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終止勞動合同

來源:文萃谷 2.21W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終止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1

____________系我單位員工,性別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年_____ 月參加工作, __________年_______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失蹤;

□4、用人單位破產;

□5、用人單位停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6、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與該同志終止勞動合同。該同志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工資發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員工簽名: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2

甲方: 北京用友移動商務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現由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共同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同意於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時截止。

2、乙方保證在 年 月 日 17:00 前,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完畢全部的工作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於:項目的移交,資產的交接,向甲方的欠款及其他應付款項的結算支付,整理並移交客户信息等。同時雙方應按甲方規定程序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如乙方的個人檔案、户籍關係在本協議簽定前已存放於甲方的,乙方應於 20xx 年 02 月 05 日前(以下簡稱“個人檔案、户籍關係轉出期限”),按照甲方的要求將個人檔案及户籍關係從甲方調出,否則甲方將在上述個人檔案、户籍關係轉出期限屆滿之日後一個月內將乙方的檔案及户籍關係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從甲方轉出,因此而發生的費用及責任均應由乙方承擔。

3、因乙方在甲方工作已滿 ,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本協議生效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 個月,計人民幣元,大寫金額為: ;甲方同時向乙方支付解除合同通知金1個月工資,計人民幣元,大寫金額為: 元;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上述款項共計人民幣元,大寫金額為:元。以上工資計算方式均按照前12個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以上金額若不超過3倍前12個月平均工資金額的,不扣除個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國家規定計算徵繳個人所得税。

4、乙方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辦理完畢全部的工作交接和調離手續後,甲方於 年 月 日公司工資統一發放日以現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工資。本協議約定的經濟補償金和通知金因有不扣繳個人所得税的部分,故不和工資一起發放,在工資發放後10個工作日內支付。

5、乙方離職後需繼續遵守和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知識產權保密協議的相關約定,乙方應對在甲方任職期間從甲方獲悉的各種保密信息承擔保密責任。

6、乙方承諾將繼續履行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繼續承擔的其它義務。

7、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除本協議內容以外,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

8、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於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用友移動商務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3

委託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由於 原因,致使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

簽訂的 家庭居室裝飾設計合同, 以下簡稱“原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

協商後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已完成設計工作包括:

二、合同費用結算:原合同的設計費總額為元(幣種為 人

民幣 )。根據乙方設計工作實際完成情況和原合同中對設計費的約定,甲方應付

共計元,甲方已付元,甲方應付未付 元(大寫:元整),除此之外甲方無需支付乙方任何其他費用。

三、甲方擁有包括設計成果在內的本項目資料的著作權。甲方保留在本項目

中繼續使用、深化該設計、或將設計成果提交其他第三方設計單位參考的權利。

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本協議生效、原合同終止。

五、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簽字)

委託代理人: (簽字)

協議簽訂日期: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終止勞動合同4

鑑於你與我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 年 月 日到期,依該合同約定,請你務必於勞動合同到期前30日內,即應在 年 月 日前向公司行政辦公室書面提交《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申請》,逾期未提交書面申請的,視為你不同意續訂,雙方勞動關係自合同到期日自動終止。自該合同到期日的第2日起5日內,你應與公司相關部門辦理所有工作、財物、物品交接手續,公司將在收到相關手續時支付工作報酬並出具解除關係證明。

特此通知。

  受通知人收執簽名(按指印):

  時間: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5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終止一事,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簽字之日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及具體表現,依據勞動關係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在本協議簽字之日,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三、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關於終止勞動合同模板集錦4

簽訂時間:_____年__月__日

協議雙方:

甲方:________(用人單位)

(用工單位)

乙方: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協商一致,平等自願,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於_____年__月__日解除雙方於__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自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年)的勞動合同。乙方工資發放至_____年__月__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人民幣________元整,作為甲方給予乙方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時,終止履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一切義務,自願放棄因勞動合同履行及解除所產生的一切權利。並確認雙方之間已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及糾紛。(包括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及解除後,雙方應履行的所有義務等。)

(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五日內,乙方應將屬於甲方的所有財物,文件和資料等歸還給甲方,並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若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離職手續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暫時緩發包含本協議第一條在內的一切費用。

(四)未經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協議書的內容。否則對方有權追究泄祕方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五)雙方若在履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的,應先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到甲方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提起仲裁申請。

本協議經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且原件一式三份、由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員工本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工單位(蓋章):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蓋章):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_____年__月__日_____年__月__日

終止勞動合同6

一、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第36條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37條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8條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

2.無過失性辭退 第40條

3.經濟性裁員 第41條(略)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42條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終止的情形

(二)終止行為的限制

三、經濟補償

正文

一、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繼承了《勞動法》的協商解除條款。作為現代勞動立法的發展方向,勞資雙方通過意思自治的方式處理勞動關係,事實上已經成為我們在實務操作中最常用的勞動關係解除方式。

值得關注的是,《勞動法》在關於協商解除動議方的措辭上,並未做強調性描述,反倒是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明確規定了只有當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並經協商取得一致時,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考慮到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時往往出於主動跳槽,而這種情形並不會造成其失業,且更類似於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勞動合同法》立法通過第46條再次加以明確。

這一條款對我們在實踐中的影響在於:通常我們在經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後會簽署相關協議,為避免雙方今後就是否存在經濟補償問題產生爭議,我們建議企業在該協議中明確解除請求的動議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辭:“甲乙雙方勞動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現經乙方提議,雙方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如果雙方未簽訂協議,則應當注意證明解除的動議方。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條款並無太大變化,倒是在試用期的問題上加強了員工的通知義務,在《勞動法》的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根據新法,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員工接替其工作。該條款用意在於遏制目前個別勞動者不講誠信,濫用試用期條款情形的出現。

我們注意到對於37條對於試用期的通知沒有強調書面形式,這種措辭導致我們在理解上產生了一點混亂。但是,就《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言,應該説新法對於告知義務強調採用一種較為慎重的表達方式,無論是試用期還是非試用期,告知行為直接影響其三十天或三天預告期的起算問題,同時涉及勞動者工資等利益,因此我們認為,即使37條第二句沒有書面二字,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仍需提交書面申請。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條的變化是本次勞動合同法中的重點變化之一。相比較原《勞動法》,該條主要增加了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規章制度違法、勞動合同無效等單方解除情形,以下我們逐條分解:

1.關於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首先,該條所述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那麼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是否就無須遵守了呢?顯然不是。此處所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是基於本法第17條明確將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採用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措辭,事實上對於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即使沒有約定在勞動合同上,用人單位仍須遵守,否則勞動者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其次,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由誰來確認?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該義務存在一定的法定標準,並非可以隨意提高。對於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需要經國家勞動部門、衞生部門等部門確認,勞資雙方自身均無法單方做出判定。

2.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本條與《勞動法》基本一致,所謂“及時足額”是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剋扣和無故拖欠。

3.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並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未依法繳納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於雖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未按照法律規定的計算基數足額繳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否可以適用本條呢?

就本條款的措辭來看,未足額繳納亦屬未依法繳納,但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勞動合同法所作的解釋中我們並沒有看到更為明確的答案。事實上,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在實踐中大量存在,這種欠繳有些是出於用人單位的違法目的,而有些則出於政策、執法的不統一,並不能完全歸咎於用人單位。同時,社保問題非常複雜,許多歷史遺留問題很難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對於以前發生的欠繳情況,是否可以適用本條款?目前僅僅根據該法我們很難做出準確的判斷,相信後續的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規定會給出答案。

4.規章制度違法

該條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規章制度違法;第二,損害勞動者權益。而對於規章制度違法又分為了內容違法和制定程序違法兩方面。

首先我們來看內容違法。所謂“法律、法規”,通常理解是指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這裏法規應當包括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規。那麼,國務院各部委,如勞動部頒佈的部門規章包括在內嗎?總所周知,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在勞動法體系中佔據着絕對主導的作用,沒有了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勞動法》幾乎沒有操作性,因此我們認為,即使該條款未明確採用“規章”的措辭,但在理解時仍應當將部門規章囊括進“法律、法規”中,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其相沖突。

此外,我們在此次全國人大法工委對該條款的解釋中還發現了一個有意思的地方:根據法工委的解釋,所謂規章制度的合法化,既不能違反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還不得與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內容相沖突。立法者認為:規章制度屬企業單方制定,而勞動合同為雙方合意而成,前者的效力應當低於後者,因此凡涉及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之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按照法工委的解釋,一旦有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高於規章制度了,那麼規章制度即已陷入違法境地,員工可以隨時行使解除權。

事實上,考慮到一個企業不同員工的勞動合同千差萬別,如何能保證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勞動保護和勞動待遇高於每一份勞動合同?同時,員工的單方解除權是一種特別解除權,對特別解除權應當嚴加限制,如果將規章制度衝突於勞動合同認定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那麼這種解除權將具有極大的隨意性。

另外,依據該款可以提起解除勞動合同的主體將是全部因規章制度違法而致權益受損的勞動者,這不同於37條其他款項,一旦出現甚至是一個企業的全體員工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將導致企業用工關係的極大不穩定性。

其次我們看程序違法。程序包括兩方面內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應該説勞動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於其對之前被忽視的程序問題給予了較大的關注,包括第4條在內的若干條款均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提到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對於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並未進行具體的説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均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此即所謂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以公告,通知、培訓等多種方式進行,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對公示程序的舉證,例如目前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常用的簽收員工手冊、針對新的規章制度舉辦培訓班等方式。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企業擁有自己的內部網絡,對於企業在內部網絡上進行公告雖亦屬公示手段,但鑑於網絡數據易於篡改的特性,該方式目前仍較難為法院所採信,作為用人單位應慎重使用。

最後,關於損害勞動者權益,並無太大的實質性意義,但凡違法的規章制度,皆因損害勞動者權益而致,如果對勞動者權益沒有任何侵害,那麼這樣的規章制度也很少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5.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新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當勞動合同或其條款存在26條所述情形時自合同訂立時無效,勞動者可以不予履行,對已經履行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原則,所謂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單從理論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説的。確切的説法應當是宣告該合同無效,而非解除。但考慮到勞動法的保護對象較少能掌握複雜的法律技巧,立法應更重視法律的實效性,因此,勞動合同法在此處突破了所謂民法原則,對無效合同和採用瞭解除之説,其用意在於將勞動合同無效情形納入到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體系中來,使得勞動者能夠更積極得運用解除方式保護自身權益。

6.第38條第二款對用人單位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採用了強調式的條款,並規定可以不經告知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本法與《勞動法》還有一個細小的區別:第38條並未使用“隨時”二字,但通過對全法的解讀我們可以看出本條仍屬隨時解除條款。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條之變化着重在後四、五兩項,其他四項本文不再贅述。

1.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沒有關於“兼職”的禁止性規定,但作為勞動者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法》在立法過程中引進了這一原則,並提供了兩種可以由企業行使解除權的情形:(1)造成嚴重影響;(2)拒不改正。前者強調了對本職工作影響的程度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而後者強調了程序,即用人單位必須先提出改正建議,如果勞動者仍不改正,用人單位方可使用本條款。

不難想象,出於用人策略的考慮,公司往往會對希望留用的人員採用情形二,而對希望藉此裁退的人員採用情形一。但是相比較而言,情形一的舉證難度將高於情形二,如果僅考慮舉證問題的話,情形二的法律風險將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單位在實際適用本條款時能夠慎重選擇。

2.第26條第1款第1項因勞動合同無效致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同時適用於勞資雙方,需要對第26條第1款第1項做一些解釋。

首先,“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做出行為。

2.無過失性辭退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條與《勞動法》的不同之處在於增加了一種提前通知的替代手段,即“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替代金”。替代金的做法在各地的地方性規定中早已存在,但做法卻略有不同,拿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2條,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前者是“一個月工資”,後者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兩種方式是有着本質性區別的:第一,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這三十天內的'社保義務?第二,這三十天內如果員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工傷賠付義務?

很顯然,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所謂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意即用人單位不但需要支付期間工資、社保,還要對包括工傷在內的所有風險承擔僱主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需支付一個月工資即可,而無須再承擔其他義務。換句話説,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勞動關係的解除日仍然為通知期屆滿之日,而依照《勞動合同法》,只要支付了這一個月工資後,勞動關係即日解除。

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新法的效力顯然高於各地方性法規,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3.經濟性裁員(略)

本條作為企業裁員專題將另行詳述,本文不再鋪敍。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合同解除行為的限制條款進行了補充,除原有的四種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2條第1項、第5項情形。

1.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鑑於此,《勞動合同法》將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情形意即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療觀察期情形規定為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

在這裏,我們順便對職業病的理解做一個澄清,並非所有因工作原因導致的疾病都叫做職業病,法律上認可的職業病是有一定範圍的,具體可以參考衞生部和勞動部在20xx年頒佈的《職業病目錄》。只有被列入該目錄的職業疾病才適用本條款。

2.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單位依據第40條(無過失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增加該項情形旨在保護老職工,其立法意圖和第14條第2款第1項、第2項是一致的。

第42條的立法限制同《勞動法》一樣,僅針對無過失性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而不限制員工過失性辭退,也就是説,如果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情形之一的,即使屬於第42條所列的保護對象,用人單位亦可解除其勞動關係。

此外,本條除第2項外,也同樣是勞動合同終止的順延情形,根據本法第45條,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而對於第2項,勞動合同是否終止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具體來説就是:

第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級四級傷殘),勞動關係不得解除、不得終止,勞動者保留勞動關係,退出生產崗位直至退休;

第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第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但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7

xxx:

20xx年x月x日與甲方簽訂的x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於xxx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於本人xx月工資xx元人民幣整。

  xxx

  20xx年x月x日

終止勞動合同8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法條內容: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於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一種引導用人單位的有效手段,是一類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重大經濟利益。在制定勞動合同法過程中,圍繞着經濟補償問題各種觀點激烈交鋒。根據常委會委員和各方面意見,本法對經濟補償做了明確規定。

一、經濟補償的性質

各方面對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的性質爭議較大。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提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

償。因此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於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種社會責任,國家承擔的多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少一點,國家承擔的少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多一點。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做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貢獻不完全體現在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益、持續發展能力和資產的積累都有勞動者的貢獻。研究,我們比較認同對經濟補償性質的第二種觀點。經濟補償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氛圍。經濟補償不同於經濟賠償,不是一種懲罰手段。

另外,經濟補償是國家調節勞動關係的一種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謹慎行使解除權利和終止權利。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避免支付經濟補償,就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達到穩定勞動關係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基本延續了勞動法關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滿足一定條件的,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一增加規定有利於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實踐中,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比較普遍,用人單位為了規避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通過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待勞動合同終止時,再結束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通過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可以起到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趨勢,防止用人單位鑽法律的空子,按照企業實際需求,簽訂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的範圍

(一)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取得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增加的內容。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有違約、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違約、違法行為有: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做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在勞動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且做了一些補救措施,但勞動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是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中,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用人單位也是迫於無奈,為了企業的發展和大部分勞動者的權益,解除一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經濟性裁員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在本法制定過程中,本項規定引起了較大的爭議。有的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有明確的預期,因此用人單位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有的意見認為,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對再次求職已有很大影響,此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是合理的。有些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較長時同,這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給經濟補償不合情理。為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在保留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給經濟補償的規定外,也做了一定限制。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增加規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例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儘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xx年被廢止,但20xx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xx年的生活補助費。在本法施行後,勞動者仍可按照有關規定領取生活補助費。

終止勞動合同9

員工:

本公司於xx年xx月xx日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現依據,將於xx年xx月xx日與你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xx七鬥星商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xx年xx月xx日

簽收:

日期:

注:此表一式兩份,當事人、人力資源部各留一份。

終止勞動合同10

我公司決定與員工__________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該員工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該員工工作崗位為______________。該員工在我公司工作期限為___________年。

茲根據下列第四十四條第________款得規定,予以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3、勞動者死亡。

4、勞動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5、勞動者被依法宣告失蹤。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7、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__________(簽章)

員工: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11

________,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現因__________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民法典》_______條_______款,自年月日起與______勞動合同。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

終止勞動合同12

我在此委託上述受託人代表受託人:

1.通知公司員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委託人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將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向員工出示《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附後);

3.回答有關勞動合同終止的問題。

授權期限:

自本委託書簽發之日起至上述事項完成。

  委託人:_______公司(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終止勞動合同13

劉連友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男 ,身份證號370911196606105632, 20xx 年 5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20xx 年 5 月 18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

動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20xx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4000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20xx 年 7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蓋章)山東一山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書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身份證

號, 年月參加工作, 年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失蹤;

□4、用人單位破產;

□5、用人單位停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月日起與該同志終止勞動合同。該同志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月 日

用人單位(蓋章)年 月日

終止勞動合同14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乙方於20xx年x月x日入職本公司,乙方於20xx年x月x日書面向公司提出辭工。經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終止勞動合同關係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書面申請(辭工書),雙方自年月日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二、雙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xx元。(大寫:萬仟佰拾元),作為甲方對乙方的補償,此補償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與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社會保險費等其它費用。

三、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勞動關係終止,雙方不存在其它權利義務關係,除本協議約定的補償及相關費用外,雙方互相不存在補償或賠償事宜。

四、雙方同意無論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任何權利義務問題,自本協議簽訂後放棄向對方提起投訴、仲裁或訴訟的權利。

五、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後,乙方自願放棄補償差額的權利。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時間:20xx年x月x日 時間:20xx年x月x日

收款收據

今收到xx支付的終止勞動合同所有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社會保險費等所有費用共計人民幣xx。

(大寫:萬仟佰拾元)

收款人:20xx年x月x日

終止勞動合同15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請終止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終止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_____年。

二、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時間不計算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三、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不享受甲方的___、獎金、__技術職務津貼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的社會保險關係﹙含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仍在甲方,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由甲方代收代繳。有關繳費標準及時間約定如下:

﹙一﹚各年度繳費基數的確定:乙方可根據甘肅省統計局當年7月1日公佈的上年度甘肅省在崗職工的平均60%—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基數,作為當年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二﹚繳費費率:養老保險28%、失業保險3%、醫療保險8%、工傷保險﹙按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的當年費率計算﹚、生育保險0。5%、公共設施建設維護費2%﹙按照747元標準計算﹚。

﹙三﹚繳費標準:繳費標準等於繳費基數乘以繳費費率。

﹙四﹚繳費時間:按照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規定,每年的繳費分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乙方依照上述標準在當年的5月31日以前繳納一次﹙核定數額﹚,在11月30日前繳納一次,兩次繳納的數額等於繳費標準。逾期不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出自動離職處理。

五、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或發生對甲方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符合規定的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

六、勞動合同終止期滿,乙方願意回甲方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及時安排工作。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期滿後一個月內,乙方未回原單位的,乙方可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七、勞動合同終止期滿,乙方若提出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協議,須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協議。

八、本協議在履行期間,如遇政策調整等客觀因素髮生變化時,可以依照相關政策執行。

九、本協議自勞動合同終止期限之日起生效,在協議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