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租賃合同效力問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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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以下就是由小編為您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效力問題。

關於房屋租賃合同效力問題論文

其中交付租賃物供對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使用租賃物並支付租金的一方稱為承租人。豍而房屋租賃合同屬於租賃合同的一種,是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租賃合同,具體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為房屋。根據《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案件糾紛司法解釋》,把房屋分為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以及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根據本司法解釋的精神及實踐操作,對城鎮和鄉村房屋租賃基本做同樣處理,在本文中討論的一般問題中也對此不做區分。而一個例外是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租賃不按照城鎮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有學者認為限價房也應當在此限制之列。這些房屋都是政府給城鎮住房極端困難户的優惠,價格低,政策性針對性強,行政干預明顯,有其特殊規定,因此不在本文所探討的房屋範圍內。

房屋租賃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其效力問題的處理基本參照《合同法》第三章中關於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但作為不動產租賃合同的'典型代表,其標的物具有特殊性,在實踐操作中情況複雜,因此關於其效力認定也存在需要探討的特殊問題。

房屋租賃合同的成立、生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情況認定與普通合同基本一致,但是在其無效問題上,則存在特殊的認定情況與處理規則,相關法律法規中也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認定及其法律後果做了特殊的規定。此外,關於房屋租賃的登記備案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影響問題也受到廣泛關注。從立法趨勢上看,登記備案對不動產佔有和使用權轉移的公示公信作用得到進一步重視。

下面,我將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特殊問題進行探討,而對於其與一般合同的相通適用之處不作贅述。

《合同法》中對合同的無效情形作了概括性的規定。《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又進一步規定了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特殊特殊情況。據此,可將在實踐中被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總結為以下幾種:

根據《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建築物在建造之前,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否則為違法建築物,法律規定以違法建築物為標的的屋租賃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需要經過竣工驗收後方可使用,否則將無法排除潛在的安全隱患,可能對承租人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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