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轉讓合同集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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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有關轉讓合同,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有關轉讓合同集合15篇

有關轉讓合同1

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xx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等規章的規定,本合同當事人遵循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其委託的經紀會員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郵編: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電話:

E-mail:傳真:

委託的會員: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電話: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郵編: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電話:

E-mail:傳真:

委託的會員: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電話:

二、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本合同標的為甲方投資於___________________,該標的賬面價值_______元,每股賬面價值_______元;評估價值_______元,評估後每股價值_______元。該標的.轉讓行為已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意。

三、職工的安置

本合同標的轉讓後國有股不佔控股地位時所涉及職工的安置,經甲、乙雙方約定並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覆同意,按如下方式處理:

……

四、標的轉讓及價款支付情況

甲方通過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廊坊辦事處對轉讓標的公開徵集受讓方後,以_______方式將標的轉讓給乙方,轉讓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大寫)_______元,雙方約定在_______內,乙方_______(①一次、②分期)通過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廊坊辦事處指定的_______賬號將合同價款付清。

採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_______為保證條件,分_______次,分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清。

五、交易基準日

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以 年 月 日為股權出讓與受讓的交易基準日。

六、股權交割

乙方通過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廊坊辦事處的指定賬號支付合同價款或首付款後,甲、乙雙方於 日之內辦妥有關權證的交割,並及時辦理權證變更事項。

七、税費負擔

經甲、乙雙方約定,本次股權轉讓所涉及的税費按如下方式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約定雙方選擇______________(①依法向 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②依法向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違約責任

1、乙方在報名受讓時,通過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廊坊辦事處交付保證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當合同履行後,乙方交付的保證金退還給乙方或抵作價款。當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則無權要求返還保證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相當於乙方交付保證金數額的補償;若甲、乙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證金扣除乙方相應交易費用後返還給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標的的價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標的,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部分金額的_______%,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補償對方的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償付另一方所受損失的差額部分。

十、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變更、解除合同;

1、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了變更或解除協議,而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條款不能履行的。

3、由於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因故沒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認同的。

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甲、乙雙方必須簽定變更或解除協議,並報產權交易機構備案後生效。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廊坊辦事處憑本合同及股權交割清單出具產權成交確認書。

十三、其他

本合同共___頁,附件___件(共___頁)。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及委託的會員各執___份;產權交易機構備存___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附件目錄:

有關轉讓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標題:(_________________)

產品背景:本光盤系由甲方研製開發的(________________)系列商用光盤之一,已由_____________出版社出版。

第一條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出讓,乙方同意受讓(____________________)光盤的著作權,現達成本協議。

第二條甲方保證擁有本產品的著作權。

第三條轉讓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

第四條付款方式

1.售付______萬元 於cd-r交付之日一次性付清。

2.第二次付______萬元,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3.第三次付______萬元,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甲方權力和義務

1.在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產品著作權轉讓第三方或授予第三方代理銷售權。

2.甲方對上述產品仍保留署名權。

3.甲方有獲取著作權轉讓金的權力。

4.甲方有權從乙方處按零售價 折進貨銷售本產品。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甲方應提供本產品的cd-r。

第六條乙方權力和義務

1.乙方對上述產品有署名權。

2.乙方有按時支付轉讓金的義務。

3.成品盤製作完成後,乙方應撥出少量贈送盤,其中提供給出版社樣盤____片,提供給甲方樣品盤____片。

第七條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對本產品內容和版本進行修改。但甲方保留署名權和產品標題名稱。

第八條違約條款

1.甲方逾期 日交付本產品的cd-r,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向甲方要求賠償損失。

2.根據上述第四條各項,乙方如延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補償金。如該項付款超過20日,乙方仍未付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可自由使用著作權,不再受本合同之約束。已收取的`款項不再退回,且對於乙方已生產出的成品盤有權按基本成本價格回收。

第九條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訟解決。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著作權轉讓生效以最後一筆轉讓費結清之日為準。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3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為了方便乙方在XXXX停放車輛,甲方向乙方有償提供地下停車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轉讓汽車車位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願向甲方購買XXXX編號為汽車車位。甲方保證對以上車位享有合法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甲方確保上述車位產權清晰,沒有經濟和民事糾紛。

二、甲、乙雙方同意將第一條商定的汽車車位一次性定價為人民幣元整(大寫)。(此價格中不包含汽車車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三、車位的銷售特徵為:[現售車位]/[預售車位]

四、乙方在簽訂本合約三天內一次性付清汽車位使用費共計人民幣元,按時劃款到甲方銀行賬户。經甲、乙雙方確認,甲方收款銀行帳户為:。

憑繳費清單領取汽車位使用卡,取得使用權。如在約定時間內未付清全部使用費,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額%的違約金。(自願退股協議書)

五、乙方所購的上述車位作為車輛停泊專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任意改變該汽車位的性質、外觀、結構和各類設施,若有損壞或由此產生事故,乙方除應負擔恢復原狀費用外,還應賠償造成他人的損失並承擔後果。日常使用應遵守物業管理公約及車位管理制度,且交納相應管理費用。

六、乙方使用汽車位停放車輛時不得佔用公共通道。

七、乙方所受讓的地下車位按有關規定,無法辦理產權證、土地證手續,但享有與所購房屋土地同等年限的使用權(不享有土地使用權);若國家法律政策對地下車庫使用權年限作出具體規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車庫使用年限按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處理。

八、甲方檢修、維護管道需借用乙方汽車位時,乙方必須無條件配合。

九、甲方有權先期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對地下車位進行管理服務,乙方在簽訂本協議的同時,視為認可甲方之委託車位的管理方式。

十、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情況下,乙方享有轉讓、繼承的權利,涉及相關手續的變更,乙方須書面告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變更協議,並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關的`手續費,手續費按原車位轉讓價款的千分之二收取。

十一、代政府收繳的物業維修專項基金在簽訂本轉讓合同時按政府有關規定由甲方向乙方收取。

十二、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法院裁決。因解決本協議爭議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保全費、訴訟費、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十三、本合約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本合約一式兩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效力等同。

十四、本協議更改無效。

附:

一、雙方的有效身份證複印件;

二、車庫明細圖的有效複印件。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

有關轉讓合同4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工作單位: 住址: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工作單位: 住址: 身份證號:

經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

轉讓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於 市 區 路 號 單元 層 室,房屋結構為 ,建築面積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廳、衞生間、廚房、陽台、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人民幣)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鑰匙同時,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 拾 萬__ __仟 佰 拾 元整給甲方,剩餘房款 元(大寫 )在甲方將房屋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後,在交付乙方房產證後,剩餘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並於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條 房屋交付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並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

第五條 房屋過户

房屋交付乙方後,甲方應當在 時間內辦理該房屋的過户手續,將該房屋的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 辦理產權證相關費用由 承擔。

第六條 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集資、購房款、天然氣管道安裝費、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當交納的費用等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納或拖欠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 %的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約定的購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應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計算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轉讓合同5

出租方: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為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檔口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檔口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檔口地址:

二、租賃期限及約定:

1、該檔口租賃期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檔口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季度、□半年、□一年)付款。另付押金_____元,共計_____元。(大寫: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檔口終止,甲方驗收無誤後,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檔口僅作為經營美甲使用。

4、乙方負責租賃期間的商場管理費用()元

5、如乙方不再租賃此檔口,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如若乙方不租並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責不退還押金)

6、若違反商場規定,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備註: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6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乙稱):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擬定以下合同:

二、轉讓公司的基本情況:

本次轉讓為甲方將所屬的_____,該公司賬面價值_____萬元,評估價值_____元,涉及職工安置______人,涉及銀行債權________元。該公司轉讓行為已經同意。

三、職工的安置

本合同公司轉讓時所涉及職工的安置,經甲、乙雙方約定並報批覆同意,按如下方式處理:

1、甲方轉讓公司的人員由甲方自行安置,與乙方無關。

2、甲方轉讓公司的人員在外發生的一切違法行為由甲方自行承擔,與乙方無關。

四、債權、債務處理

1、因甲方轉讓公司遺留的一切債權、債務由甲方自行承擔,與乙方無關。

五、公司轉讓及價款支付情況

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元,雙方約定在 日內,乙方 (①一次、②分期)通過指定的 賬號將合同價款付清。

採用分期付款的, 乙方以 為保證條件,分 次,分別在 日內付清。

六、產權交割

乙方通過產權交易中心的指定賬號支付合同價款或首付款後,甲方將編制好的《產權轉讓交割單》提交給乙方,由乙方憑此清單逐項核對與驗收,核對無誤、驗收完畢後,由甲、乙雙方及其經辦人員在該清單上蓋章、簽字方視為交割完成。

七、税費負擔

經甲、乙雙方約定,本次轉讓所涉及的税費按如下方式處理:

八、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約定雙方選擇 (①依法向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②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違約責任

1、乙方在報名受讓時,通過產權交易中心交付保證金人民幣(大寫) 元。當合同履行後,乙方交付的保證金退還給乙方或抵作價款。當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則無權要求返還保證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相當於乙方交付保證金數額的補償;若甲、乙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證金扣除乙方相應交易費用後返還給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價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司,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部分金額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補償對方的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償付另一方所受損失的差額部分。

十、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變更、解除合同:

1、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了變更或解除協議,而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條款不能履行的。

3、由於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因故沒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認同的。 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甲、乙雙方必須簽定變更或解除協議,並報產權交易機構備案後生效。

十一、權證變更

甲、乙雙方在交割完成後,由_____負責,於_____日之內辦妥權證變更事項。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地點:

xxx年 xx月 xx日

有關轉讓合同7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房產出讓於乙方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房屋坐落於 ,建築面為

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攤面積為 平方米,該房屋土地使用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甲方同意以 元/建築平方米將房產轉讓於乙方,乙方認可現有建築面積,當測繪面積與現有建築面積有誤差時,甲乙雙方不再追究,轉讓金包定總額為 元。

第三條:因該房產系 單位分房,現甲方尚未取得房屋產權,經雙方協商,乙方於 年 月 日支付甲方 元作為該房屋使用權轉讓金,待房屋產權確定並經房產部門準於上市後,本使用權轉讓金即轉為房屋的買賣價款。

第四條: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權轉讓金的'同時甲方應騰房並將該房交於乙方使用,如甲方單位提出異議由甲方協調解決。

第五條:本房屋現有水、電、暖氣、煤氣、閉路電視附屬設施,如甲方單位收取費用,該費用由甲方承擔,其他設施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乙方同意甲方單位選取的物業單位進行管理,甲方按其實際使用時間承擔相關物業管理費用,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後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甲方房產在有權上市銷售後,在乙方催告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日內,應持房產證與土地使用權證及其他有關證明與乙方共同辦理相關權屬變更登記。各自費用由甲乙雙方分別承擔。

第八條:在權屬未變更以前,甲方不得再行就該房產進行買賣、抵押等處分行為。

第九條:本協議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應按照約定將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並保證甲方使用,房屋修繕等問題如需甲方單位辦理乙方應予協助。

第十條:如甲方未按照約定交付房產於乙方使用,甲方除返還乙方支付的使用權轉讓金並支付使用權轉讓金的利息(按照日萬分之四的利率自支付轉讓金之日起計算)。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特許經營權轉讓合同·商標轉讓合同·房屋轉讓合同

如乙方在使用房產至辦理房權變更手續前,甲方提出收回房屋使用權,甲方要支付乙方的使用權轉讓金、利息(計算方式同上)及房屋的增值價值外,還要承擔乙方添加的附屬設施及房屋裝修費用(不折舊)。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轉讓合同8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甲方 畝地轉讓給乙方。並達成以下規定;

一、轉讓土地四至

東至 為界,西至 為界

南至 為界,北至 為界。

二、轉讓土地面積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土地面積為 畝。

三、轉讓金額

本次轉讓金額按每畝( )計算,共計 元整,作為徵地補償費。由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

四、其他規定

1、乙方在付清協議規定款項後,所取得的'土地所有權自行轉讓給他人,甲方不得干預。

2、若乙方需要辦理土地所有權手續時,甲方須無條件協助辦理,並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3、若國家或政府等其他部門佔用該地塊時,由於乙方已經付給甲方徵地補償費,所以因土地所得的一切補償費及其他收入全部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五、轉讓期限

由於本次轉讓,乙方已一次性付給甲方土地補償費,因此,轉讓期限永久。

六、違約責任

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單方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雙倍損失。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證人:

  年 月 日

有關轉讓合同9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於釐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説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徵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脱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並借鑑《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並不複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麼《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後,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後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於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有悖於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後預購方並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係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的轉讓範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係。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麼?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麼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係,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係。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麼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説《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於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後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開發商,那麼該轉讓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於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麼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並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説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説,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並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户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於《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税和契税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税收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税。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税的納税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税?未繳納契税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税,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税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税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税,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税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税,結果是人為地製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税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後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税”,其第四條規定:“契税的計税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税的納税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税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税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税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税。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税,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係,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係。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税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麼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税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税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税與否是納税人和税收徵收機關之間的税收徵收關係,該法律關係屬於税法的調整範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係,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係。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並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税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税並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税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税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税等其他税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税。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後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和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係,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後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係。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税和其他税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係,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於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於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儘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後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後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後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後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後(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後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説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税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准、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准、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後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説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於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税,同時契税或者其他税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註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於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樑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徵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關轉讓合同10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

電話: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場地概況

場地位於 場地用途限於:和場地所在項目業主或租賃商户有各種相關聯繫的企業或自然人用於進行宣傳介紹、招商諮詢、活動組織、搭台營銷、活動舉辦、銷售等等。

第二條:使用期限期限:由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計個月。

第三條:場地管理費的交納

1、乙方交納的場地管理費標準每月 元/㎡,每月管理合計 元。

2、場地管理 費為每個月為一期交納。首期場地管理費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向甲方交納 元。

3、乙方所用的水電費由甲方承擔。乙方另向甲方交納保證金 元整,待合同期滿後,甲方退給乙方。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的'場地應盡到相應的管理和服務。對於乙方提出的問題給予解答和協調解決。

2、乙方在使用場地的過程中,應做到合法合規,不得有任何違法行為,同時不影響相領和業主其它場地使用人。

3、乙方在使用過程中,與任何第三方發生的糾紛、訴訟、賠償等問題及違法犯罪的行為由乙方自行處理並自行承擔一切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並不得由此牽扯甲方。

4、乙方在使用場地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完善各項法律手續併合法經營。

5、乙方在使用此場地的過程中,不得損壞甲方的裝修和相關設施。

第五條:違約責任

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按時交納租金。不得違約,如逾期未交,按總金額的 向甲方交納違約金。逾期超過十五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收回場地,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六條

本協議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加蓋公章(如乙方是自然人,則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甲方收到保證金後開始生效。使用交接清單及裝修圖紙及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簽約地點:

年月 日

有關轉讓合同11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韻達快遞業務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承諾將礦區二礦韻達分部的全部業務轉讓給乙方經營。

二、乙方須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上述費用包括全部業務及其相關設備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三、甲方至 年 月 日前,結清下屬兩個寄存點的所有費用。其下屬兩個寄存點的'風險抵押金(每個寄存點人民幣_____元,共計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一併轉讓給乙方。

四、經甲、乙雙方協商,二礦韻達快遞分部相關手續暫不過户給乙方,乙方將繼續使用甲方相關手續進行經營,在乙方經營期間,如乙方需辦理過户手續,甲方將無條件予以配合。

五、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二礦韻達分部全部業務由乙方負責,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乙方承諾,將嚴格按照國家郵政管理局對快遞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韻達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合法經營,如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全部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另 注: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有關轉讓合同12

甲方(出售方):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

乙方(購買方):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

甲方現有一輛色車,車主,車牌號,

發動機號(後六位)車架號碼(後六位),登記日期,乙方已現場核對一致,於__年__月__日時有償轉讓給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經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本車價款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元)成交。

二、乙方支付定金(大寫)元。餘下錢款在__年__月__日車輛過户後付清。

三、本車使用性質,隨車交付證件(產權證書、附加費,購置税(費)證,行駛證正、副本,身份證複印件,路費收據,機動車輛登記證書等)。由乙方現場過目清點確認後交接。

四、甲方需對以上所有證件費用的真實性,合法有效性負全部責任,如因來歷不明或被抵押、查封等其它甲方因素而給乙方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全額承擔。

五、自簽字成交時間(__年__月__日時分)前與此車有關的一切事宜(含交通違章、事故、債務糾紛等)由甲方負責,成交後一切事宜(含交通違章、事故、債務糾紛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自乙方驗車無誤向甲方交付定金後,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違約,否則將追究違約責任,以定金的`雙倍收取違約方的違約金。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時起生效即成。

八:過户費用由方承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13

車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購車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現將車轉讓於乙方。該車車牌號為碼為,發動機號為。現訂立汽車轉讓合同如下:

一、該車於______年______月登記,檢驗合格期至______年______月。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二、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後確定該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元整,餘款個月內付清。

三、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時向買受人提供車輛證件;説明汽車的現狀;

四、然油補貼前後補助費用由乙方。

五、甲方應對該車手續及車輛的合法性負責(包括該車在__年__月__日前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違法記錄,所有費用,債務糾紛都由乙方完全負責經濟糾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時間月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及違法活動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車款。

售車方(甲方):________

購車方(乙方):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14

售車方(甲方):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購車方(乙方):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甲方現將一輛私家車轉讓於乙方。該車車牌號為:_______

發動機號為:_______車架號為:_______

現訂立車輛轉讓合同如下:

第一條:汽車質量:該車於__年__月__日登記,檢驗合格期至__年__月__日。該車保險(註明保險種類:)繳至__年__月__日,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第二條:汽車價格:經雙方協商該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元。

第三條:權利義務:

1。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時向買受人提供車輛證件;説明汽車的現狀。

2。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時甲方必須消除原車輛各種違章及糾紛債務。

3。乙方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並且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乙方在購買該車後,負責車輛的過户、審驗、保險相關費用的.繳納。

第四條:車輛過户:車輛必須過户,一切費用均由買方承擔。雙方共同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户手續。

第五條結算方式及期限:乙方將車輛驗收合格後,一次性付清元給甲方,甲方必須在合同簽訂後15天內同乙方一起到市車管所辦理過户、審驗,如甲方原因致乙方不能按期辦理過户等手續,甲方賠付乙方違約金壹萬。

第六條:合同文本:本合同甲方持原件保存,乙方持雙方簽字生效合同複印件。

第七條:合同效力: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八條:違約責任:按(合同法)參照執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仲裁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售車方(甲方):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

購車方(乙方):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

簽定時間:__年__月__日

有關轉讓合同15

出賣方:

(甲方)

買受方:

(乙方)

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現有生產塔式起重機台套閒置,出賣給乙方,甲乙雙方協商價每台套人民幣元(大寫元)

二、甲方出賣該設備提供:塔吊出廠合格證、技術監督局監檢證、起重機械設備登記表、牌、使用説明書等,並保證真實有效,如有虛假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三、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夥人有經濟糾紛,此塔吊的產權問題將與乙方無關。

四、甲方保證此設備機械主機構狀況良好,塔吊附屬機構齊全,乙方裝車前清點,如有缺失乙方有權提出扣減出賣價或甲方採購補齊,保證塔機正常運轉。

五、乙方預付定金人民幣元,餘款付清後乙方運走塔吊,該塔吊產權歸乙方所有。

六、該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出賣人(甲方)買受人(乙方)經手人:經手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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