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櫃枱的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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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商鋪櫃枱的租賃合同

第一條 出租物坐落

甲方將坐落於 的 櫃枱 出租給乙方進行 的經營;經有好共同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乙方有意在租賃期滿後續租的,應提前 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進行書面答覆。甲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前甲方未做出書面答覆的,視為甲方不同意續租。

第三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經雙方協商確定,租金為: 元/年,租金每年繳納一次,乙方應於租期內下一年度開始的前一個月向甲方支付下年度租金。乙方逾期超過 日未支付的,則乙方需按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逾期超過 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權利解除合同。

第四條 押金及保證金

乙方一次性繳納押金及保證金 元整,需在繳納第一年租金時可以並繳納。押金及保證金用於保證乙方在租賃期間的合法規範經營和相關設施正常使用;租約期滿後,沒有合同糾紛,甲方將在租約期滿後 天內將押金及保證金退還乙方。

第五條 出租物及附屬物的移交狀況及返還要求

甲方將上述櫃枱及附屬設備設施出租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實地清點,出租物移交時狀況如下表:

1、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保證對上述所有承租物的完好狀況均已知悉,其它附屬設備設施及附屬物外觀均完好無損,經雙方當面清點並實驗,全部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乙方在接手上述物品後保證在承租期內妥善使用、保管、保養。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應及時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隱患。

2、租賃期滿未能續約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於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後十日內將租賃的櫃枱、設備設施及附屬物以良好、適租的狀態交還甲方。租賃期滿或合同提前終止時,乙方應將租賃物清掃乾淨,搬遷完畢,並將租賃物交還給甲方,雙方當面清點,如發生損壞、丟失等,乙方按照租賃期滿移交時新購買該物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

第六條 租賃用途

乙方承諾,承租上述櫃枱、場地及其附屬物用於經營中藥材(並僅限於經營中藥材),不得轉租他人(他單位),並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租賃期間內未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改變約定的用途,否則甲方有權扣除租賃年租金並解除合同。

第七條 甲方權利和責任

1、甲方負責協助乙方辦理相關的行政審批手續,保證乙方能夠正常經營。 2、依法制訂有關治安、消防、衞生、營業時間等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交由乙方實施。

2、協助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乙方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教育。 3、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4、甲方有權對乙方承租範圍內的安全、衞生等工作進行檢查和抽查。 5、乙方承租期間所發生的正常水、電、暖氣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1、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甲方不得干涉其經營活動,但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關本人或本企業的備案資料,遵守甲方的日常管理制度,並服從甲方的日常管理。

2、乙方應按期支付租金。

3、乙方必須合理使用並愛護配套設施,租賃期限內,如櫃枱及附屬設備設施出現毀損的,均由乙方自費維修

4、乙方必須遵守公安、消防、城建、環衞、市政、工商、税務、藥監、衞生等部門的管理規定。

5、乙方不得對櫃枱及附屬設施等進行改造。

6、乙方在經營過程中必須做好安全、防火、防搶等工作,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7、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改變租賃物的用途。乙方承租期內不得將上述承租物轉租任何第三人。

8、乙方不得在租賃場所和利用租賃物從事違法經營、犯罪活動或因任何原因被新聞媒體曝光或者被主管部門查處,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造成甲方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將追究乙方的全部責任。

第九條 乙方保證合理使用租賃物的約定

為保證店面良好工作秩序,乙方不得違反下列約定,否則甲方經二次書面通知,乙方仍未整改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20%作為違約金,且甲方有權利解除合同。

1、乙方必須保證承租範圍內整潔衞生,不得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及未經甲方同意的宣傳標語。

2、乙方不得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3、消防安全:租賃期間,乙方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以及甲方的有關制度,積極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對於甲方配置的滅火器及相關消防器材,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租賃期限內,任何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乙方在租賃期限內,如要求退租的,應提前3個月通知甲方,按違約處理,並支付年租金的20%作為賠償。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協議的,按約定支付年租金的20%作為違約金。

第十一條 免責條款

1、若因政府有關法律法規的修改或變更或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等)或其他不能預見的因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且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經甲方三次通知未改正的。 2、將場地及設備設施擅自轉租、轉讓、轉借給第三人。 3、乙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出租物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因素致乙方不能繼續承租的。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生效

自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章):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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