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委託代理合同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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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委託代理合同7篇,歡迎大家分享。

【熱門】委託代理合同七篇

委託代理合同 篇1

廣邦律代字(20xx)第號

甲 方:

地 址:

乙 方:廣東邦罡律師事務所

地 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與金田路交匯處卓越世紀中心三號樓2317-2319

甲方因與一案,現委託乙方作為代理人,由乙方代理甲方完成上述糾紛的協商、訴訟及執行工作。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糾紛的代理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託,代理甲方完成上述糾紛的代理工作。乙方接受委託後,指派本所律師 為承辦律師參加甲方上述糾紛案件的代理。甲方保證就上述糾紛案件的處理在委託乙方時沒有委託其他代理人,或已與其他代理人解除了代理關係。

第二條 委託代理權限

甲方對承辦律師的授權為代理(詳見甲方的授權委託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甲方同意承辦律師指派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承辦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二)承辦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勤勉盡職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委託事項;

(三)承辦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有關代理工作的進展。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敍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並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真實情況,隱瞞、偽造證據,因此導致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承辦律師及其他乙方工作人員不保管甲方證據的原件,甲方有特殊原因確需向乙方移交原件的,應將原件交乙方辦公室統一接收、保管;

(三)承辦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自行安排工作,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承辦律師的工作,甲方對承辦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四)甲方應當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五)甲方委託事項的法律風險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 律師代理費

根據廣東省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標準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本案律師代理費採取 收取,即 。 前期基礎費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

乙方賬户,户名: ,開户銀行: ,帳號: 。

除上述律師費外,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差旅費、食宿費;資料費、通訊費、翻譯費、郵寄費等;徵得甲方同意後代為支付的其他費用。

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預支,乙方及承辦律師不墊付工作費用。甲方先行支付工作費 元。如預支的工作費用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甲方應及時追加工作費用。承辦律師應合理使用工作費用、工作費用如有剩餘,應在合同終止後交還甲方。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即開始本案工作。甲方逾期支付律師費或工

作費用,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甲方與對方當事人調解、和解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案件完結,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足額收取律師費,甲方無權據此拒絕支付或者要求乙方退還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

甲方不得因委託案件程序和實體上存在的風險,而要求乙方退還已收的律師費和辦案費。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託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託範圍內工作;

(三)甲方不應無正當理由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所謂“無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或減少費用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承辦律師已經投入工作,而原告方撤訴的;

4、承辦律師已經投入工作,而甲方與其他當事人自行和解或放棄委託事項的;

5、其他非因乙方或者承辦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變更、解除合同的。

(四)若甲方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堅持不合法或不合理要求;或不按法院等有關部門合法要求交納有關費用、提供有關擔保;或不按本協議約定支付有關費用,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已收費用不予退還,依本協議應收而尚未收取的費用,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

(五)若乙方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或承辦律師在工作中嚴重違反《律師法》,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乙方應向甲方部分退還

所收費用(不包括已發生的工作費用)。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已由乙方向甲方充分説明並經雙方充分協商,甲方不存在歧義。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第九條 其他

本合同有效期自雙方簽署之日起,至乙方代理完成後自動終止。如甲方繼續委託乙方代理,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乙方在收取律師費上給予甲方優惠。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和承辦律師簽字之日起生效。如對本委託合同條款有增刪,雙方應在修改處簽字並加蓋公章。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承辦律師執壹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承辦律師(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本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委託代理合同 篇2

甲、乙雙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甲方委託乙方指派律師程興處理甲方同汪洋事宜。現甲方提出解除委託代理合同,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一致同意解除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

2、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退還甲方繳納的律師費:__________元。(注:乙方實際收取律師費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同時,本協議也作為收據使用,甲方不另外出具收據。

3、乙方辦理案件所需的調查複印查檔交通等費用及其他開支計人民幣:__________由甲方承擔。(注:甲方已經交納)

4、本協議簽訂生效時,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終止,甲方自行承擔解除委託代理之前未完成事宜的相關法律後果,並保證不再糾纏相關案件參與人員,甲乙雙方之間不在存在任何未了結事宜。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追究對方或案件其他參與人員的法律責任。

5、本協議生效時,乙方應將甲方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_____份(已交公安機關的一份除外)返還乙方(注:乙方已經返還)。

6、本協議生效時,甲方需退還同乙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及收取律師費發票各一份。

7、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

____年__月__日

承辦律師:

委託代理合同 篇3

委託人: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

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委託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託事項:

委託人授權___辦理有關購買商品房___套的各項事宜。

二、授權範圍:

1.購買的商品房共___套,總面積在___平方米之內;

2.商品房的購入價應掌握在___元/每平方米至___元/每平方米之間;

3.商品房所在位置,可在___市___區___路以東,___路以西,___路以南,___路以北範圍之內選購;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託報酬:

受託人如完成委託事宜,委託人給付報酬___元;如果在委託期限內未能完成委託事宜,給付勞務費___元。

四、完成委託事項所需費用:

根據實際需要,按支出憑據向委託人報銷。

五、各項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委託酬金在合同簽訂後___日之內,先付___%;其餘在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宜後一次支付。

其他費用先由受託人墊付,每季度末結算一次。

所有經費往來均通過銀行結算。

  六、委託授權期限:

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在合同生效之後,對受託人在授權範圍內的活動,不能任意干涉,雙方遇有問題可隨時研究協商;

2.受託人應認真負責行使委託人授予的權利,不得弄虛作假,更不得與第三人惡意通謀,欺騙委託人;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雙方議定的其他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委託代理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進口,合同號,數量,合同總金額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授權乙方以乙方名義與外商簽訂進口合同。客户系由甲方自代,外合同內容系由雙方共同確定。

二、委託內容:委託進口商品的名稱、質量、數量、價格幅度、支付方式、貨幣種類、交貨、包裝、運輸要求。

三、委託方的主要義務:

1、辦理報批手續:在簽訂合同前向乙方提交進口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2、審核進口合同並簽字確認:甲方對進口合同內容負有審核義務,並在進口合同文本上簽字確認。如認為進口合同與本代理合同不符且不能接受此種不符,應在收到進口合同或在應當知道進口合同內容的三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否則視為默認。

3、如進口商品為加工復出口商品,甲方應在開立信用證前向乙方提供相關出口核銷手冊。出口核銷手冊應嚴格按乙方提供的進口合同內容填寫進口料/件合同號及進口料/件的內容。

4、支付進口合同價款及費用:甲方應按本代理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進口合同價款及乙方代理進口所需的各項費用,以確保乙方全面履行進口合同的付款義務,否則乙方有權留置進口貨物/提單。

5、支付進口關税和費用:所有與代理進口有關的關税(包括增值税)和費用(包括訂艙、報關、商檢、檢疫、運輸、保險及銀行費用等)均由甲方按規定承擔,如乙方墊付,甲方最遲應於提貨前付清,否則乙方有權留置進口貨物/提單。

6、商檢和檢疫:甲方按規定辦理商檢或檢疫,如發現貨物的品質、數量與進口合同不符,應立即申請第三方權威機構檢驗,出具的檢驗證書及損失證明,直接向責任方或通過乙方向相關責任方提出索賠。因甲方延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7、辦理國內運輸:貨到目的港後的一切港口費用由甲方承擔。在接到乙方貨物到港通知後,由甲方自行辦理國內運輸(包括國內運輸保險)。

四、受託方的主要義務:

1、談判並簽訂進口合同:乙方負責進口合同的商務談判並以乙方的名義與外商訂立合同,協助甲方進行進口技術談判,及時將進口合同的執行情況通知甲方。根據自己的技能和判斷,善意、謹慎履行代理職責。

2、申請開立信用證:根據進口合同要求,在信用證付款情況下,乙方負責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銀行開立信用證及/或修改信用證。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履行付款義務的,乙方有權拒絕申請開證。

3、審核單據:根據進口合同及信用證的規定,審核外商提供的單據(如發票、匯票、提單、及檢驗證書等),如認為符合對外付款條件,及時通知甲方付款。

4、根據進口合同的規定,及時要求外商履行交貨義務。

5、協助甲方辦理政策允許項下的免税事宜。

五、進口合同價款、費用的計算及支付要求:

1、貨款:合同金額×8.29;

2、銀行手續費:合同金額×0.15%×8.29+RMB600.00電報費;

3、國內報關、港雜費理貨費由甲方自行交納

4、税款:由乙方墊付保證金部分

5、代理手續費:合同金額×8.29×0.5%(開具代理費發票);

支付要求:在乙方申請開立信用證以前,甲方必須:預付貨款的`__15_%作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餘款及全部費用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貨物裝運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全部付清。

甲方違反前款規定遲延支付或無理拒付,乙方有權留置進口貨物/提單,並按銀行規定收取代墊利息(月息4.5%)和違約金。在經乙方書面通知後三十日內甲方仍不支付的情況下,乙方有權處置進口貨物/提單,變賣所得價款優先補償乙方損失,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損失和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六、訂艙、報關與保險:由乙方辦理,甲方支付費用。雙方另有約定或進口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對外商的索賠與理賠:

1、甲方對進口合同的執行發生爭議,有權按進口合同的約定直接與外商交涉(包括仲裁或訴訟)。

2、因外商不履行進口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如甲方選擇委託乙方按進口合同的規定向外商提起仲裁或訴訟,甲方應向乙方另行出具書面委託,支付仲裁或訴訟費用並承擔裁判結果。

3、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進口合同導致外商先向乙方索賠的,甲方應承擔裁判結果和乙方參與仲裁或訴訟的全部費用。

八、爭議的解決: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合同法》及《關於外貿代理制的暫行規定》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其他約定:

1、在客户及外合同由甲方提供的情況下,甲方應如實向乙方提供進口貨物的真實情況,如進口貨物違反國家海關、外匯管理規定,經查實為甲方責任,甲方除應承擔行政機關的經濟處罰,還須承擔乙方經濟及名譽損失,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2、如由甲方自行辦理進口清關手續,甲方須將其指定報關公司的營業執照、外經貿部資格證書複印件、電話、聯繫人傳真至乙方審核備案,並負責催收進口報關單正本,以便乙方及時辦理外匯核銷手續。由此產生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3、乙方開立信用證後,甲方應在辦妥進口許可證的第一時間把許可證付匯聯交與乙方,在付清貨款及費用後,憑付匯聯正本要求乙方放貨給甲方。

4、進口貨物在倉儲庫內遭受損壞及由此產生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委託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託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帳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着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就乙方委託甲方代理出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總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海關法》等報關規定,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

2、甲乙雙方就執行本出口代理合同下述第二條規定的出口項目建立代理關係,由甲方根據乙方的委託實施出口代理行為

3、如乙方有需要,經雙方協商,甲方可提供乙方物流及資金流等有償供應鏈服務。物流服務指甲方可提供貨物代採購、通關、境內外運輸、倉儲、配送等;資金流服務指甲方可提供的代付貨款、代收貨款、代繳關税、代繳(退)增值税及或預先墊付前述資金的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第二條委託事項

1、標的:乙方委託甲方代理從口岸出口等產品。出口貨物的價格必須符合海關對完税價格的規定。

2、乙方應在貨物出口前3個工作日將《委託出口確認單》、發票和箱單交給甲方,列明每批出口貨物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出口單價、產地、裝箱情況、要求的交貨期、收貨方名稱等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3、出口報關運作方式為:一般貿易方式,報關為單抬頭方式,即出口經營單位、發貨單位為甲方。

4、如果需要,甲方將根據本合同及《委託出口確認單》以自己或者以其他方式與乙方簽訂採購合同及與乙方指定客户簽訂銷售合同。乙方同意,前述合同的簽訂並不改變雙方的委託關係,且甲方有權與乙方指定客户修改或變更銷售合同。

第三條出口報關

1、乙方負責將每批貨物的出貨清單、價格和數量等資料經乙方相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於出口前3個工作日交甲方,以便甲方辦理貨物出口的審批手續和做出口報關的準備工作。

2、乙方保證報關貨物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出口單價、產地、裝箱情況等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否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並應賠償甲方的任何損失和遭受的處罰。

3、如出口貨物屬法定商檢產品,則在貨物出運前,乙方須在當地商檢部門自行辦理出口商檢手續。或委託甲方協助辦理。

4、乙方應及時滿足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有關出口產品所需的相關信息。乙方須如實提供與合同所述標的一致的貨物及真實、有效的相關資料和信息,否則須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

5、貨物交付甲方後25日內,乙方應將貨物的增值税發票原件交給甲方。乙方保證不得多開、重開增值税發票等違法開具增值税發票的情形及在開具增值税發票後又將發票作廢等行為,否則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及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甲方在收到依本合同乙方應支付的各項款項及應提供的報關所需的資料、文件、信息後,即開始辦理產品出口的審批手續和報關。貨物清關後及時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客户及時安排接貨。

7、貨物出口環節的關税、增值税(如有)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貨物運輸、倉儲

1、乙方負責將貨物發運至由甲方指定的倉庫地點,並承擔將貨物交給甲方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2、在收到乙方交付的出口貨物後,甲方負責安排出口貨物的倉儲、裝船等貨運事宜。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出口貨物收匯及出口退税

1、乙方保證向境外客户提供的收款資料中收款方為甲方,且在貨物出口後(以出口貨物報關單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45天內,甲方收妥境外客户應付的全部外匯貨款。甲方在收到全額外匯貨款後即按本條第5款的約定向乙方支付人民幣貨款。

2、甲方代理出口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乙方不出貨給甲方,或乙方的境外客户取消交易,或乙方境外客户收到貨後不給乙方貨款,或外匯在外匯管理局規定的核銷期限內沒及時收回等情形,則乙方仍應向甲方支付代理服務費及相關的費用,且甲方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損失概由乙方承擔。

3、乙方保證提供的退税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如因退税資料引起的全部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4、經雙方同意,由甲方享有本協議項下的出口退税款。但甲方應按本條第5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退税款等額款項。

5、a.如在甲方報關之前,收到乙方境外客户匯入的定金部分,甲方以銀行結匯當天匯率結算後,扣除全額代理費後,可根據乙方指示將餘額全數打入乙方指定賬户。b.在甲方報關出口後,乙方憑開具的符合當批貨物報關情況的合法增值税專用發票原件(如品名,數量等必須於報關單信息相符,增值税發票原件包括髮票聯和抵扣聯),經甲方核對無誤,同時乙方境外客户全額貨款到位,且報關核銷單已退回甲方後,於5個工作日之內向乙方支付當批貨物貨款及墊付出口退税款;前述應付款項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付貨款餘額=匯率x外匯貨款+出口退税款-(代理費+費用+税款)

c.若應付貨款餘額部分,乙方無法提供相應增值税發票或者任何可抵扣發票情況下,甲方扣除對應金額6%後,將剩餘款項匯至乙方指定賬户。

6、如因非甲方原因致使甲方無法按時正常進行退税的(雙方確定在本合同下,退税申報的正常期限為自貨物出口報關日起45天內,如國家有新的規定且時間較前述期間短的,則以國家的新規定為準),乙方應向甲方返還墊付的税額,並由乙方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損失,且甲方有權暫扣後期出口貨物的税款,待甲方實際收到相應出口退税款後7個工作日內支付。

7、本合同履行期間,涉及匯率結算時,雙方協商匯率為:美金貨款結匯當日銀行外匯牌價。乙方應自行承擔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匯率變動風險。

8、如果國家的出口退税政策較雙方簽訂合同時及乙方委託甲方出口貨物時出現變化,以致甲方的收益水平降低的,雙方應及時進行相應的調整,以保障甲方的收益水平不變,且對於退税率發生變化後收到的外匯款項,由甲方按照新的退税率標準支付人民幣款項給乙方。

9、如已退税款因各種原因被有關機關要求退回的,乙方應於接到甲方的通知後三日內將應退回金額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代理手續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的支付和匯率結算

1、代理服務費

甲方收取的代理服務費=0.1x出口美元報關金額數(即乙方每出口一美元貨物向甲方支付的代理費為0.1元人民幣);

代理費不包括報關費,每單出口貨物代理服務費的最低收費不低於人民幣150元。乙方其他應承擔的費用包括內陸運輸費用、提貨費、裝卸費、商檢費、文件費、通關查車費用等,前述費用按乙方實際發生的費用結算。

2、代理服務費用、税款及乙方應承擔費用的支付

代理服務費用、甲方代墊付的税款(如有)及乙方應承擔的費用(如有),按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的約定支付。雙方同意,如果甲方無法於貨物出口後45日內收取外匯貨款及辦理出口退税的資料等的,乙方應於前述時間屆滿次日向甲方支付本款所述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另行協商。

3、如下費用,乙方於接到甲方通知後二個工作日內支付給甲方:

(1)若貨物出口後,出現海關對乙方貨物的商品編號重新歸類和貨價重新核定等原因而導致增加的出口環節關税、增值税和其他相關款項均由乙方承擔。

(2)在通關過程中,如因乙方及乙方貨物的任何責任造成壓車、退港等情況發生,壓車、退港等費用由乙方承擔,若因此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充分賠償。

委託代理合同 篇6

(以下簡稱甲方)因與

一案(非訴訟一事),委託白銀長征律師事務所派員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的第審代理人(或完成約定的非訴訟事務)。

二、乙方指派的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敍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權限是:(在以下的選項前打“√”)

1、一般代理(辯論、舉證、質證)。

2、特別代理(代為訴訟、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上訴,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等)。

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服務收費辦法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元,其它費用元(包括差旅費、材料費)。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蓋章):

簽定日期:年月日

委託代理合同 篇7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託方):________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涉嫌_______一案,聘請乙方的律師為委託代理人(辯護人),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_____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範圍

(一)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包括(選擇項以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1.提供法律諮詢;□

2.代理申訴、控告;□

3.申請取保候審;□

4.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會見犯罪嫌疑人;□

6.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二)審判階段。包括(選擇項以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1.一審出庭辯護或代理;□

2.二審上訴及辯護或代理。□

(三)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應如實地向乙方承辦律師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不得隱瞞事實,偽造證據,弄虛作假,否則,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所收律師費不予退回。

四、根據《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暫行)》,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以下費用(人民幣):

1.律師費:_________元

2.辦案費:_________元

3.備註: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發生的法院訴訟費、鑑定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異地辦案差旅費、跨境通訊費、專家論證費等,由甲方支付。

五、甲方須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天內付清全部費用。

六、乙方收取律師服務費,必須使用税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預收辦案費必須出具書面確認單據,並嚴格按約定用途合理使用。委託事項辦結後,必須開列辦案費使用清單,提供税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與委託人結算,結餘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據的,已收取的辦案費應相應予以退還。

七、違約責任的承擔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 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就已委託乙方代理的事項單方面另行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接受委託並作好出庭準備後,偵察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不予起訴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師因過錯導致甲方合法權益蒙受重大損失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服務費或者辦案費,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服務費及辦案費,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確履行義務為止。

(四)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按期交納律師費,經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單方面終止該合同。

八、爭議的解決

乙方就本合同條款向甲方作明確説明,甲方對該合同説明表示理解無異議。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一方可向XX市律師協會請求調解,或由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九、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應另行協議。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終止。

十一、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略

注:家屬委託後,會見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拒絕委託或辯護,而律師已有實際工作量的,費用的收取問題由雙方在特別約定條款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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