職務: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户開户行: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出租人、承租人雙方為實現融資租賃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選定的船舶建造方(以下簡稱“出賣人”)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船舶並出租給承租人使用。

為融資租賃之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本協議書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融資租賃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

第一條 協議書性質

本協議書性質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船舶(包括船殼、機器、設備、儀器和屬具,以下統稱“租賃船舶”)的完全自主選定,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船舶並以光船租賃的方式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賃船舶並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

第二條 租賃船舶

本協議書所稱租賃船舶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完全自主選定,與

出賣人、承租人在 年月日簽署的《船舶建造協議書》/《船舶買賣協議書》(協議書編號:RZZL-SFMM201 -00 詳見附件八)項下船舶。租賃船舶具體情況詳見本協議書附件一《租賃船舶詳單》。

第三條 租賃船舶的購買、交付與登記

3.1 承租人以使用租賃船舶為目的, 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賃的方式承租租賃船舶;出租人僅根據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據承租人對租賃船舶及出賣人的選擇,於 年 月 日與出賣人、承租人三方共同簽訂《船舶建造協議書》/《船舶買賣協議書》,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認為必要的各種批准文件及擔保函,並承諾按本協議書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2 租賃船舶的購買價款為《船舶建造協議書》/《船舶買賣協議書》中約定的船舶購買價款,即總金額 元整人民幣(小寫:)。此金額僅為概算成本,實際成本以出租人最終實際支付總額為準,包括向出賣人所支付的船舶購買價款及雙方一致同意計入成本的其他費用。 如果實際成本超過《船舶建造協議書》/《船舶買賣協議書》約定的船舶購買價款,出租人有權根據本協議書約定的租賃利率及租金支付方式相應調整租金。

3.3 雙方確認,出租人除向出賣人支付船舶購買價款及出租人因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自行繳納的税款外,與履行本協議書有關的一切其他税款、費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擔,包括出租人購買租賃船舶所需繳納的所有税費、出租人的船舶國籍登記、所有權登記、光船租賃登記以及其他與船舶購買、光船租賃相關的一切費用、税收(包括此後國家新開徵的税種)。

3.4本協議書項下租賃船舶由承租人代表出租人從出賣人處接受交付。承租人代表出租人接受租賃船舶後,即視為出租人已按本協議書約定向承租人交付了合格的租賃船舶。 承租人在書面告知出租人後,可以直接向出賣人指定交船港、交船時間。承租人應做好接受船舶的一切準備工作。

承租人在接受租賃船舶後,應當在三( 3 )個工作日內向出租人出具《租賃船舶接受書(致出租人)》(格式詳見附件三)。即使承租人怠於出具《租賃船舶接受書(致出租人)》,亦應視為出租人已全面履行本協議書項下的租賃船舶交付義務,承租人亦不能以此為由主張出租人未能適當履行租賃船舶交付義務。

3.5 出租人在承租人代表其從出賣人處接受租賃船舶時起對租賃船舶享有所有權。承租人在接受租賃船舶後,應當在三( 3 )個工作日內會同出租人並協助辦理租賃船舶的所有權登記、國籍變更登記(如有)及光船租賃登記手續,船舶所有權人登記為出租人。雙方對辦理所有權登記及光船租賃登記負有即時提供任何所需的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協議書、交付證明、購船發票等文件資料)的義務;承租人並應負擔船舶所有權登記、國籍變更登記及光船租賃登記的所有登記税款、費用。如因承租人原因影響船舶所有權登記、國籍變更登記及光船租賃登記的,視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依照本協議書約定,選擇採取相應的救濟措施。如承租人遲延交納登記税款、費用而出租人代其交納的,出租人有權在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或其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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