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應該如何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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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幼兒園應該如何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某機關幼兒園聘用了一名原在某教育部門工作的退休職工劉某做幼兒園的工勤人員,勞動合同:資格就算老,合同也該籤。他脾氣倔,愛擺老資格,還總是指揮別人,再加上他兒子是教育局裏的一位領導,因此人們都對他“禮讓三分”,不敢得罪。幼兒園雖聘用劉某為工勤人員。但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平時他的工作想幹就幹,不想幹就不幹。新來的李園長決定改變這種不正常的管理狀態,卻為如何與劉某簽訂合同犯了難。

幼兒園究竟應該如何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評析】

本案涉及幼兒園如何與每位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問題。

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對於幼兒園和教職員來説,簽訂一份完備、公平、合理的勞動合同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幼兒園與教職員簽訂勞動合同時地位平等,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

社會生活千變萬化,勞動合同的種類和當事人的情況也非常複雜,我國《勞動法》規定了簽訂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園長之友《勞動合同:資格就算老,合同也該籤》。為了明確教職員的工作內容、職責範圍和勞動紀律等,幼兒園應儘量詳細、具體地在勞動合同中加以明確。

另外,幼兒園在與教職員簽訂勞動合同時,還應當注意避免以下做法:

(1)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

(2)扣押教職員的的身份證件、學歷證件或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

(3)在勞動合同中限制職工結婚、生育等。

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即使有約定,也是無效的。當然,個別條款無效,並不影響其他勞動合同條款的效力。

勞動合同到期後,幼兒園如不準備與教職員續簽合同的,一般應提前一個月通知教職員。如果幼兒園在簽訂勞動合同後,需要變更合同內容,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如與員工意見無法達成一致,則不能變更合同。

本案中,該名工勤人員劉某之所以愛擺資格,指揮別人,不願做分內之事,與幼兒園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職責未予明確有關。新來的園長如果要改變這種不正常現象,就應該先從簽訂勞動合同抓起,與他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其工作職責和範圍,避免其越權干預園內的其他工作,從而做好本職工作。

【建議】

(1)幼兒園在聘用教職員時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教職員的工作內容。

(2)幼兒園應將工作崗位職責作為勞動合同的內容,便於加強幼兒園的依法管理,也有助於保障教職員的合法權益。

(3)教職員在明確自己的崗位職責後,應努力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不要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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