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承包經營合同範文集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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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承包經營合同6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承包經營合同範文集合6篇

承包經營合同 篇1

甲方(發包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

乙方(承包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洽談,甲方本着面向市場、拓展市場,引進現代廣告經營管理理念之宗旨,將《天氣預報》欄目相關的廣告業務交由乙方承包經營。根據《合同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平等協商、互惠互利、職責明確等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承包期限

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個月。

二、承包範圍

新聞綜合頻道和生活頻道、公共頻道的《天氣預報》欄目(以下簡稱“欄目”)。

三、承包方式

1、對所承包欄目的廣告時段,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欄目內容製作:由甲方負責,成本由甲方自行承擔。

3、乙方可自主經營的欄目廣告時長:

4、欄目內容與播出説明:

四、承包費用

1、合同期內乙方按以下標準向甲方繳納承包費:每年人民幣(大寫)(¥元)。

2、乙方按(月/季度/年)向甲方交納承包費;每(月/季度/年)開始前應向甲方支付下一(月/季度/年)承包費用。

五、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嚴格依法經營,並對自己的經營行為負法律責任。

2、乙方自主經營,自主決定員工招聘、錄用和收入分配。

3、乙方享有新聞綜合頻道和生活頻道、公共頻道的《天氣預報》欄目廣告經營權。

4、乙方自行制訂所有廣告價格,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5、乙方應以自身的名義對外經營、簽約、開具發票並承擔税費,乙方無權代理甲方對外簽約或簽署其它文件。

6、甲方應保證欄目製作質量,保證乙方廣告的正常製作和播出。

六、廣告管理

1、乙方保證廣告內容符合相關法規政策的要求,所有廣告接受甲方的審查、監督,乙方所簽訂的廣告業務,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播出單及合同,及時安排播出。

2、乙方安排播出廣告應簽署合同和填播出單,否則甲方不安排播出;對乙方未填單的廣告,甲方可拒絕安排播出。

3、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個版面的氣象公益宣傳播出,氣象公益廣告內容以不影響和衝擊本地廣告市場為原則。

4、甲方應保證乙方廣告及時、準確播出,對因故錯、漏播的廣告,甲方應按客户(廣告主)的合同要求在乙方正常廣告時間內安排補播。造成乙方損失,經甲、乙雙方核實後據實給予全額賠償。

5、合同期間如因政策法規變化,或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相關廣告內容播出,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繼續合作的相關事宜。

七、違約責任

1、合同期內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協議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依法賠償另一方因此而造成一切的經濟損失。

2、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應按逾期金額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仍應履行付款義務。逾期超過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八、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及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應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它

1、合同期內,乙方不得以《天氣預報》欄目的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有損氣象局形象與利益的活動,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2、本合同履約期滿後,如甲方仍需將廣告時段對外發布代理權,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代理權。

3、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地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財務電話:

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電子郵箱:

時間:年月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地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財務電話:

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電子郵箱:

時間:年月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2

發包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雙方根據_________,經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為上交利潤遞增包乾。

二、承包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三、上交利潤數額

1.承包方上交利潤包乾基數為

2.承包方按_________遞增_________%比例上交利潤。

3.承包方上交利潤時間按_________計算,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交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交_________元。

四、企業留利分配

五、國家指令性產品供應計劃和生產計劃

六、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1._________年末固定資產原值_________萬元,承包期間固定資產增值總額為_________萬元,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____萬元。

2.國家資產的維護_________;設備完好率達到_________%;固定資產淨值率_________%。閒置資產處理辦法_________。

3.新產品開發_________項,主要新產品是_________。

4.承包期間技術改造投資總額_________元;_________年為_________元。

5.產品質量要求_________。

6.主要物資能源消耗指標_________。

7.安全生產和雙保指標_________。

8.出口創匯指標_________。

9.產值指標_________。

10.人均上交利潤_________。

七、貸款歸還,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處理:_________。

八、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

1.應按承包合同規定,監督企業管理好資產,監督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2.對承包方因經營管理不善,在_________時間內完不成上交利潤_________%,或嚴重違法經營,或_________的,發包方會同有關部門核查後,可依法定程序解除承包合同或者更換經營者。

3.按合同規定兑現獎罰條款。

(二)承包方:

1.承包方的經營者_________是企業在承包期間內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負有全面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45條規定行使職權。

2.在國家法律、政策、計劃允許的範圍內,承包方有權建立以經營者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

3.承包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政策和計劃,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和任務,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企業內部的分配關係。

4.承包方完成或超額完成承包指標時,分別下列情況,對企業經營者進行獎勵:_________。

5.承包方完不成承包指標時,分別下列情況,對企業經營者進行處罰:_________。

九、違約責任

1.發包方違約或非法干預,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相應調整當年上交利潤或延長承包期限。

2.承包方完不成上交利潤指標,除由經營者和其他負責人按合同規定賠償外,不足部分以企業資金補足。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以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_________法院起訴。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二、本合同自_________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兩分,發包方、承包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__份,分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承包經營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法人: 身份證號:

甲方雙方根據公平公正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自願簽訂以下合同條款不:

一、甲方將承租的 承包給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餐廳裝修期,承包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為 6 年,每年承包金 萬元,前3年無遞增,後3年遞增10%,免租期2個月,乙方自己負責經營管理,甲方不參與乙方經營管理,甲方只提供經營場地,付款方式:押一付三;提前 天交下次承包金,押金合同到期後乙方不欠各種費用不計利息,甲方退還給乙方。乙方應按時向甲方交給經營承包金,最遲不能晚於5天,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乙方剩餘所有款項甲方不予退還,乙方自動透出,室內所有物品視為甲方所有。

二、乙方交款,甲方按時將經營場地交付乙方使用,通水、通電。如甲方房屋提供電量不能滿足乙方使用要求,乙方需要增容電量,但增容所產生的費用在合同期滿後由甲方一次性退還給乙方,水費 元/噸,電費 元/度,暖氣費每年 萬元。以上收費根據國家收費標準浮動。

三、乙方經營所發生的費税都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在合同期內需法經營,不準在本經營場所從事違法活動。乙方經營期間注意防火,如發生火災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合同期內,甲方有權隨時監督乙方衞生質量和防火安全,在合同期內乙方所發生的債權債務與甲方無關,都由乙方自負,乙方承包本經營場地用途[ ];乙方在合同期內可以轉讓第三方經營。

四、乙方在裝修期間不得損壞房屋主體,裝修前報裝修方案。甲方提供給乙方平面圖並附於該合同後,乙方有權使用室外及樓頂廣告招牌。

五、甲方負責經乙方提供辦照手續。

六、乙方在經營過程中不欠甲方承包金,水電費和按合同約定的各種費用。甲方不得隨意終止合同,保證本合同所述承包場地正常使用,如終止合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包賠給乙方。

七、如乙方通訊地址有變動需通知乙方,否則甲方視為原通訊地址送達後即可有效。甲方發給乙方的通知自發出日期後,確認該通知有效。

八、本合同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津效力。

九、備註條款:符合同之日乙方先付甲方5萬元定金,待 年 月 日前按本合同應支付款項全部付清給甲方,如不付清本合同無效,5萬元定金不退乙方。

甲方: 乙方:

負責人簽字: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年 月 日

承包經營合同 篇4

發包方:_________,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簡稱乙方

企業經營者: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

上繳利潤定額包乾,超額全留。

二、承包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三、上交利潤定額

1、乙方在____年內,上交利潤總額為______元。其中,_____年_______元,_____年_______元,_____年_______元。

2、超出定額部分的利潤,全部留給乙方。

3、乙方應根據留利數額,建立生產發展基金,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三項基金的比例為:_________。

四、經濟技術指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技術改造任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承包前債權債務的處理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貸款歸還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承包期間,甲方有權根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乙方的生產經營情況;有權_________;承包期間,甲方不得在法律和合同的規定之外隨意干涉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義務_________________。

九、承包期間,乙方享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企業經營者為乙方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經營管理中的下列事項,有依法自主決定的權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對企業經營者的獎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爭議的解決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合同自_________時起生效。合同正本_________,副本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經營合同 篇5

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創造的包產到户掀起了全面鋪開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序幕,觸發了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遷。經過20餘年的實踐,家庭承包責任制在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同時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隨着第一輪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陸續到期,進入第二輪的土地延包階段,這些問題的實際意義更為凸顯。我認為,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缺陷的關鍵在於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本文擬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對目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制度創新。

一、制度變遷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確立及意義

根據制度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理論,在制度變遷中存在着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往後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在農村土地制度中,同樣存在着路徑依賴機制。為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首先必須清楚地瞭解該制度演變的路徑,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來進行制度創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形成過程中確立下來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生了三次變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運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個體農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制變成了合作性質的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又逐漸將土地合作社所有制變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在一階段,農民逐步失去了對土地的各項權利,集體獲得了對土地的所有權,並實行集體勞動和統一經營。由於農民據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喪失殆盡,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勞動報酬又極其有限,沒有在市場獨立活動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隸屬於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以終生從事農業勞動,而沒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農民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身份。

(3)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通過與農户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放給農户,而保留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為了換取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的剩餘索取權,農户必須分攤原來由集體承擔的糧食徵購任務和農村税收,以及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之下,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的自主權和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主要是一種契約關係。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業生產中長期存在的按勞分配的難題,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來自農村基層的自發性制度創新,而不是源於國家的強制性制度安排,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只不過是對該制度進行事後的認可或者調整。與這一特點相適應,全國各地產生了多樣化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實際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幾種:

1、均田承包。這是指將土地根據質量,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分配到户,由農户在承擔農業税、糧食徵購任務和集體提留的條件下,獨立進行土地經營。

2、兩田制。基本做法是將承包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口糧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負擔農業税,其他收入歸農户,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為責任田,實現土地的收益功能,除農業税外還要承擔集體提留或租金並完成定購任務,這部分土地採取按人承包、按勞承包和招標承包三種方式。

3、湄潭模式。這種模式以貴州省湄潭縣為代表,主要內容是:(1)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94年起算延長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長60年;(3)農民有權轉讓承包土地使用權,有權在土地承包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有權以土地承包使用權入股合作經營,有權轉包;(4)土地承包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繼承,但繼承者限於農業人口。

4、“四荒”使用權拍賣。為鼓勵農民治理“四荒”,村集體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將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權一次性長期拍賣給農民。

5、蘇南模式的規模經營。這種形式以蘇南無錫縣為代表,其特點是通過社區組織的統一調整,建立村辦集體農場,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

6、土地股份合作制。這種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較為普遍,主要有以下內容:首先將集體資產折價入股,然後向村集體成員無償配股,配股後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則發包,使土地適當集中形成規模。

除了以上6種模式之外,實踐中還出現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賃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農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説、民事合同説和經濟合同説三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説認為,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鈎,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佔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説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經濟合同説認為,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是“異化的合同”,即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是指為了實現國家的一定經濟目的,直接體現政府意志,由政府規定基本合同條件的合同。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立論的根據,似乎是“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實際上,之所以對這個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在於論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觀點忽視了制度變遷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變動歷史來看,包產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態。在這個階段,雖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年終的收穫物全歸集體,集體按承包規定和各户的實際產量進行統一分配,農户無權直接在市場交換自己生產的勞動產品,只是集體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農户與集體在組織上的隸屬關係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濃的行政合同或者經濟合同色彩。隨着農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僅僅提供勞力,往往還要自己購買農藥、種子、化肥、各種生產工具等物品來滿足土地生產經營的需要。相應地,集體組織的角色也發生了轉換,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風險的承擔者也由發包人轉向了承包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主要不是經營責任問題,而是土地使用關係問題。此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已經呈現了明顯的民事合同的特點。隨後,國家通過陸續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強化農户的經營自主權,比如從尊重農户的經營自主權到允許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從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質方面不斷增強的軌跡。

第二,上述觀點體現的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法律觀。在形式主義法律觀的指導下,論者認為法律的概念是一個自足的體系,所有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現象都能為這些概念涵攝,然後根據事先對某一概念所歸納的一類法律現象的特徵,將其類推於被認為屬於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現象之上。這種思維方式隱含着一個前提,即所有法律現象都能在現有的概念體系中找到相應的位置。事實上,這個前提是虛幻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徵,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徵,還有與經濟合同相同的特點,我們很難將其歸入這三類合同中的任何一類。比如,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大都聽命於上級行政指令,村集體認為必要時可以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動地接受等,從這些特點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徵的一面。從農户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這一角度看,它的確又是一種設立用益物權的民事合同。從它具有強烈的公法干預色彩來看,與純粹的民事合同確實有一定差異,不能説它不是“異化的合同”-經濟合同。

我認為,問題的關鍵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種具體的權利,我們沒有必要簡單地從抽象的宏觀概念上予以定性,重點應放在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具體構成上。在這方面,霍

菲爾德的法律關係元形式理論值得借鑑。根據該理論,對複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係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係,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係可以化約為若干的法律關係的元形式。儘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於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法律關係分析

農民形象地將包乾到户稱為“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據此認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關係中存在三方主體:國家、村集體和農户。我認為,這種看法有欠妥當。所謂“交夠國家的”是指農户要向國家繳納農業税,這是在任何一個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產經營合同的當事人都要向國家履行的税法上的義務,我們不能因為對合同的當事人徵税就認為國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否則,國家幾乎可以成為任何一種合同的當事人,也就無所謂雙方合同的説法了。

下面,為了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構造,我將對雙方在合同中擁有的各種權利(權利束)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1、承包方的權利

(1)佔有權

佔有權是指承包經營權人對在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進行實際支配、控制的權利。佔有權是承包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利的基礎性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約定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例如在耕地上種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養魚等。

在實際上,承包方的使用權是殘缺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所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對種植作物種類的選擇只能聽命於國家。雖然在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之後,統購統銷的範圍已大為縮減,但各種形式的統購統銷制度仍然廣泛存在。目前,尤其在產糧區,農民選擇種植作物的權利仍然受到各種限制。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承包人獲取土地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種植、養殖、畜牧的農牧漁業產品,其所有權應為承包人擁有。

承包方的收益權在實際上是不確定的。“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則,只是確定了國家、集體、農户的收益分配順序,而沒有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農民除了交納國家税收之外,還要負擔鄉、村兩極的統籌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資、攤派和罰款,而且除國家税收外,其他負擔的徵收都帶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徵收的數量、時間和方式都非常不確定。事實上,很多地區土地上的負擔已經超過了土地的經營收入,農民的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

(4)轉讓權

轉讓權是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償轉移給他人的權利。承包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合同關係。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等方式。

1993年的《農業法》第13條規定,承包方將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要經發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這説明,轉讓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體內部進行,轉讓權是受到相當程度限制的。據調查,對於村民仍保持原始權利人身份的“轉包”村集體一般持寬鬆態度,而對於永久性的轉讓村集體則給予較為嚴厲的限制。

(5)出租權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範圍內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交與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約定的義務,再由承包方向原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權與轉讓權一樣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須經發包方的同意。

(6)設定抵押權

設定抵押權是指承包方在不轉移土地佔有的前提下,將承包的土地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的擔保,承諾當債務不履行時,用承包經營權變價或折價抵償。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作為抵押物,從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發包方的權利

(1)承包金的收取權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方向發包方交納的作為使用承包土地的對價的費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過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須向發包方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即可,無須另行交納承包金。換言之,承包金是以鄉統籌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應支付承包金。

(2)調整土地的權利

村集體是否擁有此項權利,視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體一般均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進行調整,在規模經營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體甚至有權將土地收回重新發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體則不具有調整土地的`權利。

當然,村集體調整土地的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願的左右,除了少數集體領導人違背村民意願的情況外,多數情況下是集體與村民共同的選擇。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農業的經濟結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的收入來源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階段中釋放出來的效率,但是它在運行的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體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但是,集體究竟是指鄉(鎮)級、村級還是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則比較含糊。這直接導致兩個後果:第一,本來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發包方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承包方自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於法律沒有對發包方到底是哪一級農民集體作出明確的規定,結果導致承包方隨意變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為集體經濟組織,但是由於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機。少數幹部憑藉集體所有權,或任意攤派,加重農民負擔,或任意處分土地,造成大量農地轉為建設用地,或以權謀私,導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這已成為導致耕地嚴重流失,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即誰有權與發包方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這裏又涉及到兩個問題:其一,是以農民個體還是農户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體是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還是打破這一界限,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通過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得不到解決,勢必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權的實現,危及公平原則的貫徹。

(二)合同關係不穩定

傳統理論認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自然擁有土地承包權利。問題在於:應該如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

我國《民法通則》、《農業法》、《土地管理法》都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這裏的“村農民集體”可以理解為全村農民人口,當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內。這樣,村農民集體成員的界限並不是恆定不變的。如果農村土地的分配隨着成員數量的變動而變動,頻繁調整承包土地直接影響到政策的穩定和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容易引發農業用地經營中的短期經營行為。另一方面,我國農民的耕地面積本來就已經非常有限,如果隨着人口的增長而不斷調整,非要平均化,勢必使目前超小規模的承包土地繼續零碎化,不便耕作,影響水利設施和農業機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學技術的推廣受到限制,經濟效益下降。

(三)合同權利義務失衡

由於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談判地位是不對等的,承包方几乎沒有多少發言權,合同條款大部分由發包方事先擬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實上,農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賴於農村的土地,不得不對全部合同條款一一接受。承包經營合同呈現出不均衡的狀態表現在:首先,幾乎村集體作為發包方除了進行統一經營這樣一些法律約束力較弱的義務外,幾乎不負什麼義務,而農户除了負有對於因為農地而產生的義務外還附加了三提、五統、兩工等義務。其次,發包方擁有過大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民肩負的承包義務過重,違約的事由範圍也就過大,往往無法按時全部履行,發包方動輒以承包方違約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挾。即使承包方沒有違約,發包方也會以規模經營為藉口收回土地然後重新高價發包,或者以公共建設為名非法徵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卻沒有任何對抗的權利。最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卻無法自由轉讓、轉包、抵押,因為發包方是否同意成為承包經營權能否得以流轉的關鍵。結果,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難以成為一項完整的財產權。

(四)權利義務不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納國家、集體的税金、提留、承包費,完成糧油定購任務和義務工的約定,但對各個項目的數量卻很少有明確的規定。村提留、鄉統籌往往由地方政府和鄉村幹部自行決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約。近年來,各地又因修建學校和地方公共設施,任意攤派集資,下達義務工任務,層層加碼,形成所謂“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而負擔重就重在統籌提留、義務工、集資攤派罰款上面,用農民的話説,就是“頭税輕、二税重,三税是個無底洞”。更為嚴重的是,土地分包是採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數情況下,連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許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項完全由村社來規定,或者説由習慣法來規範,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擔的義務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否遭到侵犯。

隨着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後期限的陸續到來和第二輪承包合同的續簽,如何對原來的承包合同制度進行完善,實在是擺在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

四、制度構建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討論,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是物權還是債權上。大多數學者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不是完全的物權性質的權利,應予以物權化。對物權化的思路我不反對,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權法中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萬事大吉、不需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範了呢?我認為,即使物權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排除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設立作為物權的承包經營權的基本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是直接依法律規定取得的,需要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後,也仍然需要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承包合同確定其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權利規定具體化。事實上,在承包合同關係發生糾紛後,法院都是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處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的基本法律。這説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調整。

其次,物權法過於僵化的缺陷需要靈活的合同制度來緩解。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差距甚大,地方條件的差異導致村民間的

利益結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不同的制度創新。不同的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適用於不同的地域,幾乎沒有一種模式是能夠有效地適用於全國各個千差萬別的地區的。在經濟比較貧困的地區,土地對村民的價值相對較大,村民對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願望就較強烈,均田制就較符合人心。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由於第二、第三產業更吸引農村的勞動力,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關注土地制度的效率問題,因而規模經營就比較適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權利,比如抵押權、轉讓權和轉包權。各種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實際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盡相同,對它們的共性納入到物權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對於各自不同的部分應由合同制度來調整。

最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廣泛性是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規範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雙方具有身份隸屬性,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承包方義務的社會性等等,這是與現行《合同法》中合同的顯著不同之處。這些特殊的特點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違約責任等方面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事關8億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對這麼廣泛存在着的事項進行規範,任其遊離於法律之外,法律與社會的缺口將會愈來愈大。

(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具體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訂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是土地所有人處分權的一個體現,理論上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有處分權的人才有發包的資格。對農村土地享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無疑有發包的權利,但也不排除農民集體將發包的權利授予他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有經營管理的權利,1999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還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也有發包的權利。我認為,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者,並沒有天然的對農村土地進行處分的發包權,但是經過村農民集體的授權,可以被委託行使對土地的發包權。如果法律不尊重農民集體的意願就將發包權直接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勢必造成非所有者對所有者的剝奪,有悖於社會的正義。

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可見,村民會議是農民集體行使發包權的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不過是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我國目前還沒有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我們可以按照法律類推的方法,確定農民集體與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即後者也沒有擅自發包的權利。這樣一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與農民集體的關係就是委託代理的關係,最終決定權掌握在農民集體手中,可以避免農民在承包土地過程中被隨意侵犯權益的後果。

承包方應為農村最小的經濟核算單位-農户,而不是單個的農民個體,因為:第一,農村承包經營户已經成為我國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中的一種(《民法通則》第27條),沒有法律的障礙;第二,以農户為單位,可以減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締約、履行和監督成本;第三,農户成為一個整體承包經營土地,可以防止土地過分細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規模經營的作用。至於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勞均分還是按人勞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會議選擇具體的分配方式,沒有必要一刀切。

有權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勞動力,一般應是農民集體內的人員,集體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為承包主體。因為,承包土地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福利權,也是一種農民集體的成員權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實現。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體現了與一般不動產用益權設立合同的不同之處:承包方支付的對價一般比較低或者是無償的,但是承包方經營所得的收益卻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繳農民集體。如果農民集體以外的人與參與農村土地的分配,無形中與本農民集體的成員爭奪本來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資源,這在人均農用地面積較少而非農產業有不發達的地方容易加劇人地矛盾。但畢竟農民集體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包括將土地發包給集體以外的非成員的人,只要這種決定是符合集體的利益並是集體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了保證發包土地給集體成員以外的人行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規定了比較嚴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的起因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書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條款過於模糊。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一些任意條款,如果合同雙方未就這些方面作出約定,就應徑行適用任意條款。比如,法律可以規定承包方要繳納的費用包括那些項目以及費用的總額不超過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發包方不得單方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針對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問題,我們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並限制發包方過多的權利:

第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造成更完整的財產權。目前,承包方的轉包權、轉讓權和抵押權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後,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分權,前景還不是很明朗。學術界對此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反映在物權法的制訂上,就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提交的《物權法草案建議案》雖然允許轉包但禁止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而中國人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擬訂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説明》卻對上述三種形式的處分毫無保留地給予允許.我認為,這兩種立法建議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慮到經濟富裕或貧窮地區的制度需求,並將其推而廣之而去適用於全國,結果只能是削足適履。比如,第一

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貧困地區的情況,土地依然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佔有是那裏的農民最為關注的問題,假若允許土地轉讓、抵押,容易出現少地或無地的農民,重演社會兩極分化的悲劇;第二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情況,那裏的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對土地流轉的要求就比較強烈。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案就是將土地處分權的規定作為任意性規定,通過合同法來規制,由當地的農民集體自由選擇是否允許承包方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限制發包方任意調整土地的權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內,是否應當允許發包方對土地進行調整,也是制定農村土地制度中的一個難點。一種看法認為,要真正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就要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種看法是,絕對的不允許對土地進行調整,在實際中很難辦得到,應該允許在一定範圍內對土地進行微調。其實,上述兩種看法的矛盾實質上就是公平與效率的衝突。我認為,公平與效率都是法律考慮的目標,法律不同於經濟,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公平,當公平與效率的目標發生衝突時,公平應優先於效率。換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較尖鋭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更大,為了維護安定的社會局面進

行一定程度的調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那麼突出的地方,公平與否不成為一個首要的問題,如何使農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則成為優先考慮的問題,禁止調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選擇。

第三,規範承包費的範圍。我認為,應該將不是作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價的承包費部分從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農業税是每一個有農業收入必須向國家交納的一種所得税,應按税法規定的方式收繳,發包方最多隻能代承包方繳納,但沒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對鄉鎮政府的統籌費中完全屬於行政和事業性收費,應由每一個享受公共服務的農户來分擔,而不應將其分攤到承包户身上,因為作為公共產品的對價與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代價本質上不屬於同一範疇。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所負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與鄉鎮統籌一樣,都是行政和事業性收費,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來分擔。但村提留裏還可能包含一部分實質意義上的承包費,即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對價,這一部分承包費可以保留下來。

這裏有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是:能否認為承包費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費不可與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種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納的費用,它所體現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係。但在於承包費,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而是促進資源充分利用的槓桿,一般是低於市場價格的。甚至在有些農村,承包方根本無需交納承包費。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們也不宜將承包費等同於地租,因為農村土地屬於本農民集體所有,自己耕種自己的土地還要交地租,豈不滑稽?

第四,賦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權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從事農業生產、糧食生產,但是發包方不能對使用土地的範圍限制得過於狹隘。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則,承包方就會隨意拋荒、撂耕,或者本應種植糧食作物,卻種植收益高的經濟作物,結果危害國家的糧食安全。為了顧及國家整體的利益,必須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種植範圍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經營和生產自由,將利用土地的範圍限制得太死。

3、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發生的變化。主體的變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換、轉包、轉讓和繼承等而退出原承包關係,新的主體加入承包合同;客體的變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調整或自然原因的減少或者增加;內容的變更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如期限、承包費、種植範圍等的改變。承包經營合同變更的條件包括合同雙方的協商一致、國家政策發生變動、發生如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等,適用一般合同的變更規則。

在這裏需要強調的是,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一定要謹慎,符合法定的程序,並要充分保護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從我國國情出發,對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變更應加以以下兩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轉讓、轉包承包土地時不得超過最小經營規模。這是當今許多國家行之有效的農業法律制度,但我國的目前立法尚未對最小承包面積作出規定。我認為,該項最低耕種面積制度對於保證適度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績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鑑。第二,恰當地確定承包土地轉讓價格的上限和下限。確定轉讓價格的上限目的在於,防止過度炒作和暴利行為,使受讓人有力接受轉讓條件,促進農村土地市場的發達;而價格下限的作用是為了充分補償轉讓人的前期投資和預期收益。至於具體的轉讓價格可以由地方法規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

合同的終止指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主要包括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於合同目的消滅和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使合同關係不復存在三種情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當然也存在這三種合同終止的情形,例如,發包方與承包方可以協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滅失的情況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無法達到而終止,在承包期限屆滿而承包方放棄繼續承包時合同關係也不能持續下去。在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發包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將發包方的解除權嚴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違約的條件下,而不能讓發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輕微違約-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費的情況下就動輒行使解除權,使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顯失衡。比較公平的做法是採用列舉的方式,將發包方解除權的條件明確訂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費達到一定數額和遲延時間達到一定期間,使用土地偏離合同約定的用途而破壞土地的肥力,或者閒置土地達到較長的時間。目前,承包方沒有單方面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的權利,農民一旦成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終身務農,很難有從農業職業中解脱出來,不利於鼓勵農民從事非農產業。其實,允許承包方解除承包經營合同,還有助於減緩農村土地嚴峻的供需矛盾,擴大土地的經營規模,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

承包經營合同 篇6

訂立合同雙方: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便於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經營土地的期限:

(一)甲方將畝淨種植面積土地承包給乙方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乙方承包的土地和土地範圍內的水利設施的所有權屬於甲方,乙方只有土地種植使用權和經營權,不得買賣、荒蕪、不準轉作他用。

二、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月月日止。

三、承包土地經營的用途:種植棉花各種經濟作物或糧食。

四、土地承包形式:

(一)年內生產資料費用全部自理,在上年之前交清土地租金,其他一切費用全部自理。(包括自己新建任何設施費用自付,與甲方無關)

(二)上交指標方式:

年畝上交元,年累計上交元。

(三)房租:按房改辦規定,每月沒平方米元,按建築面積計算。每年11月付清。

(四)在簽定承包土地合同時,乙方應每畝交元押金,合同期滿從租金中扣減,如違約押金不退。每年月至月冬灌水放完,否則棉花不準出售。

五、產品銷售:一切產品自銷。

六、水泵處理辦法:水泵甲方購買,共同使用,乙方以後發生的所有費用按照畝數分攤。折舊每年每畝元。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1.依法發包國家所有由甲方管理使用的土地;

2.有權監督乙方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3.合同期內,甲方有權對棄耕、破壞性、掠奪性種植行為予以監督並制止;

4.對乙方未按期交納租金或拖欠租金的,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並依法追回應交費用;

5.有權安排乙方種植林帶及道路維修工作,樹苗由甲方一次性承擔,年內條田四周林帶到位。

(二)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隨意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但承包的土地每年必須種植,否則每年。

3.在承包期內,甲方代收水資源費,如上級政策變動,按上級政政策執行。如水不夠,乙方自己解決,與甲方無關。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承包經營土地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土地合同期內使用的權利;

2.享有土地經營權、依法、自願的權利。

(二)乙方承包經營土地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承包土地的用途不能用於非農業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土地,確保土地永續利用。凡造成土地污染、沙化、鹽鹼化等損壞,並由此造成土地等級下降及其他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3.承包義務:植樹五年內成活率不低於,否則自行承擔樹苗款,五年內條田四周林帶到位。

4.守法、信守合同,不損失周遍團場職工的利益,在計劃生育、社會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等方面自覺遵守,違反乙方自負責任。

九、合同變更和終止:

(一)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合同需要變更的,乙方依照國家政策和有關法律進行調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條款;

(二)合同期滿,自動解除。

十、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如甲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按每畝元計算。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1.因乙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承包經營的標物進行破壞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或毀壞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水利設施,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賠償;

2.乙方如荒蕪土地,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乙方如擅自出租變賣或轉讓承包土地,不按時足額交納租金,甲方可宣佈買賣和租讓的土地無效,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並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如拒不履行義務的,甲方有權收回承包的土地;

4.乙方擅自解除承包合同,應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按每畝元計算。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由合同實際履行地人民法院裁決。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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