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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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必須如實告知與工作內容、工作崗位相關的情況,如學歷、工作年限、工作經歷、健康狀況等。勞動者如果不如實告知,用人單位有權進行懲罰性解僱。

天津市勞動合同法

天津市勞動爭議仲裁院院長王炳瑞認為,這在法律上確立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按新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有忠誠於用人單位的義務,在與一家勞動單位保持工作關係的同時,又與另一家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且不聽單位勸告的,解僱時無法獲得任何經濟補償,如給原單位造成損失,還要賠償。

實施《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將能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商業祕密、知識產權。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王炳瑞解釋説,《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須向用人單位賠償的情形極少,而且大都規定了上限。但在有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相關條款中,對違約金沒有上限規定。這無疑為用人單位、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創造了極好的法律環境。

單位辭退員工可以用“代通知金”代替提前通知,將會使企業用人制度更加靈活。《勞動合同法》規定,出現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專家説,以前按法律要求,單位辭退員工必須提前30天告知,因此出現個別被辭退員工消極怠工、故意破壞等情況,對用人單位正常工作產生負面影響。《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辭退非過失性員工時,特定情況下直接用1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天通知,大大方便了企業依據自身利益作出自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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