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運輸合同範文集合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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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運輸合同9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運輸合同範文集合9篇

運輸合同 篇1

甲方(委託方): 地址: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乙方(承運方): 地 址: 聯繫人: 電 話: 傳 真: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貨物運輸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向甲方提供“門到門”服務,即負責將甲方的貨物由指定提貨地點運往甲方指定收貨地點。

第二條:負責按照甲方的運輸單詳細核對貨物,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運往交貨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為止的全部責任。乙方應保證在運輸途中與甲方指定的收貨人保持聯繫,並及時報告貨物所在地點和預計到貨時間,以便收貨人安排卸貨。甲方應提前二個工作日用傳真形式向乙方報送發運計劃。

第三條: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每批貨物運輸的詳細過程,如不及時告知,甲方有權拒絕接貨。

第四條:乙方作為甲方委託運輸代理公司應對甲方委託的貨物給予妥善保管。並擔負起運輸責任,確保貨物運輸安全。

第五條:在執行本項業務中,造成的甲方貨物的重大事故或故障的隱患採取必要的、適當的預防措施。

六條;在執行本項業務中,造成的甲方貨物的重大事故或損失時乙方必須採取必要的解決措施,並立即向甲方報告 。

第七條:乙方作為甲方貨物的承運人和貨物保險代理人,在運輸過程中,如甲方貨物發生

意外時有責任為甲方向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促使該保險公司完成理賠和將甲方的損失降到最低點。

第八條:甲方貨物受損後,甲乙雙方對貨物受損程度存在異議。因此不能達成一致時,應請雙方認可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確認損失程度。

第九條:乙方在不能證明乙方本身所使用或委託的運送人員沒有玩忽職守的情況下,需對由於貨物的丟失、破損所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 的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除交通事故和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貨物遲到,按當次總運費每遲到一天扣5%。

第十一條:因甲方或甲方收貨方原因拒收或延遲收貨造成車輛等候,責任方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總費用結算:

2.結算:按甲方要求,每批次貨到目的卸貨後,憑運輸發票及有效回單每月底結算一次。

3. 運輸線路:

3.1:起運地點:

3.2:到站城市:

3.3:收貨人 手機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本協議由甲方籤蓋章後生效。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若雙方無異議,本合 同將自動延長一年。

第十五條:若雙方發生爭執,應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開户行: 開户行:

帳户: 帳户: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 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 噸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 港運至 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 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 貨物於 天內集中於 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 裝船時間

甲方聯繫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 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 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 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 起航聯繫

乙方在船舶裝完畢起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領員領航,費用由 方負擔。

第六條 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 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 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時間裝貨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 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運送 貨物的數量的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運輸費用

按 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 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 ,全船的運費的 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 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 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依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 份,交 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 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 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證)。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章)

開户銀行:

帳號: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章)

開户銀行:

帳號:

年 月 日訂立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籤運單確定,所籤運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 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 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 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 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 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 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 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後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户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户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 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 貨物修理後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X日

運輸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甲方(即託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繫電話:

乙方(即承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就旅遊接待用車事宜,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是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法成立的具備旅遊業務經營資格的企業法人(向乙方提供憑證複印件)。

2、甲方應查驗和核對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規定的乙方車輛及駕駛員的有關手續,發現不符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未按合同要求進行調整的甲方有權拒絕接受,相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旅遊團隊運行計劃(含旅遊團隊名稱、人數、國籍、旅遊路線、對車輛的要求、用車時間安排、接送地點及導遊人員等情況),並與乙方簽訂趟次合同,按約定用車時間、地點組織符合乘坐人數的遊客乘坐車輛,負責清點人數。

4、甲方安排的團隊運行計劃應符合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不得提出違反有關規定的行車要求。甲方組織的旅遊團隊人數不得超過約定的客車核定的載客人數。

5、用車期間,甲方委派的導遊人員應負責安排好駕駛員的食宿(提供住宿指當天用車結束後車輛不能返回起始地的情況),保證使駕駛員能有必要休息,配合駕駛員執行安全運輸的有關規定,以確保運輸安全;並對遊客進行安全乘車教育,維護車上秩序;避免、制止遊客攜帶危險品或不安全的乘車行為;發生事故時,應首先保證遊客人身及財產安全,協助駕駛員或有關部門救助遊客及保護其財產。

6、車輛運行途中發生故障不能及時修復,乙方又無法安排接駁車輛時,甲方可另行聯繫其他單位的合符規定條件的車輛,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7、甲方負責為遊客購買法定強制性的保險。承擔因甲方過錯而導致的遊客人身傷亡或財產遺失、損毀的責任。

8、因甲方人員或旅客過錯,造成車輛設備、設施損壞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是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取得相應旅遊運輸資格的企業法人(向甲方提供憑證複印件)。

2、乙方應與甲方簽訂趟次合同,按趟次合同的約定提供車輛,所提供的車輛技術等級應達到有關法規規定的相應等級要求,並具備完備的營運手續。提供的車輛必須車況良好,安裝有gps監控系統,保證符合合同約定的營運要求,車輛和駕駛員應具備下列有效證件,即:行駛證、駕駛證、營運證、汽車二保憑證、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企業準駕證、營運客車行車路單、車輛檢驗報班合格證。跨省、市及到龍勝、資源的車輛應達到一級車況。春運期間,提供的車輛必須具有春運車輛技術檢測合格標誌。

3、乙方所派駕駛員應符合交通部門規定的旅遊客運駕駛員條件,駕駛員應按照甲乙雙方約定的車輛、用車時間、行車路線及起止地點提供運輸服務。

4、乙方所派駕駛員應及時告知遊客乘車安全的要求;避免、制止遊客攜帶危險品或不安全的乘車行為,在無法制止的情況下,有權停止車輛行駛直至有關不安全隱患消除;發生事故時,應首先保證遊客人身及財產安全,協助有關部門、人員救助遊客及保護其財產。

運輸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所屬林地的活立木採伐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木材運輸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工程項

(一)工程名稱: 20xx年鎮 村 標段林木採伐及運輸工程

(二)工程地點及林班號、小班號

鎮村林班小班,採伐面積約 畝。詳見附件 採伐作業邊界區劃示意圖。

(三)工程款基本價及計量:

工程款單價標準詳見表1。工程款單價採用“一條龍”作業的定價方法,

按伐木、打枝、造材、集材、歸堆、裝車及必要時木材運出林區等林木採伐工序所含的機械費、人工費,臨時生活設施費等費用進行定價,並區分規格材和非規格材的分類標準計價。表1價格是基本價,實際結算單價按本木材運輸合同履行。

木材計量方法:

⑴規格材優先在林地交貨,以甲方設在貯木場地磅為準。

⑵非規格材數量以林地裝車運至東美廠過磅重量為準

第二條 雙方義務

(一)甲方義務

1、解決林木採伐的相關政策手續,辦理林業管理部門所需的相關證件,並按第十條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

2、派駐採伐技術人員監督乙方按約定進行林木採伐和運輸。

3、派管理人員監督乙方伐區內林木的管護情況。

4、處理因權屬、界至不清所引起的糾紛,並承擔相關費用。

5、負責伐區內現有林道的機械維護。

6、督促檢查乙方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

7、預支乙方進場作業前期基本費用 元,作為乙方的正常施工、生活及其他所需的經濟墊付,日後從結算的部分工程款中按期扣除。(雙方協商:分次扣除)

(二)乙方義務

1、組織施工人員、機械設備和生產、生活材料進場。負責屬下施工人員的勞動紀律、工作管理、安全生產、勞動木材運輸合同、等事項。採伐、集材等方式及工具由乙方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和自備。

2、對照小班採伐證內容、範圍進行摸底調查,確定並標記伐木順序和作業小班總的樹倒方向、集材方式、小型集材道及路邊的歸楞地點及臨時堆場。

3、負責採伐人員具體的日常施工安排及相關事宜。

4、保證本木材運輸合同簽訂後3天(日曆天)內進場施工;保證本木材運輸合同簽訂5天后達到每日50噸以上的產材量(可延期天數除外)。

5、乙方的生產施工務必按採伐證、施工木材運輸合同規定的採伐範圍、標準進行採伐。

6、乙方在採伐時應做到邊採伐、邊打枝製材、邊集材歸堆;上午採伐集材下午裝車,儘量做到當天採伐當天運輸當天過磅,原則上林地不留木材過夜。

7、乙方應根據甲方的技術標準和小班摸查情況自行編制施工組織方案、施工注意事項、質量保證措施和安全生產措施並進行施工。組織工人時應根據運輸及當天林地不留木材等特點進行分組分片,安排當天工人施工。承擔因施工組織不當所造成的相關財產損失及因此延誤工程造成甲方的損失。

8、生產施工必須按本木材運輸合同所要求的技術標準執行,並接受甲方監督。清理後伐區驗收時林地沒有可利用桉樹木材及活立木,伐根高不超過標準,未達標準的按本木材運輸合同規定予以賠償。

9、木材須根據實際地形及通道狀況堆放,所有已採伐木材儘快歸集到林地內臨時堆場按標準分類堆放,以便於裝車運輸。

10、承擔伐區內管理不善的部分責任。

11、承擔施工中發生的安全生產責任以及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費用,負責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進入伐區作業。施工前必須劃定好安全作業警戒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必要時施工人員要養成喊山的習慣。非工作人員特別是當地村民在施工期間不得隨意進入施工工地撿拾採伐剩餘物。如管理不善導致發生以上安全事故及其糾紛,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

12、承擔施工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如因作業不慎損壞到林地周邊的房屋、作物、林果、竹木、墓碑、神位、架電線、光纜、引水管(渠)或其他設施的,由乙方自行妥善處理並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3、承擔因乙方工作人員在工作或生活中的失誤而引發山火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嚴格執行山上施工的相關防火制度。

14、有高、低壓電線通過的地方要注意安全,小心作業,嚴格控制好樹的倒向,若乙方違章作業,承擔所發生意外事故的相關責任。

15、乙方有責任管理已方人員不參與偷盜所採伐木材,如有此類情況發生,相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16、不得將工程轉包或中途退出,否則須承擔相關損失及責任。

第三條 工程期限

(一)工程總工期為:20xx年月日前進場,工期為天(本木材運輸合同按自然天數計算)。完成時間為20xx年月日前。

(二)如遇下列情況,經雙方代表現場驗證簽字後,工期相應順延,雙方各自承擔己方因此引起的損失、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調整本木材運輸合同項下林地經營計劃,延長工期採運工程。

2、因村民阻礙或主道路不通等外部原因而使木材暫時無法運輸而影響進度,伐區林道維修或橋樑、公路修築等問題引起不能及時或延緩通車運送原木。

3、甲方未能按木材運輸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而影響施工。

4、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如雨季、颱風、水災、地震等)而延誤工期。

第四條 技術標準

甲方對該項林木採伐工程施工除執行上述標準外,還特別強調下列技術標準,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這些標準進行施工作業,接受甲方及林業部門的監督與驗收。

1、造材規格:砍伐、打枝、造材與集材時應採用必要措施確保木材不劈裂、破裂和損壞,確保木材的使用價值不降低。按甲方規定的造材 ,進行分類歸堆,以便裝車運輸堆放、過磅計量、結算工程款。

(規格造材:實際小頭去皮直徑≥( 6 )釐米,彎曲度<1%的,造2.0米長材, 非規格材:()<D<( )釐米,彎曲材、小木段、枝叉材)

2、原木裝運前甲方現場檢驗人員會同乙方辦理檢驗出貨手續,並填寫相關單據。

第五條 設計施工與變更

(一)採伐圖紙經甲、乙雙方進行技術交底後作為施工的有效依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

(二)施工中甲方如需修改或變更採伐標準、採伐範圍等,應提前通知乙方,因此如需增加施工時間的,經雙方確認後工期相應順延。

第六條 交貨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交貨時間:伐倒木材要求在當天集材到林區公路旁能堆放木材的位置,並且原則上當天裝運交貨,因故其它原因,必須在48小時內裝運交貨(雨天、颱風、修建道路、調運車輛維修等意外情況不能正常運輸除外)。

(二)交貨地點:根據甲方安排,規格材非規格材直接裝車後在林地交貨。

第七條 工程驗收

(一)工程驗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工程隊自查 填質量檢查驗收報告表 甲方現場施工員及工區加具意見 甲方採伐部接到要求驗收的報告後五日內安排正式驗收 填驗收結果報告表 。

(二)驗收檢查及自查項目如下:

1.伐樁高度檢查:

⑴ 抽查面積:按小班面積的1%抽查,分別設“帶狀標準地”儘量涵蓋林地的上中下部,調查其總伐樁株數,檢查不合格(伐樁超高、樹頭破裂、抽心)所佔百分比。每個抽查點隨機檢查半畝面積(比如畝植148株抽查74個伐根,畝植111株抽查55個伐根)。

⑵ 合格達標確定:按百分率≥95%(合格率按四捨五入法保留整數,下同)者為合格;<95%者為不合格,不合格者按違約條款執行。

2、林地檢查:林地採伐剩餘物沒有覆蓋在伐根上,達不到要求的限期返工。

3、伐倒木、活立木清查:

⑴ 集材質量檢查:

清山檢查,為了不造成浪費木材,採伐必須嚴格按要求操作,當乙方完成採伐作業時,乙方首先進行自查,然後向甲方申請質量檢查驗收。

自查內容:

① 有、無遺漏伐倒木材及活立木;

② 查有、無可利用的尾(樹梢)材、木段等。

⑵ 檢查及處理辦法:

① 檢查驗收方法:由甲方委派技術人員、同乙方負責人一起實行林地巡查,以小班為單位,按自查內容把林地內所有殘留桉樹木材進行清理歸堆。

②處理辦法:清查出來的木材進行歸堆計量後,按小班清查出木材的數量值,以2倍工程款的金額賠償,

第八條 返工及其責任

甲方對施工時或質量檢查時發現質量問題的,乙方須即時返工及整改,因返工超過工期的,乙方承擔逾期完工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 工程款結算價、支付方式及期限

(一)雙方按下列完工期限確定結算價:

1、工程在木材運輸合同規定工期(含順延期限)內完成,木材全部運出且林地又能全部通過驗收的,作為準時完成者,甲方按基本價結算所有工程款。

2、工程在木材運輸合同規定工期(包括有順延期限但已屆滿的情形)屆滿後的20天內完成,木材全部運出且林地又能全部通過驗收的,甲方按基本價的100%結算工程款。

3、工程在木材運輸合同規定工期(包括有順延期限但已屆滿的情形)屆滿後的20天內未完成的,或乙方及其聘用人員參與偷運所採伐木材被抓獲的,雙方不用辦理任何手續,本木材運輸合同無條件自行解除,甲方已支付工程款即為結算工程款,如有未付工程款甲方無須支付給乙方,且作為乙方違約金不以退還,剩餘活立木及林地已採伐木材由甲方無償收回後根據具體情況交由第三方繼續完成採運工作,乙方不就此產生任何異議。

4、乙方採伐的木材數量在交貨量達到300噸以上,甲方根據已採運木材數量按基本價支付應付工程款的85%,木材運輸合同項下采伐小班均驗收通過後5日內按結算價支付剩餘工程款。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若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解除本木材運輸合同,履約保證金作為乙方違約金賠償甲方。

1、乙方沒有按時在本木材運輸合同簽訂後三天內進場施工;

2、乙方不能保證本木材運輸合同簽約三天後達到約定的日出材量(以磅碼單、檢尺碼單為準);

3、乙方逾期完工20天以上(順延天數除外)。

(二)、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承擔違約責任。

(三)、按本木材運輸合同條款驗收,對未達到技術標準及違反約定的除按前述約定處理外,下列情況雙方同意按以下約定處理,乙方以違約保證金額賠償甲方,不足部分甲方從應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中抵扣後乙方另行賠付。

1、在林地進行規格材檢驗時,質量合格率≥95%為合格;若造材質量低於合格以下的,,則扣除該車30%的工程價款【計算方法為:(95%-合格率)×100×本車木材數量×工程款單價×30%】。

2、對於採伐人員,凡是不聽從甲方現場施工技術人員(伐區安全生產監督員)指揮的,不按木材運輸合同要求採伐的,在採伐、集材、歸楞、清理中損壞桉樹萌芽木較多的,木材任由無關人員檢拾不制止、不報告的。

3、乙方及其人員不遵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或不聽勸告的,可根據情節按本木材運輸合同相關條款及附件1(採伐施工安全木材運輸合同)賠償。

(四)、如有乙方或乙方所聘用人員參與偷運甲方木材,除由當地森林公安予以處理外,木材運輸合同可無條件自行解除,解除時除前述約定外,甲方另向乙方追訴所偷盜木材價款的四倍賠償。

(五)、任何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的,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相應損失。

第十一條 附則

甲方:乙方:

時間:xx年x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6

一、運輸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國法律中還沒有包含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運輸合同概述。單行法中是根據不同方式的運輸確定運輸合同定義的。民法理論中一般將運輸合同稱為運送合同,是指“由承運人將承運的貨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運送到指定地點,託運人或旅客向承運人交付運費的協議”。這一定義強調的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強調了傳統民法理論中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我國《民法通則》的合同定義是相吻合的。這一定義體現了從一般法上的定義演繹出特定法上的定義這一傳統邏輯方法。依此邏輯方法,還可演繹出許多專門運輸合同的定義。

民法理論上關於運輸合同的定義,來源於《法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合同定義,“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根據這一定義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話,“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之一”:“在法律事實中合同屬於人的行為”:“在人的行為中,合同屬於合法行為”:“在合法行為中,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合同屬於雙方的行為”:“合同是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合意”。

以運輸合同為基點,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運輸合同的定義可以得出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是,由此向更具體的法律規範方向探索,傳統理論很難作出科學的解釋。第一,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承運人和託運人及旅客之間存在嚴重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第二,當事人的“合意”,即傳統民法合同自由原則在各種單行運輸法中受到嚴格的限制,合同“協議説”在運輸領域中的個別情況下才得到證實。

二、運輸合同的種類及其劃分意義

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發展,促使運輸業不斷革新,法學論文《運輸合同概述》。隨着運輸需求的持繼增強,運輸業中不斷更新運輸技術,採用新型新輸工具,擴大運輸設施。最終產生了方式更多、運距更遠、速度更快、更為安全的社會效果。運輸過程變得極其錯綜複雜。多樣化的運輸及其所產生的多樣化的運輸社會效果,產生了多樣化的運輸合同形式。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運輸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同一種類的運輸合同又可以依據其他分類標準進行二次分類或三次分類。因此,運輸合同呈現出多層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狀態,各種運輸合同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合同體系。這一體系中各個層次、各個分支的運輸合同不僅具有共同的特徵、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條件,而且又有明顯的區別。

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意義,首先是研究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特徵、從整體上把握其性質的需求;其次,是科學區分各種不同的運輸合同、正確認識不同經濟關係對合同法的不同要求,進而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

劃分合同種類的標準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有二大類。第一是理論標準,為了滿足理論研究的需要,法學理論上根據不同標準、從不同角度進行一般分類後再對各種合同進行二次歸類。根據法學理論,運輸合同屬於有名、諾成、雙務、有償合同並具有計劃性和經濟性,又歸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第二是生產方式標準,立法和實踐中為了準確區分不同的運輸合同,根據各種具體運輸方式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兩種不同的分類各有其不同的意義,但又有相輔相成的關係,前者對後者有指導作用,後者對前者有論據作用。

從整體上研究運輸合同,需要對各種具體的運輸合同進行具體分析,因此,應該在法學一般原理指導下,根據各種運輸生產關係的特點,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當然,這種分類的依據和標準也不可能是單一的。

1、根據運輸對象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是藉助運輸工具進行空間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對運輸條件要求不同,因而也會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劃分的意義在於二種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同。

2、根據運輸是否跨越國界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的起運點、所經線路和終點均在一國境內的,為國內運輸合同。運輸對象跨越一國或者多國邊界的,為國際運輸合同或稱涉外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前者適用國內法,後者則需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3、根據運輸方式劃分的運輸合同

當代運輸方式主要是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與此相應,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每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有相應的專門運輸法 予以調整。不同的運輸合同的相互區別,在各專門運輸法中得到具體的表現。

4、劃分結果和意義

在立法和實踐中,上述三種分類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綜合交叉、同時發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以運輸對象標準為主,以國界標準和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然後依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將旅客運輸合同再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作三次劃分,分別將國內、國際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以運輸方式作更具體的劃分。最後的劃分結果是:

(1)國內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2)國際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3)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水上貨物運輸合同、國內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4)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河流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在作第二次劃分時,既可以把國界標準優先,也可以運輸方式優先,但劃分的最後結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國界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生產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國內運輸合同和國際(涉外)運輸合同。然後,根據對象標準(或生產方式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做第三次劃分,即以生產方式標準(或對象標準)所作的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種劃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國界標準為輔。首先把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和海上運輸合同。然後,根據對象標準(或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最後以國界標準(或對象標準)進行第三次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第二種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從形式上看,三種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方式最終出現的劃分結果完全相同,似乎這種方法上的區分沒有什麼意義。但是,從形式所表現的全部內容上分析,不同的劃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側重點和合同範圍,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以對象標準為主劃分不同的運輸合同,其重要性在於將客運和貨運相區別,同時結合國界標準或運輸方式標準,使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各自成立為整體運輸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統,可以滿足理論研究、立法和實踐的不同需要。

以國界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其重要性在於將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相區別,同時結合對象標準和運輸方式標準,有利研究解決運輸合同的國內、國際統一和法律適用問題。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則體現了各國運輸立法的普遍性。現代各國大多是以運輸方式為依據進行運輸立法的,例如,我國已經制定的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運輸方式命名。專門運輸法中一般劃分了客運和貨運,繼而又對客運和貨運劃分為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

運輸關係中,旅客和貨物從出發地至目的地應當是不間斷的。經濟關係的這種特性,要求運輸起點和終點發生有機聯繫。在兩點之間存在不同的區段或者不同方式的運輸。這種狀況導致了兩種特殊的運輸合同關係。第一是同一運輸方式中,由不同的承運人各承擔部分區段的相繼運輸。第二是由二種或二種以上運輸方式組合成的多式聯運。相繼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合同主體、合同條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適用問題尤為複雜。

三、運輸合同的產生和歷史發展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所形成的運輸勞動專業化出現以前,合同法所規定和調整的商品經濟範圍十分廣泛、籠統,運輸合同在合同法中僅佔極小的位置。運輸合同法有一個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

1、古代沒有運輸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換不是普遍現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運送距離一般都很短,較大規模和長距離的運送其本上屬國家職能活動並多用於軍事目的。這種運輸不能產生運輸合同關係。商人活動中所需要的運送,一方面由於物品數量較小、距離不長,另一方面由於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運送行為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當運送物數量較大、運距較長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運送活動時,便僱傭他人、租賃他人所有的車船騾馬等工具來進行。

這種情況下,所形成的僱傭和租賃關係,大多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雖然,“無論‘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證據,都沒有告訴我們有一種毫無‘契約’概念的社會”,但是這種“契約”的粗糙和簡陋,遠遠不能形成“運輸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對運輸事務的調整主要是圍繞所有權進行的,即對運輸中的物品以及運輸工具所有權的保護。如約公元前二十世紀的《蘇美爾法典》第3條規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線行駛而使船失事者,除船價本身外,應對船主人按……計算租船之資。”

同時代的《埃什嫩那國王俾拉拉馬的法典》規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車或船,在支付規定租費後,可以使用終日;如船伕不慎而致船沉沒的,則應照價賠償。”相同性質的更為詳細的規定則見於公元前18世紀《漢穆拉比法典》。在這一法典中,全部282條條文中,專門規定運輸事務的條文多達15條,還首次出現了“託運”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條規定:“倘自由民於旅途中將銀、金、寶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動)產交付另一自由民。

託其運送,而此自由民不將受託之物交至所託之地,而佔有之,則託物之主應檢舉其不交所託之物之罪,此自由民應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為償。”其他條文則對運輸工具租賃、勞力傭、對運送物的責任、造船、航行、事故責任以及運價等做了詳細規定。從這些內容看,當時的商品交關係已經相當複雜,運輸合同的概念雖未形成,但已經包含在財產租賃、保管和人身僱傭契約之中。

2、運輸合同的產生和發展

最古老也是歷史上最發達的運輸是海上運輸,海上運輸與海上貿易至今還是同義語。包含海上運輸合同關係的海商法萌芽於公元前9世紀,是被稱之為“羅地海法”的航海貿易習慣法,其後又經中世紀私人對海事慣例編纂時期,形成了“奧列隆慣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維斯比海法”,這些不成文法雖然只適用於當時歐洲某一地區的城市,還沒有形成一國統一的海商法,但確可以此看出當時海上運輸的發展程度,由此可推斷出運輸合同關係是當時海事法的主要調整內容之一。

18世紀60年代自英國開始的工業革命,迅速帶來了社會關係的深刻變化。1807年,美國人富爾頓發明汽船;1814年,英國人史蒂芬遜發明蒸汽機車,實現了用蒸汽作動力的鐵路運輸,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達林頓、曼徹斯特至利物浦間的鐵路分別通車。工業革命導致交通運輸的巨大發展,運輸勞動專門化,運輸產業已經形成規模。

與交通運輸業的形成和發展同步,各國法律對運輸活動形成的許多社會關係、主要是運輸合同關係作了相應規定。最早制定鐵路運輸法規的國家是比利時,1834年比利時開始修建鐵路時,就以立法形式規定全部鐵路由國家經營;19世紀30年代,英美鐵路企業就開始實行較完整的客貨運輸法規,其中明確規定了鐵路公司與利用者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海上運輸方面,早在蒸汽機船廣泛採用、海上貿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運發達國家就陸續制定了大批海上運輸法規。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國《航海條例》;1681年法國《海事條例》;1807年《法國商法典》中的海商編,1894年英國《商船法》;1893年美國《哈特法》,等等。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運輸合同的規定。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這一時期各國由於不同運輸方式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主要是由於海上運輸和鐵路運輸以及其他陸上運輸之間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對運輸合同的規定十分不同。

3、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

無論是大陸法國家還是普通法國家,都沒有一部完整、獨立、自成體系的合同法,更沒有這樣的一部“運輸合同法”。運輸合同法規範分散見於民法典、商法典和有關專門運輸法規中。

在大陸法各國,運輸合同與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問題,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時效等,都由民法典統一規定;運輸合同的特殊問題如承運人資格、託運人和旅客權利義務等則分散於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國家立法順序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後。法、意、德、日等國的運輸合同法具有三大特點。第一,民法典中沒有運輸合同的專門規定。在《法國民法典》中,旅客和貨物運輸關係歸類於租賃契約類中的“勞動力及技藝的僱傭”,而水陸運輸者對受託運送的貨物所負的義務,被視為旅店主人所負的義務。以此判斷,運輸合同淵源於寄託法自無疑義。

第二,獨立的運輸合同出現於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運輸合同作為獨立的合同種類作了較民法典更為詳細的規定,如《法國商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為《運送合同》,《德國商法典》規定了“運送營業”,《日本商法典》的商行為編中規定了“運送”。第三,“運輸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現就把一般運送合同與海上運送合同相區別,海上運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編》專門規定,與船舶買賣、租船、海上保險等合同規定在一起而單獨構成專門合同法體系。箇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

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如瑞士、舊中國,在民法中規定運送是獨立合同關係之一,同時在單行法中規定運輸合同法的具體內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運輸合同法的產生及內容難以總結,但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有關運送方面的成文法卻有據可查,如1830年英國《運送人法》,1892年美國《統一買賣法》等。

4、現代運輸合同法

技術革命導致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交通運輸業發生了巨大變革。鐵路運輸和海上運輸的規模空前巨大。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汽車、飛機相繼問世。1885年德國人本茨製成以內燃機作動力的汽車,汽車很快便成為最主要的陸上運輸工具,各國根據汽車運輸的需要,開始持續不斷地、大規模地修築主要或是專用於汽車運輸的公路。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各國普遍形成了縱橫交錯的公路運輸網絡。

1903年美國人萊特兄弟成功製作了以內燃機為動力的雙翼飛機並試飛成功,各國紛紛進行飛機試驗和製造,並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用於作戰和軍事運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飛機在軍事運輸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戰後則成為主要運輸方式之一。戰後,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標誌的新技術革命,導致交通運輸業的全面發展,各種方式的運輸運量增大、速度加快、安全性提高。

交通運輸業的巨大變化,使運輸生產關係日趨複雜多樣,社會生活中人們經常要以運輸合同形式進行生產、交換和消費活動。運輸在全部社會生產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其所產生的特殊的社會關係等等,直接或間接導致了社會上層建築主要是法律領域內的重大變化。

第一,運輸方式多樣化的同時,運輸生產的壟斷性加強,運輸利用者與運輸經營者訂立運輸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後者的極大的限制。

第二,運輸業普遍具有國家壟斷的性質。由於運輸業成為國民經濟的“命脈”之一,運輸業固有的軍事意義等等,國家普遍對運輸業實行國有化或者對私營運輸實行嚴格的控制,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同時受國家意志的限制,國家為了緩和矛盾,開始側重保護運輸利用人。

第三,運輸方式多樣化導致運輸合同的多樣化,在傳統的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之外,出現了以運輸方式、運送物種類等多種標準劃分的運輸合同。第四,運輸業發展所帶來的國際貿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國經濟與他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聯繫在一起,一國的運輸往往直接或間接地關係到他國運輸,產生了統一國際運輸法(包括統一國際運輸合同法)的客觀需要。

與此同時,一國之內各種運輸方式發展不平衡的趨勢帶來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由於聯合運輸的客觀要求,另一方面由於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激烈競爭,迫使國家採取各種手段進行調控,甚至直接進行行政命令和國家經營。

上述各因素在立法上表現為大量專門運輸法規的產生,如鐵路法、公路法、航空法,等等,每一專門運輸法中都對運輸合同有着專門、詳細的規定。在各專門運輸法中,民事法律規範與行政法律規範並存,但基本內容卻是運輸合同法規範。體現在專門運輸法規中的合同法及其各專門運輸法規本身,已經大大超出傳統民法、商法的範圍,傳統的民商法理論已經不能完全解釋這些現象,而應成為新的部門法,“經濟法”的範圍,成為經濟法學的研究範疇。

現代運輸合同法與早期運輸合同法相比較,特點是相當鮮明的。第一,運輸合同法對運輸壟斷者,即合同中承運人一方進行全面的限制,如資格限制、運價限制、運輸線路和時間的限制等。第二,運輸合同自由原則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原則。當事人只有在運輸法規沒有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許可的`條件下才享有合同自由。承運人一方往往沒有合同的自由,而旅客和託運人一方只有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第三,多種運輸合同責任形成,從傳統的不負過失責任制演變為嚴格責任、不負過失責任和過失責任多種責任制並存。

四、運輸合同的法律性質和地位

運輸合同在本質上仍然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換是運輸合同這一形式的內容。但運輸合同所體現的商品交換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對於承運人一方,其所支付的,是自身活勞動(勞動力)即法律上所謂的勞務,以及物化勞動即運輸工具的消耗,其收取的是以運價為形式的等量貨幣;旅客和託運人支付運價,而換取自身或物品的空間位移這種“有益效果”的發生。

運輸合同產生和發展與合同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同步的。合同的歷史長達數千年,但只是到了商品經濟發展為普遍的生產形式,由於商品流通的需要,才產生了運輸業,運輸合同才作為運輸生產的基本聯繫方式。

1、運輸合同法定原則

傳統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共同決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但傳統的合同自由原則,在運輸合同領域中從來就沒有普遍實行過,尤其是鐵路運輸業和航空運輸業發達以後,在相關運輸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著名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的論斷,“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在運輸合同發展過程中得到的是相反的表現,倒可以認為是一個從契約到身份的運動。之所以如此武斷地作出結論,看看現當代各國法律對承運人資格的嚴格規定就可以理解。

運輸合同領域中不是合同自由原則,而是合同法定原則,或者説是法定合同原則。合同自由只是在個別的、具體的運輸合同中得以體現。

法定合同原則主要來自於國家對整個交通運輸的嚴格管理和控制;其次,就少量國家允許的私營運輸部分,由於其仍然處於壟斷地位,普遍實行的仍然是標準格式合同。結果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剝奪。在運輸活動中表現為:旅客和託運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被承運人一方所限制或剝奪,其只有簽訂或不簽訂合同的自由,而喪失了選擇承運人、協商合同內容、擇選合同形式的自由;承運人一方的自由則被國家限制或剝奪,其要麼就是具有國家身份的主體,要麼是國家的代理,或受國家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

法定運輸合同主要表現在:第一,國家強制訂立某些運輸合同,限制或剝奪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合同自由。這一表現,在戰時的軍事運輸中特別突出。第二,法律規定強制性合同條款,當事人不得排除其適用。第三,法律對承運人資格和運輸營業進行嚴格規定和限制。第四,法律指定或設立專門機構對運輸業務和運輸合同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和控制。

2、運輸合同法的地位

運輸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內的整個法的體系中的位置,或者是説運輸合同法歸類問題,也可以説是運輸合同法與其他法的關係問題。

在公法和私法日趨混同的法制變化條件下,研究運輸合同法究竟是屬於公法還是屬於私法,並無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近代法律的發展總趨勢是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和公共事務職能擴大,表現為公法的擴張,傳統私法的公法化。就運輸合同領域來看,國家管理職能涉及到合同的各個方面,運輸合同決不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決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二者歷史悠久,各自成體系並有較完整的理論體系。經濟法則是隨着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干預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領域。經濟法不可能脱離整個社會的法的現象,而憑空產生,它必然同傳統的民法、行政法發生複雜的聯繫。運輸合同,作為合同種類之一,其必然與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機聯繫;作為國家對運輸經濟管理和控制的對象之一,又必然屬於行政法規定的範圍。“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而運輸經濟關係歷來是國家管理、干預的重點對象之一,因此,運輸經濟關係的基本法律表現形式――運輸合同,自應是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之一。

3、運輸合同專門化和國際、國內統一問題

(1)運輸合同專門化

運輸合同專門化是與各種運輸方式自成體系的生產方式特徵直接相關的。與此相適應,國家對運輸的管理也是專門化的,例如美國以三個聯邦委員會分別專門管理陸上、海洋和航空運輸,我國則以交通部、鐵道部和民航總局分別管理公路和水路、鐵路、航空運輸。所不同的是,美國有統一的運輸部對各運輸方式進行宏觀管理,我國則缺少相應的統一機構。

更為重要的是,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運輸立法,是以完全依據各運輸方式經濟關係的特點和直接需要分別進行的,西方各國和原蘇聯的運輸立法不僅脱離了民法,甚至也拋開了商法典。我國運輸立法的現狀和取向亦與外國相同,目前已制定頒佈了《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和一大批專門運輸法規和運輸規則,公路法和公路運輸法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上述狀況構成這樣一種態勢,即運輸合同法成為獨立的法律類型,運輸合同應視為不同於一般民事、商事或經濟的合同的獨立合同。運輸合成成為專門化的合同。

然而,無論何種運輸方式的合同,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總是相同的;同時由於運輸方式的不同,又決定了不同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內容。其異同主要表現為:第一,運輸法關於責任問題的強制性規範不受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影響。第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受法律的限制(或者説受法律的保護)。第三,陸上運輸責任普遍小於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

(2)國際統一

各國關於運輸合同不同的法律制度,給國際運輸帶來了嚴重的障礙。在海上運輸中,研究解決國際統一問題早在1873年就成為國際法學會組建成立的基本任務,其後於1897年海事、海商分離,又成立了國際海事委員會;1948年,成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這些活動陸續產生了多種國際公約。國際統一的部分實現,最早發生在歐洲鐵路運輸領域,1892年歐洲各國制定了貨物運輸伯爾尼公約,公約的條款可以全部排除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或者取爾代之。這一公約的效力及影響不限於歐洲,幾乎遍及全球。在航空運輸和公路運輸方面,也同樣經歷了這樣一種運動。

所有國際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都具有一個相同的特點,即並不以直接實現簽約各國法律的統一為目的,而是為國際運輸提供了在公約範圍內管理運輸合同的實體規則。當某一國際運輸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必須適用公約的規定而不是適用某一國家的法律。這一特殊原則,使各國要麼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要麼規定國際條約優先,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在我國海商法、航空法中得到了完全的體現。

(3)國內統一

在國內運輸領域內,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不是運輸合同的國際衝突,而是各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如何協調發展、公平合理競爭問題。根據國家主權原則,一國的國內運輸完全是一國的內政,他國無權干涉。但是,由於一國的經濟、地理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各種運輸方式的發展很難平衡,經濟關係方面的矛盾和衝突無法避免。從法律制度上看,一國的法制從整體上是統一的,但各具體法、部門法之間的不協調、甚至矛盾和衝突幾乎也是常見現象。運輸合同法中這種矛盾和衝突也再所難免。因此,國內運輸合同的統一問題,雖然至今仍為世人所忽視,但其畢竟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

五、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徵

運輸合同是十分複雜的合同現象,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對其法律特徵作出不同的概括。

傳統民法依據當事人地位、合同行為、合意的目的和結果等,認為合同的法律特徵,一是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所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合同所確立的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從國內經濟合同法的角度,認為經濟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徵外,經濟合同還有與其他類型合同相區別的自已的特徵:

第一,經濟合同對當事人有特定要求;

第二,經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協議;

第三,經濟合同直接或間接接受國家計劃的指導或制約;

第四,經濟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經濟法學》(新編本)根據我國經濟合同制度規定,強調社會組織作為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格,並指出,“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所確認的是不同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有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前一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產(包括生產性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為了滿足雙方當事人生產經營或工作任務的需要,其直接後果則是生產了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或完成了特定的工作;

後一種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活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為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其直接後果是生產了勞動力。這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前者是為後者準備條件和服務的。體現在合同關係上,前者由經濟合同確認,後者由一般民事合同確認。”這一精闢論述將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作了科學界定。

但是,“運輸合同”這一概念的產生,既不是根據現有民商法的規定,也不是根據前述商品交換的種類或層次,而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直接決定的。在運輸業生產中,運輸方式多樣化,運輸對象既有貨物又有人身,交換內容是貨幣與貨物和人身的位移。這一活動中所發生的合同關係可以也必然被不同的法的部門調整,但各現行運輸法中規定的“運輸合同”,完全是以各種運輸生產方式的技術特性和國家的嚴格管理及其管理特點作為劃分依據的。我國現行《海商法》、《航空法》和《鐵路法》以及其它運輸法規當中,基本上是把客運合同與貨運合同相區別。客運合同可屬於一般民事合同,但貨運合同卻不能一概歸入經濟合同,除了涉外貨運合同屬國際運輸以外,還有託運人是公民的貨運合同,其不能適用《經濟合同法》。

我國民法理論和經濟法理論上,運輸合同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合同標的是運送行為本身,而不是被運送的貨物或人身;其次,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多數是諾成、標準合同,運輸合同整體上具有計劃性。這些特徵的表述,一方面,是由於我國沒有民法典、商法典情況下,從傳統民法理論出發,結合我國《民法通則》進行研究的結果。

另一方面,又是結合了我國《經濟合同法》的基本規定進行分析的結論。這個結論表明,運輸合同的特徵既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又不同於其它種類的經濟合同。研究方法上,明顯表現出民法原理加現行法律規定的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對認識運輸合同的性質和法律現象具有指導意義,但由於我國交通運輸立法視野特別廣大,且現行運輸法中運輸合同的內容十分複雜。

而且在事實上,現行運輸合同法規範受運輸方式、運輸活動特點直接決定的特性相當明顯。因此,傳統民法理論在解釋運輸合同特徵時,顯得蒼白無力;而經濟法理論根據現行經濟合同法規定分析運輸合同時,又顯得範圍過於狹小。

“運輸合同”體現的是比民事合同、經濟合同更為具體的、特定的經濟關係。運輸活動中發生的運輸合同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這些特徵基本上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從現實生產方式特徵和國家宏觀調控需要這二個基本出發點研究運輸合同,將更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以此出發,筆者認為運輸合同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合同的本質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表現在訂立合同、選擇對方當事人、決定合同內容、選擇合同方式和協議變更合同等多個方面。早期法律不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行為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的合意對雙方均具有相當於法律的約束力。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導致壟斷產法規,繼而導致國家對經濟生活全面干預,國家干預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運輸合同領域,限制合同自由發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規定運輸基礎設施公用化和國有化,另一方面對承運人、運價、線路、時間均詳加規定。結果是運輸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全面的限制。

然而,由於運輸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質仍然是自由,假如剝奪當事人的全部自由,合同關係就不復存在,經濟關係就成為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模式,如戰時軍事運輸,所以,法律仍舊保留當事人一定的自由。自由的程度則取決於立法者對運輸合同關係(經濟關係)的認識和運輸關係對法的要求。這種要求表現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況下,實行自由竟爭利大於弊的領域,當事人合同自由度大,反之則小。運輸業各種生產方式中,普遍不應實行自由競爭,因此,運輸合同自由度相當小。在運輸業內部,鐵路最不易實行競爭,鐵路運輸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運輸涉外性很強,可以實行有限競爭,運輸合同自由度較大;公路運輸可以適當競爭,則合同自由最大。

在這裏,原本屬當事人的自由是否消失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當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水平越來越高情況下,公民和其它社會活動主體的自由度應該越來越高,而不應相反。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現形式。

具體合同當事人的自由不再完全以其個別表現為基本形式,而是取得了共同的表現形式。後者的內容是較前者更高程度的、更豐富的自由。現代社會中,每一具體運輸合同當事人行使其全部個人合同自由,既是不可能的,又是不需要的。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法律化,更加符合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利益的集合形成社會利益,二者在本質上並無矛盾之處。

2、承運人資格特定化

交通運輸業的國家中央集權,在運輸業歷史上是各國通例。中央集權主要表現在設立完備的中央和地方交通行政組織、對交通從業人員以全面管理、對運輸生產組織經營權實行特許制,對運輸業務進行嚴格監督,等等。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旅客和託運人,另一方為承運人。旅客和託運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而承運人必須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擁有運輸能力的企業或經濟組織。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固然是平等的。

但由於運輸組織的壟斷性和對全社會的影響巨大,事實上雙方不可能平等。同時由於運輸組織的社會意義,一方面,國家需要保護或扶持運輸企業,或者由國家直接經營運輸業務,避免運輸企業經營失敗給全社會直接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國家要保護運輸業利用者即社會公眾的利益,需對承運人給以種種限制、賦予種種義務。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在這裏主要是對承運人意思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現為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資格,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的身份。

運輸業的公用性和獨佔性決定或國家經營,或以法律或行政特許方式允許私營,或兼而有之。西方發達國家運輸業歷經從私營到國家經營,又從國營到私營的運動。但這個運動過程不是同圓上向原出發點的迴歸,而是螺旋式上升,即西方國家本世紀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運輸業重返私營化和放鬆管理運動,僅僅是國家把經營權部分轉交給私人組織,從對運輸業的嚴格管理變為放鬆管理。國家從直接經營方式和直接行政干預變為以法律進行更全面、更高級的間接管理。

從我國目前運輸立法狀況看,鐵路、民航、遠洋運輸也在經歷與西方發達國家類似的管理制度變革 .但這種變革決不是放棄對運輸業的管理和中央集權,實行私有化,而是變國家經營為企業經營,變行政干預為法律調整,變直接管理為間接調控。即使如此,絕大部分運輸企業如鐵路、航空、遠洋運輸企業仍然由國家所有或控股,這些企業的改革與一般國有企業的改革並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運輸企業主體資格上,運輸企業首先應符合民法規定的法人條件,其次必須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規定,這是毫無疑義的。但由於運輸企業的公用性和獨佔地位,運輸企業還必須符合專門法的規定,如鐵路運輸企業必須符合鐵路法的專門規定,航空運輸企業必須符合航空法的專門規定,海運企業必須符合海商法的規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內河等允許民營的運輸,運輸經濟組織和個體户也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在批准的範圍內從事經營。

3、運輸職能社會化

承運人所從事的運輸活動,面向的是社會公眾;承運人的活動不是孤立的、單一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社會意義,即具有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運輸職能社會化決定國家必須扮演投資者、建設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而承運人之所以能夠成為承運人,承運人的運輸活動範圍,以及對運輸活動結果所負有的責任,國家均以法律作出相應的詳細規定。

4、合同內容確定化

運輸合同法定原則,決定了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而是由相應的專門法予以詳細規定,只有法律未做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允許當事人協商的,當事人才能行使合同自由。如上所述,運輸合同自由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並非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而是將這種自由上升到統一的法的高度,合同自由取得了新的表現形式。

運輸合同內容的確定化,在我國鐵路法、海商法和航空法中有充分體現,尤其是海商法和航空法,合同內容規定的詳細和完備,是我國前所未有的。在具體的運輸合同關係中當事人無需也不能就法律已有的強制性的權利義務規定進行磋商,法律已經充分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並且有效、平等地保護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利益。

5、合同形式格式化

運輸合同格式化原本產生於運輸企業的壟斷和獨佔性質,以及頻繁發生的運輸事務,決定具體合同雙方協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由承運方制定格式合同,是運輸經濟關係產生的必然要求。在缺乏法律規範的情況下,格式合同會產生雙方的嚴重不平等;在國家直接經營的條件下,格式合同實質上成了法的表現形式,取代了法律,這種狀況不僅不能消滅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合同一方是國家或國家的代理,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更為嚴重的,是完全取消了競爭, 窒息了運輸經濟發展的活力。只有依法的具體規定產生的格式合同,即法規定的格式合同,才更符合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並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展。

因此,格式合同既是運輸經濟關係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應當調整的對象。

運輸合同格式化,要求運輸單票證應根據有關運輸法的規定製定,格式化合同應表明法律規定的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重要的合同格式應當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運輸合同 篇7

甲方(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貨物提供公路運輸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起止地點

1。1、託運的主要貨物為:____________________

包裝:甲方確保產品符合有關國家規定的標準包裝。

屬性:化工產品

1。2、貨物的起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1。3、到達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指定的送貨地點。

1。4、甲方託運的其它貨物及服務內容,以貨物運單或補充協議説明。

第二條:操作流程

(1)甲方發出運輸指令

(2)乙方回覆認可書

(3)甲方裝貨

(4)雙方驗貨簽收

(5)發往目的地交貨

(6)收貨單位驗籤

(7)驗收後取回單

(8)將回單交回甲方

(9)甲方承付運費。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時以電話或書面傳真形式向乙方發出運輸指令,通知內容包含發運時間、運輸方式、貨物名稱、數量;並準確提供發運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聯絡方式方法等信息。如發生特殊情況,甲方在乙方派出車輛前3小時有權對合理的內容進行變更。

3。2、甲方保證所託運的貨物不屬於國家違禁品。

3。3、甲方負責對乙方有關責任人和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運作要求培訓。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3。5、甲方保證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關單據時及時結算運費給乙方。

第四條:乙方責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為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乙方應及時操作轉運貨物,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並派送到門。

4。2、司機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後,若客户對貨物有任何意見,司機絕對不可以與客户發生爭持,應立即與乙方負責人聯繫,並將事件及時回報給甲方。

4。3、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附件中所列運輸時間執行,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訂時間到達時,乙方應及時與甲方

取得聯繫,向甲方彙報並進行處理。若甲方調查中發現有不合實際的情況,有權做出處罰。

4。4、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生的貨物被盜、丟失、淋濕、貨損、交貨不清、貨物破損等,概由乙方負責。

4。5、由於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若由於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4。6、甲方若委託乙方代辦貨物運輸保險,乙方應配合甲方進行保險,並對投保的貨物承擔全部的責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員工贈送財務,若經發現,甲方有權處理乙方未結運費。

第五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5。1、費用的結算標準為:詳見附件《志成物流貨物運輸報價表》

5。2、結算方法為:每月5日前結算上月發生的運輸費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業憑證及結算彙總表,經甲方審核無誤後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運費,如遇節假日則時間順延。如有扣除的款項,應在運費中扣除。貨到提付運費的甲乙雙方都備有底根,以便於查賬。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現甲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繫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甲方聯繫尋求解決辦法。否則損失由乙方負責。

6。2、乙方錯運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乙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過期送達的,按甲方規定條列處理。如果造成貨物誤收而丟失,乙方應照價賠償。

6。3、由於乙方的過失造成貨物過期到達,超過《公路運輸價格表》上雙方所約定的時間(且沒有取得甲方的認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給甲方人民幣_______元的違約金。由於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貨延誤,影響執行合同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經雙方協商可適當放寬到貨時間。

6。4、合同終止後,甲乙雙方不在合作,雙方在一個月內結清所有運費。

第七條:文本及時效

7。1、本合同簽訂時,雙方必須出具法人資格文件合其他註冊資料。如屬法人委託人簽署的,應有法人委託書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

__月_______日。

7。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7。5、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為試用期,試用期內,如乙方要求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不退還乙方未結運費。

7。6、本合同全部內容屬商業祕密,雙方均有責任保守祕密。

第八條:變更與終止

8。1、合同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後,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終止後,合同雙方仍承擔合同終止前本合同規定的雙方應該履行而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8。3、合同如需提前終止,須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糾紛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

運輸合同 篇8

甲方:xxx人民政府

乙方: (車主姓名)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互信等原則簽訂,工作協議如下:

一: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乙方自願成為甲方應急運輸保障車輛人員,組建應急運輸保障車隊,遵守甲方的應急救援和運力調配等指揮,隨時承擔甲方應急運輸保障任務。

第二條:在執行任務時,乙方提供的車輛技術等級全部要達到一級,並做好應急車輛的日常養護。駕駛員應持有相應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等有效證件,且責任心強,技術嫻熟,遵紀守法,安全行車。

第三條:乙方應參加甲方不定期組織的應急運輸演練,認真籌備、服從指揮、總結經驗,提升車隊應急運輸保障能力。

第四條:乙方應接受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運管機構的審核、年度考核以及人員培訓教育等。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參加應急運輸保障任務的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

第六條:甲方按照“誰使用誰補償”和“誰組織誰落實”的原則,幫助乙方協調落實好補償資金,確保補償資金及時到位。

第七條:甲方要定期對乙方的應急保障車隊的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強化應急保障人員應急運輸保障知識和責任意識。

第八條:甲方各部門要為乙方提供政策優惠,包括優先許可道路運輸經營業務,優先通行等。

三、其它

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訂立補充協議,甲、乙雙方所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公章):

主要負責人: 乙 方: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

帳户:________ 帳户:________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 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____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__港運至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 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__貨物於____天內集中於____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 裝船時間

甲方聯繫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__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 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__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 起航聯繫

乙方在船舶裝完畢起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領員領航,費用由 方負擔。

第六條 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__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____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時間裝貨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 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運送 貨物的數量的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運輸費用

按____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____,全船的運費的 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____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 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依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 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證)。

甲方:________ (蓋章) 乙方:________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 (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 (簽章)

開户銀行: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_ 帳號: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

運輸合同 篇9

甲方(委託方):

乙方(承運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着相互信任、相互尊重、互惠互利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承運液化天然氣的相關事宜,達成共識。為了明確甲、乙雙方在天然氣運輸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具體內容如下:

一、運輸物質種類、質量及運輸方式

1.運輸的物質為液化天然氣,簡稱為LNG;

2.運輸方式為公路運輸;

3.天然氣的質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二、合同期限

合同的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運費

1.運費價格。運費的具體價格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暫定為 元。

2.里程。運輸過程中的具體路線及具體公里數由雙方核實確認,並以附件的形式附於本合同之後。

3.結算。甲乙雙方在每月 日進行結算數據核對,

乙方根據雙方確認的LNG用量和價格進行結算和開票。

四、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按月足額向乙方支付運費;

2.甲方有義務監督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的履約狀況,並有權制止乙方未經許可變更供氣地點或運輸路線的行為;

3.甲方協助乙方,每月為乙方至少聯繫 次出車業務;

4.甲方應保證乙方在開具發票後3個工作日內結清當月運費。

五、乙方的義務

1.乙方在為甲方提供LNG運輸服務的過程中,應聽從甲方的安排。乙方應往返於甲方指定的地點為甲方提供LNG運輸服務,無故為前往甲方指定地點的,屬違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因其行為所導致的甲方的直接及間接損失;

2.乙方應保證車輛到達LNG加氣站的時間比計劃時間不遲於24小時;

3.乙方負責承運貨物的安全,承運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或貨物損失等情形時,由乙方自行負責和賠償;

4.裝車重量以甲方指定裝車地點的出廠磅單為憑,實際結算以實際卸車磅單為準。卸車總重與裝車總重的計量差在允許正常範圍(±200公斤/車),超出部分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七、爭議解決

雙方在協議履行的過程中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中其中一方無故不履行本合同中約定的義務的,屬違約。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索取違約金,並保有法律訴訟的權利。違約金包括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導致的守約方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違約金的具體金額由雙方的財務人員共同核算。

九、免責條款

因乙方的行為導致當月的運輸次數少於 次時,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不可抗力因素

甲、乙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如國家法律法規的改變、自然災害等因素所引起的阻礙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簽訂本合同的甲、乙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另行協商解決。解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形成文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若協商無果則由仲裁機關仲裁。

十一、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但須雙方在補充協議上簽字蓋章方能生效。補充協議具有同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十二、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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