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使用合同集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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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土地使用合同5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關於土地使用合同集合5篇

土地使用合同 篇1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本着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土地使用權抵押事項進行充分協商,特訂立以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為清償債務以合法擁有的座落在南安市康美鎮赤嶺村南國用(籍)第00090244號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乙方提供經濟擔保。其四至為:東鄰規劃路;西鄰雜地;南鄰康福公路;北鄰雜地;抵押土地面積5296.00平方米,現用途為工業用地,使用權類型:出讓,終止使用日期為20xx年02月27日。地上建築物建有倉庫廠房等一併作為抵押物。

二、擔保範圍:

1、抵押借款的貸款本息。

2、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

3、甲、乙雙方應繳納的税費。

4、其它

三、抵押期限及抵押額:

甲方以上述土地使用權抵押於乙方,期限xx月,時間從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xx抵押地塊經評估xx年xx月xx日土地使用權抵押出讓總價為人民幣xx元,大寫xx。甲方同意以土地使用權總地價的xx%,摺合人民幣xx元,大寫xx,為最高額貸款付給乙方。

四、民事責任:

1、甲方對產權的責任。抵押期間,甲方應維護抵押地塊土地使用現狀的完好。乙方有權按抵押合同約定,檢查由甲方佔管的抵押物使用狀況。

2、甲方佔管期間,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的土地出租、變賣、贈與、調換,不得任意改變其用途和再次抵押。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辦法。xx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行為無效。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或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乙方賠償,並支付乙方主合同借款總額20%的`違約金。出現上述情況乙方可提前收回借款。

六、抵押物的處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權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抵押期滿,抵押人不能履行債務,抵押權人佔有或處分土地使用權時,處分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雙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納抵押人與xx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應交的出讓金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七、合同的登記與解除: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需及時共同辦理抵押財產的登記手續,甲方不得無故拖延,登記費用由甲方承擔。

2、抵押關係終止,甲、乙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二十日(港、澳、台地區或境外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向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註銷抵押登記。

八、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雙方議定補充如下: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並經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辦理登記後生效。

十、本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一式一份,甲、乙雙方、登記機關有關部門各執一份。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約時間:xx年xx月xx日

簽約地點:

抵押權人(簽章):xx

法定代表人(簽章);xx

委託代理人(簽章):

土地使用合同 篇2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出讓方(甲方):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 身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位於的 平方米的土地轉讓給乙方,甲方不干預乙方對該土地的使用權。實際方位以面向鳳小公路為準,左致建住房滴水外 40公分,右致小公路,前致地堪腳,後致地堪頭。

第二條:歸屬問題

該土地轉讓成立後,甲方必須將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益移交給乙方,其中包括:

1,...........................

2,................................

3, 永久使用權; 在該土地範圍內建築房屋; 國家或集體徵用土地後的賠償款(限於政策因素,甲方應無條件協

助乙方獲取該權益);

4, 繼承、再次轉讓及與它人置換的權利。

第三條:轉讓費及付款方式

1、該土地轉讓費共計180000元(大寫:拾捌萬元)人民幣。乙方在雙方簽訂合同之日先付 80000元(大寫:捌萬元)人民幣。

2、其餘款項在20xx 年 12 月30日前交清。

第四條、雙方權益、義務

1、甲方一次性收取人民幣180000元轉讓費後,不再收取任何費用。甲方應確保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為其所有,如果甲方再向第三方轉讓土地所有

人並索要該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時,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產生轉讓費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2、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為家庭單位所有,轉讓成立後甲方任何家庭成員不再享有該土地權益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甲方子女應該在本合同書籤字並接受本合同條款。

3、甲方有義務在本辦事處內協助乙方完善本土地使用時的配套設施,如水、電供應等,費用無需甲方支付。

4、若甲方出售本土地外的土地,甲方有責任協調好道路問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以保證乙方道路通暢。道路要保持現有的寬度,保證大車能同行。

第五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合同條款,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無故解除合同。如有違約行為,違約方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經甲、乙雙方協商不成,可通過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甲方家庭成員簽字: 乙方簽字:

公證人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監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天津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範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___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

(二)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後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出讓人應當出具《交付土地通知書》,受讓人認可並簽收。《交付土地通知書》回執由受讓人存留,作為登記發證的審查要件。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萬元),其中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受讓人按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簽訂的合同約定支付。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條 受讓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後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二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條件:

(一)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築容積率(建築規模) 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一併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年__月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該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含供水、排水、燃氣、道路、路燈和綠化)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其它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如電力、通訊、供熱等)由受讓人向有關專業部門申請解決,並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項規定之條件:

(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並經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託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0.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1年。

除出讓人同意外,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時間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出讓人將發出《履約通知書》,敦促受讓人在規定期限內開工,並將有關情況定期公告;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應當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説明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户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户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其餘由出讓人報備。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4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市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

三、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地下自然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四、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將地塊編號為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見宗地圖紅線範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乙方,乙方對該地塊的現狀無任何異議。本合同簽訂後,則視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

五、本塊土地的使用年期為_________年,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六、本塊土地用途為:_________。

七、土地利用要求:

(一)主體建築物的性質:_________;

(二)建設用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三)建築覆蓋率:≤_________%;

(四)建築容積率:≤_________;

(五)總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地下車庫、設備用房、民防設施、公眾通道,不計容積率);

(六)建築高度:不超過_________米;

(七)總體佈局及建築退紅線要求:

退紅線要求:用地3-4邊退紅線距離≥_________米,用地4-5、5-1邊退紅線距離≥_________米,其餘各邊退紅線距離≥_________米。

(八)市政設施要求:

1.車輛出入口:_________路;

2.人行出入口:不限;

3.機動車泊位數:_________輛(自用輛公用輛);

4.室外地坪標高:根據規劃確定;

5.給水接口:_________路或_________路市政給水管網;

6.雨水接口: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雨水管網;

7.污水接口:經化糞池處理後,接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污水管網;

8.中水接口:_________

9.燃氣接口:_________

10.電源: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電力管網;

11.通訊: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通訊管網;

(九)建築間距:滿足建築間距及消防要求。

八、本地塊上_________平方米建築面積可進入市場銷售。

九、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_________(人民幣)(小寫:¥_________元)整;土地開發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市政配套設施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合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

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價款。即(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

十一、乙方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付清成交價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讓合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甲方並可沒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已興建的建築物、附着物無償收歸甲方所有,甲方還可按成交價款的_________%向乙方追索違約金。

十二、乙方在未交清本地塊的成交價款並取得《房地產證》前,不得轉讓及抵押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十三、乙方除向甲方給付本地塊的成交價款外,每年還必須按規定繳付土地使用費。乙方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同時,辦理土地使用費登記手續。

十四、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未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甲方可不予辦理與本地塊有關的房地產權登記、建築許可、銷(預)售許可及其他相關手續或採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十五、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內依照法律、法規、深圳市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將土地使用權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乙方開發、利用、經營受讓的土地,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乙方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並取得房地產證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本地塊。

十六、本合同規定的土地出讓年限屆滿,甲方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本地塊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也由甲方無償取得。乙方承諾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將土地及土地上建築物、附着物無償交給甲方,並在年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辦理房地產權註銷登記手續,否則由甲方逕行註銷。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本地塊,可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期,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十七、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關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過掛號信函或媒體公告的形式送達至本合同所規定的乙方地址。

十八、《土地使用規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須遵守《土地使用規則》。

十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二十、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一、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三份,其餘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關單位。

二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簽訂協議書明確。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土地使用合同 篇5

抵 押 人:(義務人,下稱甲方):

抵押權人:(權利人,下稱乙方):

甲方為了貸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省抵押貸款暫行辦法》、《**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甲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予乙方,作為還款的保證,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雙方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共同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宗地座落於**縣**,面積**平方米,土地用途**用地,使用年限**年另**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土地使用證編號:*國用(* )字第 *號。國有土地使用權類型為 。

經評估,並由**縣國土資源局確認土地使用權總價值為(人民幣)** 元,大寫**;許可抵押限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該宗地曾於**年**月**日抵押予**,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擔保債務為(人民幣) **元,大寫** 。

第二條 甲方根據《土地使用權抵押許可證》許可抵押的限額,將上述土地使用權全部(部分)抵押給乙方,抵押土地範圍已經雙方確認。

第三條本次擔保價值為(人民幣) **元,大寫** 。

第四條 設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權擔保範圍為被擔保債務的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及有關税費。

第五條 抵押期限:**年另**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條 抵押期間,已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由甲方佔管。甲方應保證土地的完整。甲方在佔管期間,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權屬處分,乙方對抵押物有檢查監督權。

第七條 發生自然災害造成抵押物和附着物毀損時,甲方應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並及時通知乙方。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因企業兼併、更名、分立或死亡時,應通知對方並由新的企業或繼承人、遺產受贈人繼續履行本合同。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落實債務、債權關係,承擔本合同的'權利、義務,並於發生變更後三十日內共同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第九條 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或解除合同的,當事人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得到對方書面認可後,應簽訂本合同補充文本。否則為違約。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變更、解除合同。

第十條 甲方逾期不能履行債務或未按抵押合同規定履行債務,乙方有權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乙方申請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時,應當書面通知甲方和其它當事人。

第十二條 乙方可採取轉讓方式處分抵押物,也可委託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管理部門處分抵押物。

第十三條 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扣繳抵押物應當繳納的税費;

(三)支付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四)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罰息及違約金;

(五)剩餘價款交還抵押人。

第十四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甲、乙雙方應向縣國土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甲方向縣國土管理部門交押《國有土地使用證》,乙方領取《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縣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甲方債務履行完畢,抵押合同即告終結。甲、乙雙方應於履行終結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抵押合同期滿,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抵押合同可延期或續期,並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並經**縣國土管理部門登記後生效。

第二十條 本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壹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登記部門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縣國土資源局

登記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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