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運輸合同範文合集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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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運輸合同9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必備】運輸合同範文合集九篇

運輸合同 篇1

甲 方: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電話: 傳真:

乙 方: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辦理陸運等相關事宜。

2、甲方委託乙方代為陸運時,甲方應及時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託運單據。託運單應明確標明船名、航次、提單號、場站、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最晚集港日期、貨物品名及特別要求。

3、甲方在其委託乙方辦理的出口代運貨物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應保證貨物出境前已按照商檢、海關規定辦理相應的的報檢、報關事宜。

4、甲方要求貨物緊急出運時,應事先在託運單“特別要求聲明”中註明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由乙方最後確認航期,否則乙方不承擔延誤運輸責任。

5、乙方收到甲方的託運單後,按照要求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均勻分配運量、嚴禁集中扎堆派車。乙方須保證所承運甲方的貨物安全、完整並按時送達指定港口。

6、乙方須每天早上將當天的運量、箱號、車號、司機聯繫方式、到達乙方工廠的時間,書面提供給甲方,以便及早準備裝箱發貨。

7、因甲方運量是規律性的,乙方須早計劃、早部署,盡能白天安排運輸裝箱,避免晚間作業。

8、費用標準,汽運費( ):元/20’(約25噸/20’)

上述費用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如果沒有政策性或大的費率變動,乙方要保證費用的穩定性,否則甲方不接受調整。

9、費用結算:每月1日雙方認證上月所發生的費用,乙方向甲方開具正規税票。甲方收到發票後,15天內付於乙方費用。

10、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一年。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提出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在合同執行中如果產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提交仲裁部門。本合同一式兩份,蓋章有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運輸合同 篇2

託運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車主、車號):(以下簡稱乙方) 承運方詳細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及規格、數量 。

本批次貨物運費價格: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第二條包裝要求: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裝車時包裝完整、整潔、無破損、無淋浴;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起運地點: ;

貨物到達地點: 。

第四條 貨物承運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按託運人及收貨人要求裝卸為主 。

第六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承運人將貨物送到約定地點,經收貨人簽收蓋章後,持收貨人簽收單向託運人結算運費;

第七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1、託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託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託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繫,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託運方指定的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所有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託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償付給承運方給承運方違約金 元。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等而招致貨物摔損、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託運方二份、承運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3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簽定如下協議。

1、甲方僱用乙方完成樁基礎檢測堆載物吊裝運輸工作。

2、佣金按如下方式計算:

1)堆載塊(重7噸)市內運輸:150.00元/根/趟;

2)堆載物吊裝:2200.00元/次(70根以下);

3)堆載物倒垛:20xx.00元/次(70根以下);

4)其他情況雙方另行協商價格。

3.佣金支付方式:一個月結算付款一次。

4、甲方必須準確清楚地告知乙方堆載物吊運地點並負責場地三通一平。5、在吊裝過程中,因乙方操作人員操作不當引起的人員傷害、貨物損毀責任由乙方負責。

6、甲方只有合理調度權。安全、吊車技術操作均由乙方負責。7、違約責任

1)乙方不得擅自將車調走,否則按相關損失對甲方進行賠償。2)甲方必須按本協議的約定時間付款。

8、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協議執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年月日

運輸合同 篇4

託運人(甲方):

承運人(乙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有關甲方化學危險品運輸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貨物信息及承運時間

車牌號: 司機電話: 司機姓名;

身份證號:

二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所運化學危險品的準確名稱,運輸的產品特徵的準確信息,並向乙方説明採取的必要的安全保管措施和急救措施。

2、 甲方要求乙方根據合同規定的內容將貨物安全送達交付地點,如變更交貨地點,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並承擔因此變更而發生的合理費用。

3、 在運輸過程中,乙方必須保證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如乙方泄漏甲方商業信息,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及經濟責任。

三、雙方違約責任

1、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時卸貨而對乙方造成壓車經濟損失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2,乙方在貨物運輸途中應確保貨物安全,精心保管,保證貨物無泄漏,無污染。貨物數量以磅單為準,(裝貨、卸貨均需過磅)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標準千分之三,超出部分甲方按裝貨當天貨物價格在運費中扣除。

3、如乙方不能按規定時間運送貨物到達客户,逾期造成甲方產生經濟的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損失(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乙方在裝卸貨物過程中造成事故,在運輸途中出現交通事故,以及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貨物損失而給甲方收貨客户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運費結算

貨物運輸完畢,甲方按實際到貨數量為乙方結算運費,乙方應及時給甲方提供賬户信息,缷貨打款。

五、爭議解決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執,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補充約定。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公路貨物的運輸的有關規定,為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維護雙方的利益,經協商簽訂合同。簽訂時間:

一、託運方(貨物)

貨物名稱包裝件數總重量

起動地點 運達地點

收貨單位 電 話

發 貨 方 電 話

起運時間 到貨時間

二、承運方(汽車)

承運人 承運車輛車牌號 聯繫電話

承運人駕駛證號

發動機號 車輛車架號 承運車輛車型

承運人住址 檔案號

承運車輛登記地址 承運貨物運價

總運價 已付運費 餘款

三、權力、義務、責任

1、託運方在貨物運達後及時驗收卸貨,(接貨人憑身份證或有效證件接貨,付清剩餘運費),否則應付承運方壓車費。

2、託運方錯報貨物名稱、重量或因手續不全及包裝缺陷,致使貨物在運輸中罰款,被扣或運達後無人收貨或拒收,承運方應通知託運方處理,託運方應賠償承運方經濟損失。

3、承運方按時或提前到達目的地,貨物的自然損壞與承運方無關。託運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承運方的費用,否則移交有關部門處理解決。

4、承運方在運輸過程中對貨物造成責任性污染、雨淋、損壞、車禍、火災等,應付全部責任,並按貨物當地收購價格賠償,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水災等造成的損失,須有災害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出據證明,方可免除承運方的責任。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以車輛抵押作陪。

5、承運方在運輸過程中無論發生任何人為或自然事故,使貨物無法到達目的地,應及時和託運方取得聯繫協商解決,承運方無權私自處理貨物,否則追究當事人的一切經濟責任。

6、本合同經承、託雙方代表同意具有合同效力,合同未談及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如造成違約糾紛,可在有關部門和法院裁決,所有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其餘責任界限於《汽車貨物運輸規則》規定。中介單位應及時向法院提供有效的法律證明材料。

7、承、託雙方履行合同條款,本部提供信息供你參閲,協議不詳不盡之處,甲乙雙方協議補充。中介單位只起法律證明作用,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本合同一式三份,託運方、承運方、中介各執一份。

託運方(代表): 承運方(代表):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運輸合同 篇6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煤礦剝離土石方運輸的特點,為充分發揮甲、乙雙方的優勢,甲方將總承包的山西靈石縣鑫源煤業公司煤礦的土石方運輸工程,發包給乙方施工。為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本着優勢互補、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簽訂時間:20xx年月日

二、地點:山西省靈石縣段純鎮興旺原村。

三、內容:

1、名稱:靈石縣天聚鑫源煤礦第十三標土石方運輸工程

2、車型:重型自卸車(後八輪)

3、運距:取土場與排土場運距在5.5公里以內,按 7.3元 /方結算,取土場與排土場運距在5.5公里至6.0公里以內,按 7.8 元/方結算,每超過100米加 0.5元/方。該單價為税後單價,一切税金税費均由甲方另行承擔。

4、運輸地點:靈石縣天聚鑫源煤礦第十三標段

5、運輸物品:山體土石方

6、工期:20xx年日----20xx年日。合同期1年,滿一年一續簽合同。

7、付款時間:車輛進廠後正常工作3天后可借支生活費,每10天統計票據後,雙方對統計票據確認完畢後,按確認的工作量結算一次。

8、除不可抗力因素原因和國家政策原因外,導致務工,從第5天起,每天每車補償500元。(若停工為1-4天,則不補償,若為5天,則連前面的4天直接補償為2500元)

9、付款方式:現金支付或銀行轉賬,現金支付時乙方出具的領據、借據或存入乙方銀行卡的存款單或匯款單均作為合同結算支付款依據;

10、車裝方量:長×寬×高

11、運輸車輛必須是前二後八輪自卸車。車輛由乙方自備,10天內車輛可分批進場,進場車輛最少保證20台,倘若中途有車輛退出,乙方須提前半個月告知甲方,車輛進場後,甲方按每輛車8000元付給乙方車輛調遣費;乙方必須保證10天內車輛進場20輛以上,如未按時到場,按違約處理,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甲方違約金5萬元(伍萬元)。

四、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提供、保證乙方車輛合同期的運輸,車輛調遣費用每台(8000 )元, 車進礦區付清,調遣費分3個月扣清。第一個月扣除20%,剩餘兩月每月扣除40%

2、乙方到場,甲方挖機車輛必須24小時正常動作並確保乙方的施工工程量

3、保證款項充足按合同給乙方付款,只對乙方結算。

4、協調礦山各種關係,確保工程順利。如因甲方原因導致誤工,因此產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負擔,同時承擔違約責任。

5、甲方提供住宿包水、電暢通,伙食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6、甲方提供加油,柴油為6.55元/升(超出6.55元由甲方負擔)。油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如因油出現車輛損失,由甲方負責維修,加油款在每次工程款中扣除。

7、維護礦山道路工作秩序,制訂有關規章制度有權對不遵守有關規定進行懲罰。

8、道路平整保證乙方車輛正常進入,道路損毀甲方隨時修理;卸車場平整順暢。

9、乙方車輛到場後,甲方不按合同執行,乙方有權把車輛調走。並賠償乙方車輛調遣費用。

10、甲方根據每10天工程量按合同及時統計支付乙方工程款。超過工程結算日2天甲方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權要求停工,每停工一天補償乙方每台車輛500元。

(二)、乙方責任:

1、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及煤礦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安排與調度,禁止從事有害甲方利益的活動,否則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違約罰款。

2、乙方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與指揮。

3、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的施工安排進行作業,保證每台機械配備兩個具有操作資格的駕駛員,應24小時作業;

4、提供機械相關資料;

5、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6、因乙方操作人員造成的機械故障事故,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7、設備僅供甲方使用,未經甲方許可不得轉租和到其他工區作業,若發現如此行為,將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

8、負責辦理檢測手續及各種管理部門的所需證件;

9、乙方僱傭的駕駛員須持有效駕駛證且具有三年以上的駕齡;要求乙方為各車輛和車主自行購買各項保險,乙方駕駛員在運輸過程中,由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圴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事故發生後,須上報項目部,由項目部協調解決;

10、乙方不得層層轉包,出現施工人員投訴或工錢過低而鬧事的,應由乙方負責妥善解決,並給予一定補償。否則一切責任、後果均由乙方承擔。

11、乙方進場車輛中途隨意停工、或無故鬧事不作業,以每天停工車輛200元/台的款額賠償給甲方。

12、乙方進場車輛中途無故退場(不可抗因素和氣候原因除處),應支付給甲方每輛車3萬元(叁萬元)作為甲方損失的賠償,另外支付甲方相關經濟損失。

13、乙方要加強對所屬人員、汽車的管理。按時和各車主結清賬務,並將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及時、足額的支付給各車主不得剋扣和挪用,如因此發生糾紛所造成的經濟與法律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將安排財務人員對乙方銀行賬户進行監督,如出現不按時給各車主結算,甲方將對乙方予以處罰50萬元(伍拾萬元)

五、其他約定事項:

1、乙方機械因故障停機,應及時修理恢復使用。

2、乙方必須遵守煤礦的安全行為規範,若不遵守被煤礦處罰,所有費用由乙方負責。

3、交接班時,乙方車隊長必須如實彙報出勤車輛數量,未出勤車輛是何原因(病假和家庭有事必須回家除外),否則將罰款200元每輛。

4、所有翻斗車到排土場必須將渣土倒乾淨,必要時用排土場挖機將土搞乾淨,若發現翻斗車將土帶回取土場,將扣除該翻斗車當次票數,並對排土場管理人員罰款每人50元/次。若第二次再犯,將加倍處罰。

5、乙方車輛進廠後如不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管理,初次警告,兩次以上包括兩次按違規車輛每台罰款2萬(貳萬元整),屢教不改,對違規車輛清理出廠,扣押違規車輛工程餘款。如不按公司規定工作,公司罰款,甲方將該罰款罰至違規車上或者直接將此罰款從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6、若車輛進場後甲方私自跨過乙方和車隊車主直接聯繫,私立合同,乙方有權要求進行賠償,每台車輛2萬元(貳萬元)

六、違約與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誠實守信、按合同規定履約,出現違約時雙方友好協商處理,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2、雙方在履約過程中出現爭執時,首先本着平等互利、文明和諧的原則友好協商,協商無果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①、簽約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②、簽約地人民法院。

七、附則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並形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共同協商一致,於20_年3月27日達成本補充協議,條款如下:

一、甲方委託乙方運輸油品,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貨物起始點為______,到貨地點為______由甲方指定收貨人簽收。

二、乙方的義務:

1。按照甲方提供的計劃,將在24小時內將油品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由甲方指定的收貨人驗收。

2。乙方要對承運貨物的安全負責,保證保質保量運輸。

3。收貨方式為標牌裝油,升數交貨。

三。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運費按油庫提供的噸位計算,___至____的工地____運價為60元/噸。超出此範圍的運價按0。8元/噸公里。

2。乙方在將油品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每月25日為結算日,由乙方按油庫出庫的噸位開具運輸發票交由甲方,甲方在次月10日前付款。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

五、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有效期限為20_年3月23日起至20_年12月31日止。

六、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4份、乙方2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茲因甲方工程需要,向乙方租賃運輸車輛,因需要考慮安全因素的影響,經雙方協商特簽訂協議如下:

一、租用車輛名稱,規格,數量,備註。

二、乙方車輛進入甲方場地,服從甲方工程人員的指揮,調度,但對違反安全規程的指揮,有權拒絕。

三、乙方在運輸過程中自行協調與當地的關係。

四、乙方駕駛員嚴禁酒後駕駛和疲勞駕駛。

五、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全部駕駛員複印件,要求每輛車配備兩名駕駛員,防止疲勞駕駛,造成安全隱患,並且嚴禁將車輛交由無證人員駕駛。

六、運輸車輛必須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嚴禁車輛帶病作業或超負荷作業運轉。

七、運輸車輛在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八、運輸車輛在運輸道路中發生交通肇事事故,一切後果由乙方自己承擔。

九、倒車卸料時,必須服從指揮,注意周圍人員,發生異常立即停車,嚴禁在高壓線下進行清洗作業。

十、在施工過程中,上述情況如發生意外,給甲、乙及第三方造成傷害,責任由乙方承擔。

十一、如發生不可抗力自然傷害,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以上協議甲、乙雙方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簽訂,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簽字:

蓋章:

乙方 簽字:

蓋章:

20xx年X月XX日

運輸合同 篇9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對接 在現代法學中,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分屬不同領域,被不同的部門法所制約。在通常情況下,學者和實務操作者亦將二者割裂對待,分別研究。然而,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之間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在實踐中,正是由於國際貿易業務的操作對跨境交付貨物產生需求,海上貨物運輸業務才應運而生。因此,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際上是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的某個部分或某個步驟。正因為如此,國際貿易合同的主體必須使這兩者良好地契合,否則難以保證其自身在國際貿易中利益與風險的平衡。

1 關注兩合同之間對接問題的必要性

1.1 經濟原因

自19世紀中期以來,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從未停止過,國際貿易更是日益繁榮。20xx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5%。作為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重要參與者,唯有熟悉國際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遊戲規則,並熟練運用其規避風險,才有可能成為國際貿易中的贏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在全球經濟環境不佳的狀況下,我國進出口貿易商必須正確理解貿易雙方法律關係並加以靈活運用,才能有效規避風險,降低損失,保護自身權益。目前,大部分的國際貿易合同選擇用海上運輸來完成貨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運方式與其他運輸方式相比具有性價比、安全性較高的特點。因此,探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運合同對接的問題十分必要。

1.2 現實原因

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結合起來進行探討是實踐的需要。任何國際貿易的過程必然涉及貨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選擇某種運輸方式來完成這一交付過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就是國際貿易商在訂立、履行國際貿易合同後,為完成其自身義務而訂立的輔助性合同。一方面,運輸合同必須符合貿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合同,涉及運輸、交貨等重要環節,對於貿易合同中當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響。由於這兩份合同的銜接不佳而導致各種問題發生的情形在實踐中不在少數。在這種“3方當事人、2個合同關係”的情況下,當事人只有使這兩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對接,才能真正保護自身的權益。

2 兩合同之間的對接環節

根據《20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xx)的規定,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賣方主要的義務是供貨、交貨、通知買方等,買方主要的義務則是支付價款、受領貨物、檢驗貨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義務(如辦理許可證,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劃分費用,提供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等)由買賣雙方通過合同的具體約定予以分配。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連接點有二:一是主體身份,貿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亦是運輸合同的主體;二是貿易術語,貿易術語構成連接貿易合同和運輸合同履行的橋樑。合同中貿易術語的具體內容決定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運輸、費用、風險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擔,而這些環節在實踐中又是需要通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來實現的。換言之,這些環節既受到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制約,也受到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制約。

3 兩合同之間的具體對接問題

3.1 fob條款下貨物的控制權問題

fob條款一直是國際貿易實踐中欺詐案件的“多發地帶”。一般在訂立國際貨物貿易合同fob價格條款時,由進口商負責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進而享有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權利。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過早地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處理以下案例:發貨人雖持有提單,但因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收貨人,故發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的關係,出口商對承運人不享有訴權,法院據此駁回發貨人的起訴。

作為發貨人的出口商面臨的這一風險,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該規定第12條明確:“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並持有指示提單的託運人,雖然在正本提單上沒有載明其託運人身份,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要求承運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條的適用範圍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應當是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的託運人,涉案提單應為記名提單),故此類風險並不能完全被排除。 簡言之,在fob條款下,賣方在交易伊始就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其至少面臨兩方面的風險:其一,買方不支付貨款時,除了對買方提起訴訟這一方式外,幾乎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其二,在賣方向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索賠時,其面臨證明其與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之間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的困難。

以上種種問題即由實務中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之間不能很好對接所致。換言之,貨物賣方若要避免此類風險,必須對這兩個合同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賣方可以要求將跟單信用證下對單據的要求修改為“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這樣,無論提單如何簽發,簽發給誰,賣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結匯和交易。但由於在這種方式下賣方只需向承運人交貨即可結匯,故對買方而言風險甚大,買方一般不會同意對信用證作如此修改。事實上,此種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決於買賣雙方在談判中的地位。

基於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fob條款下的貨物賣方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儘量控制風險。

(1)買賣雙方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明確:採用fob條款,運輸由賣方進行,運費由買方承擔。即賣方在安排運輸時一定要明確其應當被記載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並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賣方,以保證賣方對貨物的控制權。國際貿易沿用的國際慣例一般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如果國際貨物貿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對貿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作如上更改,則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障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42條第3款借鑑《漢堡規則》的規定,對“託運人”定義作出擴充,使《海商法》中的“託運人”既包括締約託運人又包括實際託運人(發貨人)。因此,在我國,倘若出口商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的當事人,則其“託運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證明,故出口商通常會留意對大副收據等交貨憑證的簽收和保留。但僅有這些憑證不足以保護其自身利益,因為《海商法》沒有針對“發貨人”的權利作出任何規定,只是簡單地將其放入“託運人”的定義中。《海商法》規定: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但根據該條規定,並不能明確“發貨人”是否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簽發提單。在實務中,承運人僅依據向其委託訂艙的託運人的指示簽發提單,而拒絕依據發貨人的指示將提單簽發給發貨人,或拒絕將提單上的“託運人”顯示為“發貨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貨物買方在安排運輸時必須保證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貨物賣方,並且貨物賣方享有優先要求向其簽發提單的權利。此外,fob賣方不僅要在貨物實際交付時要求承運人將其託運人的身份記入提單,且要以《海商法》下“實際託運人”的身份,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fob賣方,以避免自身過早地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綜上,在目前的國際貿易實務中,fob方式下貿易合同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之間不能較好銜接的問題比較突出。出口商應當充分意識到這一點。在對貿易對象信譽度不甚瞭解的情況下,建議出口商選擇以cif方式出口貨物。

3.2 貿易方式的靈活選擇

事實上,貿易方式的選擇非常靈活,若簡單地認為“出口宜採用cif術語,進口宜採用fob術語”是不可取的。貿易商應當從自身的實際要求出發作出選擇。

一些散貨(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簽訂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體貨物的價格卻以貨物裝船(或提單簽發)當天的市場價格為準。在這種情形下,誰掌握運輸的控制權,誰就掌握貨價的決定權。

例如,在市場波動、貨價下跌時,fob買方可以通過拖延時間、暫緩裝貨的方式來謀取貨價下跌帶來的利益。在英國曾發生這樣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亞裝運12萬t原油。在船舶已經到港的情況下,由於fob買方(承租人)瞭解到當年2月份的油價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後裝船(貿易合同約定,貨價以提單簽發日期為準),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後裝船。然因種種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簽發1月31日提單,致使fob買方(承租人)蒙受60萬美元的損失。fob買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賠。實務中不乏貿易商抓住諸如税率變化等可乘之機,先以fob買入貨物,而後在船舶尚在海上運輸途中,甚至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再尋找合適的買方的事例。

在國際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應當從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發來選擇是否掌握運輸的主動權,並且不必受制於傳統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國際貿易雙方訂立的是長期合同,且買方可根據自己的庫存、銷售情況來決定具體交易時間,則其可要求以fob價格進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動權。

3.3 滯期費的銜接

有觀點認為,滯期費僅在運輸合同項下值得注意,而在貿易合同項下不應當關注。事實並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擁堵頻繁發生、國際貿易利潤日趨下降的背景下,動則幾萬、幾十萬美元的滯期費有可能成為決定國際貿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關鍵。無論貨物的運輸由貿易中的哪方控制,均無法迴避滯期費的問題。

倘若港口擁堵或者裝卸效率低下,則發生滯期費的可能性就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約中約定由承租人承擔滯期費。在cif方式下,承租人(賣方)可以控制裝貨時間,但無法控制卸貨時間。因此,作為承租人的賣方會盡量將卸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買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買方),亦會盡量將裝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賣方。所以,在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時,負責安排運輸的一方應當在貿易合同中增加條款,約定合同另一方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裝(卸)貨,否則由此發生的滯期費將由另一方承擔。

在訂立貿易合同時無法預估租船合同下的滯期費數額,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貿易合同中加上“滯期費按照租約約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如此,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即可通過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的對接,將其無法控制的裝(卸)貨滯期費轉移至貿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學者質疑滯期費條款併入的有效性,認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一方當事人是無法瞭解租約內容的,因此,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並讓其承擔租約下的滯期費並無依據。英國法則認為,既然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作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裝卸義務,且明確滯期費數額按照租約確定,這就意味其能夠預見一旦裝(卸)貨發生延誤,即應當承擔滯期費損失的後果,因此滯期費條款的併入合法有效。當然,貿易合同中不負有安排運輸義務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過在貿易合同的滯期費條款中設置費用上限來保護自身利益。鑑於英國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審判的中心,故英國法對該問題的判例對實務操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滯期費問題較為複雜,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務中一直是熱點問題,國際貿易商應該對其有所瞭解。若要保證貿易合同中滯期費的約定能夠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則務必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滯期費條款有所瞭解。例如,對於裝卸的開始時間,不同的措辭即產生不一樣的結果。倘若貿易合同中約定“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起算滯期費”,則港口擁擠所致的滯期費就不能轉嫁給非租船方,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船舶抵達指定的碼頭(泊位)後方能開始計算 裝(卸)貨時間;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開始起算滯期費”之後加上“無論靠泊與否”,則即使船舶沒有進泊,也允許船長在進港後遞交裝卸貨準備就緒通知書,裝貨時間也從此起算。

綜上,國際貿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滯期費的概念和內容,否則,倘若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中的滯期費條款不能很好地銜接,就可能給貿易合同中安排運輸的一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3.4 風險的分配和轉移

由於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即是對國際貿易合同項下運輸部分的履行,故兩合同之間必然存在諸多關聯。又由於運輸合同項下的風險與貿易合同項下的風險常常發生轉移,因此貿易合同商應當對此予以足夠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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