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合同8篇

來源:文萃谷 8.74K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合同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土地使用合同8篇

土地使用合同 篇1

合同雙方:

出 讓 方: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

地 址:重慶市渝中區人和街99號

法定代表人:張定宇 職 務:局 長

受 讓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根據《中華人民和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依法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讓方同意將位於,面積平方米(以交地面積為準)的國有土地招標出讓給受讓方作為商業、住宅用地,出讓年限商業40年、住宅50年。其出讓年限從簽訂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設用地位置與四至範圍以用地紅線藍圖為準。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屬國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內。地下空間的深度開發應遵循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受讓方必須按規劃管理部門確定該地塊的設計條件進行建設。

第三條 規劃設計條件為:

(1)用地性質:

(2)建築容積率:≤

(3)建築密度:≤

(4)建設規模: 平方米

(5) 綠地比:≥

受讓方應在工程設計批准後15日內向出讓方報送三套工程設計圖紙備查。

第四條 該出讓地塊中標土地出讓綜合價金:萬元人民幣(大寫:萬元人民幣),其中:土地出讓金:萬元人民幣(大寫:萬元人民幣),地塊土地成本:萬元人民幣(大寫: 萬元人民幣),該地塊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應分攤的規定地塊控制性詳規設計費以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費為: 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 雙方在簽訂合同的當日內,受讓方應支付出讓綜合價金總額的10%,即: 萬元,作為擔保履行合同的定金。受讓方履行合同時,定金抵作綜合價金;受讓方不履行合同時,定金不予退還,出讓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返還定金。

除定金的剩餘部分出讓綜合價金: 萬元 ,受讓方同意在簽定正式合同的當日內付清。

第五條 受讓方應在安置方案批准後3個月內付清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且受讓方按合同約定交清土地出讓綜合價金後,應在30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地申請,出讓方及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用地紅線圖驗明紅線標示座標的拐點界樁,向受讓方移交土地,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簽訂交地備忘錄。因特殊原因不能實施交地的,經向受讓方通報後,交地時限可以相應推延。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時,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出讓地塊範圍內的拆遷安置補償由受讓方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受讓方可在交地並全部交清土地出讓金後30天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七條 受讓方應在年月底前動工建設,並於年月底前竣工。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的,出讓方向受讓方徵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方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延期竣工180日內的,受讓方應向出讓方支付出讓金總額5%的違約金;延期竣工超過180日的,出讓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解除出讓合同,註銷《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八條 受讓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在投入計劃總投資額25%以上後,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但必須經有批准權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九條 受讓方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的60日內,應依照規定到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或換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條 受讓方在出讓合同規定的年限內需要改變土地用途和建設規模等約定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在簽訂修改方案批准後30日內必須向出讓方提出申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不申請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有權作出處罰。

第十一條 受讓方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內,除出讓方依照本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外出讓方不得收回。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一)、(二)項規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受讓方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建設經營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受讓方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受讓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該地塊的權利。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三條 由政府批准的公用事業性各項管線等工程,受讓方應允許在其受讓的土地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

第十四條 受讓方在用地紅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和維修活動時,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有妥善保護的義務。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

第十六條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有權對出讓宗地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受讓方不得拒絕和阻撓。年度監督檢查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 出讓方設置的交地界樁,受讓方應妥善保護,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由於一方的過錯,造成正式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凡由執行正式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出讓方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受讓方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中其他無爭議的內容。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從其法律、法規之規定,也可雙方約定。依本合同訂立的土地使用條件,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採用漢字書寫,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與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二oo 年月日在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

出讓方: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字)

電 話:63651318 電 話:

郵政編碼:400015 郵政編碼:

開户銀行:光大銀行渝中區支行 開户銀行:

户 名: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户 名:

帳 號:304007481 帳 號:

土地使用合同 篇2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 房產使用土地位於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 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為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税)。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產後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户銀行賬號,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户號____。

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説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____項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3

出讓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根據____市(縣)國讓(合)字(200)第____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第四十五條的約定,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局,與受讓人____,雙方就合同中有關土地開發利用等未盡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動工建設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項目施工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

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二款約定提出延建申請,並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和申請竣工驗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時間相應順延。

第二條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投資總額不低於____萬元人民幣。屬於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於經批准或登記備案的萬元人民幣,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不低於每公頃____萬元人民幣,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建築物、構築物、設備投資和地價款等。

第三條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各項約定履行外,同意該受讓宗地容積率不低於____%,建築系數不低於____%.

第四條屬於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該受讓宗地中用於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____%,即不超過公頃。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第五條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佔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也視為土地閒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徵收土地閒置費。

第六條出讓人、受讓人雙方同意將《出讓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土地閒置費標準定為相當於出讓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即人民幣元。

第七條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出讓合同》並申請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准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機關批准後,區分情況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計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權,但該宗地範圍內已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場地平整。

(一)受讓人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於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後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並在屆滿二年前不少於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並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約定徵收土地閒置費後,將剩餘的已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退還受讓人。

第八條因自身原因減少項目投資規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閒,且具備分割條件,並能重新用於開發建設的,受讓人須在項目完成建設前90日向出讓人提出退還相應面積建設用地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由出讓方收回相應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將所收回土地對應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相應比例的定金後,退還給受讓人。

第九條受讓人未能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造成土地閒置的,還應當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的約定支付土地閒置費。

第十條受讓人未能按照本補充協議第一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完成項目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在項目竣工驗收後60日內,受讓人應向出讓人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及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有關資料,由出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及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投資額、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指標,對該宗地的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進行復核。

受讓人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不能滿足雙方約定的指標的,屬於違約,出讓人有權收取違約金,並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第十二條項目投資總額、固定資產投資額和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未達到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佔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於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項目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於《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佔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於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化比例以及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例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四條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並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築設施。

第十五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要求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__款規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收回土地使用權後,依法重新出讓。

(二)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辦理改變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批准手續後,由受讓人按照批准變更時新舊土地使用條件下該宗地的土地市場價格差額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

出讓人(蓋章):_________受讓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條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於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或:乙方依據合資或合作企業合同,由乙方中的(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土地開發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於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後____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頒發(換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土地使用費為每年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應於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五年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後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乙方依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的,可依照減免規定擬定此條。

第七條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賬號內。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户號____。

第八條該土地用於建設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後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第九條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徵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並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環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土地使用年限期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土地使用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設的建築物、附着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第十一條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6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相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項解決:(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所有日期均為公曆。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

第二十條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市(縣)簽訂。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

……………………

土地使用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德律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德律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辦理法律、標準和國度有關法則,兩邊經過議定友愛會商訂立本公約,互助服從。

第二條甲方提供給乙方利用的國有土職位處所於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疇如本公約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兩邊確認。

第三條本公約項下的地皮利用年限為____年,自本公約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乙方贊成向甲方付出場地利用費,包括地皮開闢費和地皮利用費。或:乙方根據合股或互助企業公約,由乙方中的(注:中方合股者或互助者)向甲方付出場地利用費,包括地皮開闢費和地皮利用費。

第五條地皮開闢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股者或互助者)須於本公約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掃數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股者或互助者)付出了掃數地皮開闢費後____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地皮掛號(或變動掛號)手續,公告(換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地皮利用證》。

第六條地皮利用費為每一年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股者或互助者)應於每一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昔時的地皮利用費。

地皮利用費收取標準五年後根據國度有關法則由甲方作響應調整,調整後乙方應自調全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地皮利用費。

乙方遵照有關法則可以享福減免優惠政策的,可遵照減免法則訂定此條。

第七條除本公約另有法則外,乙方應在本公約法則的付款期限內將公約要求付出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賬號內。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户號____.

第八條該地皮用於構築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籌劃要乞降法則用處利用地皮。

在本公約期限內,乙方確需變化地皮用處的,經甲方贊成後辦理變動地皮用處的手續。

第九條甲方贊成負擔該地皮的徵地、拆遷、界址定點詳細事件,並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地皮。

乙方應妥帖保衞界樁,不得擅自變動,界樁蒙受破環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哀告從頭埋設,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地皮利用年期限滿或乙方提早停止策劃時,本公約同時停止踐諾。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地皮利用證,辦理刊出掛號手續。乙方對該地皮內投資構築的構築物、附着物有權處理,但時候不得超出____,過期由甲方無償獲得。

第十一條乙方根據本公約經過議定劃撥方法獲得的地皮利用權不得讓渡、出租、典質。如需讓渡、出租、典質,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地皮利用權出讓和讓渡暫行條例》法則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股者或互助者)不能按時付出地皮利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出6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地皮利用權。

第十三條如果因為甲方的過錯,導致乙方延期佔有地皮利用權,則本公約項下的地皮利用期限應響應推遲,乙方有權哀告補償。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在該地皮上連續兩年不投資構築,甲方有權收回地皮利用權,乙方已付地皮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本公約訂立、出力、解釋、踐諾及爭議的辦理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衞和管轄。

第十六條因履行本公約產生爭議,由爭議兩邊會商辦理。會商不可的,按()項辦理:(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告狀。

第十七條本公約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見效。

第十八條本公約掃很多天期均為公曆。

第十九條本公約一式____份簽訂,甲乙兩邊各執____份。

第二十條本公約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市(縣)簽訂。

第二十一條本公約未盡事件,可由兩邊商定後作為公約附件。

本公約附件是公約的構成部分,與本公約具有劃一的法律出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6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高 朗管____區荔枝根一隊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土地建築和其他附着物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現有位於 春江大道鳳XX 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字第 號,

土地面積 840 平方米,轉讓面積共為 840 平方米,土地規劃用途為 商住 用地,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規劃用地許可證編號公號066 。

甲方土地位臵與四至範圍以用地規劃許可證為準。

第二條:甲方清理好土地上的房屋、樹木,平整土地。乙方擁有土地使用權後方可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建設(例如建房等)。土地後道路原3米增加2米空地便於山體放坡。

第三條: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合計 給甲方。乙方預付合同定金人民幣合計 伍萬整 元,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納,甲方將上述土地通過國土掛牌拍賣獲得使用權後過户給乙方時,由乙方付清全部款項。

第四條:本合同生效後,由乙方負責到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納相關税費後辦理變更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在此過程中如需甲方提供有關文件資料或簽名等手續的,甲方無條件配合辦理。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因土地問題,交易前所有的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

第六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向所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共三人)各執一份。本合同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見證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7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略)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____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並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税)。

第八條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曳皆諳蚣追街ц鍛耆?客戀厥褂萌ǔ鋈媒鷙骭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土地使用合同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範圍。

2.“總體規劃”指經政府批准的_____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_____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税(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月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

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出讓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並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_____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並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採用中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