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案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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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XX通過網絡聊天認識張XX,並發展到同居。二人相約各自與配偶離婚,然後結婚。袁XX與丈夫離婚後淨身出户,但張XX藉口妻子反對,爽約。袁XX自感上當,持刀將張XX妻子捅成重傷後自首。公訴機關以故意傷害罪起訴,法院採納律師辯護意見,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本案在張家口晚報刊登,具有當地有較大影響。重傷案件鮮有緩刑判例,希學生仔細研讀。

故意傷害案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被告人袁XX親屬委託,河北海龍律師事務所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蔘加本案的審理。我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犯故意傷害罪沒有異議,我僅就本案的量刑發表辯護意見。

一、 被告人有從輕量刑的法定情節

被告人在案發後當即報警,等待公安機關抓捕,歸案後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法發【20xx】60號),應當認定為投案自首。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有從輕量刑的酌定情節

被害人的丈夫張XX與被告人從網戀發展到長時同居,被告人為此付出了自己家庭離散和20000多元損失的代價,被告人對張XX的戀情是真摯而熱烈的.。當發現自己被欺騙後,被告人難以自持,一時言辭和行為過激,以致本案悲劇發生,被告人何曾不是受害人呢。被告人因感情糾葛犯罪,此前沒有犯罪前科、劣跡,是偶犯,也是初犯,且當庭認罪、悔罪,其犯罪的主觀惡性不深。另,被告人犯罪手段和後果一般,犯罪情節並不十分惡劣。

三、法院應對被告人從輕量刑

依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關於故意傷害罪的量刑規定,本案應當在三到四年之間確定被告人的基準刑。該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第xx條第(1)項規定:“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20xx〕9號)第17條:“對於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第22條:“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於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衞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綜合被告人犯罪情節和上述相關法律規定與刑事政策,辯護人建議法院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確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河北海龍律師事務所xxx律師

20xx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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