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土地租用合同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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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土地租用合同3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實用的土地租用合同三篇

土地租用合同 篇1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醖釀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各户一致同意把 户計 畝,租用給甲方種植花草木,乙方同意推薦 為土地租用代理人,即乙方代表。

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後若甲方需繼續租用,在同等價格情況下,乙方須承租給甲方。

三、租用土地價格: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每畝租金 元,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每畝每年租金 元,租金由乙方代理人代收代發,租金分發甲方無權干涉。

四、在合同期內甲方擁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甲方的正常經營。

五、甲方在租用期間應保持原有的田埂田塊,期滿應在交代給乙方使用前負責土地平整,致能耕種。

六、如在合同期內被政府徵用、拆遷、安置等,涉及土地補償款歸乙方所有,涉及花草苗木賠償款及遷移費歸甲方所有,在受償過程中,如需乙方配合的(如簽名提供證明材料等)乙方需配合甲方,同時租用合同隨之解除。

七、違約責任乙方在合同期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否則按照5萬/畝×該户實際畝數的標準賠償給甲方。

八、乙方租地各户名單、租地面積,收甲方款項等項目見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乙方合同書由乙方代表(代表人)保存,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土地租用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租用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__________ (監督方)以下簡稱丙方

為了發展我縣果村產業,經甲乙雙方協商,特訂立如下地址租用合同:

一、甲方租用乙方的土地用於果樹種植,不改變土地種植性狀。

二、甲方租用乙方的土地租用期限為20年,即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租用土地_____畝,租金單價為一年_____元/畝,租金共計人民幣_____(大寫 ),租金按每年付一次(時間為每年的__月- __月)。

三、甲方若有特殊情況下(土地有變動)不再租用乙方土地時,須在每年的`4月份前通知乙方,便於乙方好做種植安排,否則後果由甲方承擔。

四、如甲乙方在合同期間,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額的 倍支付對方違約金,並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但如果是特殊情況國家需要和徵收除外)

五、甲方在租用乙方土地期間種植果樹,應保護乙方土地四至界限清晰,有效提升土地有機質。

六、在土地租用合同期間內,如土地被徵收,土地上農作物及附作物經濟補償款歸甲方所有,土地補償款歸乙方所有。

七、合同期滿後甲方應撤銷所種作物和搭建工棚、所修佔路面等,以便乙方好耕種。(乙方不要求恢復除外)

八、與合同有關的未盡事宜,沒有寫入合同的,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或增加補充協議。

九、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望共同遵守。

甲方簽字: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公章)

_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租用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在土地租賃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租地情況

甲方將位於_________土地的使用權出租給乙方使用。該塊土地的具體位置(即四至)為:東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土地面積共計_________畝(即:長米,寬米)。

第二條、租用期限

租賃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雙方協商確定該土地的租賃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平方米,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年(大寫元)。

2、付款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由乙方於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年第一次租金,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年第二次租金。

第四條、場地交付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該場地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雙方的義務

1、甲方承諾對本合同第一條所指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權並有權出租給乙方使用,如有違反,甲方應將所收的全部租金退還,並賠償乙方因對該塊土地的投資而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2、乙方承租本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六、乙方租用期間,有關各種收費,按有關規定由乙雙方各自負擔。

七、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合同續約

租賃期滿後,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該場地,則需提前2個月書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租賃期滿前1個月內向乙方正式書面答覆,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對該場地有優先的承租權。

第八條、違約責任

甲方保證乙方於本合同生效後_________日內進駐該塊土地。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未能按時進入,逾期交納租金在_________日以內,甲方應向支乙方付總租金日_________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_________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總租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九條、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同意採用以下第___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

1、甲、乙雙方均同意向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甲、乙雙方均同意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十條、其他約定

1、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2、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外,甲方還應退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3、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簽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簽章):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相互之間對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及不履行的後果產生爭議。對履行的情況產生爭議,一般是指對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是否已經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發生爭執。對不履行的情況產生的爭議,一般是指對於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責任應當由哪一方承擔,承擔多少所發生的爭執。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樣,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這裏,主要談談人民法院在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時應注意的幾個具體問題。

1、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案件的受理與管轄。

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發生的以土地使用權租賃為標的的民事權益糾紛,均應作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審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條件,同時,還要符合該法第二十二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有關規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確規定的管轄外,當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也就是説,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中,協議選擇上述規定中的任意一個地方的人民法院為解決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

2、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一般情況下,出租人與承租人發生糾紛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限為2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如果當事人向對方(債務人)主張過權利,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或者當事人請求有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原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反之,如果當事人(權利人)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後的2年內,未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超過2年以後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這時權利人就只享有訴權,而永遠喪失了勝訴權。

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糾紛導致的訴訟應適用特殊訴訟時效。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之規定,當事人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一年而當事人又沒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有力證據的,權利人也同樣喪失了勝訴權。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若遇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則法律不禁止。

3、處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有利於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原則。

(2)依法保護合同的原則。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當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政策,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應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否認合同的效力,不應予以支持。

(3)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土地使用權租賃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地人還是外地人,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其主體資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權租賃中的合法權益都應當公平地依法予以保護。一方利用經濟優勢,進行不正當競爭,轉嫁經營風險的行為應不予保護。堅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人民法院處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時,應注意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正確運用我國對他們的優惠政策,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4、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2)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要依照國家政策處理;

(3)法律、法規、政策都沒有規定的`,應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結合具體案情,從有利於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有利於土地有償使用的原則出發,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處理。

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中,合同訂立後,出現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因素,如:國家政策性價格調整、税率調整、國家規費調整等,如繼續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的,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酌情進行處理。

5、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無效的的認定。

法院在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時,應注意審查租賃合同是否違反了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凡違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至三十一條規定的,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應認定無效。另外,還應注意審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權時,是否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管部門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讓金等。凡未經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而與對方發生了租賃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處理的,或出租人違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變相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合同,均應認定為無效,並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大小,判定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6、承租人對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進行改建、擴建而與出租人發生糾紛的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擴建之前已徵得出租人同意,且雙方對產權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2)如雖經出租人同意,但對產權沒有約定的,產權應歸出租人。對改建、擴建地上建築物或其他附屬物的費用,由出租人折價償付。

(3)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擴建地上建築物或附屬物的,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適當折價歸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賃的土地時,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屬物滅失的,原則上應由出租人申請重建。如承租人徵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築物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未經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產權仍歸出租人,對因重建、改建、擴建地上建築物而支出的費用,由出租人予以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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