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運輸合同範文彙總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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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運輸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選】運輸合同範文彙總七篇

運輸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系從事商品砼生產的企業,為保障生產的商品砼及時安全的運送到施工工地,甲方經與乙方協商一致,決定將所甲方生產的商品砼運輸承包給乙方。為了規範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承包內容:

甲方將自身生產的商品砼運輸承包給乙方。

二、承包方式:

1、在合同期內,甲方所生產的商品砼交由乙方負責運輸,乙方自行提供混凝土攪拌車進行運輸,車為:

2、核載運量為10立方米的車,每車每月保底運量按1000立方米計量,核載運量12立方米的車,每車每月保底運量按1100立方米計量。

四、運輸價格及結算依據:

1、核載運量為10立方米車、12立方米車的運費單價按 元/立方米計算,以上計價單價含油費,10公里 元/立方米計算,15公里 元/立方米計算,則超過15公里以外運費,按每公里每方增加2元計價。

2、若運輸過程中,乙方車輛需由甲方提供運輸所需0#柴油,則甲方按目前0#柴油 元/升與乙方按月進行結算,並從乙方每月運費結算款中予以扣除。

3、甲方租賃乙方車輛拉水、拖固定泵,每次換算成商品砼運輸,並按 方計算。

4、超時補助:每車到達工地時間至卸完料的時間超過3小時的,甲方按100元/小時向乙方支付超時補助費,不足一小時超過半小時(含半小時)按一小時計算,但以上超時補助,回站由當班調度人員簽字確認。

5、乙方在運輸商品砼到施工工地後,若發生退料,則運費按兩車次運費進行計量。

6、乙方在運輸商品砼過程中,若發生施工單位提出補方,有關方量計量按不足5立方米的,按5立方米計算;超過5立方米的,按實際方量計算。

7、乙方在運輸商品砼過程中,若發生運輸後剩料並退回或者施工單位提出補方估計不足導致剩料並退回,則剩料退回時運費按實際方量計算。

8、每次運輸,乙方或乙方駕駛員應當索要經甲方工作人員簽章的運輸小票,並以此作為與甲方結算的憑據。結算付款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運輸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運費。

五、結算方式:運費按月結算,乙方於次月8日前憑運輸小票與甲方結算上一個月的運費。

六、甲方責任

1、甲方提供車輛停放場地,但是運輸混凝土攪拌車清洗由乙方自己負責。

2、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結算支付運輸費。

3、甲方對乙方駕駛員有生產調配使用權和監察權,對不勝任的駕駛員,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人選。

4、因甲方調度及工地原因造成車輛及砼料損失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5、甲方負責承擔運輸過程中產生的過橋、過路費用。在正常情況下甲方負責承擔因交通、城管、路政以及闖禁區的處罰,但因乙方原因產生的處罰由乙方負責。

6、甲方查出乙方車輛存在超時作假的,取消該車輛合同期內的所有超時費,並視情況是否對該車輛留用。

七、乙方責任

1、乙方提供的攪拌車必須合法有效,證件齊全,保證車輛性能良好,車容整潔,每輛設備維修費及通訊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2、乙方對提供的攪拌車應投保交強險、第三責任險等險種,以降低運輸過程中的風險,並在合同簽訂後,將相關車輛的行駛手續及保險手續複印給甲方,以便甲方存檔備案。未投保以上險種的車輛禁止為甲方運輸商品砼,若由此產生的損害賠償,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負責對其車輛和司機的管理(包括車輛維護保養及救援),及時與甲方車管和調度溝通,並做好協助工作。

4、如因乙方車輛原因造成甲方砼料損失,乙方按成本價格賠償甲方。

5、乙方加強混凝土運輸車輛的運輸安全管理,確保不發生交通事故,如發生交通安全事故,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自負。

6、乙方必須保證車輛的正常運行,以保障滿足甲方商品砼運輸的需要。如乙方的人員(駕駛員)及車輛問題影響甲方的商品砼運輸出廠,造成甲方經濟損失時,乙方應按合同法規定向甲方賠償經濟損失。

7、乙方車輛自合同簽訂後,由甲方全權調配,對外承租須經甲方同意後,由於乙方自行出租,所承租方量,甲方有權在乙方保底方量中扣除。

8、乙方車輛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9、乙方及其駕駛員由甲方提供住宿

10、生活費由乙方負責。

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解決。

甲方: 乙方: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2

託運單位(簡稱甲方):_________

代運單位(簡稱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為了鞏固國家衞生城,確保廠區、生活區環境潔淨,做到垃圾日產日清,根據《_________省城市環境衞生有償服務辦法》規定,甲方將日常生活垃圾(不包含施工土頭、樹枝等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委託乙方運到市垃圾處理場,經協商制定合同如下,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時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清運辦法:

1。採用垃圾桶_________個,放在_________,乙方每日派汽車運一次,垃圾桶壹年半至貳年更換。

2。每日垃圾量_________桶,由甲方直接送_________清潔樓,再由乙方轉運到垃圾處理場。

3。每日垃圾量_________桶,由乙方派_________車上門收集_________次,運往清潔樓再轉運到垃圾處理場。

三、甲方應把日常垃圾按乙方指定地點裝入桶內,乙方負責清運。否則可不運。

四、付款辦法:甲方應付給乙方清運費每月_________元(每季度頭十天內一次性付款)結算方式採用同城特約委託收款(即委託_________銀行辦理)。

五、甲方應按期交納費用,超期交款乙方增收滯納金_________%或停止清運。乙方如沒按時清運,請打電話_________聯繫。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隨時協商或另定協議。

七、本合同期滿後,垃圾量如無增減可順延,否則另定。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一份,雙方銀行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身份證:(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身份證:(車隊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保證施工中道路、取土、裝車、卸土的暢通。

乙方負責運輸:

運輸地:

要求乙方車輛: 部 (解放、東風王平頭、斯太爾);車箱長5.3米、車箱寬2.3米、車箱高1.4米

運距:

公里 運費: 元/

結算方式:

按車次結算,24小時結算一次(以現金方式結算)

此協議雙方認同,在約定時間內於年月日乙方將施工車輛安排到現暢

甲方負責聯繫住宿地方,乙方車隊自己交房租。

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項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費:工程總費用的 %

違約罰金:

乙方車隊按約定到達後甲方如無工程安排,違約方應付給乙方違約金每車500元/天。乙方車隊沒按約定到達工地並施工,違約方應付給甲方違約金500元/天。

此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定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了合理使用設備搬運費用,安全順利完成設備搬運工作,經甲、乙方認真磋商,達成如下協議,設備運輸合同範本。

1.甲方原則同意成品倉、乾燥筒、配料器、粉料罐、等設備(共_________件)交由乙方承運搬運。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吊、運車輛應3日內進入甲方指定場地,乙方吊車進場後所有設備的吊卸工作由乙方承擔。

2.甲方擬將設備的上述工作的吊車,運輸板車的使用費一次性包給乙方。

3.為促使乙方積極配合、儘快將設備拉出工地,雙方約定,甲方出一定數額協調費給乙方,而乙方不管遇到多大困難,也不管延續時間多久,乙方都必須盡最大努力,以最快速度把設備裝上車,把自己承運的貨物運出拆卸現場。基於上述乙方額外承擔的責任,甲方給乙方協調費,總共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合同範本《設備運輸合同範本》。此費用乙方包死不動。

4.乙方裝貨拉出拆卸現場之後保證在_________天之內運至甲方卸貨工地。因氣候等意外因素影響,可酌情延期。

5.甲方總共給乙方出資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作為去程過路過橋等途中所需資金。

6.甲方不負擔乙方司機食宿及乙方車輛維修費。

7.甲方提供《裝貨清單》,乙方按裝貨清單拉運。乙方必須選用合適的吊車、板車及貨車,並按甲方指定的路線運輸,以確保吊卸、運輸過程中的設備安全。如因乙方不按甲方指定路線、速度行駛造成設備損壞,由甲方根據實際損壞估價,乙方來賠償。

8.吊車、板車及貨車費用與支付

(1)乙方承擔人員、運輸費用總和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2)費用支付方式:乙方所有吊、運車輛進入場地後,甲方預付_________元整(以支付),作為啟動資金,等所有板車、貨車(包括其它承運單位車輛)裝完貨後,甲方再付_________元整,剩餘的_________元整待乙方承運貨物到達目的地後一次付清。

(3)其他説明:乙方將甲方的設備拉往目的地並安全卸貨後,甲方接貨人員出具運輸完工證明,據此作為最後結算依據。

9.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方另外商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0.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自動生效,合同支付完畢後失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運輸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車牌號: )

甲方因生產經營之需經常自沿海港口運輸液體硫磺至淄博。為方便運作,甲方欲將該業務委託乙方承擔運輸事宜,為此,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共同簽訂本協議:

一、運輸產品:液體硫磺

二、運輸區間:自甲方指定港口運至淄博或其他指定地點。

三、運輸費用:自萊州港運至淄博每噸捌拾捌元。

四、結算方式:每月運輸費用在次月20日前結算。

五、運輸保證金:為保證所運貨物的數量、質量和按期到達等事宜,乙方每台車向甲方交納運輸保證金壹拾萬元整。

六、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按本合同之約定及時向乙方結算運輸費用。

2.乙方責任:

(1)按甲方指定的起運和卸貨地點,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運輸任務。

(2)保證甲方貨物在運輸中的數量、質量和安全,因車禍等各種原因致使貨物損失,應全額賠償。

(3)自行承擔各種法律法規規定的車輛運營、危險品運輸等全部手續的辦理。

(4)必須在每次運輸中與車隊同行,不得單獨行動。

七、違約處罰:

1.乙方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運輸任務,每車次罰款500元。

2.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弄虛作假,影響承運貨物準確計量,除按甲方損失額照價賠償外,每車次罰款500元。

3.在車隊運輸中單獨行動,不按統一時間和路線保持一致,每車次罰款500元。

八、本合同各項違約處罰,均自乙方交納的運輸保證金中一次扣除。因損失較大,乙方交納的運輸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甲方損失的,甲方可從乙方的運費中扣除。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隨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桓台縣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6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對接 在現代法學中,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分屬不同領域,被不同的部門法所制約。在通常情況下,學者和實務操作者亦將二者割裂對待,分別研究。然而,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之間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在實踐中,正是由於國際貿易業務的操作對跨境交付貨物產生需求,海上貨物運輸業務才應運而生。因此,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際上是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的某個部分或某個步驟。正因為如此,國際貿易合同的主體必須使這兩者良好地契合,否則難以保證其自身在國際貿易中利益與風險的平衡。

1 關注兩合同之間對接問題的必要性

1.1 經濟原因

自19世紀中期以來,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從未停止過,國際貿易更是日益繁榮。20xx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5%。作為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重要參與者,唯有熟悉國際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遊戲規則,並熟練運用其規避風險,才有可能成為國際貿易中的贏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在全球經濟環境不佳的狀況下,我國進出口貿易商必須正確理解貿易雙方法律關係並加以靈活運用,才能有效規避風險,降低損失,保護自身權益。目前,大部分的國際貿易合同選擇用海上運輸來完成貨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運方式與其他運輸方式相比具有性價比、安全性較高的特點。因此,探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運合同對接的問題十分必要。

1.2 現實原因

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結合起來進行探討是實踐的需要。任何國際貿易的過程必然涉及貨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選擇某種運輸方式來完成這一交付過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就是國際貿易商在訂立、履行國際貿易合同後,為完成其自身義務而訂立的輔助性合同。一方面,運輸合同必須符合貿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合同,涉及運輸、交貨等重要環節,對於貿易合同中當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響。由於這兩份合同的銜接不佳而導致各種問題發生的情形在實踐中不在少數。在這種“3方當事人、2個合同關係”的情況下,當事人只有使這兩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對接,才能真正保護自身的權益。

2 兩合同之間的對接環節

根據《20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xx)的規定,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賣方主要的義務是供貨、交貨、通知買方等,買方主要的義務則是支付價款、受領貨物、檢驗貨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義務(如辦理許可證,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劃分費用,提供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等)由買賣雙方通過合同的具體約定予以分配。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連接點有二:一是主體身份,貿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亦是運輸合同的主體;二是貿易術語,貿易術語構成連接貿易合同和運輸合同履行的橋樑。合同中貿易術語的具體內容決定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運輸、費用、風險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擔,而這些環節在實踐中又是需要通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來實現的。換言之,這些環節既受到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制約,也受到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制約。

3 兩合同之間的具體對接問題

3.1 fob條款下貨物的控制權問題

fob條款一直是國際貿易實踐中欺詐案件的“多發地帶”。一般在訂立國際貨物貿易合同fob價格條款時,由進口商負責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進而享有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權利。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過早地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處理以下案例:發貨人雖持有提單,但因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收貨人,故發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的關係,出口商對承運人不享有訴權,法院據此駁回發貨人的起訴。

作為發貨人的出口商面臨的這一風險,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該規定第12條明確:“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並持有指示提單的託運人,雖然在正本提單上沒有載明其託運人身份,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要求承運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條的適用範圍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應當是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的託運人,涉案提單應為記名提單),故此類風險並不能完全被排除。 簡言之,在fob條款下,賣方在交易伊始就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其至少面臨兩方面的風險:其一,買方不支付貨款時,除了對買方提起訴訟這一方式外,幾乎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其二,在賣方向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索賠時,其面臨證明其與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之間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的困難。

以上種種問題即由實務中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之間不能很好對接所致。換言之,貨物賣方若要避免此類風險,必須對這兩個合同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賣方可以要求將跟單信用證下對單據的要求修改為“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這樣,無論提單如何簽發,簽發給誰,賣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結匯和交易。但由於在這種方式下賣方只需向承運人交貨即可結匯,故對買方而言風險甚大,買方一般不會同意對信用證作如此修改。事實上,此種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決於買賣雙方在談判中的地位。

基於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fob條款下的貨物賣方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儘量控制風險。

(1)買賣雙方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明確:採用fob條款,運輸由賣方進行,運費由買方承擔。即賣方在安排運輸時一定要明確其應當被記載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並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賣方,以保證賣方對貨物的控制權。國際貿易沿用的國際慣例一般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如果國際貨物貿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對貿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作如上更改,則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障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42條第3款借鑑《漢堡規則》的規定,對“託運人”定義作出擴充,使《海商法》中的“託運人”既包括締約託運人又包括實際託運人(發貨人)。因此,在我國,倘若出口商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的當事人,則其“託運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證明,故出口商通常會留意對大副收據等交貨憑證的簽收和保留。但僅有這些憑證不足以保護其自身利益,因為《海商法》沒有針對“發貨人”的權利作出任何規定,只是簡單地將其放入“託運人”的定義中。《海商法》規定: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但根據該條規定,並不能明確“發貨人”是否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簽發提單。在實務中,承運人僅依據向其委託訂艙的託運人的指示簽發提單,而拒絕依據發貨人的指示將提單簽發給發貨人,或拒絕將提單上的“託運人”顯示為“發貨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貨物買方在安排運輸時必須保證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貨物賣方,並且貨物賣方享有優先要求向其簽發提單的權利。此外,fob賣方不僅要在貨物實際交付時要求承運人將其託運人的身份記入提單,且要以《海商法》下“實際託運人”的身份,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fob賣方,以避免自身過早地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綜上,在目前的國際貿易實務中,fob方式下貿易合同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之間不能較好銜接的問題比較突出。出口商應當充分意識到這一點。在對貿易對象信譽度不甚瞭解的情況下,建議出口商選擇以cif方式出口貨物。

3.2 貿易方式的靈活選擇

事實上,貿易方式的選擇非常靈活,若簡單地認為“出口宜採用cif術語,進口宜採用fob術語”是不可取的。貿易商應當從自身的實際要求出發作出選擇。

一些散貨(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簽訂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體貨物的價格卻以貨物裝船(或提單簽發)當天的市場價格為準。在這種情形下,誰掌握運輸的控制權,誰就掌握貨價的決定權。

例如,在市場波動、貨價下跌時,fob買方可以通過拖延時間、暫緩裝貨的方式來謀取貨價下跌帶來的利益。在英國曾發生這樣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亞裝運12萬t原油。在船舶已經到港的情況下,由於fob買方(承租人)瞭解到當年2月份的油價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後裝船(貿易合同約定,貨價以提單簽發日期為準),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後裝船。然因種種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簽發1月31日提單,致使fob買方(承租人)蒙受60萬美元的損失。fob買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賠。實務中不乏貿易商抓住諸如税率變化等可乘之機,先以fob買入貨物,而後在船舶尚在海上運輸途中,甚至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再尋找合適的買方的事例。

在國際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應當從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發來選擇是否掌握運輸的主動權,並且不必受制於傳統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國際貿易雙方訂立的是長期合同,且買方可根據自己的庫存、銷售情況來決定具體交易時間,則其可要求以fob價格進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動權。

3.3 滯期費的銜接

有觀點認為,滯期費僅在運輸合同項下值得注意,而在貿易合同項下不應當關注。事實並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擁堵頻繁發生、國際貿易利潤日趨下降的背景下,動則幾萬、幾十萬美元的滯期費有可能成為決定國際貿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關鍵。無論貨物的運輸由貿易中的哪方控制,均無法迴避滯期費的問題。

倘若港口擁堵或者裝卸效率低下,則發生滯期費的可能性就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約中約定由承租人承擔滯期費。在cif方式下,承租人(賣方)可以控制裝貨時間,但無法控制卸貨時間。因此,作為承租人的賣方會盡量將卸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買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買方),亦會盡量將裝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賣方。所以,在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時,負責安排運輸的一方應當在貿易合同中增加條款,約定合同另一方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裝(卸)貨,否則由此發生的滯期費將由另一方承擔。

在訂立貿易合同時無法預估租船合同下的滯期費數額,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貿易合同中加上“滯期費按照租約約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如此,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即可通過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的對接,將其無法控制的裝(卸)貨滯期費轉移至貿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學者質疑滯期費條款併入的有效性,認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一方當事人是無法瞭解租約內容的,因此,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並讓其承擔租約下的滯期費並無依據。英國法則認為,既然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作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裝卸義務,且明確滯期費數額按照租約確定,這就意味其能夠預見一旦裝(卸)貨發生延誤,即應當承擔滯期費損失的後果,因此滯期費條款的併入合法有效。當然,貿易合同中不負有安排運輸義務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過在貿易合同的滯期費條款中設置費用上限來保護自身利益。鑑於英國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審判的中心,故英國法對該問題的判例對實務操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滯期費問題較為複雜,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務中一直是熱點問題,國際貿易商應該對其有所瞭解。若要保證貿易合同中滯期費的約定能夠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則務必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滯期費條款有所瞭解。例如,對於裝卸的開始時間,不同的措辭即產生不一樣的結果。倘若貿易合同中約定“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起算滯期費”,則港口擁擠所致的滯期費就不能轉嫁給非租船方,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船舶抵達指定的碼頭(泊位)後方能開始計算 裝(卸)貨時間;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開始起算滯期費”之後加上“無論靠泊與否”,則即使船舶沒有進泊,也允許船長在進港後遞交裝卸貨準備就緒通知書,裝貨時間也從此起算。

綜上,國際貿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滯期費的概念和內容,否則,倘若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中的滯期費條款不能很好地銜接,就可能給貿易合同中安排運輸的一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3.4 風險的分配和轉移

由於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即是對國際貿易合同項下運輸部分的履行,故兩合同之間必然存在諸多關聯。又由於運輸合同項下的風險與貿易合同項下的風險常常發生轉移,因此貿易合同商應當對此予以足夠關注。

運輸合同 篇7

甲 方:×××

乙 方:×××

註冊地址: 身份證號碼(附複印件):

聯繫電話: 現 住 址: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合作經營集裝箱拖車業務達成協議如下,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1、乙方自購集裝箱運輸拖車(包括拖頭、拖架),甲方提供企業品牌,並以甲方操作,管理系統給予乙方支持.乙方在接受甲方制度的前提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甲方為乙方辦理車輛正常營運所需的各類證件及代購代繳各項規費,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合作期限:

期限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交通運輸勞動合同範本交通運輸勞動合同範本。

三、合作車輛信息(可單列清單)

車輛品牌 車輛型號 車輛牌號 發動機號碼 車架號碼 備註

(車況資料可另附頁補充)

四、違約責任

1、因一方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本協議規定,造成無法繼續合作的,可視違約方單方面違約,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索賠,並追究相應經濟責任。

2、乙方不服從甲方管理或違反本協議約定事宜,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且有權停止乙方一切管理事務的辦理直至扣車。

五、協議解除

1、本協議有效期滿,自動終止。若雙方不再繼續合作,乙方結清所有款項後,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車輛過户手續,乙方須於一個月內將車輛所有證件税費等轉出甲方名下。乙方要求續約的,須於本協議終止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雙方另行簽訂書面協議(乙方有優先續約權)。

5 經甲方同意,乙方將車輛轉讓給他人後,本協議自動終止。

3、如因國家政策調控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六、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辦理運輸車輛、司機相關證件及批文,費用由乙方承擔。

2、代購代繳乙方車輛保險費、養路費、運管費、車船税、營業税、附加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予代墊。甲方有義務於上述費用到期前 天通知乙方,如因乙方逾期交款所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自理。

3、代扣代繳乙方營業税及附加税費。乙方需開具發票,按發票金額的 %代扣代繳營業税及附加税,開票之時當即現款交清。

4、向乙方收取行政管理費用每月每車 元人民幣。

5、協助乙方處理交通事故和其它安全事務。

6、本協議期滿,若不再繼續合作,甲,乙雙方應對合作期間,因車輛違章,事故等事項作出處理,在結清所有債權,債務後六十日內由甲方無息返還乙方所交押金.若風險押金不足以抵償乙方所欠債務時,甲方有權就風險金抵償後的差額,繼續向乙方主張權力.

7、甲方受乙方委託,為其承運貨物,乙方在運作月結束後滿 天,支付甲方運費、代墊費用等款項。

8、其它: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每月25日前向甲方繳納下月養路費、運管費、車船税、營業税、附加費及車輛所得税,如需開具發票,按發票金額的 %收取税金。乙方所得税由乙方向甲方自覺繳納,不申報繳納的,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乙方承擔。

2、提供 輛質量合格的集裝箱拖頭及車架,自行招聘錄用證件齊全、技術合格的司機,並負責車輛安全和司機的管理。

3、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承擔車輛運作過程中所需的一切流動資金。

4、乙方應當認真全面履行本協議,如果甲方發現乙方逃避責任和應當履行的義務,損害甲方利益時,甲方有權扣留車輛,並要求乙方進行清算;乙方拒絕清算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並沒收履約保證金。當履約保證金不足抵償乙方應承擔的責任時,甲方有權申請將車輛拍賣,以拍賣價款抵償乙方所欠債務。

5、承擔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短少、滅失、被盜、車輛遲到、司機違章、違法或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6、每月25日前向甲方繳納上月行政管理費,逾期交納的,甲方有權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滯納金。

7、按公司規定購買保險,處理交通事故及索賠,承擔保險索賠不足部分的全部責任。

8、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辦理車輛過户、轉讓、抵押和擔保,否則,甲方不予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過户、轉讓、抵押、擔保無效。同時,甲方有權將擅自轉讓和過户的車輛收回,並無條件沒收風險金,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9、合作期間,乙方必須條件服從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如因違法、違規所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自負。

10、乙方不得在未與甲方、相關第三人結清債權、債務的情況下,辦理合作車輛的過户、轉讓、抵押、擔保。

11、因乙方原因造成未能及時辦理各項費用的購買以及證件審驗、換證、補證手續,產生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連續二個月或年累計三個月不按時交款的,甲方有權停辦有關證件和批文。

12、其它:

七、其它

1、《合作經營集裝箱拖車業務協議書附件》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車輛轉讓協議》與本合同同時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通運輸勞動合同範本合同範本。

15 甲乙雙方有簽訂《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的,《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在有效期內依然有效,與本合同一併執行,與本合同牴觸之處,按本合同執行。

16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未盡事宜,可經協商後另行簽訂書面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17 本協議履行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 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 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貳份,乙方壹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加蓋甲方騎縫章。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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