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運輸合同(集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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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於運輸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運輸合同(集合15篇)

關於運輸合同1

(一)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特點

公路貨物運輸是汽車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簽訂的明確相互權利關係的協議,公路貨物運輸合同除具有一般貨運合同的特點外,還有下列幾個特點。

第一,承運人必須是經過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持有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國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運輸工具、司機進行管理,明確職責,以確保貨物運輸的安全。

第二,具有門到門的優勢和特點。公路汽車貨物運輸合同可以是全程運輸合同,即交由公路承運人通過不同的運輸工具一次完成運輸的全過程。

第三,承運人的許多義務是強制性的,如定期檢修車輛,確保車輛處於適運狀態;運費的計算和收取必須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不得亂收費等。

(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賠償金的一般處理原則

承運方的主要違約責任

①承運方過錯造成貨物逾期到達應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

②從貨物裝運時起,至貨物運抵到達地交付完畢時止,承運方應對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負責,並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第一,不可抗力;第二,貨物的自然損耗或性質變化;第三,包裝不符合規定(無法從外部發現)。第四,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缺、變質。第五,託運方的過錯;第六,有押運人且不屬於承運方責任的;第七,其他經查證非承運方責任造成的損失。

③貨物錯運到達地或收貨人,由承運方無償運到規定地點,交給指定的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逾期到達,按規定處理。

④貨物賠償價格,按實際損失價格賠償。如貨物部分損失,應按損壞貨物所減低的金額或按修理費用賠償。賠償費用應專賬支付,不得在運費內扣抵。

託運人的違約主要責任

①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貨物,應按合同規定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②由於託運人發生下列過錯造成事故,致使車輛、機具、設備損壞、腐蝕或人身傷亡以及到第三者物質的損失,應由託運人負賠償責任:

T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品或其他違反危險品運輸規定的行為;

T錯報笨重貨物重量;

T貨物包裝不良或未按規定製作標誌。

③貨物包裝完整無損而貨物短損、變質,收貨人拒收,或貨物運抵到達地找不到收貨人,以及由託運方負責裝卸的貨物,超過合同規定裝卸時間所造成的損失,均應由託運方負責賠償。

④由於託運方責任給承運部門造成損失,或因捏報而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時,除由託運方負責賠償外,必要時應交有關部門處理。

關於運輸合同2

託運方: 承運方: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電 話: 電 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運輸合同樣本。

第一條 領貨憑證

領貨時憑託運人提貨單(或提貨單複印件)加之指定提貨人身份證並簽字。如收貨人是企業公司,還應出示單位提貨證明,提貨時須當面驗收貨物,事後貨物出現短損,承運方概不負責。

第二條 包裝要求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提貨期限

貨物到達目的公司後,承運方電話告知收貨方提貨。收貨方必須在三日內提取,如貨物存放超過七日未提,每超過一日將收取貨物運費的5%作倉儲費;超過30天無人認領按無主處理,介此承運方有權將貨物拍賣抵扣倉儲費。

第四條 保價運輸

保價運輸費:按保價額的 ‰ 向託運方收取。

託運人可自願向承運人進行保價運輸,如同一批託運的貨物價值不同,託運人應對此批貨物進行分別保價(運單上另行註明),否則視為平均保價,保價貨物遭受損失時,承運人按照託運人的保價額摺合實際造成的損失向託運人賠償。如低於貨物實際價值保價或高於貨物實際價值保價,如出現意外承運人不予承擔這部分經濟損失,如不保價遇有丟失、貨物受損、被盜、被搶、雨淋、火災、交通肇事損壞貨物和承運人被詐騙造成收貨人整件提貨不着,承運人最多賠償託人該批貨物實際短缺部分運費的二倍。

第五條 保價期限

自託運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日起至提貨期限內有效。託運人應在貨物起運之前支付保價費,如只在運單上註明保價金額或聲明價值無效視同未保價。

第六條 責任劃分

貨單上所記載的貨物名稱、數量和價值是託運人提供的,託運人應對其真實性負責。承運人在接收貨物時只按件數接收並未檢查和清點每件貨物內裝數量是否有短損,所以承運人不承擔內裝貨物數量和貨物是否完好的經濟責任。如需確認請在發貨時雙方當面開箱驗收,並在運單上註明。

第七條 查禁或扣留

運輸途中如遇檢查部門(公安、工商、税務、海關)對貨物有異議被扣留或罰款均由託運人負責處理,並提供有關有效證件,並承擔由此給承運人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八條 違法責任

託運人不準假報貨名,不準託運國家禁運物品,不準夾帶危險品,否則後果自負。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1.託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合同範本《運輸合同樣本》。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託運方的義務:按約推薦閲讀:運輸合同 公路運輸合同樣本

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託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繫,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託運方責任:

1.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4.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2.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3.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將爭議提請至當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二條 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有效期至二零零 年 月 日。

貨物經收貨人簽收後則表明此合同已完結,承運人不承擔簽收後貨物短損等問題。

附屬:貨物運輸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津效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單位各留

關於運輸合同3

甲方(託運方)

聯繫人: 聯繫人手機: 聯繫人電話(傳真):

乙方(承運方)

聯繫人: 聯繫人手機: 聯繫人電話(傳真):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及國家有關運輸規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貨物委託乙方承運有關事宜。經過友好、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1、 甲方委託乙方承運貨物基本情況:

貨物名稱 規格、型號 包裝狀況 數量 重量 體積 貨物價值 備註

表(略)

2、 貨物起運地點:

三、貨物到達地點:

四、貨物送達提貨方式:送貨上門 □ 收貨人自提 □

五、運輸費用

送達地 每立方價 每公斤價 送達時限 送達地 每立方價 每公斤價 送達時限

表(略 )

六、運輸雜費:保管費:

接貨費: 送貨費:

叉車費: 包裝費:

七、結算方式:發貨後付款(現付)□ 貨到後付款(提付)□

憑簽收回單付款□(憑簽收回單付款每 天結算一次)

八、甲方委託乙方代收的貨款,乙方保證在收到貨款後,一星期內交付給甲方發生的銀行匯款手續費,由甲方承擔。

九、甲方委託乙方運輸的貨物不得夾帶、匿藏危險物品和禁運物品。因夾帶、匿藏危險和禁運物品被查處,由甲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十、甲方委託乙方運輸的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安全運輸要求,對包裝不符合安全運輸要求的貨物,乙方有權拒絕承運。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不符合包裝要求的貨物重新包裝,費用由甲方承擔。

十一、乙方自接收甲方貨物後,應在約定的時限內,將貨物送達到甲方指定的送達地。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因發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和特殊情況(交通事故、道路封鎖)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雙方協商處理。

十二、乙方承運甲方的貨物在收貨人簽收前承擔安全責任。貨物滅失、短少、損壞、污染由乙方按貨物出廠價向甲方賠償。

十三、乙方承運的貨物,外包完好無損,乙方不承擔包裝內貨物的任何損失。收貨人簽收將貨物提走後,乙方對甲方貨物安全責任中止。

十四、乙方承運甲方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貨物滅失、毀損,乙方不承擔違約的責任,按成本價賠償甲方損失。

十五、甲方每次發貨應實提供下列資料,如因不相符、不真實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貨物名稱、數量、立方數或重量數、收貨人姓名、電話、詳細地址)

十六、其他約定:

十七、本合同有效期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十八、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向合

同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十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委託代理人: 乙方委託代理人: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關於運輸合同4

一、運輸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國法律中還沒有包含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運輸合同概述。單行法中是根據不同方式的運輸確定運輸合同定義的。民法理論中一般將運輸合同稱為運送合同,是指“由承運人將承運的貨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運送到指定地點,託運人或旅客向承運人交付運費的協議”。這一定義強調的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強調了傳統民法理論中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我國《民法通則》的合同定義是相吻合的。這一定義體現了從一般法上的定義演繹出特定法上的定義這一傳統邏輯方法。依此邏輯方法,還可演繹出許多專門運輸合同的定義。

民法理論上關於運輸合同的定義,來源於《法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合同定義,“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根據這一定義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話,“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之一”:“在法律事實中合同屬於人的行為”:“在人的行為中,合同屬於合法行為”:“在合法行為中,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合同屬於雙方的行為”:“合同是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合意”。

以運輸合同為基點,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運輸合同的定義可以得出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是,由此向更具體的法律規範方向探索,傳統理論很難作出科學的解釋。第一,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承運人和託運人及旅客之間存在嚴重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第二,當事人的“合意”,即傳統民法合同自由原則在各種單行運輸法中受到嚴格的限制,合同“協議説”在運輸領域中的個別情況下才得到證實。

二、運輸合同的種類及其劃分意義

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發展,促使運輸業不斷革新,法學論文《運輸合同概述》。隨着運輸需求的持繼增強,運輸業中不斷更新運輸技術,採用新型新輸工具,擴大運輸設施。最終產生了方式更多、運距更遠、速度更快、更為安全的社會效果。運輸過程變得極其錯綜複雜。多樣化的運輸及其所產生的多樣化的運輸社會效果,產生了多樣化的運輸合同形式。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運輸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同一種類的運輸合同又可以依據其他分類標準進行二次分類或三次分類。因此,運輸合同呈現出多層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狀態,各種運輸合同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合同體系。這一體系中各個層次、各個分支的運輸合同不僅具有共同的特徵、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條件,而且又有明顯的區別。

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意義,首先是研究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特徵、從整體上把握其性質的需求;其次,是科學區分各種不同的運輸合同、正確認識不同經濟關係對合同法的不同要求,進而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

劃分合同種類的標準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有二大類。第一是理論標準,為了滿足理論研究的需要,法學理論上根據不同標準、從不同角度進行一般分類後再對各種合同進行二次歸類。根據法學理論,運輸合同屬於有名、諾成、雙務、有償合同並具有計劃性和經濟性,又歸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第二是生產方式標準,立法和實踐中為了準確區分不同的運輸合同,根據各種具體運輸方式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兩種不同的分類各有其不同的意義,但又有相輔相成的關係,前者對後者有指導作用,後者對前者有論據作用。

從整體上研究運輸合同,需要對各種具體的運輸合同進行具體分析,因此,應該在法學一般原理指導下,根據各種運輸生產關係的特點,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當然,這種分類的依據和標準也不可能是單一的。

1、根據運輸對象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是藉助運輸工具進行空間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對運輸條件要求不同,因而也會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劃分的意義在於二種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同。

2、根據運輸是否跨越國界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的起運點、所經線路和終點均在一國境內的,為國內運輸合同。運輸對象跨越一國或者多國邊界的,為國際運輸合同或稱涉外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前者適用國內法,後者則需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3、根據運輸方式劃分的運輸合同

當代運輸方式主要是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與此相應,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每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有相應的專門運輸法 予以調整。不同的運輸合同的相互區別,在各專門運輸法中得到具體的表現。

4、劃分結果和意義

在立法和實踐中,上述三種分類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綜合交叉、同時發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以運輸對象標準為主,以國界標準和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然後依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將旅客運輸合同再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作三次劃分,分別將國內、國際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以運輸方式作更具體的劃分。最後的劃分結果是:

(1)國內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2)國際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3)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水上貨物運輸合同、國內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4)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河流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在作第二次劃分時,既可以把國界標準優先,也可以運輸方式優先,但劃分的最後結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國界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生產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國內運輸合同和國際(涉外)運輸合同。然後,根據對象標準(或生產方式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做第三次劃分,即以生產方式標準(或對象標準)所作的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種劃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國界標準為輔。首先把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和海上運輸合同。然後,根據對象標準(或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最後以國界標準(或對象標準)進行第三次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第二種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從形式上看,三種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方式最終出現的劃分結果完全相同,似乎這種方法上的區分沒有什麼意義。但是,從形式所表現的全部內容上分析,不同的劃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側重點和合同範圍,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以對象標準為主劃分不同的運輸合同,其重要性在於將客運和貨運相區別,同時結合國界標準或運輸方式標準,使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各自成立為整體運輸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統,可以滿足理論研究、立法和實踐的不同需要。

以國界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其重要性在於將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相區別,同時結合對象標準和運輸方式標準,有利研究解決運輸合同的國內、國際統一和法律適用問題。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則體現了各國運輸立法的普遍性。現代各國大多是以運輸方式為依據進行運輸立法的,例如,我國已經制定的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運輸方式命名。專門運輸法中一般劃分了客運和貨運,繼而又對客運和貨運劃分為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

運輸關係中,旅客和貨物從出發地至目的地應當是不間斷的。經濟關係的這種特性,要求運輸起點和終點發生有機聯繫。在兩點之間存在不同的區段或者不同方式的運輸。這種狀況導致了兩種特殊的運輸合同關係。第一是同一運輸方式中,由不同的承運人各承擔部分區段的相繼運輸。第二是由二種或二種以上運輸方式組合成的多式聯運。相繼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合同主體、合同條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適用問題尤為複雜。

三、運輸合同的產生和歷史發展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所形成的運輸勞動專業化出現以前,合同法所規定和調整的商品經濟範圍十分廣泛、籠統,運輸合同在合同法中僅佔極小的位置。運輸合同法有一個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

1、古代沒有運輸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換不是普遍現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運送距離一般都很短,較大規模和長距離的運送其本上屬國家職能活動並多用於軍事目的。這種運輸不能產生運輸合同關係。商人活動中所需要的運送,一方面由於物品數量較小、距離不長,另一方面由於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運送行為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當運送物數量較大、運距較長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運送活動時,便僱傭他人、租賃他人所有的車船騾馬等工具來進行。

這種情況下,所形成的僱傭和租賃關係,大多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雖然,“無論‘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證據,都沒有告訴我們有一種毫無‘契約’概念的社會”,但是這種“契約”的粗糙和簡陋,遠遠不能形成“運輸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對運輸事務的調整主要是圍繞所有權進行的,即對運輸中的物品以及運輸工具所有權的保護。如約公元前二十世紀的《蘇美爾法典》第3條規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線行駛而使船失事者,除船價本身外,應對船主人按……計算租船之資。”

同時代的《埃什嫩那國王俾拉拉馬的法典》規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車或船,在支付規定租費後,可以使用終日;如船伕不慎而致船沉沒的,則應照價賠償。”相同性質的更為詳細的規定則見於公元前18世紀《漢穆拉比法典》。在這一法典中,全部282條條文中,專門規定運輸事務的條文多達15條,還首次出現了“託運”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條規定:“倘自由民於旅途中將銀、金、寶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動)產交付另一自由民。

託其運送,而此自由民不將受託之物交至所託之地,而佔有之,則託物之主應檢舉其不交所託之物之罪,此自由民應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為償。”其他條文則對運輸工具租賃、勞力傭、對運送物的責任、造船、航行、事故責任以及運價等做了詳細規定。從這些內容看,當時的商品交關係已經相當複雜,運輸合同的概念雖未形成,但已經包含在財產租賃、保管和人身僱傭契約之中。

2、運輸合同的產生和發展

最古老也是歷史上最發達的運輸是海上運輸,海上運輸與海上貿易至今還是同義語。包含海上運輸合同關係的海商法萌芽於公元前9世紀,是被稱之為“羅地海法”的航海貿易習慣法,其後又經中世紀私人對海事慣例編纂時期,形成了“奧列隆慣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維斯比海法”,這些不成文法雖然只適用於當時歐洲某一地區的城市,還沒有形成一國統一的海商法,但確可以此看出當時海上運輸的發展程度,由此可推斷出運輸合同關係是當時海事法的主要調整內容之一。

18世紀60年代自英國開始的工業革命,迅速帶來了社會關係的深刻變化。1807年,美國人富爾頓發明汽船;1814年,英國人史蒂芬遜發明蒸汽機車,實現了用蒸汽作動力的鐵路運輸,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達林頓、曼徹斯特至利物浦間的鐵路分別通車。工業革命導致交通運輸的巨大發展,運輸勞動專門化,運輸產業已經形成規模。

與交通運輸業的形成和發展同步,各國法律對運輸活動形成的許多社會關係、主要是運輸合同關係作了相應規定。最早制定鐵路運輸法規的國家是比利時,1834年比利時開始修建鐵路時,就以立法形式規定全部鐵路由國家經營;19世紀30年代,英美鐵路企業就開始實行較完整的客貨運輸法規,其中明確規定了鐵路公司與利用者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海上運輸方面,早在蒸汽機船廣泛採用、海上貿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運發達國家就陸續制定了大批海上運輸法規。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國《航海條例》;1681年法國《海事條例》;1807年《法國商法典》中的海商編,1894年英國《商船法》;1893年美國《哈特法》,等等。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運輸合同的規定。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這一時期各國由於不同運輸方式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主要是由於海上運輸和鐵路運輸以及其他陸上運輸之間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對運輸合同的規定十分不同。

3、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

無論是大陸法國家還是普通法國家,都沒有一部完整、獨立、自成體系的合同法,更沒有這樣的一部“運輸合同法”。運輸合同法規範分散見於民法典、商法典和有關專門運輸法規中。

在大陸法各國,運輸合同與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問題,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時效等,都由民法典統一規定;運輸合同的特殊問題如承運人資格、託運人和旅客權利義務等則分散於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國家立法順序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後。法、意、德、日等國的運輸合同法具有三大特點。第一,民法典中沒有運輸合同的專門規定。在《法國民法典》中,旅客和貨物運輸關係歸類於租賃契約類中的“勞動力及技藝的僱傭”,而水陸運輸者對受託運送的貨物所負的義務,被視為旅店主人所負的義務。以此判斷,運輸合同淵源於寄託法自無疑義。

第二,獨立的運輸合同出現於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運輸合同作為獨立的合同種類作了較民法典更為詳細的規定,如《法國商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為《運送合同》,《德國商法典》規定了“運送營業”,《日本商法典》的商行為編中規定了“運送”。第三,“運輸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現就把一般運送合同與海上運送合同相區別,海上運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編》專門規定,與船舶買賣、租船、海上保險等合同規定在一起而單獨構成專門合同法體系。箇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

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如瑞士、舊中國,在民法中規定運送是獨立合同關係之一,同時在單行法中規定運輸合同法的具體內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運輸合同法的產生及內容難以總結,但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有關運送方面的成文法卻有據可查,如1830年英國《運送人法》,1892年美國《統一買賣法》等。

4、現代運輸合同法

技術革命導致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交通運輸業發生了巨大變革。鐵路運輸和海上運輸的規模空前巨大。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汽車、飛機相繼問世。1885年德國人本茨製成以內燃機作動力的汽車,汽車很快便成為最主要的陸上運輸工具,各國根據汽車運輸的需要,開始持續不斷地、大規模地修築主要或是專用於汽車運輸的公路。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各國普遍形成了縱橫交錯的公路運輸網絡

1903年美國人萊特兄弟成功製作了以內燃機為動力的雙翼飛機並試飛成功,各國紛紛進行飛機試驗和製造,並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用於作戰和軍事運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飛機在軍事運輸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戰後則成為主要運輸方式之一。戰後,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標誌的新技術革命,導致交通運輸業的全面發展,各種方式的運輸運量增大、速度加快、安全性提高。

交通運輸業的巨大變化,使運輸生產關係日趨複雜多樣,社會生活中人們經常要以運輸合同形式進行生產、交換和消費活動。運輸在全部社會生產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其所產生的特殊的社會關係等等,直接或間接導致了社會上層建築主要是法律領域內的重大變化。

第一,運輸方式多樣化的同時,運輸生產的壟斷性加強,運輸利用者與運輸經營者訂立運輸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後者的極大的限制。

第二,運輸業普遍具有國家壟斷的性質。由於運輸業成為國民經濟的“命脈”之一,運輸業固有的軍事意義等等,國家普遍對運輸業實行國有化或者對私營運輸實行嚴格的控制,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同時受國家意志的限制,國家為了緩和矛盾,開始側重保護運輸利用人。

第三,運輸方式多樣化導致運輸合同的多樣化,在傳統的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之外,出現了以運輸方式、運送物種類等多種標準劃分的運輸合同。第四,運輸業發展所帶來的國際貿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國經濟與他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聯繫在一起,一國的運輸往往直接或間接地關係到他國運輸,產生了統一國際運輸法(包括統一國際運輸合同法)的客觀需要。

與此同時,一國之內各種運輸方式發展不平衡的趨勢帶來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由於聯合運輸的客觀要求,另一方面由於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激烈競爭,迫使國家採取各種手段進行調控,甚至直接進行行政命令和國家經營。

上述各因素在立法上表現為大量專門運輸法規的產生,如鐵路法、公路法、航空法,等等,每一專門運輸法中都對運輸合同有着專門、詳細的規定。在各專門運輸法中,民事法律規範與行政法律規範並存,但基本內容卻是運輸合同法規範。體現在專門運輸法規中的合同法及其各專門運輸法規本身,已經大大超出傳統民法、商法的範圍,傳統的民商法理論已經不能完全解釋這些現象,而應成為新的部門法,“經濟法”的範圍,成為經濟法學的研究範疇。

現代運輸合同法與早期運輸合同法相比較,特點是相當鮮明的。第一,運輸合同法對運輸壟斷者,即合同中承運人一方進行全面的限制,如資格限制、運價限制、運輸線路和時間的限制等。第二,運輸合同自由原則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原則。當事人只有在運輸法規沒有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許可的條件下才享有合同自由。承運人一方往往沒有合同的自由,而旅客和託運人一方只有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第三,多種運輸合同責任形成,從傳統的不負過失責任制演變為嚴格責任、不負過失責任和過失責任多種責任制並存。

四、運輸合同的法律性質和地位

運輸合同在本質上仍然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換是運輸合同這一形式的內容。但運輸合同所體現的商品交換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對於承運人一方,其所支付的,是自身活勞動(勞動力)即法律上所謂的勞務,以及物化勞動即運輸工具的消耗,其收取的是以運價為形式的等量貨幣;旅客和託運人支付運價,而換取自身或物品的空間位移這種“有益效果”的發生。

運輸合同產生和發展與合同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同步的。合同的歷史長達數千年,但只是到了商品經濟發展為普遍的生產形式,由於商品流通的需要,才產生了運輸業,運輸合同才作為運輸生產的基本聯繫方式。

1、運輸合同法定原則

傳統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共同決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但傳統的合同自由原則,在運輸合同領域中從來就沒有普遍實行過,尤其是鐵路運輸業和航空運輸業發達以後,在相關運輸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著名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的論斷,“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在運輸合同發展過程中得到的是相反的表現,倒可以認為是一個從契約到身份的運動。之所以如此武斷地作出結論,看看現當代各國法律對承運人資格的嚴格規定就可以理解。

運輸合同領域中不是合同自由原則,而是合同法定原則,或者説是法定合同原則。合同自由只是在個別的、具體的運輸合同中得以體現。

法定合同原則主要來自於國家對整個交通運輸的嚴格管理和控制;其次,就少量國家允許的私營運輸部分,由於其仍然處於壟斷地位,普遍實行的仍然是標準格式合同。結果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剝奪。在運輸活動中表現為:旅客和託運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被承運人一方所限制或剝奪,其只有簽訂或不簽訂合同的自由,而喪失了選擇承運人、協商合同內容、擇選合同形式的自由;承運人一方的自由則被國家限制或剝奪,其要麼就是具有國家身份的主體,要麼是國家的代理,或受國家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

法定運輸合同主要表現在:第一,國家強制訂立某些運輸合同,限制或剝奪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合同自由。這一表現,在戰時的軍事運輸中特別突出。第二,法律規定強制性合同條款,當事人不得排除其適用。第三,法律對承運人資格和運輸營業進行嚴格規定和限制。第四,法律指定或設立專門機構對運輸業務和運輸合同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和控制。

2、運輸合同法的地位

運輸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內的整個法的體系中的位置,或者是説運輸合同法歸類問題,也可以説是運輸合同法與其他法的關係問題。

在公法和私法日趨混同的法制變化條件下,研究運輸合同法究竟是屬於公法還是屬於私法,並無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近代法律的發展總趨勢是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和公共事務職能擴大,表現為公法的擴張,傳統私法的公法化。就運輸合同領域來看,國家管理職能涉及到合同的各個方面,運輸合同決不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決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二者歷史悠久,各自成體系並有較完整的理論體系。經濟法則是隨着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干預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領域。經濟法不可能脱離整個社會的法的現象,而憑空產生,它必然同傳統的民法、行政法發生複雜的聯繫。運輸合同,作為合同種類之一,其必然與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機聯繫;作為國家對運輸經濟管理和控制的對象之一,又必然屬於行政法規定的範圍。“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而運輸經濟關係歷來是國家管理、干預的重點對象之一,因此,運輸經濟關係的基本法律表現形式――運輸合同,自應是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之一。

3、運輸合同專門化和國際、國內統一問題

(1)運輸合同專門化

運輸合同專門化是與各種運輸方式自成體系的生產方式特徵直接相關的。與此相適應,國家對運輸的管理也是專門化的,例如美國以三個聯邦委員會分別專門管理陸上、海洋和航空運輸,我國則以交通部、鐵道部和民航總局分別管理公路和水路、鐵路、航空運輸。所不同的`是,美國有統一的運輸部對各運輸方式進行宏觀管理,我國則缺少相應的統一機構。

更為重要的是,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運輸立法,是以完全依據各運輸方式經濟關係的特點和直接需要分別進行的,西方各國和原蘇聯的運輸立法不僅脱離了民法,甚至也拋開了商法典。我國運輸立法的現狀和取向亦與外國相同,目前已制定頒佈了《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和一大批專門運輸法規和運輸規則,公路法和公路運輸法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上述狀況構成這樣一種態勢,即運輸合同法成為獨立的法律類型,運輸合同應視為不同於一般民事、商事或經濟的合同的獨立合同。運輸合成成為專門化的合同。

然而,無論何種運輸方式的合同,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總是相同的;同時由於運輸方式的不同,又決定了不同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內容。其異同主要表現為:第一,運輸法關於責任問題的強制性規範不受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影響。第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受法律的限制(或者説受法律的保護)。第三,陸上運輸責任普遍小於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

(2)國際統一

各國關於運輸合同不同的法律制度,給國際運輸帶來了嚴重的障礙。在海上運輸中,研究解決國際統一問題早在1873年就成為國際法學會組建成立的基本任務,其後於1897年海事、海商分離,又成立了國際海事委員會;1948年,成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這些活動陸續產生了多種國際公約。國際統一的部分實現,最早發生在歐洲鐵路運輸領域,1892年歐洲各國制定了貨物運輸伯爾尼公約,公約的條款可以全部排除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或者取爾代之。這一公約的效力及影響不限於歐洲,幾乎遍及全球。在航空運輸和公路運輸方面,也同樣經歷了這樣一種運動。

所有國際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都具有一個相同的特點,即並不以直接實現簽約各國法律的統一為目的,而是為國際運輸提供了在公約範圍內管理運輸合同的實體規則。當某一國際運輸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必須適用公約的規定而不是適用某一國家的法律。這一特殊原則,使各國要麼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要麼規定國際條約優先,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在我國海商法、航空法中得到了完全的體現。

(3)國內統一

在國內運輸領域內,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不是運輸合同的國際衝突,而是各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如何協調發展、公平合理競爭問題。根據國家主權原則,一國的國內運輸完全是一國的內政,他國無權干涉。但是,由於一國的經濟、地理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各種運輸方式的發展很難平衡,經濟關係方面的矛盾和衝突無法避免。從法律制度上看,一國的法制從整體上是統一的,但各具體法、部門法之間的不協調、甚至矛盾和衝突幾乎也是常見現象。運輸合同法中這種矛盾和衝突也再所難免。因此,國內運輸合同的統一問題,雖然至今仍為世人所忽視,但其畢竟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

五、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徵

運輸合同是十分複雜的合同現象,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對其法律特徵作出不同的概括。

傳統民法依據當事人地位、合同行為、合意的目的和結果等,認為合同的法律特徵,一是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所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合同所確立的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從國內經濟合同法的角度,認為經濟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徵外,經濟合同還有與其他類型合同相區別的自已的特徵:

第一,經濟合同對當事人有特定要求;

第二,經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協議;

第三,經濟合同直接或間接接受國家計劃的指導或制約;

第四,經濟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經濟法學》(新編本)根據我國經濟合同制度規定,強調社會組織作為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格,並指出,“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所確認的是不同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有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前一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產(包括生產性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為了滿足雙方當事人生產經營或工作任務的需要,其直接後果則是生產了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或完成了特定的工作;

後一種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活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為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其直接後果是生產了勞動力。這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前者是為後者準備條件和服務的。體現在合同關係上,前者由經濟合同確認,後者由一般民事合同確認。”這一精闢論述將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作了科學界定。

但是,“運輸合同”這一概念的產生,既不是根據現有民商法的規定,也不是根據前述商品交換的種類或層次,而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直接決定的。在運輸業生產中,運輸方式多樣化,運輸對象既有貨物又有人身,交換內容是貨幣與貨物和人身的位移。這一活動中所發生的合同關係可以也必然被不同的法的部門調整,但各現行運輸法中規定的“運輸合同”,完全是以各種運輸生產方式的技術特性和國家的嚴格管理及其管理特點作為劃分依據的。我國現行《海商法》、《航空法》和《鐵路法》以及其它運輸法規當中,基本上是把客運合同與貨運合同相區別。客運合同可屬於一般民事合同,但貨運合同卻不能一概歸入經濟合同,除了涉外貨運合同屬國際運輸以外,還有託運人是公民的貨運合同,其不能適用《經濟合同法》。

我國民法理論和經濟法理論上,運輸合同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合同標的是運送行為本身,而不是被運送的貨物或人身;其次,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多數是諾成、標準合同,運輸合同整體上具有計劃性。這些特徵的表述,一方面,是由於我國沒有民法典、商法典情況下,從傳統民法理論出發,結合我國《民法通則》進行研究的結果。

另一方面,又是結合了我國《經濟合同法》的基本規定進行分析的結論。這個結論表明,運輸合同的特徵既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又不同於其它種類的經濟合同。研究方法上,明顯表現出民法原理加現行法律規定的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對認識運輸合同的性質和法律現象具有指導意義,但由於我國交通運輸立法視野特別廣大,且現行運輸法中運輸合同的內容十分複雜。

而且在事實上,現行運輸合同法規範受運輸方式、運輸活動特點直接決定的特性相當明顯。因此,傳統民法理論在解釋運輸合同特徵時,顯得蒼白無力;而經濟法理論根據現行經濟合同法規定分析運輸合同時,又顯得範圍過於狹小。

“運輸合同”體現的是比民事合同、經濟合同更為具體的、特定的經濟關係。運輸活動中發生的運輸合同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這些特徵基本上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從現實生產方式特徵和國家宏觀調控需要這二個基本出發點研究運輸合同,將更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以此出發,筆者認為運輸合同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合同的本質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表現在訂立合同、選擇對方當事人、決定合同內容、選擇合同方式和協議變更合同等多個方面。早期法律不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行為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的合意對雙方均具有相當於法律的約束力。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導致壟斷產法規,繼而導致國家對經濟生活全面干預,國家干預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運輸合同領域,限制合同自由發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規定運輸基礎設施公用化和國有化,另一方面對承運人、運價、線路、時間均詳加規定。結果是運輸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全面的限制。

然而,由於運輸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質仍然是自由,假如剝奪當事人的全部自由,合同關係就不復存在,經濟關係就成為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模式,如戰時軍事運輸,所以,法律仍舊保留當事人一定的自由。自由的程度則取決於立法者對運輸合同關係(經濟關係)的認識和運輸關係對法的要求。這種要求表現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況下,實行自由竟爭利大於弊的領域,當事人合同自由度大,反之則小。運輸業各種生產方式中,普遍不應實行自由競爭,因此,運輸合同自由度相當小。在運輸業內部,鐵路最不易實行競爭,鐵路運輸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運輸涉外性很強,可以實行有限競爭,運輸合同自由度較大;公路運輸可以適當競爭,則合同自由最大。

在這裏,原本屬當事人的自由是否消失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當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水平越來越高情況下,公民和其它社會活動主體的自由度應該越來越高,而不應相反。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現形式。

具體合同當事人的自由不再完全以其個別表現為基本形式,而是取得了共同的表現形式。後者的內容是較前者更高程度的、更豐富的自由。現代社會中,每一具體運輸合同當事人行使其全部個人合同自由,既是不可能的,又是不需要的。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法律化,更加符合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利益的集合形成社會利益,二者在本質上並無矛盾之處。

2、承運人資格特定化

交通運輸業的國家中央集權,在運輸業歷史上是各國通例。中央集權主要表現在設立完備的中央和地方交通行政組織、對交通從業人員以全面管理、對運輸生產組織經營權實行特許制,對運輸業務進行嚴格監督,等等。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旅客和託運人,另一方為承運人。旅客和託運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而承運人必須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擁有運輸能力的企業或經濟組織。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固然是平等的。

但由於運輸組織的壟斷性和對全社會的影響巨大,事實上雙方不可能平等。同時由於運輸組織的社會意義,一方面,國家需要保護或扶持運輸企業,或者由國家直接經營運輸業務,避免運輸企業經營失敗給全社會直接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國家要保護運輸業利用者即社會公眾的利益,需對承運人給以種種限制、賦予種種義務。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在這裏主要是對承運人意思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現為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資格,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的身份。

運輸業的公用性和獨佔性決定或國家經營,或以法律或行政特許方式允許私營,或兼而有之。西方發達國家運輸業歷經從私營到國家經營,又從國營到私營的運動。但這個運動過程不是同圓上向原出發點的迴歸,而是螺旋式上升,即西方國家本世紀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運輸業重返私營化和放鬆管理運動,僅僅是國家把經營權部分轉交給私人組織,從對運輸業的嚴格管理變為放鬆管理。國家從直接經營方式和直接行政干預變為以法律進行更全面、更高級的間接管理。

從我國目前運輸立法狀況看,鐵路、民航、遠洋運輸也在經歷與西方發達國家類似的管理制度變革 .但這種變革決不是放棄對運輸業的管理和中央集權,實行私有化,而是變國家經營為企業經營,變行政干預為法律調整,變直接管理為間接調控。即使如此,絕大部分運輸企業如鐵路、航空、遠洋運輸企業仍然由國家所有或控股,這些企業的改革與一般國有企業的改革並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運輸企業主體資格上,運輸企業首先應符合民法規定的法人條件,其次必須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規定,這是毫無疑義的。但由於運輸企業的公用性和獨佔地位,運輸企業還必須符合專門法的規定,如鐵路運輸企業必須符合鐵路法的專門規定,航空運輸企業必須符合航空法的專門規定,海運企業必須符合海商法的規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內河等允許民營的運輸,運輸經濟組織和個體户也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在批准的範圍內從事經營。

3、運輸職能社會化

承運人所從事的運輸活動,面向的是社會公眾;承運人的活動不是孤立的、單一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社會意義,即具有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運輸職能社會化決定國家必須扮演投資者、建設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而承運人之所以能夠成為承運人,承運人的運輸活動範圍,以及對運輸活動結果所負有的責任,國家均以法律作出相應的詳細規定。

4、合同內容確定化

運輸合同法定原則,決定了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而是由相應的專門法予以詳細規定,只有法律未做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允許當事人協商的,當事人才能行使合同自由。如上所述,運輸合同自由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並非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而是將這種自由上升到統一的法的高度,合同自由取得了新的表現形式。

運輸合同內容的確定化,在我國鐵路法、海商法和航空法中有充分體現,尤其是海商法和航空法,合同內容規定的詳細和完備,是我國前所未有的。在具體的運輸合同關係中當事人無需也不能就法律已有的強制性的權利義務規定進行磋商,法律已經充分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並且有效、平等地保護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利益。

5、合同形式格式化

運輸合同格式化原本產生於運輸企業的壟斷和獨佔性質,以及頻繁發生的運輸事務,決定具體合同雙方協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由承運方制定格式合同,是運輸經濟關係產生的必然要求。在缺乏法律規範的情況下,格式合同會產生雙方的嚴重不平等;在國家直接經營的條件下,格式合同實質上成了法的表現形式,取代了法律,這種狀況不僅不能消滅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合同一方是國家或國家的代理,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更為嚴重的,是完全取消了競爭, 窒息了運輸經濟發展的活力。只有依法的具體規定產生的格式合同,即法規定的格式合同,才更符合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並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展。

因此,格式合同既是運輸經濟關係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應當調整的對象。

運輸合同格式化,要求運輸單票證應根據有關運輸法的規定製定,格式化合同應表明法律規定的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重要的合同格式應當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關於運輸合同5

託運方:

承運方:

託運方詳細地址:

收貨方詳細地址: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貨物編號 品名 規格單位 單價 數量 金額(元)

第二條包裝要求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四條貨物承運日期:

貨物運到期限:

第五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條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第七條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第八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第九條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1.託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託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託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繫,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託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託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其價值的%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託運方違約金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託運方:承運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關於運輸合同6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甲方)

託運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運輸方式

甲方調__________噸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運至______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裝船時間

乙方於_______ 年 _____月____日將貨物集中於出發港,由甲方負責裝船(也可以由乙方裝船,甲方指導)。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__日內裝完貨物。

第三條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船之______日起日運至到達港。逾期運到,甲方須向乙方支付______違約金。

第四條卸船時間

船舶到達後,乙方負責卸船。乙方應在______時內卸完貨物。因乙方責任遲延卸貨的,每遲______支付______違約金。

第五條運輸質量

甲方應當保證貨物運輸的安全。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壞、滅失的,由甲方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運輸費用

雙方約定,乙方按每噸______元向甲方支付運輸費用______元。港口裝卸費用按規定辦理。

第七條費用結算

本合同簽訂後3日內,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_元。在卸貨後,雙方據實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法律適用

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同意由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

第九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承運人:____________

託運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運輸合同7

託運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 址:

承運方: (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承擔甲方指定行政區域內的全部產成品貨物的銷售運輸工作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承運內容

一、甲方將冷凍食品交給乙方承運,並負責準備好貨源(包括包裝物、助成物等物資)及運輸貨單由乙方運輸。

二、甲方負責安排線路。乙方必須按照甲方安排的線路進行配送。

三、甲方有權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產品運輸線路和網點。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安排。

第二條 各方權利及義務

一、 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交給乙方的產品箱數正確,外包裝完好無損,箱體乾淨,外箱標識清楚。

2、甲方支付乙方的運費標準按實際使用車型、裝載量(噸)、公里數,由甲乙雙方共同核定(非保温車一律不得投入大於200公里長線運輸)。

3、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甲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乙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安排。

4、甲方將針對乙方進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記入檔案作為後期續約資質之一。考核方案見附件。

5、因線路變更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但必須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

二、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並及時通知收貨人。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等,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後,產品沒有和奶站、網點交接確認前,負責產品保管責任。

2、乙方必須服從物流事業部現場調度,加強隨車人員管理,如有違反甲方操作規章制度,甲方有權通知乙方,並按甲方違紀處罰規定處理。

3、乙方須按甲方規定的時間、線路、停靠點運行,負責每天將甲方的產品安全、保質、保量、準時送達,如有違約,除賠付產品損失外,乙方應付違約金1000元/次,且甲方有權中止合同。

4、甲方所規定的承運線路短時間修路須繞道行駛的,在不超過20公里範圍內乙方自行解決,超過20公里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彙報,雙方重新核定公里數。因修路原因造成的繞行,待原路恢復後,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5、乙方在承運甲方產品時,如發生交通事故時,乙方應及時委託中轉甲方產品並第一時間報告甲方,委託中轉費用由乙方承擔。

6、乙方須安全行車,保障隨車人員(裝卸工)人身安全和產品安全。乙方按規定必須辦理人、車保險。運輸工具在運輸途中的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因乙方違反交通法規而受到罰款、扣證、扣車等處罰或交通肇事的,由乙方自行承擔。若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包括但不僅限於貨物延時到達產生的違約責任,亦應由乙方負責。因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產品損失的,涉及費用由乙方全額承擔。如發生重大傷亡交通事故乙方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處理完畢本合同自行終止。

7、乙方承諾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向甲方提供配送服務的隨車人員(含駕駛員及配送工)辦理合法用工手續,由於乙方僱員勞動糾紛問題對甲方業務造成影響,甲方有權中止合同,且乙方將承擔由此對甲方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

8、乙方需提供優質的服務,如因運輸服務質量投訴,經核實確認責任在乙方的,每發生一次承擔違約金500元,當月發生2起以上或年內累計發生5起,甲方有權中止本合同。

9、承包合同期間,甲方如站點撤併或市場上下量超過核載噸位15%以上,甲方有權調整配送線路和運輸車輛,並按實載噸位核算承運價格,但應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商定調整事宜。乙方因年檢、維修、保養等原因不能按時承運的,應提前三日通報甲方以便安排。甲方安排車輛代乙方承運時,除扣除當天運輸費用外並另外收取線路總費用10%的管理費。

10、未經甲方書面通知確認,乙方不得將甲方的任何貨運業務交付第三方,如經甲方同意僱用第三方支援作業,而第三方之作業發生對甲方之任何損害視同乙方行為,甲方將根據合同約定要求乙方進行賠償,並從乙方運輸費用中進行扣除。

11、乙方在甲方需要時,須提供完整的車輛和司機檔案(包括司機姓名,身份證,車牌,車型圖片)。乙方要設專職人員負責甲方公司裝車事宜,維持好裝車秩序並做好線路的全程監控工作。

12、乙方承擔甲方線路(自帶裝卸工),需保證甲方塑料包裝箱(包括托盤等物資)、玻璃瓶等包裝物的回收任務,若發生丟失情況,塑料包裝箱按30元/只賠償。乙方應認真做好塑料包裝箱在網點的交接、單據的填寫工作,及時向甲方反映網點信息。

13、乙方必須保證所配送的車輛具有低温冷藏功能,並維護好車輛製冷系,配送產品到奶站、網點時車內温度為8度以下,確保產品冷鏈的完整性。每天裝貨前30分鐘打開車輛製冷系統,車廂內必須配備温度實時跟蹤儀,以監控產品冷鏈的完整。網點檢查和投訴每發現一次,不符合要求的,將處以壹仟 元的罰款,並賠償產品損失。累計3次投訴,本協議自行終止。

第三條 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一、經雙方核定乙方承擔由 _ 經 _ 至 _ 的配送線路,車型擬定為______________,費用(含駕駛員工資、裝卸費、過境費等乙方車輛一切有關運營費用)確定為____________元/日(如涉及多條線路運輸,詳見附件線路報價表)。簽訂此合同時油價 _元/升,市場油價漲跌幅度大於10%時,方可協商調整。

二、甲方按月兑付乙方月運費(含駕駛員工資、裝卸費、過境費等乙方車輛一切有關運營費用)。結算時乙方提供正規運輸發票,票到財務後一個月內運費打到乙方賬上。

三、客户簽收回單是甲方支付乙方運費的必要條件,凡乙方無法提供客户簽收回單的發貨,視為未完成。委託運輸超過3天仍不能提供客户簽收原件的,甲方有權從乙方保證金及未付出的運費中扣除相應訂單金額。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貨物,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 乙方無充分理由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產品的,甲方有權另行安排車輛將乙方違約的託運貨物發出,並收取乙方違約金 元/次。

三 、乙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乙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元/次。

四、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凍損等,乙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甲方。

五、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損壞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簽定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六條 合同終止

一、因一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但應提前30天書面告知對方。否則視為違約。

二、因乙方違反相關考核規定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

第七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協議中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可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任何對本合同的變更、改動,必須通過書面提請並經雙方簽字方可有效。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第八條 備註

甲 方: 乙 方: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蓋章: 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關於運輸合同8

訂立合同雙方:

________(簡稱甲方)委託_____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外託運______(貨物),乙方同意承運.<<經濟合同法>>和_______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遵守.

條 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_港運至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條 貨物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將____貨物於____天內於____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條 裝船

甲方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並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於____小時內裝完貨物.

條 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__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 啟航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卸貨,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_方負擔.

第六條 卸船:

甲方乙方船舶抵達__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__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裝卸作業,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扣除.

第七條 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的損失外,運送____貨物的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

第八條 運輸費用:

按____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____),全船運費為__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_____港口收費規則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 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 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份,交____等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__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 規定協商,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

甲方: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簽章) 代表人:_______(簽章)

開户銀行: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訂立

關於運輸合同9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有關集裝箱整箱貨物運輸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在貨物出運三天前以書面形式向乙方通報貨物託運計劃。即甲方應按乙方提供的《貨物託運單》填妥內容,簽名蓋章後傳真給乙方,並做好貨物出運準備工作。

2. 甲方負責貨物裝箱、計數及施封,並如實填寫《集裝箱貨物裝箱單》,甲乙雙方以鉛封完好作為貨方和承運方交接的唯一憑證.如鉛封完好,箱內的貨差和貨種不符與乙方無關.

3. 甲方進行集裝箱裝貨時,不得夾運未經乙方確認許可的貨物和危險品以及未經海關、鐵路、交通部門許可的貨物,否則一切由此而引發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4. 甲方有責任控制裝箱貨物的重量不超過如下限重:(21.5噸/20’,26噸/40’),否則, 因超重或隱瞞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5. 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如因甲方或收貨人原因造成收貨或提貨不及時而產生堆存費、滯箱費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有關處理意見,並書面確認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目的港免費堆存期為 天,超期收取超期費每天RMB /20’,RMB /40’.

6. 在約定的裝貨期限內,甲方貨物落空或籌備不足,造成裝貨拖車的空跑,甲方應支付回空運費和碼頭吊裝卸箱費等。乙方給予甲方各 小時免費裝卸箱時間.超期酌情支付車隊費用.發生時甲方應書面確認給乙方,然後與其他費用一起支付。

7. 貨物託運後,甲方需變更到貨地點、收貨人等事項的,有權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須是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前2天書面通知乙方辦理相關手續;同時,須向乙方確認、支付相關的變更費用(改變收貨人的改單費為RMB100/票,改變送貨地點視遠近增減費用)。

二、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貨物託運單》後,應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訂艙等,並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車計劃,以便甲方準備貨物裝箱等事宜。

2. 在起運港CFS(碼頭場內裝箱)條款下,由甲方按約定的時間把貨物送達乙方指定的地點交乙方委託的裝箱人裝箱。如甲方自行監裝,因裝箱不當所引起的風險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3. 乙方根據甲方的《貨物託運單》及《集裝箱貨物裝箱單》交承運人制作有關運輸單證;貨物裝船後,乙方可為甲方*辦運單及相關單證並把運單及有關單證郵寄或傳真給甲方。

4. 船舶開航後,乙方及時通知甲方預計貨物可以到達的日期,也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出具《貨物跟蹤表》。

5. 貨物到達目的港前24小時,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應向甲方收貨人發出電話通知或傳真《到貨通知書》,並在貨物抵港後根據《貨物託運單》明示地址及時送抵收貨人倉庫。

6.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報船舶班期,並徵詢運作過程中的意見,以不斷改進服務,促進雙方合作愉快。

三、 費用結算

1. 費用結算方式:

(1)□半月結:每月5號前付清上月16號—上月最後一天的所有費用,每月20日前付清當月1號—15號的所有費用。

(2)□月結:每月五號前付清上月產生的所有費用。

2. 費用總額以雙方約定為準,相關費用如有變動(提價或降價)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按事先約定價格結算。(運價見附表)

3.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費用的,應按費用總額每天千分之五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同時,對於半月結或月結的客户,如該客户違反約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權單方面中止其半月結或月結的費用結算方式,並對其採取預付方式結算費用。

4. 上述費用的支付時間,以到我司銀行賬號為準。

5. 結算採取先收款後開發票的原則。

四、 保險條款

·貨物運輸合同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 ·貨物運輸委託合同

·貨運代理協議書 ·棉花運輸合同 ·班輪運輸合同

(一)□貨物的運輸保險由甲方自行辦理,如貨物發生貨損貨差,由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乙方只負責協助甲方提供有關資料但不負賠償責任。

(二)□貨物的運輸保險由乙方代甲方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費由甲方承擔(保險費為貨物申報價值的 )。如貨物發生貨損貨差,由乙方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乙方不負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限額不超過貨物申報價值,同時需扣除絕對免賠額,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或定損金額的 5%,兩者以高者為準.發生貨損時,甲方(或甲方的收貨人)必須立即要求停止裝卸),並通知乙方及保險公司到現場查證並開始取證以便理賠.如貨物裝卸完畢,運輸工具撤離後,再向乙方索賠,則所有責任由甲方自理.但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

(1)甲方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2)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起運前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引起的損失;

(5)因參與罷工、停工、工潮、*動或民眾騷動人員直接引起的損失;

(6)因罷工、停工、工潮、*動或民眾騷動所間接引起的損失;

(7)因任何恐怖的分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動機直接引起的損失。(8)其他不可抗力等.

(三)□甲方不購買貨物運輸保險,則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貨損貨差由甲方自負.

五、 其它事宜

1. 本合同所提及的《貨物託運單》為本合同的補充文件。

2. 如雙方需修改合同條款或終止本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同意後執行。

3. 本合同中未盡事宜,雙方將依照《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友好協商解決。

4.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開户行:

開户行:

帳號:

帳號:

關於運輸合同10

甲方: 身份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身份證: (車隊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保證施工中道路、取土、裝車、卸土的暢通。

乙方負責運輸:運輸地:

要求乙方車輛: 部(解放、東風王平頭、斯太爾);車箱長5。3米、車箱寬2。3米、車箱高1。4米

運距: 公里 運費: 元/

結算方式:按車次結算,24小時結算一次(以現金方式結算)

此協議雙方認同,在約定時間內於 年 月 日乙方將施工車輛安排到現暢

甲方負責聯繫住宿地方,乙方車隊自己交房租。

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項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費:工程總費用的 %

違約罰金:乙方車隊按約定到達後甲方如無工程安排,違約方應付給乙方違約金每車500元/天。乙方車隊沒按約定到達工地並施工,違約方應付給甲方違約金500元/天。

此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定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關於運輸合同11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促進運輸及對外進出口貿易的發展,甲,乙雙方就有關海運出口,出口訂艙,報關,運輸,財務等方面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共同協議:

一、委託

乙方委託甲方於中國_________地區辦理國際貨物出口運輸服務,

海外運輸合同範本。

二、責任與範圍

2.1 乙方負責提供貨源,並將貨物交予甲方安排出運。

2.2 乙方訂艙時,應提供相關出口報關文件,依據不同貿易性質備齊所需之單證包括:合同,商檢證明,核銷文件,許可證,報關單,手冊,發票, 裝箱單,出口報關單副本,協議書及國家規定之有關批文等合法,合格文件。

2.3 訂艙時,乙方應及時傳真或送交甲方正確之海運託單,託運單應明確標明乙方開發票客户名稱。託運單內容應註明所託運貨物之件數,重量,體 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中英文品名),運價及特別要求。如果託運單內容未註明事宜,由此引起後果責任由乙方承擔。

2.4 甲方負責承辦乙方所委託之出口包括:出口訂艙,報關,報驗,裝箱,發單及文件交接工作,甲方依乙方要求安排裝期出運,並及時告知乙方中 轉港信息及目的港情況。正常情形下,開航日起30天內甲方得按時將有關文件單證歸還乙方,甲方對已簽收的乙方單證文件負有責任,不得遺失。另外,甲方有權 暫扣乙方單證直至乙方按時結清各項應付費用。

2.5 乙方所出運之貨物,不得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國家規定禁止出口之物品。甲方不接受屍體,骨灰和活動物之運輸。如果乙方違反本規定,將依法 承擔由此造成的各項損失。

2.6 訂艙內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時,乙方須書面通知甲方,並與甲方操作確認,若貨物已進港或已離港,甲方有權拒絕更改之要求。

2.7 船期更改,體積,重量,件數不符,甲方有責任於貨物進港前主動通知乙方,並與乙方書面確認通知,乙方亦得及時與甲方書面確認上述更改內 容或要求退關,否則,甲方有權將乙方所委託的貨物正常出運。

2.8 如遇貨物體積,重量雙方有爭議之情形,乙方付款暫以甲方倉庫丈量標準付款,待貨物抵達目的港,依目的港返回之確認體積,重量為準,採多 退少補的方式確定運費。或者乙方可到甲方倉庫複核,如果甲方錯誤,乙方來回合理車費甲方承擔(限_________元人民幣內),為了減少在甲方倉庫問題 上爭議,甲方雙方遵守如下規定:

(1)乙方的貨物根據甲方提供有進倉編號的進倉通知書進甲方倉庫(進倉通知書上乙方有義務填寫相應內容),甲方倉庫有責任根據託運單,進倉通知 書核對進倉庫件數,包裝情況,麥頭等,主動出具倉庫收貨回執。乙方有義務讓相關人員送貨到甲方倉庫,如果乙方送貨是司機,應視司機是全權代表乙方。如果乙 方要求當場丈量尺寸,甲方有義務按乙方要求求工作。爭議比較大的情況如布匹,捆紮,草包,和不規則外包裝甲乙雙方應在送貨時及時丈量,雙方就地確認。

(2)乙方送貨如是多筆貨物混在一起送入甲方倉庫,乙方提供進倉通知書,表面實際麥頭資料和件數包裝資料,規格等要求甲方分貨,如果一切分貨資 料正確,人為錯誤,後果甲方承擔,

2.9 甲方目的港代理,保證合理收費,除正常目的港費用及手續費外不得超收,如有任何超收情形,甲方有責任代乙方索問超收差額。

2.10 甲方於每月初將上個月乙方欠費清單傳交乙方。乙方需於三個工作日予以確認,如有疑義即應向甲方提出書面更改要求,如無疑義最遲應於收 到甲方運費清單後的五個工作日之內付清運費。運價生效日期以開航日期為準。

三、結算方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結算費用,並簽發提單。

3.1 海洋運費以美元結算。如以人民幣結算,匯率暫以:1美元=_________人民幣。

3.2 凡乙方指定第三方付款,發生的拒付,少付,延期等事宜,乙方仍負有支付的義務。

3.3 乙方對於應付給甲方的費用,應在規定的付款期限內以協議的約定方式支付,不能隨意扣減或拒付。

3.4 如遇乙方未按協議規定準時付費,乙方除承擔所欠費用每天萬分之五違約金外,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協議,並有權在海外暫扣貨物及國內暫扣乙方 所有單證(包括提單,外匯核銷單,退税報關單等),直至乙方結清費用止。扣貨,證期間,所造成目的港及裝貨港之額外經濟損失,甲方不予承擔任何費用和法律 責任,完全和全部由乙方承擔。

四、協議終止

4.1 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終止本協議,應提前三十天正式書面並電話確認通知對方財務部,雙方應在結清所有費用後本協議才能自動終止。

4.2 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仍應承擔原協議內所規定之雙方應履行而尚未執行完畢的義務與責任。

五、協議更改

本協議可經雙方書面確認修改內容,經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後依簽字日期為準立即生效,任何修改補充內容雙方未經簽字確認前仍按原協議內容執行。

六、法律與仲裁

6.1 本協議不適用於個人,只使適用於公司。

6.2 甲方,乙方協議簽章依公司公章,法人或公司相關職位人士簽字為憑。

6.3 本協議所有規定事宜,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管轄。

6.4 協議雙方執行協議發生爭議時,應先行協商解決,如無效以法定程序照章辦理。

七、協議生效

7.1 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生效前,乙方應結清所有甲方簽約前已發生之費用,本協議方可執行。

7.2 本協議之有效期自簽訂日期起,以_________年為限,協議期滿之前,甲乙雙方如未接獲對方正式書面通知,本協議則自動延長一年。

7.3 本協議一式正本二份,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留存並遵守執行。

7.4 一切附加協議,和本協議同樣有效約束雙方,否則視為違約,並且違約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八、特別聲明

8.1 甲方原則上不接受危險品,半危險品貨物的訂艙,如乙方有危險品或半危險品貨物要委託出運,須提前和事先書面和電話通知甲方。如若違約, 則由乙方承擔一切法律及經濟責任。

8.2 乙方的參展或緊急貨物要求出運時,應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雙方確認航期後再行安排訂艙裝運,否則甲方不承擔延誤運輸之責任。

8.3 貨物出運後,乙方要求退運,或更改目的港,或中轉港更改運輸方式的,須經雙方書面確認及有關費用,而乙方尚未於上海預結算費用前,甲方 有權暫停執行上述更改要求,期間所產生之額外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8.4 乙方目的港收貨人,經甲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後,如逾期未提貨,目的港產生之額外費用由乙方目的港收貨人全部自行承擔。如若乙方目的港收貨 人放棄貨物,則由乙方承擔目的港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九、本協議於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於_________簽訂。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運輸合同12

合同編號:

簽定地點:

甲方:

乙方:

為共同做好運輸業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交通部《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作業範圍

乙方根據甲方的需要及需求,承運甲方從甲方工廠往返 各客户的各類貨物。

第二條運輸方式:採用公路汽車運輸。

第三條裝運方式

甲方主要以 運輸。

第四條 車輛要求

1、 承運車輛必須符合國家相應規定和要求,因甲方運輸貨物主要為 產品,乙方應配備全(半)封閉箱車或配備有效的防水濕(雨淋)、防鏽蝕設施。

2、 乙方應對貨物運輸途中顛簸、震動、磕碰、鏽蝕採取有效防護措施。

3、 乙方安排至少 的固定資源。

第五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在約定啟運時間提前以電話、郵件或傳真向乙方發出運輸指令,包括:發運時間、目的地、貨物名稱、大致數量、所需車型。

2、 運輸指令必須真實和確定,發出後一般不隨意更改,特殊情況若有更改,需及時通知乙方,並保證指令所指貨源的充足。

3、 根據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提供完善的貨物包裝。

4、 提供運輸途中所需的法定手續、證明文件及貨物清單。

5、 購買託運人貨物運輸保險。

6、 按本合同規定及時支付運費。

7、 甲方負責安排裝載貨物。

8、 根據乙方的運輸質量情況對乙方進行考核、評分和分配運輸比例。

9、 因甲方指令錯誤而引起的貨物錯送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10、 因收貨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收貨、延誤收貨而引起的費用由甲方負責,但乙方應及時通知,並協助解決。乙方未配合而嚴重影響甲方客户生產的,承擔甲方相應的損失。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保證有足夠的資金和車輛資源承接甲方的運輸業務,不得私自將合同轉包給其它公司,否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承運資格和進行考核。

2、 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的發貨指令,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及時派車。如無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拒絕或拖延承運甲方貨物,否則嚴格按質量保證協議執行,同時對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為按時到貨採取替代措施的費用、甲方賠償客户的費用等)由乙方賠償。

3、 車輛必須在調派車輛通知起及時到達甲方指定地點,提前通知的按通知要求的時間到達。

4、 乙方在甲方工廠內因生產、貨物質量等原因造成延遲裝貨的,車輛必須配合甲方等候裝貨,在等候過程中禁止與甲方公司內部人員發生爭吵的,有問題可以向所屬運輸管理部門領導反饋,未經甲方儲運員同意禁止私自駕車離開。

5、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乙方應將執行本合同運輸任務的乙方司機的身份資料明細(後附司機簽名樣本、司機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公章後交由甲方備案。如遇上述司機人員增減的,乙方還應當上述要求及時向甲方提交明細表。如遇乙方臨時調配未經備案的司機運輸的,則應由乙方公司授權人員親自辦理運輸車輛及貨物的進出廠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未經備案司機入廠或者裝車,由此造成裝運遲延的不良後果,由乙方承擔。

6、 乙方在承運甲方貨物時,必須無條件承運甲方客户所需要的任何配件、相關物品,以及從客户處的退貨、包裝物。

7、 從乙方在甲方提取貨物到貨物至收貨方簽收貨物的全過程中,貨物數量、貨物安全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8、 嚴格遵守甲方的發貨管理規定,按指令的行車路線、時間、以及有關規定,安全、及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指定的收貨人及地址。

9、 運輸過程中儘量減輕對貨物的顛簸和震動,因此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對承運處以罰款。

10、 提供符合甲方裝載要求的車型。對於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的裝載要求,乙方有權拒絕承運。

11、 嚴格執行貨物跟蹤制度,不論整車還是零擔形式發出的貨物,乙方均應向甲方以傳真或電話形式定時反饋貨物的在途情況,禁止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信息誤導甲方相關人員。

12、 乙方有義務提供貨物在途信息,未及時提供在途異常信息,嚴格按質量保證協議執行。

13、 甲方以整車裝運的貨物,乙方不得配載其它貨物,若發現私自配貨,嚴格按質量保證協議執行。

14、 對於甲方安排的專車運輸,乙方必須在2-4小時內安排自有車輛無條件承運,並在急貨運輸時間內按甲方的要求到貨。

15、 乙方在承運過程中如發生保險範圍內的貨物損失,必須在事發20分鐘內通知甲方,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在運輸途中車輛出現事故或其異常情況,必須在2小時內補救完畢,將貨物送給甲方客户,超過規定到貨時間,甲方將按運輸質量保證協議進行相應考核。

16、 在貨物送到之後,乙方須將《貨物收到通知書》原件、《送貨單》原件交於收貨人對貨物送達日期、貨物品種、數量及損壞、短少情況進行簽收並蓋章確認。《送貨單》如有塗改必須在塗改處有收貨人蓋章。若《貨物收到通知書》、《送貨單》沒有客户的蓋章簽收,因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17、 乙方須及時提供運費發票給甲方,並與甲方共同對賬以便按時結算。

18、 乙方所中標線路,如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無法滿足我司要求,或中途中止合同的,必須提前至少2個月時間書面通知甲方,同時甲方將該負責承運線路劃入備用運輸商,產生產價差由原中標單位承擔,由甲方通過在未結算運費中衝減,金額不足則從10萬元風險保證金中衝減,並取消第二年參與資格。

19、 乙方在運輸途中,應對車輛漏油或故障維修過程產生產油污等,造成的環境污染負責,有義務做好相關環境保護措施,避免油污對環境污染。

第七條運費及保證金

合同雙方本着互利的原則制定運費價格(詳見20xx年執價格表),價格表中未涉及區域雙方臨時商議。因國家政策和市場規律導致價格大幅度變化時,以定價時 元/升的基準柴油價為參考,油價上下浮動(含累計)達到或超過10%時,按油耗成本佔運費比例的 35 %計算進行價格調整。

簽訂本合同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10萬元運輸風險保證金。合同期滿後如無運輸質量事故發生,甲方的一切費用結清後若雙方不再續約,從結清費用日起兩個月內運輸風險保證金將無息退還乙方;如有事故發生,待事故處理後清算。

第八條費用結算

1、 運輸任務完成後,由乙方開具“運費明細單”與“送貨單回單”一起交甲方,經甲方確認無誤後,乙方“運費明細單”確認的金額開具發票給甲方,甲方依據發票支付運費給乙方。

2、 運費結算採用月結方式,甲方在乙方開出發票之日起60天內支付運費。

3、 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甲方可直接在運輸費用結算或保證金中扣除,並書面通知乙方。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雙方協商合同續簽事宜。

第十條其它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傳真等聯繫方式送達,任何一方變更聯繫方式的,均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應承擔送達不能的全部後果;

2、除本合同外,雙方共同簽訂《20xx年運輸質量保證協議》、《**公司運輸商考核評分標準》及招標期間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署的文件等,作為對本合同的補充。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4、本合同一式二份,經雙方簽署後生效,甲方、乙方各持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20××年執行價格表》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日期:

日期:

關於運輸合同13

合同編號:_________供方:_________需方:_________簽署地:_________經供需雙方友好協商,供方同意以火車運輸方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簽署地:_________

經供需雙方友好協商,供方同意以火車運輸方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間為需方發運工業燃料油,具體條款如下:

一、產品名稱及數量

工業燃料油_________噸(以鐵路實際發貨結算單為準)。

二、產品價格及運輸費用

雙方商定火車裝車價格為_________元/噸(不含運雜費),運雜費由需方承擔。

三、結算方式

銀行匯票或匯兑(電匯、信匯)方式付款,先款後貨。

需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全額貨款劃入供方銀行帳户;款到後供方開始辦理請車事宜。如果因為鐵路部門原因造成火車不能發運,供方於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銀行辦理貨款退回業務,同時本合同自行終止。

四、貨物到站

按需方向供方提供的《_________鐵路運輸服務定單》的要求發送至到站。

五、交貨地點

供方火車裝車場;需方現場驗收。

六、計量

採用鐵路槽車檢尺計量。在計量誤差≤千分之三點五範圍內時,以供方出廠計量為準,超出計量誤差範圍時,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七、產品質量

產品執行供方企業標準-----Q/SYHS0013-20xx(合格品)。

八、其它約定事項:

1. 任何一方由於停工檢修(一週以上時間的)等原因,而不能按時履行合同時,應提前半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後,方可暫停提供貨。

2. 需方在卸車前應檢驗經供方認可的鉛封,如果有破損應及時通知供方,雙方協商解決。

3. 需方對質量有異議,應於卸車前當場提出並及時通知供方;對接卸後提出的異議供方不予認可。

4. 根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需方只能用於電廠助燃用油、城市燒火用油和船舶用油,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需方負責。

九、違約責任

違約方負全部責任。

十、合同未盡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準。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

貨款到帳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經供、需雙方簽字、蓋章後傳真有效)。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簽章) 代表:_________(簽章)

經辦人:_________(簽章) 經辦人: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運輸合同14

甲方(託運方)

乙方(承運方)

為了嚴格執行國家藥監部門相關規定,嚴格規範GSP管理,確保藥品物流安全。經過對乙方運輸資質的認定,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向客户運送藥品事宜,雙方達成以下一致意見,簽署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自甲方倉庫提取藥品,在一定期限內送至甲方指定客户的所在地,每次承運藥品的數量、目的地等內容,以發運前甲方填寫的《貨物運單》為準,甲方要求託運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承運工作。

2、甲方填寫《貨物運單》交乙方應在甲方委託當日後一日內,按《貨物運單》赴甲方倉庫提貨,延時提貨的,按每日每箱藥品10元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延時提貨5日以上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終止乙方承運資格。

3、提貨時,甲乙雙方應盡共同檢查藥品外觀的義務,確保甲方託運的藥品外觀包裝完整,無破損,受潮等問題。如客户收貨後提出藥品外包裝受損等問題,視為乙方運輸途中產生的問題,由乙方最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以所託運貨品的貨值為限,具體計算以甲方含税開票價格為準。

4、提貨後,乙方應嚴格按照藥品外包裝箱上圖示方法進行存儲、運輸,確保藥品安全送達,其中要求陰涼的藥品應在整個存儲、運輸途中保持20攝氏度以下的温度,運輸裝卸過程中均不得將藥品置於陽光下暴曬。如因運輸不當導致客户拒收藥品,或藥品損壞,損失等情況,乙方應按照該批藥品發票含税金額向甲方支付損害賠償金;如因運輸不當導致行政部門對甲方進行處罰,或甲方因此喪失各種經營資質、代理資格,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取消乙方承運資格,並向乙方追償所受到的損失。

5、提貨後,乙方應及時將貨物發往甲方指定地點,根據收貨地區路途差異,乙方應在附件約定天數(此天數以工作日計,國定假日不計)內送達貨物,藥檢報告及藥品出庫複核跟蹤記錄表必須隨貨同行。逾期送達貨物的,乙方應及時與甲方溝通,説明情況,雙方積極尋求解決方案,避免擴大損失,送達貨物的日期以收貨人簽收日為準,每超過一天扣除1/5的運輸費用,以此類推,逾期5日以上仍無法送達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全部或部分省份的承運資格,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徵詢客户關於運輸質量問題的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包括客户投訴),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全部或部分省份的承運資格。

6、藥品送達客户後,乙方應取得有客户真實有效簽章的(即送貨回單,一式三聯),並在送達貨物日起30日內將上述回單的第一聯交回甲方。如回單未取得客户真實有效簽章,或無法在30日內將回單交回甲方,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等同於該批藥品發票含税金額的違約金,且由此產生的甲方與客户之間的爭議對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損失由乙方向甲方承擔。

7、甲方託運的貨物僅限於附件所列地區,超出上述區域的,乙方可拒絕承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貨物發往其他地域。運輸價格(包括提貨市內運輸費、保險費及其他各種費用)詳見附件。

8、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將收貨單位需要退回甲方的藥品及時運送至甲方指定的地點,本項產生的費用參照本合同第7條標準結算。

9、乙方完成每次運輸業務後應將運輸發票與送貨回單交予甲方,在甲方核

對客户簽單並確認有效後,甲方應在該業務發生當月後的第三個自然月內付款(例1月1日-31日發生之業務於4月30日前付款)。

甲方承諾,向乙方支付的款項中現金比例不低於50%(包括電匯等形式支付的現金)。甲方逾期付款,應按所逾期金額萬分之三的標準乘以逾期天數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付款30日以上,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支付上述違約金。

10、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到期後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續簽本合同,本協議相關附件應並加蓋雙方騎逢章。

11、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訴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運輸合同15

甲方:(經銷商)

乙方:(物流公司)

雙方為建立正當的物流承運關係,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本着共同商討,協商一致、互利合作的原則達成本協議。

第一部分、業務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承運甲方在JAC定購的格爾發重卡商品車(以下簡稱商品車),包括提車、運送、交驗及各環節涉及的手續辦理;

第二條、 雙方約定商品車運費、送車時效及違約條款;

第三條、 乙方須向甲方繳納風險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第四條、 委託運輸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第二部分、承運

第一條、提車

1、乙方按甲方要求,攜《商品車自提介紹信》,辦理商品車提車手續,並負責檢驗商品車狀態完好;

2、乙方負責核對商品車隨車附件的完整、車輛合格證信息(未打印合格證的,以檢驗入庫單及發動機合格證信息為準)與車輛本身配置相符,包括底盤號、發動機號、VIN碼、車型配置、顏色及類別等;

3、乙方負責辦理商品車運送過程中需辦理的所有手續,包括辦理臨時牌照、購買養路費、保險等。

第二條、運送

1、乙方按甲方要求,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商品車運送到甲方指定地點;

2、乙方負責商品車在運送途中的合理保養,在運送途中商品車出現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到就近的特約服務站檢查修復;

3、乙方對商品車在運送途中的安全負責,對車輛出現的損毀,違法罰款及相應的保險理賠全部由乙方負責;

4、乙方在商品車運送途中,嚴格按雙方約定不私自帶貨、不背車或負重,對違反約定造成車輛損毀的,商品車將由乙方買斷或雙方協商處理。

第三條、交驗

1、乙方負責在交驗前,將商品車清洗乾淨,手續整理妥當;

2、雙方共同按《JAC商品車發運交接驗收憑證》逐項核對,核對完畢,甲方負責在交接單上簽字蓋章,並在S系統內做收車處理;

3、對檢驗不合格項目,

[1]可以明確因乙方疏忽、操作不當或違反約定造成的,由乙方負責;

[2]可以明確因商品車本身在設計、製造等環節有缺陷而造成的,甲方暫收車輛,由甲方協調江淮公司解決;

[3]不能明確責任方的,甲方暫收車輛並扣押《JAC商品車發運交接驗收憑證》,向承運單位出具收條,在甲方聯絡重卡營銷公司裁定責任並解決後,辦理交接手續,但最長處理期限不超過7天;

[4] 對商品車發生事故的:

⑴一般事故:處理時間7天內。車輛損失100%由乙方承擔。

⑵重大事故或超過7天處理時間的,由乙方直接買斷。

第三部分、運費和時效

第一條、運費

1、甲方支付給乙方的運費,就是指乙方在商品車承運中產生的臨時牌照、保險、過橋過路費、養路費、油費、駕駛員工資、途中食宿和返程交通等所有的費用;

2、甲乙雙方約定運費標準如下:

⑴、合肥—阜陽:牽引車為950元/台;四缸亮劍為700元/台;載貨為800元/台,自卸車、攪拌車為950元/台。

⑵、阜陽—合肥:牽引車為800元/台;四缸亮劍為550元/台;載貨為650元/台,自卸車、攪拌車為800元/台。

第二條、結算

1、乙方以《JAC商品車發運交接驗收憑證》(甲方蓋章有效)作為運費結算憑證,向甲方開具運輸業發票(雙方其他業務另行約定)進行結算;

2、結算標準按雙方約定標準執行;

3、結算週期為每月結算一次,次月兑現。

第三條、送車時效

1、送車時效指乙方接到甲方指令後,到完成指令的單車時效,包括提車、運送和交驗的全過程總時間;

2、甲乙雙方約定提車出庫的時間是1個工作日;

3、甲乙雙方約定運送時間為:平原按500Km/天計算運送時間,山區按400Km/天計算運送時間。

第四部分、違約

第一條、違約

1、任何一方違反雙方約定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履行責任,對拒絕履行責任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終止合作,對由此帶來的損失,可以向違約方提出賠償要求;

2、在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提請訴訟,訴訟地即簽約地。

第二條、風險保證金和擔保

1、乙方在接受甲方委託運輸業務時,需向甲方繳納風險保證金,保證金的額度由雙方約定。

2、乙方風險保證金在下列情況下,將由甲方處置:

[1]乙方違反約定,且拒絕繼續履行責任時;

[2]商品車在運送途中發生事故,雙方不能達成一致處理意見時;

[3] 乙方違反送車時效規定甲方提出索賠要求時,對超期的天數,按200元/天扣減;

[4]對因乙方責任,客户提出賠償要求時;

第三條、業務終止

1、甲方委託期滿,雙方業務即終止,特殊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後繼續執行;

2、合作期間,因一方原因,不能正常開展經營活動時,雙方業務即終止;

3、對因乙方違約或服務承諾不能及時兑現的,甲方可以隨時提出和終止業務。

第五部分、其它約定事項

第一條、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送車延期時,乙方需在2日內向甲方提供書面説明材料,經甲方認可後,可免於追究違反送車時效責任;

第二條、對其他未約定事項,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委託代理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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