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汽車租賃合同三篇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汽車租賃合同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汽車租賃合同 篇1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汽車長期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租賃標的、租期及租金
補充説明:
1、 以上租金為標準租金,以每月行駛5000公里計算,超過該公里數按2元/公里計算。
2、 以上租金不包含可能產生的駕駛員加班費。
3、 甲方於15天內提供出SONATA新車,在此期間暫時使用瑞豐商務車,工作時間為早9:00——晚11:00。
二、 甲方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應保證所提供車輛為乙方指定車輛,並應提供車輛(駕駛員)之行駛證(駕駛證)、年檢合格證、養路費、保單等有效證件或複印件。
2、 免費提供每行駛5000公里的常規保養、車輛年檢和非人為造成的故障維修,承擔車輛拋錨搶修。
3、 負責處理在租賃其內的車輛保險事故及車輛維修工作。
4、 甲方提供的車輛在修理或保養、年檢期間,甲方將提供替代用車。
三、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自行承擔租期內租賃車輛使用過程中產生的過橋過路費以及停車費用和油費。
2、 租賃車輛時,應如實的提供甲方要求的相應證件、證明和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3、 應遵守各項法律法規,不得因為趕時間而教唆甲方駕駛員超速行駛,或指定車輛停放在非安全區域或國家未許可區域。
4、 不得將租賃車輛轉借、轉租、出售、抵押、倒賣及從事營業性營運,不得從事有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活動,不得利用車輛從事不符合其功能的運輸。
5、 不得拆動車輛里程錶,如發現有拆動現象,應支付按總租賃期規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數的超公里金額。
6、 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賃車輛,或改動租賃車輛的任何部件、內飾、外觀。若乙方違反本條,應賠償甲方損失,並支付甲方損失的五倍作為違約金。
四、 費用支付
1、 月租車費包括:
(1) 在租賃期限內的車輛月租費、保險費
(2) 駕駛員工資、午餐費
(3) 定期保養、年檢材料及人工費
(4) 國家或地方對車輛徵收的有關税費
2、 本合同每月付款一次。雙方於每月的24號確定當月的超出公里數及相應租金並開具發票,乙方需在月底之前通過銀行轉賬或支票或信用卡或現金方式支付,節假日順延。逾期支付,按逾期天數每天收取當期租車費用的5%作為滯納金。
3、 乙方需在合同簽署後,先支付3個月租金21000元。
五、 駕駛員工作時間約定及用餐約定
1、 駕駛員工作時間為14小時/日(AM 7:00——PM 21:00),超出時間按每小時10元計算,每週工作六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用按法定比例計算支付。
2、 乙方每月需補貼駕駛員通訊費100元。
3、 加班補貼和通訊費由乙方直接與司機按實際加班時間予以結算。
六、 車輛保險約定
1、 車輛保險由甲方負責,投保險種應包括但不限於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盜搶險等險種。保險有效期為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
2、 發生車輛事故後,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若有人員受傷應及時施救,車輛須在甲方指定的地點修理。
3、 若涉及第三方責任,乙方須協助甲方及保險公司追討應有第三方承擔費用。
4、 若在車輛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乙方應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並在24小時內通知甲方,由甲方負責向保險公司報案並協助處理交通事故。
七、 合同的終止與違約責任
1、 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重要義務,則另一方可以書面通知方式單方面終止合同,並可要求賠償。
2、 若經友好協商,雙方以書面形式同意在租賃期內解除合同,則不追究任何責任。
3、 除上述規定之情形外,承租過程中如果沒有對方的書面同意,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解除合同,其應當向對方支付本合同總租金的30%作為違約金。違約方在支付完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後,本合同隨即終止。
4、 合同即將到期時,如乙方不需續簽合同時,應提前2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逾期未予通知,則現合同內容包括相關租金繼續有效,自動順延一年合同週期。合同續約三年期間租金價格不得變動。
八、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訟於甲方所在地法院。
九、 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車租賃合同 篇2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運輸管理局 制定二oo三年十二月
術 語 解 釋
1. 出租方:持有營業執照和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 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 保證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
4. 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 租金: 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相關服務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發生的燃油費、通行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6. 有效證件:能夠證明租賃車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如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養路費繳訖憑證、車船税訖、年檢標等。
7. 設備:指保證車輛安全和按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設施。
8. 超時費:超過合同約定租期且不足一個收費週期,以合同約定標準,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
9. 超程費:超出合同約定的行駛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計收費用。
10. 保證金:為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
11.一級車標準:詳見《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20xx)。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條款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 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 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 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 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 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 承擔不低於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範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7.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 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 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 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 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户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 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 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 承擔不高於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 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並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並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 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 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 租金、保證金
1. 租金單位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 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於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後,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採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 意外風險
1. 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 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於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 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並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 維修、救援後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採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 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後應將餘款退還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 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 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 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 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 擔保條款
如採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北京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簽章): 承租方(簽章):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證照號碼:
保證人(簽章):
住所:
電話:
委託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
合同編號:
┌──────────────┬─────────────┬─────────────┬──────────┐
│承租方 │ │電話 │ │
├──────────────┴─────────────┼─────────────┴──────────┤
│住 址/地 址 │ │
├─┬─┬──┬──┬──┬──┬──┬─┬─┬─┬──┬┴─┬─┬──┬──┬─┬──┬──┬─┬─┬──┤
│證│ │證件│ │ │ │ │ │ │ │ │ │ │ │ │ │ │ │ │ │ │
│件│ │號碼│ │ │ │ │ │ │ │ │ │ │ │ │ │ │ │ │ │ │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辦人 │ │電話 │ │
├─────────────┴────────────┼──────────────┴───────────┤
│住 址/地 址 │ │
├─────────────┬────────────┼──────────────┬───────────┤
│保證人 │ │電話 │ │
├─────────────┴────────────┼──────────────┴───────────┤
│住 址/地 址 │ │
├─────────────┬────────────┼──────────────┬───────────┤
│駕駛員 │駕駛證編號 │檔案編號 │電話 │
├─────────────┴────────────┴──────────────┴───────────┤
│ │
├─────────────────────────────────────────────────────┤
│ │
├─────────────────────────────────────────────────────┤
│ │
├────────┬───────┬─────────┬──────────┬─────────┬─────┤
│車牌號 │車型 │顏色 │燃料標號 │租金標準 │保證金 │
├────────┴───────┴─────────┴──────────┴─────────┴─────┤
│ │
├─────────────────────────────────────────────────────┤
│ │
├─────────────┬────────────┬──────────────┬───────────┤
│起租時間 │應還時間 │租期 │限駛里程 │
├─────────────┼────────────┼──────────────┼───────────┤
│ │ │ │ │
├───────────┬─┴───────┬────┴───────┬──────┴──┬────────┤
│超程費 │超時費 │預付租金 │付款方式 │下次付款日期 │
├───────────┼─────────┼────────────┼─────────┼────────┤
│ │ │ │ │ │
├─────┬─────┴─────────┴────────────┴─────────┴────────┤
│合同變更記│ │
│錄 │ │
├─────┼───────────────────────────────────────────────┤
│特別約定 │ │
├─────┴───────────────────────────────────────────────┤
│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閲讀合同條款;本合同自簽訂之日(時)起生效 │
├────────────────┬────────────────────┬───────────────┤
│出租方(簽章): │承租方(簽章): │保證方(簽章): │
│經辦人: │經辦人: │經辦人: │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汽車租賃合同 篇3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租賃車輛狀況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租賃車輛檢驗報告>
二、租賃期限及租金的交納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汽車自駕租賃登記表>和<汽車租賃結算單>
三、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所租車輛,已收取的款項在計算所有損失後多退少補。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賃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3)從事其它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4)未經出租方書面許可,在車輛租賃期限結束後拖欠還車。
在以上情況下給出租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承租方應作相應賠償。
2、不承擔租賃車輛於租賃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按合同約定提供技術狀況良好各種證照及規費齊全的'車輛。
5、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及客户信譽實施監控。
四、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於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時段擁有所租賃車輛的使用權。2、對租賃車輛承租前已有的損傷不承擔賠償、維修義務。
3、在租賃合同書籤署之日足額交納抵押金並以現金方式全額繳納租金;如使用銀行信用卡消費,則需自行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應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
4、自行承擔租賃期內所租車輛的燃油費用。
5、遵守<汽車承租人須知>的義務。
6、租期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並承擔由於違章、違法肇事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7、承租方必須承擔由於承租方行為帶來的其他經濟損失。
8、協助出租方在租賃期內辦理車輛保險事故的定損、理賠。
五、抵押條款
1、承租方應於租賃合同書籤署之日根據出租方關於押金的規定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抵押金給出租方。
2、出租方應於租賃合同書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後,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規定應扣除的費用外,將剩餘押金歸還給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將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駕駛人員,承租方不用交納押金。
六、保險條款
1、出租方已就租賃車輛提供相應保險,詳見<汽車租賃登記表>。
2、承租方應在交通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將在保險事故車輛到達其指定修理廠,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險證明手續,且承租車輛符合<汽車租賃登記表>中規定的由出租方進行保險理賠的車輛時,停止計算租賃費用。承租人在承租車輛期間若發生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人應負擔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最長不超過____個月)的車輛租金的____%及保險免賠部分。
3、由於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險公司拒賠及免賠的所有損失及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4、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交付車輛加速折舊費及保險公司免賠額。加速折舊費相當於本次事故總維修費的____%,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險公司理賠必須的有關手續,則由承租方負擔全部維修費用及加速折舊費,並承擔保險事件不能賠付的責任。
七、違約責任
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賃金額總____%的違約金。承租方應按雙方簽定的還車時間及時交還租賃車輛,每逾期交還一日,除繼續計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____%的違約金。每提前交還一日,在交付日租金____%的違約金後退還該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經濟損失,均包括租金損失,租金損失賠償標準按<汽車租賃登記表>所列租金標準計算。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必須經租賃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能有效。
九、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之一切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由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合同及附件
<汽車承租人須知>、<汽車自駕租賃登記表>、<租賃車輛檢驗報告>、<汽車租賃結算單>及<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賃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